国土资源部相关问题的函复

2019-01-26 21:58

1对有关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权限问题的复函

文号:国土资厅函?2004?209号 来源:江西省国土资源厅 时

间:2006-10-11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

你厅?关于有关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权限问题的请示?(赣国土资文字?2004?14号)收悉。经认真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包括设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

二、派出机构应当以设立该派出机构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名义调查和调解土地权属争议案件;调查和调解的法律后果由设立机关承担。对于需要做出处理决定的,由设立派出机构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做出处理决定。

二○○四年五月二十日

2补交出让金问题的复函

文号:国土资厅函?2004?271号 来源:河北省国土资源厅 时

间:2006-10-11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

?关于协议出让土地改变用途如何补交出让金问题的请示?(冀国土资地字?2004?4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土地使用者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必须严格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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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规定的土地用途和条件使用土地。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经批准改变协议出让土地用途的,应按变更时的土地市场价格,分别计算变更后的土地用途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数额和原用途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数额,以差额部分计算应当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二○○四年六月十八日

3对浙江省关于注销土地登记进行公告的请示的批复

来源:国土资源部 时间:2006-09-15

(1996年12月26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公布) 浙江省土地管理局:

你局?关于注销土地登记进行公告的请示?(浙土[1996]7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按?土地登记规则?规定,注销土地登记应当区别情况由土地权利人申请或由土地登记机关依照有关规定直接办理。注销的土地权利及内容经土地登记机关审核,并报原批准登记机关批准后,进行注销土地登记、注销或更改土地证书,并将注销土地登记结果书面通知当事人。为便于社会公众了解土地登记的有关情况,土地登记机关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将注销土地登记结果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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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关于土地使用权抵押有关问题的复函 来源:河北省国土资源厅 时间:2006-07-27

任丘市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开发商成片开发的住宅小区土地使用权能否抵押的紧急请示?(任国土资请[2005]14号)收悉。经研究,现复函如下:

一、对于成片开发住宅小区的,开发商可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

二、已经进行房屋建设的,开发商可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房屋进行抵押。

三、对于已经预售的商品房连同该商品房所对应的土地使用权,开发商无权进行抵押。

此复。

二OO五年十一月一日

5关于跨越或穿越铁路用地土地权属问题的复函 文号:国土资厅函?2002?84号 来源:国土资源部 时间:

2006-07-26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

你厅?关于如何处理跨越或穿越铁路用地的土地权属的请示?(晋国土资发[2002]3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五十四条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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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从已明确使用权或所有权的土地上空跨越或地下穿越的公路、管线等(政府管理的城市市政管线除外,下同)的土地权属可确定为土地他项权利。公路、管线等的所有者或经营者为土地他项权利人,公路、管线等所穿越土地的使用权人或所有权人为土地他项权利义务人。具体土地登记时如需明确该类土地他项权利面积和范围的,公路、输油气管道、电信缆线、电力线路等土地他项权利面积可分别按有关法律规定的公路保护范围、输油气管道保护区、电信缆线保护区、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确定面积。

6关于在浙江、广东两省开展土地登记自我举证试点工作的复函 浙江、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关于开展土地登记自我举证试点的请示?(浙土资?2002?32号、粤国土资?2002?136号)收悉。经研究,同意在浙江、广东两省开展土地登记自我举证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一、试点目的和任务

土地登记自我举证是土地登记申请时由土地权利人自我提交登记资料和宗地调查成果的一项制度,是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符合国际惯例土地登记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转变政府职能,提高土地登记效率和社会化服务水平的重要措施。通过试点,研究制定土地登记自我举证的相关制度和方法,为全面推行土地登记自我举证制度提供可借鉴的经验。

试点的主要任务是探索和研究土地登记自我举证的内容、程序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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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法;实行土地登记自我举证所需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的形式、运作模式、服务内容和人员管理办法;土地登记机关审查的方式和相关责任;制定规范土地登记自我举证工作行为的相关制度和规定。

二、试点时间和要求

土地登记自我举证试点工作为期2年。请按照试点的目的和任务,结合本地实际尽快制定试点方案,于2003年3月底前报国土资源部地籍司。

要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从保护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增强服务意识和提高工作效率出发,认真落实试点工作。切实加强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落实试点工作所需人员、经费和设备。要及时对试点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指导,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狠抓落实,务求实效。要将减轻权利人的负担作为试点的重要内容,防止出现指定中介机构运营、变相提高收费等损害权利人利益的行为,保证试点工作顺利进行。试点工作要及时总结经验,为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沟通,请每半年向部地籍司书面报告一次试点工作情况。

三、试点成果及验收

试点结束后,请将试点成果,包括试点工作报告、土地登记自我举证办法及起草说明和条文解释等报部地籍司。届时部将组织对土地登记自我举证试点工作成果进行验收。

二○○三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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