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国家土地管理局对浙江省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确权登记中有
关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国土批[1995] 63号 1995年11月9日)
浙江省土地管理局:
你局?关于确权登记中有关问题的请示?(浙土[1995]5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土地登记公告是权属审核中的重要的环节,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初始土地登记时,应当对登记申请的审核结果予以公告。在初始土地登记时,对登记申请的审核结果未予公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登记的,可认定其登记结果具有法律效力。但比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两年内对登记结果提出异议的,应对登记结果重新复核。
二、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与农民集体经济组织调换土地的,在同类用地之间不改变原用地性质的前提下,拟调换土地的双方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换地申请,依法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经地价评估后,再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调换的原集体土地变更为国有土地,原国有土地变更为集体土地。
三、依据?根据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未办理征地手续使用的农民集体土地,依法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按当时规定补办征地手续的,其土地确定为国有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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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使用单位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
四、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农民集体连续使用其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满二十年的,应视为现使用者所有;……”。土改时颁发的土地证只能作为农民个体或集体当时曾经拥有该土地所有权的证据,并不影响依照该条规定确权。
39国家土地管理局对陕西省土地管理局关于河滩地确权问题的
请示的批复
国土批[1995]62号 1995年10月31日)
陕西省土地管理局:
你局?关于渭河河道管理范围内河滩可耕地所有权问题的请示?(陕地籍发[1995]2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于河流冲刷造成土地损毁并被淹没的,该土地所有权灭失,不再适合我局?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和第十九条的规定。
二、因河流改道而淤积形成的河滩地属于国家所有,其使用权可在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按照当地使用习惯和历史情况而定。
40国家土地管理局对浙江省土地管理局有关确权问题请示的批
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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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批[1995]61号 1995年10月25日)
浙江省土地管理局:
你局?关于?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九条理解问题的请示?(浙土[1995]5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我局?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九条中的:“经依法审核批准”是指土地管理部门按照土地确权、登记的程序,审核实际土地使用者的土地使用权,凡不违反?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报人民政府批准后进行注册登记,颁发证书,确认国有土地使用权。
41国家土地管理局地籍管理司关于对有关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
定行文问题请示的批复
([1995]国土[籍登]字第14号 1995年9月19日)
江苏省土地管理局:
收到你省金湖县土地管理局?关于对土地权属争议处理问题的请示?(金土管[1995]23号),该问题具有一定的普遍性,经研究,提出如下意见:
县人民政府批准或授权土地管理部门就某件具体土地权属争议案件进行调处并下达处理决定的,可由土地管理部门直接行文,文件写明“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或授权)”,加盖土地管理部门公章。
县人民政府如将土地权属争议调处职责以文件形式一次性授权给土地管理部门, 则应刻制县人民政府土地权属专用章,作为调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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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权属争议时专用。
42国家土地管理局对辽宁省土地管理局关于确认土地权属政策
有关条款的请示的批复
(国土批[1995]51号 1995年8月11日)
辽宁省土地管理局:
你局?关于确认土地权属政策有关条款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上同意你局意见,但依照1963年?中共中央关于对社员宅基地问题作一些补充规定的通知?的规定,通过购买农民个人所有房屋使用的集体土地,农民集体仍然存在的,土地所有权仍属该村农民集体所有。
二、原?关于确定土地权属问题的若干意见?已经废止,其相关内容已在我局印发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中规定。凡和?规定?不相抵触,你局可参照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你省实际作若干补充规定。
43国家土地管理局对鲁土籍函字[95]第17号文的复函 ([1995]国土函字地74号 1995年8月1日)
山东省土地管理局:
你局鲁土籍函字[95]第17号文收悉。经研究,现复函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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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局今年印发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5月1日起执行,1989年7月5日印发的?关于确定土地权属问题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同时停止执行。?意见?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的内容,已分别在?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中表述。
二、在适用?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时,按第二十一条规定,一个农民集体连续使用另一农民集体的土地,已满二十年的,应根据规定确定为现使用者所有。?规定?中“连续使用已满二十年”是指现土地使用者不间断地使用土地满二十年。不符合该条件的,不视为连续使用土地。如不满二十年或者虽满二十年但在二十年期满之前,所有者曾向现使用者或者有关部门提出归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土地所有权,但符合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应根据第二十三条规定确权。
三、来文所反映你省烟台市牟平区大窑镇西山北头村水产养殖场土地权属性质问题,请你局组织调查,查请事实,提出处理意见报我局。
44国家土地管理局对山西省土地管理局关于?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中第五十六条适用范围的请示的复函
([1995]国土函字第75号 1995年7月31号)
山西省土地管理局:
你局?关于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中第五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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