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相关问题的函复(5)

2019-01-26 21:58

25国土资源部关于对收回被司法机关查封国有土地使用权问题

的批复

(国土资函403号 1998年12月11日)

海南省国土海洋环境资源厅:

你厅?关于收回被司法机关查封国有土地使用权问题的请示?(琼土海环资[1998]33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司法机关因债权债务纠纷而查封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依法进行,被查封的土地也必须是诉讼当事人拥有合法使用权的土地。对于司法机关依法进行的查封,在查封期限内,人民政府不能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查封期限结束后,则可以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26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对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177—1号议案

的答复

国土资厅函[1998]6号 1998年5月27日)

仉振亮等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支持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的议案”收悉。现就有关供销合作社土地资产问题答复如下:

一、供销合作社是50年代初成立的农民自愿入股、自我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但以后其性质变动较大,先后多次与国营商业合并,由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转为集体所有制和全民所有制单位。1995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社改革的决定?明确供销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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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农民自愿入股、自我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鉴于供销合作社的性质、体制变动较大,土地的权属和使用情况也较为复杂,尤其是基层供销合作社有相当部分在农村,存在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情况。因此,对供销合作社土地的权属性质应依据土地法律、法规中有关土地权属的规定,以及原国家土地局?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区别不同情况进行界定。各地供销合作社使用的土地,凡未经确权登记的,可持有关权属来源证明向所在地市、县级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登记,经依法审核、确认土地权属后,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

二、关于国家建设因使用国有土地而对原使用者的补偿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四条已明确规定:“使用其他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原单位受到损失的,建设单位应给予适当补偿,原使用单位需要搬迁的,建设单位应当负责搬迁”。因此,如果建设单位使用供销合作社使用的国有土地并给该供销合作社造成损失的,建设单位要给予适当补偿,如果该供销合作社需要搬迁的,建设单位应负责搬迁。如果供销合作社使用的是集体土地,国家在征用该土地时,应对供销合作社所拥有的地上附着物进行补偿。

27国家土地管理局对最高人民法院法经(1997)18号函的复函

(国土函字[1997]第96号 1997年8月18日)

最高人民法院:

你院法经(1997)18号函收悉。经研究,现复函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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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出让、转让方式取得的国有上地使用权属当事人自有财产、人民法院对土地使用权(包括以上地为载体的各种权利、义务)转移的裁定,应作为土地权属转移的合法依据,土地管理部门应根据法院的裁定,及时进行变更土地登记。但人民法院在裁定中应明确告之当事人30日内到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土地登记。并将栽定或判决内容以有效法律文书形式及时通知土地管理部门。

二、土地管理部门在对裁定的土地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时,其权利取得的时间,应以人民法院裁定的权利取得的时间为依据。对不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逾期申请的,其土地权利不受法律保护,涉及的土地按违法用地处理。

三、为维护人民法院裁定和土地登记的严肃性,凡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土地管理部门应以法院裁定或判决时间先后为序确认土地权利。

四、对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由于不属于当事人的自有财产,不能作为当事人财产进行裁定。但在裁定转移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涉及有关土地使用权时,在与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取得一致意见后,可裁定随地上物同时转移。

凡属于裁定中改变土地用途及使用条件的,需征得土地管理部门同意;补交出让金的,应在裁定中明确,经办理出让手续。方可取得土地使用权。

五、对尚未确定上地权属的土地,应先由人民政府确权;对土地权属尚有争议的土地,应先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处理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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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再行裁定。

28国家土地管理局对浙江省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登记中有关问

题的请示的批复

( 国土批?1997?87号 1997年8月11日)

你局1997年7月30日传真来的?关于土地登记中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土地登记前,土地权利利害关系人因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归属问题而发生的争议。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依法登记后第三人对其结果提出异议的,不属于土地权属争议。利害关系人可根据?土地登记规则?的规定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更正登记,也可向原登记机关的上级主管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或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对历史遗留未经依法划拨使用的国有土地,土地管理部门应按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处理,处理决定同意原土地使用者继续使用的,应报经人民政府批准后,进行登记发证。

9国家土地管理局对河南省土地管理局有关库区消落地行使管

理权问题的批复

(国土批[1997]72号 1997年7月3日)

河南省土地管理局:

你局?关于我省淅川境内丹江口库区消落地行使管理权的请示?(豫土文[1997]6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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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的统一管理工作”的规定,土地管理权由土地所在地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行使。关于库区消落地的土地使用问题,可在商得水利、水电工程主管部门规定土地用途和限制条件后,依据有关规定和当地习惯,确定给农民临时耕作。

二、对库区消落地因临时使用发生的土地纠纷,应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由人民政府处理。

30国家土地管理局对山东省土地管理局有关黄河滩地权属问题

的复函

([1997]国土函字第55号 1997年 5月21日)

山东省土地管理局:

你局?转报滨州地区土地管理局?关于黄河滩地权属问题的请示?的函?(鲁土籍函字[1996]20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因洪水冲刷等自然原因,造成原所有者的土地坍塌毁失的,土地所有权随之灭失。后由于河水冲积逐渐形成的滩涂地,为新增土地,土地所有权属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优先确定给土地坍塌前曾在此范围内耕种的农民集体;如滩涂地已由他人开发耕种的,土地使用权可确定给开发人。管理权由土地所在地土地管理部门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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