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国家土地管理局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局有关土地权属
问题的批复
(国土批[1997]12号 1997年3月4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局:
你局?关于土地详查时双方共同确认的土地权属界线能否作为争议土地确权依据的请示?(桂土报[1997] 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土地详查时相邻双方共同认定土地权属界线形成的有关文件、协议可以作为确定土地权属的证明材料。
二、争议土地如为国有土地,对争议双方共同认定的土地权属界线,可作为人民政府确定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参考依据。
32国家土地管理局对安徽省土地管理局有关土地权属问题的批
复
国土批[1996] 119号 1996年11月28日)
安徽省土地管理局:
你局?关于蚌埠铁路分局宿县车务段与宿东电厂土地权属争议有关问题的请示?(皖土[籍]字[1996]第12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原则同意你局意见。铁路线路两侧留用地(双轨铁路按双轨中心线向两侧各留用30米,单轨线按铁路中心线向两侧各留用20米)以外的空地已被其他单位使用的,依法确定现用地单位使用权,非铁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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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的铁路专用线占用铁路两侧留用地的,该留用地土地使用权仍属铁路用地单位,但铁路专用线单位拥有土地他项权利,享有行车权。他项权利人在使用铁路专用线过程中,不得随意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因国家铁路建设需要涉及他项权利变更时,应当服从,并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33国家土地管理局对辽宁省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权属问题的请
示的批复
(国土批[1996]116号 1996年11月14日)
辽宁省土地管理局:
你局?关于土地权属问题的请示?(辽土字[1996]9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据你局来文和提供的有关材料反映,沔阳大北沟里的8690亩山林已于1964年划归国有,由国营清原北三家林场经营管理,其中6907亩山林据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于1965年口头移交给沈铁北三家林场,该林场1967年开始整地造林并经营管理至今。鉴于上述事实和有关土地确权规定,所争议的6907亩林地移交时虽未办理有关书面手续,但移交行为当时得到了双方的认可并实际履行近30年,对此类历史形成的已经转由他人长期使用的国有土地,应当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有利于生产和社会稳定的原则,将土地使用权确定给目前实际使用者,即沈铁北三家林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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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对陕西省土地管理局关于西安市香米园穆斯林坟地权属问题
的请示的批复
(国土批[1996]107号 1996年10月9日)
陕西省土地管理局:
你局?关于西安市香米园穆斯林坟地权属问题的请示?(陕土籍发[1996]9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据来文反映,香米园原穆斯林坟地60年代已由企业占用,并统一组织了迁坟事宜,因此该土地自迁坟时不再视为穆斯林坟地。该土地位于城区内,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六条的规定,应属于国家所有,土地使用权依照规定确定给使用该土地的单位。如按规定迁坟时应当给予经济补偿而未给付的,现可按当时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34国家土地管理局对河南省土地管理局关于洛阳市土地权属问
题的请示的批复
国土批[1996]93号 1996年9月23日)
河南省土地管理局:
你局?关于洛阳市土地权属问题的请示?(豫土籍[1996]12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同意你局意见。即原廛东社1959年解体并且人口全部“农转非”后,即丧失了集体土地所有权,当时已调整给其他农民集体的土地归调整后的农民集体所有;原社办企业转为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其用地归国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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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国家土地管理局对广东省国土厅关于确权有关规定是否适用
确认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问题请示的批复 (国土批[1996] 20号 1996年3月7日)
广东省国土厅:
你局?关于土地确权有关规定是否适用确认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问题的请示?(粤国土[地籍]字[1996]3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我国实行全国土地和城乡地政统一管理体制,鉴于?森林法?、?草原法?和?渔业法?的立法先于?土地管理法?,该法第九条有关确权规定是为了衔接后法和前法的关系。各法中有关确权的规定写法是一致的,没有矛盾。林地是土地的一种利用类型,确认和管理林地权属是城乡地政统一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确权的有关规定同样适用林地的确权和登记发证。
36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权属问题的批复 (国土批[1996] 18号 1996年3月6日)
江苏省国土管理局:
你局?关于?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条款适用的请示?(苏国土籍[1996]1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老三河河道堤防内的土地,应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的确权。即土改时分给农民,已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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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土地,国家未征用,且迄今仍归农民集体使用的,可确定为农民集体所有;未分配给农民的,没有给农民发证的土地为国家所有。
二、鉴于原使用老三河河床中土改时已分给农民并领有证书土地的两个村已于1986年停止使用,因此,该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请你省按照?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若乡或原来的公社通过给予补偿或用集体土地交换取得该两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为乡农民集体所有;如果属于其他情况,特别是乡(原公社)是用国有土地交换的,则该土地应归国家所有。
37对错发土地使用证如何更正问题的答复 ([1996]国土[籍登]字第02号 1996年1月15日)
湖北省土地管理局:
你局?关于错发土地使用证如何更正问题的请示?(鄂土籍函[1995]108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依照?土地登记规则?第四十六条对错发土地使用证进行更正时,应进行补充地籍调查,填写土地变更登记审批表,报原批准登记机关审批,更改或更换土地登记卡、簿,并将更正结果予以公示,同时书面通知土地证书持有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更改、更换或注销原土地证书手续。土地证书持有人逾期不办理更改、更换或注销原土地证书手续的,由发证机关公告原土地证书作废。登记费用由造成差错的责任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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