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同意你厅请示中的意见,即:由股份有限公司或责任公司等公路经营企业经营管理的高速公路及其他封闭式公路线路用地应予登记发证。申请公路线路用地登记的公路经营企业应按?土地登记规则?的规定,到土地所在地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发证手续。
其他公路线路用地,各地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办理土地登记发证手续。
二、公路线路用地土地登记的地籍调查应充分利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资料和建设用地看测定界成果资料。
21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土地确权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土资厅函[2000] 47号 2000年3月14日)
江苏省土地管理局:
你局?关于?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有关条款适用问题的请示?(苏国土法[2000]3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原国家土地管理局?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确权规定?)明确:“土地权属争议,由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人民政府下达处理决定或报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下达处理决定”。因此,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处理意见经人民政府批准后,还应当以人民政府名义或人民政府授权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名义下达处理决定。
二、水利工程用地应当包括泵房、变压器房等水利设施用地及渠道等工程用地。管理机构办公用地及其他有关用地,如不在水利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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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征地范围内,而且其使用功能单一为管理机构办公等用地的,则不应属于水利工程用地。
三、没有权属界线图的用地,可以根据?确权规定?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参照土地实际使用情况确定”的规定,确定土地权属。其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包括县级人民政府。
四、1962年9月以前的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下放给乡镇、村管理,其使用的土地1962年“四固定”时固定给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且不属于?确权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其土地应确认给原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否则。其使用的土地应确认国家所有。
22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有关问题的
复函
(国土资厅函[1999] 112号 1999年6月7日)
陕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局:
你局?关于请求对?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予以解释的函?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中的“其他单位”。适用于铁路、公路、水利、电力、军队等部门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上述部门”是指铁路、公路、水利、电力、军队及其他单位。
23国土资源部关于土地确权有关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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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函[1999]217号 1999年6月4日)
河北省土地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具体含义进行解释的紧急请示?(冀土函字[1999] 48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原国家土地管理局?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原由铁路、公路、水利、电力、军队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土地,1982年5月?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公布之前,已经转由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除按照国家法律和政策应当退还的外,其国有土地使用权可确定给实际土地使用者”。上述规定,主要是指原土地使用者所使用的土地已经由现土地使用者使用,除按照国家法律和政策应当退还的外,只要不是强占性质,原则上按使用现状确定土地使用权。但租赁、借用的除外。对严重影响上述部门的设施安全和正常使用的,暂不确定土地使用权,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再确定土地使用权。1982年5月以后非法转让的,经依法处理后再确定使用权。
24国土资源部对确定土地使用权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土资函[1999]31号 1999年1月19日)
陕西省土地管理局:
你局?关于确定土地使用权有关问题的请示?(陕土籍函字?1998?第46号,以下简称请示)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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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争议双方都有依法按规定方式使用争议土地的权利。 根据请示及有关材料,朝邑、沙苑两个国营农场(以下简称农场)是根据?国务院关于在三门峡库区新建国营农场的批复?(?63?国垦字679号电报)组建的。该电报可作为国务院批准在三门峡库区新建国营农场的项目批文,虽然不能代替划拨土地文件,电报中要求的建场程序也未严格执行,但考虑当地特定的历史条件,且农场一直使用该土地从事农业生产,该电报应该作为农场使用该土地从事农业生产的权属依据。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十二试验训练基地(以下简称三十二基地),是根据?关于三十一试验基地分建的请示报告?(?69?军呈字433号)和?中国人民解放军4173工程定点的通知?(陕革建发?70?153号文)组建的。上述两个文件分别是总后勤部经国务院批准建设4173工程(后改为三十二基地)的项目批文和陕西省人民政府负责征拨用地机构的拨地文件,应该作为基地使用该土地进行兵器试验的权属依据。
因此,农场和基地都有依法按规定方式使用争议土地的权利。 二、应将国有土地使用权确定给基地,将他项权利确定给农场。 国务院及陕西省政府确定的农场和基地共同使用土地的基本原则是:“兵器试验为主,兼顾农业生产”。例如,?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总参谋部、总后勤部关于陕西华阴地区靶场试验有关问题会议纪要?(?71?国发文64号)规定:“试验区内的农业生产、营建、空中航线均服从靶场建设,在不妨碍武器试验的条件下,靶场亦要照顾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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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生产。”?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维护陕西华阴地区靶场试验和场内生产安全问题的批复?(国发?1978?41号)又一次强调了这一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陕西省三门峡库区移民安臵问题的会议纪要?的通知?(中办发?1985?29号)规定:“试验场区不得安臵移民,也不得再建造居民住房,为妥善安臵移民,试验场区压缩为长三十五公里,宽四公里。”为落实该文件精神,陕西省政府、总参谋部、原国防科工委联合下发的?印发“国防科工委三十一基地华阴试验场场界有关问题的协议”的通知?(陕政发?1985?140号)重申,场区内不得安臵移民,也不再建造居民住房。集中落弹区内,各单位已建的营房及其他建筑物,应逐步迁出;试验场场区的农业生产要服从兵器试验和靶场建设的紧急需要,兵器试验要照顾农业生产。并现场核实了压缩后的场区界线,实测了界址点坐标,埋设了界桩。
原国家土地管理局?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五十条规定:“可以将土地使用权确定给主要用途或优先使用单位,次要和服从使用的单位可确定他项权利”。第三十八条规定:“可按照使用状况或者根据最后一次划拨或征地文件确定使用权”。根据上述规定,可将国有土地使用权确定给基地,他项权利确定给农场。并在土地登记发证时明确,三十二基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兵器试验),不得转让,基地兵器试验时,要尽量照顾农场的农业生产;农场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农业生产),不得转让,并必须服从三十二基地的兵器试验。基地和农场应继续按照有关文件的规定,合理使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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