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相关问题的函复(3)

2019-01-26 21:58

(环办函[2003]313号 2003年6月30日)

吉林省环保局:

你局?关于自然保护区土地确权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并与有关部门沟通,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关于职责分工。根据?自然保护区条例?和去年七部门联合发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发[2002]163号),环保部门对于土地划界立标和土地确权工作的职责分工,主要负责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自然保护区管理部门负责具体落实,国土部门负责土地确权登记等专门管理工作。

二、1998年国土资源部印发了?关于认真做好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划界立标和土地确权等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108号),要求有关省市土地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划定、保护、建设工作,利用现有土地调查成果和资料,与有关部门一道,做好自然保护区划界和保护区内部土地权属确认和登记发证工作。因此,此项工作可充分利用土地管理部门已有资料,明确保护区内的土地权属,不需重新登记办证。

三、关于土地登记费用。国家土地管理局等四局(部)印发的?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国土籍字[1990]93号)规定:“凡国有土地使用者,集体土地所有者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者,均交纳土地登记费”。首先,自然保护区及其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对自然保护区行使管理权,除依法持有自然保护区内土地使用证,否则不在此缴费范围;其次土地登记收费针对的是初始登记和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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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登记的行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土地确权工作在晋级时就需要明确,此项工作即不属初始登记,也不涉及土地权属变更。

15关于供销合作社使用土地权属问题的复函

(国土资厅函[2002]328号)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

?关于供销合作社使用土地权属问题的请示?(豫国土资文[2002]90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按照?国务院关于召开全国城乡商业学大庆学大寨会议的通知?(国发[1977] 163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供销合作社性质问题的复函?([1979]工商总字第34号、[1979]供销基联字第242号)的决定,1982年以前,供销合作社已经成为全民所有制的商业企业。供销合作社的乡(镇)社从:“四固定”至1982年5月国家发布?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期间使用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进行补偿(付款)并签有协议的,按照?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的有关规定应确定为国家所有。

16关于处理农村集体土地权属问题的复函 (国土资厅函[2002]181号 2002年6月21日)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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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局?关于处理农村集体土地权属问题的请示?(泸房地资权[2002]186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处理土地权属纠纷,应当适用?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有关条文。原人民公社由三级核算向二级核算过渡中调整土地,属于?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的“由于村、队、社合并或分割等管理体制的变化,引起的土地所有权变更”的调整范围。

二?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和?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内容是一致的。即:土地权属纠纷由人民政府处理,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政府的职能部门,提出具体处理意见,报人民政府下达处理决定,或经人民政府批准,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下达处理决定。

1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关于对原铁路用地土地使用权问

题的批复

(国土资函[2001]441号 2001年10月10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你厅?关于如何理解和执行?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有关问题的请示?(浙土资[2001]3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原国家土地管理局?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若干规定?第35条中的“转由”,是指转移土地使用权。但不包括租赁和借用。对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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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借用铁路用地的,原则上仍应按照租赁和借用处理。

对1982年5月以前在租赁和借用的土地上自建房产,现已办理了合法手续,并且对铁路运行不直接妨碍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确权,可将土地使用权确定给现使用单位。

1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关于企业间土地使用权抵押有关

问题的复函

(国土资函[2000]582号 2000年11月22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你厅?关于企业间土地使用权抵押有关问题的请示?(浙土资发[2000]244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企业间以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担保的前提是企业之间订立的债权和债务主合同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涉及需要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应首先办理批准手续。

二、企业之间订立的主合同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为保证债权实现,债务方企业可以依法取得的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连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

设定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依法拍卖该房地产后,应当从拍卖所得的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

三、土地使用权抵押担保必须依法办理抵押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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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国土资源部关于地下建筑物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复

(国土资厅函[2000]171号 2000年8月15日)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你厅?关于地下建筑物土地确权登记发证问题的请示?(粤国土资[地籍]字[2000]97号)收悉。经研究,同意?请示?中的建议。并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1、凡是与地上建筑物连为一体的地下建筑物,其土地权利可以确定为土地使用权。具体登记时,将地下建筑物的建筑面积计入整体建筑总面积,然后按权利人拥有的地下建筑面积占整体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地面上的土地面积。

2、离开地面一定深度单独建造,不能与地上建筑物连为一体的地下建筑物,其土地权利可确定为土地使用权(地下)。具体登记时,其土地使用权为地下建筑物垂直投影面积,并在备注栏注明相应地上土地使用权的特征。土地使用权(地下)在不违反地下建筑物规定的用途、使用条件前提下,可以进行出租、转让和抵押。

20关于对广东省公路用地土地登记发证问题的批复 国土资函[2000]333号 2000年5月25日)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你厅?关于公路用地登记发证问题的请示?(粤国土资(地籍)字[2000]3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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