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相关问题的函复(8)

2019-01-26 21:58

适用的范围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复函如下:

一、本条是指在批准的四至界线清楚、并与实地的四至界线一致的情况下,界线内的实地面积与批准面积不一致时,以实地面积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凡属上述情况的,均适用本条规定,没有特定的时间限制。

二、本条中所证明文件上的四至界线是指按照?土地管理法?及该法实施前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批准的文件上权属界线范围所确定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界线。有权属界线图的,应以权属界线图上标注的界线尺寸和范围为准。超过批准的四至界线占用的土地属违法占地,不适用本条规定。

45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对天津市海口路公园土地权属问题的批

(国土批[1995]14号 1995年3月13日)

天津市土地管理局:

你局?关于我市海口路公园土地权属问题的请示?(地籍字[94]20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原天津市第一公墓,1955年经天津市人民委员会批准改为公园,并按规定办理了移交手续,属合法划拨土地行为,不是自行占用。因此,不适用我局?关于确定土地权属问题的若干意见?([1989]国土[籍]字第73号)第二十条“原宗教部门自用的土地被其他部门占用,宗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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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要求归还自用的,应尽量退还”的规定。

46关于对虾岭头西南面争议土地确权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

( [1995]国土函字第21号 1995年2月24)

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制局:

你局关于广西灵山县太平镇那马生产队与钦州市那香乡田西生产队争议的五亩土地确权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来函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该争议地虽位于农村,且周围的土地在土改、合作化、“四固定”等几个时期已分配并确权给生产队集体所有,但不能以次作为确定其为集体土地的依据。另外,一九六二年?人民公社工作条例?发布时,该争议地尚未开发,也从未将其明确划分到附近某个生产队,不属于“产队范围内的土地”,不应适用该?条例?第二十一条。因此不宜将该争议地确定为集体所有土地。

二、该争议地在土改、合作化期间均未进行分配,“四固定”期间也没有确权为集体土地,一九六五年那香大队专业队开垦种茶也是在没有取得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情况下使用该地,并没有为此而取得该地集体土地所有权。因此,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第(三)项“国家未确定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山岭、荒地、滩涂、河滩地以及其他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的规定和国家土地管理局?关定土地权属问题的若干?(1989国地籍字第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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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第一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和土地改革时未分配给农民、没有给农民发土地所有证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水面、荒山、荒地,滩涂等属于国家所有”的规定,将该争议地确定为国有土地。

三、一九六五年那香大队专业队将该争议土地开垦种茶至今已三十年。根据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确定土地权属问题的若干意见?第十六条“土地使用权原则上确定给直接使用土地的单位或个人”的规定。该争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确定给现在使用单位。

四、人民政府对该争议地的土地管理,应当按照行政区划确定。

47国家土地管理局地籍管理司关于对农民集体土地确权有关问

题的答复

( [1994]国土[籍登]字第42号 1994年12月9日)

辽宁省土地管理局:

1994年12月18日你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管理局?关于对农村集体土地确权有关问题的请示?(传真)收悉。现对我局?关于确定土地权属问题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答复如下:

一、?意见?第十一条中“农民集体”是指乡农民集体、村农民集体和村内两个以上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包括由原基本核算单位的生产队延续下来的经济组织。

二、?意见?第十四条中“企事业单位”是指农民集体所办的企事业单位,这种企事业单位隶属于乡或村农民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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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国家土地管理局地籍管理司关于对北京市土地管理局?关于

土地权属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1994]国土[籍登]字第40号 1994年12月3日)

北京市土地管理局:

你局?关于土地权属问题的请示?(京地发[1994]91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我局1989年?关于确定土地权属问题的若干意见?第八条第一款,是指1962年8月?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公布以前,全民所有制和城市集体所有制等单位使用原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情况,包括未按当时规定办理手续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情况。已经国家征用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不适用本条第一款规定。

49国家土地管理局地籍管理司关于对宗教部门自用土地涵义的

答复

([1994]国土[籍登]字第40号 1994年12月3日)

浙江省土地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宗教部门自用土地涵义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宗教部门自用土地是指宗教团体从事宗教活动使用的土地,如宗教日常活动场所、宗教团体自用的其他土地。宗教团体出租、出租和闲臵的土地,则不属于宗教部门自用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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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国家土地管理局对辽宁省土地管理局关于对执行?土地管理

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请示的批复 (国土批[1994]73号 1994年11月10日)

辽宁省土地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请示?(辽凸字[1994]5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土地管理法?第十九条第二项关于“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由土地管理部门收回用地单位土地使用权,这一规定中的“未使用”是指用地单位未按批准机关或土地管理部门的要求,对建设项目主体进行实际投入;属于大中型建设项目的,是指对土地的开发没有达到项目建设的必需条件。土地管理部门对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连续二年未使用的土地使用权的收回,属于行政处罚,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以及对土地的其它投入,均不予补偿。

二、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土地管理局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十九条的有关规定,收回盘锦市乡镇企业局综合企业公司(以下简称企业公司,即现在的劳动服务公司)征用的城郊乡高家村9.18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是合法的、适当的。

1、企业公司虽在依法批准用地后垫了土、修了道口、圈了围墙,但未按征地申请建设石油液化气站。石油液化气站不属大中型项目,上述所做工作,不能视为对土地的使用。企业公司在土地管理部门做出收回其土地使用权决定前的二年半时间内,无工程建设所需资金,原合作单位又抽回资金不予合作,使石油液化气站的建设项目根本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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