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局“规范工作领导小组”对上报的职权目录等进行审查确认,并建立行政权力运行相关配套制度,上报县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3、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单位上报的行政权力运行相关材料进行审定。
4、根据县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意见,对行政权力运行相关材料作最终修改完善,报经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同意后,形成规范性文件,并汇编成册。 五、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规范工作的统一组织领导,成立国土局规范权力运行制度建设领导小组 组 长:邓石华
副组长:黄孙文、张秋菊、张辉光、邓传坤
成 员:陈旻、曹平、邓跃云、唐治阳、陈新民、潘新军、唐美玉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是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的重要内容,是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必然要求,涉及面广,任务繁重。
(二)积极探索,勇于创新。在按照上级和本方案的规定和要求,稳步推进工作的同时,要着眼长远、拓宽视野,从适应形势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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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和人民群众的需要出发,积极进行大胆、有益的尝试,不断探索规范行政权力运行的方式、方法。同时,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并加强监督,保证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双牌县国土资源局
规范行政权力运行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为了促进全县国土资源系统严格执行行政,进一步提高工作人员的执法水平,根据《土地管理法》、《刑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是指国土资源管理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执法违法、侵害国家利益或者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而应承担行政法律责任。
第三第: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方式依据情节轻重,分为批评、通报批评、赔偿等;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及必要的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国土资源管理人员有下列行政执法过错情形之一的,由县国土资源局追究其责任:
(一)违法实施罚款、没收财产、收回土地使用权、责令限期复垦、决定拆除或没收建筑物、吊销建设用地许可证或土地证书等具体行政行为的;
(二)违反土地审批规定,造成违法批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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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违反土地登记发证程序,在确权和处理权属争议等方面造成重大错误和不良影响的。
(四)违反有关规定,对用地者责令停止施工及对施工设备、建筑材料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五)对符合法定条件,申请领土地证书,拒绝办理或不予答复的。
(六)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申请领取土地证书,予以办理的。(七)违反国家土地收费政策,自行确立收费项目或不按规 定标准收费的。
(八)索贿收贿、挪用、私分罚没款的。 (九)以地谋私的。 (十)越权批地的。
(十一)对举报、巡回监察中发现或申请查处的土地违法行为、土地权属争议,应当受理、处理而不予受理、处理的。
(十二)对如实反映问题的人员打击报复的。 (十三)其他适应追究的行政执法过错行为。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执法人员不承担责任: (一)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己的虚假陈述或出具伪证,致使发生执法过错的。
(二)对所作出的错误决定,执法人员明确表示不同意且有据可查的。
(三)其他不应追究的情形。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免于追究责任: (一)土地执法行政人员主动发现其执法过错并自觉及时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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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过错情节较轻,认错态度较好的。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一)因索贿受贿造成执法过错的。 (二)多次发生执法过错的。
(三)执法过错后果严重,态度恶劣,知错不改的。 (四)徇情枉法造成执法过错的。
第八条:国土资源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及其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申请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第九条:请求土地行政管理机关赔偿损失的,应当直接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第十条:要求赔偿应当提交申请书,赔偿申请书应写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具体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 (三)申请的年、月、日。
第十一条:局纪检组收到请求本机关赔偿的申请书之后,对符合《国家赔偿法》赔偿范围和有关申请规定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国家赔偿法》赔偿范围和有关申请规定的,不予受理;对申请有关要件尚不齐全的,赔偿请求人应在十日内补全,逾期未能补全的,视为未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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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审查申请书,自受理之日起两个月查清情况,由局纪检组依据《国家赔偿法》规定,作出赔偿或不予赔偿的书面决定。赔偿标准依据《国家赔偿法》有关规定办理。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形式。
第十三条:超出两个月不作出决定或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申请赔偿人可在期间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县国土资源局赔偿申请人损失后,依照《国家赔偿法》第24条规定可以依法追偿,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第十五条:追究过错责任、要求赔偿的时效为两年。从国土资源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定为违法之日起计算。
双牌县国土资源局
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提高办事质量和办事效率,加大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力度,确保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和廉洁高效运转,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双牌县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国土资源管理包括土地、地质矿产、测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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