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登记备案制度,并实行一月一结帐。
8、车辆维修由驾驶员填写维修报告单,列明修理项目及估算金额,按程序和审批权限报分管办公室的领导批准后,由办公室与驾驶员到指定的维修点维修。维修金额在100-300元的,必须请示分管财务的领导同意,超过300元以上的经局长同意,维修费经分管领导和办公室审核后由办公室统一结帐。出差在外县,特殊情况必须维修的先报告办公室经请示分管领导或局长同意后方可维修,维修票据凭出差随车人员和司机共同签字后,按规定程序报帐。凡换下来的贵重零部件、废件一律带回交办公室查验。
9、全局所有干部职工必须按规定的制度用车,凡没按规定用车的,引起不良影响、造成严重后果和直接损失的,除赔偿一切经济损失外,并按照市纪委[2005]4号文件和县有关文件规定予以处罚。
10、司机在全年的行车中未出安全事故的,除按有关规定领取安全里程奖之外,局里再对其奖励500元。
11、对本制度未作规定的,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应当服从国家的有关规定。
以上规章制度从2009年5月1日起执行。
双牌县国土资源局首问责任制度
为进一步转变机关工作作风,规范工作行为,提高工作效率,针对人民群众对机关内设机构职责分工和办事程序不了解、不熟悉的情况,切实做好服务工作,提高服务质量,建立首问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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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问责任制是指人民群众来访、办事或通过电话咨询、反映问题时,在岗接受询问的首位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
二、首问责任制按照“首问负责,对口接待”的原则,首问责任人对不论询问的内容与本股室、本人职责是否有关,都要热情接待,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脱。
三、属于本股室或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要按规定及时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要“一次性告知”有关办理事项及所需资料和办事工作程序。严禁办事拖拉、工作推诿扯皮、态度蛮横等不良工作作风问题的发生。
四、不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但属于本局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要主动告知或引导到有关承办股室,承办股室无人时,应告知承办股室的电话。
五、不属于本局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要予以说明,首问责任人应告知或尽可能帮助了解承办部门。
六、属于业务不明确或涉及交叉业务的,首问责任人要及时请示领导,协助有关业务股室一同解决。对不能办理或当时不能答复的事项,要热情耐心地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七、对于群众电话询问或反映情况的,要认真听取来电的意见、要求和投诉举报反映的问题,属于首问责任人业务范围内的,要认真做好登记和记录,将来电人的姓名、联系电话等要素记录在册。
八、首问责任人必须做到:热情接待,耐心听讲,用语文明规范,服务周到;严禁使用“不知道”、“不清楚”、“不归我管”等语言敷衍搪塞或简单生硬地对待服务对象的请求和询问。
九、如因首问责任人不负责任,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根据情节轻重,将严格按照过错职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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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双牌县国土资源局一次性告知制度
第一条 为切实改进本系统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杜绝推诿拖拉现象,方便群众,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一次性告知制度是指本局工作人员对人民群众前来咨询、办理业务应按政策法规及有关规定一次性明白地告知的制度。
第三条 一次性告知制度坚持群众至上、热情服务,为群众提供便利的原则。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双牌县国土资源局系统全体工作人员。 第五条 本系统对各类须经本局审核、审批的报件,窗口受理和业务股室承办过程需要补充完善的报件材料,分别实行一次性告知。
窗口受理一次性告知。窗口工作人员要按有关政策与规定一次性告知前来咨询的群众;窗口工作人员要按各类审批事项须知中确定的应提交的文件材料清单,对材料齐全的予以收件,并出具收件回执;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退回,并一次性告知其需补充的材料。对不属于本局职能范围的,要清楚地告知应找其它有关部门办理。
业务股室承办过程中一次性告知。各业务股室按各自的任务分工,对安排的专门上门咨询的客户,要派专人接待,并根据客户的要求,一次性告知;对不符合要求的报件予以退回,并一次性告知其需补充的材料、受理时限及相关事项。对不属于本人、本股室职能范围的事项,应准确地告知应找哪个科室、哪位同志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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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经办人员一次性告知时,可采用口头告知形式。对需补充材料较多或办事者要求以书面形式告知的,经办人员应填写《一次性告知书》(附后),对需补办的手续、材料及办理程序和受理时限等作详细说明。《一交性告知书》一式两份,一份交与办事群众,一份由经办单位存档备查。
第七条 凡被告知补充材料的报件,视为重新受理,时限自补充材料之日起算。
第八条 本系统全体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对没有做到一次性告知,造成办事人往返多次办理的责任人,视情节给予批评或诫勉教育,并扣发奖金50元;对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或效能告诫,并扣发奖金100元。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双牌县国土资源局限时办结制度
为加强机关效能建设,提高工作效率、树立政府形象,根据省市县关于加强机关效能建设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限时办结制度是指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其行政事务的管理、服务事项必须在规定的时限予以办理。
二、限时办结的主要事项
(一)法律法规要求限时办结的事项; (二)县委、政府重大决策事项;
(三)人大提案、政协议案或其他县领导批办的事项; (四)上级主管部门交办、转办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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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局党组、行政会议决定的事项; (六)其他按规定需要限时办结的事项; 三、办理时限
(一)国家建设用地,集体建设用地初审、勘测报卷不超过30天;农村宅基地审查、勘测定位、报卷不超过10天;接到群众调解争议在7天内答复是否受理,何部门受理,属本局查结一般不超过一个月。
(二)县委、政府重大决策的事项,有时限规定的按照规定时限完成,没有时限的按局党组、行政会议决定的时限完成。
(三)人大提案、政协议案、县领导批办事项有时限规定的按时限办理,没有时限规定的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上报有关部门。
(四)上级主管部门交办、转办的任务,有时限规定的按照时限办理,没有时限规定的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局党组、行政会议决定事项有时限规定的按照时限办理,没有时限规定的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六)其他需要限时办理的事务事项,由交办人提出,承办人按期办理。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完成的,须请示主管领导同意,并与交办事项的有关部门协调,取得谅解。
四、本局机关工作人员要注重时效,对管理、服务对象提出办理的事项,能当场办理的立即办理,不能立即办理的要说明理由,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和刁难办事群众。
五、本局工作人员因违反规定受到投诉,按照过错失职责任追究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六、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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