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江津是重庆南部区域性中心城市。发挥紧邻都市区的区位优势,加强与都市区的经济社会联系,积极承接都市区产业转移,发展技术密集型和劳动密集型产业,大力发展商贸、旅游等第三产业,完善中心城市功能。加快对外交通建设,加强与四川省南部、贵州省北部等地区的经济联系。
(四)合川是重庆北部区域性中心城市。大力进行以电力为主的能源开发,重点发展食品、轻纺、建材、商贸等产业,积极发展旅游业,加快完善中心城市功能。加快对外交通建设,加强与四川东部地区的经济联系。
(五)永川是重庆西部区域性中心城市。发挥区域商贸基础优势,大力发展商贸物流业,积极发展职业教育产业和旅游业。加快水利工程建设和对外交通设施建设,完善中心城市功能,加强与四川省东南部地区的经济联系。
(六)黔江是重庆东南部区域性中心城市,渝、鄂、湘、黔四省(市)商贸重镇。大力发展食品工业、农副产品加工业和旅游业,加强对外交通设施建设,加快建设黔江舟白机场,完善城市功能,带动渝东南地区发展,充分发挥对鄂西、湘西交界地区的辐射和集聚作用。
第二十一条 次区域性中心城市
长寿等25个区县(自治县)政府所在地城镇是次区域性中心城市。加强与都市区及区域性中心城市的联系,发挥承接和传导经济辐射的功能,完善基础设施和服务体系,突出集聚和规模效益,增强综合实力及辐射能力,带动广大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和园林绿化建设,塑造各具特色、环境优美的城市形象。
第二十二条 中心镇
规划95个中心镇。注重产业立镇,强化特色,加强与次区域性中心城市联系,增强对周边城镇和农村的集聚和辐射能力。强调工业项目的集中布置,节约利用土地,加强生态建设,防治工业污染,提高人居环境质量。重点扶持中心镇建设,使其快速发展成为设施完善、特色鲜明的小城镇,成为各区县(自治县)经济发展的增长点。
第二十三条 一般镇
发挥一般镇物资集散功能,服务和带动农村经济发展。稳步进行撤乡设镇和乡镇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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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规划至2020年,一般镇为400个左右。
第四节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第二十四条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协调推进新农村建设。
第二十五条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原则
(一)以发展农村经济为中心,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积极推进现代农业建设,强化新农村建设的产业支撑,大力提高农业科技创新和转化能力,加强农村现代流通体系建设,推进农业结构调整,加快发展循环农业。
(二)切实改善新农村的物质条件。加强农田水利、耕地质量和生态建设,加快乡村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加强人居环境治理,保护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古村落和古民宅。
(三)推动新农村的精神文明建设。发展乡村文化设施和文化活动场所,发展农村基础教育,推进文化信息资源共享,构建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
(四)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的逐步推进新农村建设,确保建设的科学性和有序性,节约村庄建设用地,避免盲目建设。
第二十六条 新农村村庄建设
规划形成以各级城市为中心、镇乡为节点,各级中心村、基层村有机结合、结构完整、规模适度、功能合理、配套完善的村镇体系。
村庄的发展模式分为集中扩建、保留整治、撤并三类。位于平坝、丘陵和低山区,经济、基础设施、交通、自然资源等条件相对优越的行政村,进行集中扩建;位于丘陵和低山区的其他行政村,经济、基础设施、自然资源等条件一般,离主要交通线较远的行政村,进行保留整治;对规模过小、位置较偏僻、基础设施差、缺乏基本生存条件,以及位于风景区及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地质灾害易发区域等特殊控制区内的行政村,原则上进行撤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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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和有价值的乡土建筑的保护。 规划区内的村庄建设应符合城乡规划要求。 第二十七条 新农村公共服务设施
中心村设置“一校三室一园一场”,即村小学、办公室、卫生室、文化活动室、五保家园、运动场地;基层村设置“三室一场”,即办公室、卫生室、文化活动室、运动场地。其中“三室”可以集成建设成为村级公共服务中心,运动场地可以与村小运动场或公共休闲院坝结合修建。
第二十八条 新农村基础设施
结合区县(自治县)域城镇体系规划、镇(乡)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和适度集中布置各项基础设施,实现共建共享,保护与预留区域性基础设施用地和走廊。
第五节 资源保护与利用
第二十九条 土地资源保护与利用
(一)切实保护耕地。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占用基本农田重点保护区。村庄和居民点建设应尽量少占农田,积极引导农村人口转移,加强土地整理。区域性的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选址,应尽量避让基本农田。严格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严格控制农用地特别是耕地转用总量。
(二)合理利用土地。经济发展和土地资源保护与利用相统一,统筹安排各类用地。根据城镇体系布局,合理确定城乡土地利用规模,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全市人均城镇建设用地控制在88.3平方米以内。完善土地利用政策机制,完善土地市场建设,加强城乡规划对建设用地总量的控制和土地开发与管制的引导。
第三十条 水资源保护与利用
(一)水资源保护。加强水功能区划管理,按照市政府批准的《重庆市水功能区划》规定的水质目标,严格控制污染排放总量,逐步达到国家排污总量控制要求。加强长江干流、支流河道治理和次级河流综合治理,治理山区、库区水土流失。大力推行清洁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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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减少废污水排放,防止污染水环境。保护江河湖泊水质,加强城镇生活、工业污水和固体废弃物处理,禁止向长江、嘉陵江和乌江等江河及湖泊水库倾倒固体废弃物和排放处理未达标的废水。加强河流、湖泊沿岸地区的绿化建设,设立绿化隔离带,加强水源涵养,防止水土流失。合理调整全市生产力布局,在缺水地区和水源上游地区严格控制耗水量大和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使经济社会与水资源开发利用可持续协调发展。保护饮用水源,以城镇供水和农村人畜饮水功能为主的水库库区和水源保护区,严禁大规模开发利用,严禁布局污染性产业项目。加强地下水和温泉资源的保护。加强水污染综合治理,加快流域综合治理步伐,尽快对污染严重的次级河流进行综合整治。
(二)水资源开发利用。合理利用河流、湖泊、水库水资源,保障城乡供水安全。推广农业节水灌溉,注重工业节水和循环利用,节约用水,建立节水型城镇和节水型社会。完善区域水资源输配系统,保障区域供水系统安全。大型湖泊、水库,应编制保护及开发利用规划,坚持保护前提下的适度开发,设施建设不得破坏湖泊环境和污染水面。
(三)长江岸线资源的开发利用。研究和掌握三峡库区蓄水变化规律,制订全市长江岸线总体布局规划,保护与开发并举,合理利用岸线资源。
第三十一条 风景名胜资源保护与利用
(一)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对武隆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市域各级风景名胜区的保护严格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制。严格保护风景名胜区范围不受侵占,加强风景名胜区规划的编制工作,划定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完善风景名胜区内建设工程的规划许可制度,禁止越级越权审批。
(二)风景名胜区的旅游开发。旅游开发必须以保护为前提,充分考虑景区的承载能力,确保资源的永续利用。加强风景名胜区之间的联系,合理组织旅游线路,形成整体优势。
(三)其它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与利用。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等其它风景资源,严格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保护及利用。严格控制旅游、休闲、观光等设施的建设,防止各类污染破坏生态。
第三十二条 历史文化资源保护与利用
(一)历史文化资源保护。对大足石刻世界文化遗产、20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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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6个国家历史文化名镇、20个市级历史文化名镇和历史文化街区、13处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严格按相关法律法规保护。
(二)历史文化资源利用。认真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原则,在切实做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历史文化遗产的社会教育作用、历史借鉴作用和科学研究作用。以历史文化资源为依托,合理发展旅游。
(三)历史文化保护规划编制。分类编制保护规划,按照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划定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第六节 综合交通
第三十三条 规划目标
以高速公路、铁路、水运通道和空中航线为骨架,构建各种交通方式有机衔接、功能完善、快速便捷、国际国内通达、高效安全的综合交通运输体系。把重庆建设成为国家级综合交通运输枢纽。
规划至2020年,高速公路区县(自治县)覆盖率达到100%,都市区至市域内各区县(自治县)“四小时通达”;铁路线网区县(自治县)覆盖率达到90%。
第三十四条 高速公路
规划建成覆盖所有区县(自治县)的“两环十射多联线”高速公路网基本骨架。“两环”分别为内环线和外环高速公路;“十射”分别为重庆-成都、重庆-遂宁、重庆-武胜、重庆-西安、重庆-武汉、重庆-长沙、重庆-贵阳、重庆-泸州、重庆-大足-成都、重庆-开县-安康高速公路;“联线”主要为武胜-潼南-大足-荣昌、合川-铜梁-永川-江津、綦江-南川、长寿-涪陵-武隆、垫江-武隆、梁平-黔江、巫溪-建始高速公路。
第三十五条 铁路
规划建成辐射各个方向的“一枢纽十干线三专线四支线”铁路基本网络。“一枢纽”为重庆铁路枢纽;“十干线”为成渝(成都-重庆)、遂渝(遂宁-重庆)、兰渝(兰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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