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都市风情、会展经济等都市旅游产品,以“红岩精神”、“老重庆”和抗战文化为主要内容,丰富文化内涵。渝西地区要提高现有景区的观赏性、参与性,突出绿色品牌和区位优势,加大环主城近郊温泉湖泊及农业资源开发力度,大力发展观光、休闲、度假、体验旅游。利用渝西地区观光休闲旅游与都市观光旅游形成的互补、互动、互惠的关系,共同把一小时经济圈建设成为国内外知名的观光休闲旅游目的地。
(二)长江三峡峡江生态文化观光旅游目的地。以长江三峡黄金水道为轴线,重点发展游船旅游和库区生态文化观光旅游,积极发展游艇经济及产业链,不断提升三峡旅游品牌,打造国际黄金旅游带。依托长江黄金水道带动两侧腹地,通过自然景观资源及历史文化资源的深度开发和生态环境的进一步优化,实现旅游业要素的整合协调及优化配置,建设以“高峡平湖”旅游为标志,游船观光休闲和生态文化观光旅游相结合,多点多线多态共同发展,吸引市外和境外游客为主的世界级峡江生态文化观光旅游目的地。
(三)乌江画廊生态和民族风情体验旅游目的地。以乌江、渝怀铁路、渝湘高速公路为轴线,水陆并进,内成环线,外接湘黔,依托乌江画廊和武陵山,重点加强以道路交通为主体的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景区和景点的可进入性和配套服务能力,加强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培育以自然山水画廊、土家族及苗族风情与旅游相融合,以神奇山水观光和民族风情体验旅游为重点,吸引国内和市内游客为主的国内知名的生态与民族风情体验旅游目的地。
第五十一条 旅游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坚持合理规划、突出特色、强化功能的原则,围绕旅游目的地建设和旅游产品开发,建设以快速交通、便捷服务为主体的旅游配套基础设施体系。
旅游区内的旅游接待点建设必须纳入城乡规划体系进行统一规划、管理,合理布置住宿、交通等服务设施。
第十节 生态环境保护
第五十二条 保护目标
规划到2010年,生态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基本建立,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初见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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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恶化的趋势得到有效控制。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基本达到二级标准;加快推进生态建设重大工程,森林覆盖率达到36%,水土流失治理率达到47%。二氧化硫、COD(化学需氧量)排放量分别控制在73.7万吨、23.9万吨以内。三峡库区水污染得到初步治理,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长江、嘉陵江、乌江干流水质保持总体Ⅱ类,主要次级河流水质达到水域功能标准。大力推动生态建筑,减少自然资源损耗,提高资源回收循环利用率;加强水土保持执法,严格执行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制度。
规划到2020年,生态步入良性循环,环境质量进一步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全面达到二级;森林覆盖率达到45%,水土流失得到基本治理;地质环境安全监测体系健全,生物多样性得到保护。三峡库区水环境质量全面提高,在上游来水水质保证Ⅱ类的前提下,长江总体达到Ⅱ类,嘉陵江、乌江入长江干流水质达到Ⅱ类,次级河流全面达到水域功能标准。
第五十三条 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加强生态建设、植树造林、退耕还林还草、水土流失治理、地质灾害治理,注重生物资源保护,维护生物多样性,提高森林覆盖率;积极发展生态农业,有效控制化肥、农药使用量;大力推广生态建筑,减少自然资源损耗,提高资源回收循环利用率。
一小时经济圈生态功能区重点解决次级河流污染问题和都市区的水环境、大气、固体废弃物污染;东北部生态功能区重点建设环三峡库区生态绿化带,加强沿江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推进三峡库区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场建设,实现绿色航运。积极推广生态农业,减轻农村地区的面源污染,加大人畜粪便的无害化处理;东南部生态功能区重点加强森林、河流的生态保护,积极发展特色资源产业和生态型旅游业,限制高污染和高资源消耗行业的发展,强化对矿产资源的保护性开发,严防废水、废渣和粉尘对城镇周边和乌江水域环境造成重大危害,推进实施矿区生态恢复和重建工程。
第五十四条 三峡库区生态环境保护
重点建设三峡库区生态功能保护区,加快三峡库区周边绿化带建设,启动消落区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程,大力推进库区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草)防护林体系建设,积极开展以水土流失治理为重点的综合整治和以生态脆弱区、生态敏感区域为重点的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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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
(一)以长江全流域生态保护为原则,加强与长江上游其它省市的协作,共同建设长江上游生态屏障,建设三峡库区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
(二)全面完成三峡库区森林植被恢复和环库区绿化带建设工程,防治水土流失和泥沙淤积。
(三)保护库区水环境,切实治理库区水域水污染,加大经济结构调整力度,合理确定库区产业结构,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对库区工业企业提出严格的环境保护要求,安全处置固体废弃物,治理泥沙淤积,确保常年库区水质总体保持在Ⅱ类水质以上。
(四)开展三峡库区消落区生态环境保护和综合整治,对三峡库区消落区生态环境问题进行综合治理,维护库区生态安全。
(五)建立健全库区地质灾害预警监测系统,加强库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加强三峡库区及其支流回水变动区水体的富营养化防治,建立富营养化长效监控体系,并加大其监控力度。
第五十五条 生态脆弱治理区生态环境保护
对喀斯特地区和渝西方山丘陵水土流失区等生态脆弱重点治理区,积极调整产业结构,控制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对人口规模和生产活动进行合理引导,限制开发强度和密度。合理选择城镇和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防止城镇建设和区域性基础设施建设对生态的破坏,严禁污染工业进入,作好防护工程和生态补偿、生态修复工作。
第十一节 综合防灾
第五十六条 综合防灾减灾体系建设
(一)整合各类防灾减灾资源,加强政府对城市安全的综合协调、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建立长效机制,建设现代化的城市综合防灾减灾体系。加强组织领导机构建设,统一组织、协调、指挥全市防灾减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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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立统一协调的灾害监视、预测、预报、预警、信息、指挥和救援等综合网络,加强灾害科学的综合研究,完善综合防灾规划和应急预案,保障应急物资储备与供应,全面提高救灾专业队伍的救灾救援能力,加强防灾减灾法律和规范系统建设。
(三)按照统一协调、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的原则,各类灾害防治主管部门、各区县(自治县)建立健全相应的灾情监视、预报、预警、信息、指挥和救援网络,完善防灾减灾规划和针对不同程度灾情的应急预案和设施建设,建立公共突发事件、暴力反恐应急处理体系,减少其对经济社会的影响。积极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教育活动。
第五十七条 地质灾害防治
(一)坚持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建立地质灾害治理与预防相结合的综合防治体系,完善建设工程地质灾害安全性评价制度。重点做好三峡库区沿岸城镇和居民点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二)建立全市地质灾害群测群防预警网络及重点地区的专业监测预报网络,建设全市地质灾害空间数据库及信息系统,全面掌握全市地质灾害的发展动态,发挥预警网络的信息功能,最大限度地减低地质灾害。
(三)在规划区范围内,明确划定慎建区和禁建区,严禁在禁建区内进行除危岩滑波治理工程、绿化和市政工程之外的其它建设活动。对危岩滑坡及其影响地区必须实行严格管理,避免在建设过程中深挖、高切和不合理的堆填,禁止可能诱发新的危岩滑坡的建设行为。
第五十八条 防洪抗旱
按照分区防护的原则,合理确定市域内各级城镇的防洪标准,加强城乡防洪抗旱减灾工程体系建设。加强山洪防治,建立预警机制。工程性措施与非工程性措施并举,尽可能保持河岸的自然生态,江(河)堤防工程应综合考虑防洪、交通和景观要求。加快以骨干水源为重点的水利工程建设,加强水文水情、洪旱灾害等预测预警、水利综合信息和抗旱防汛指挥系统建设,进一步完善抗旱抢险应急预案,增强应对各种水事危机和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五十九条 消防
建立完善的城镇消防救援体系,调整优化城镇消防安全布局,保障消防供水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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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布局城镇各级消防站、队。充分发挥消防体系在综合防灾救援体系中的重要作用。
第六十条 人防
坚持“平战结合”的原则,各级城镇地下空间开发、市政基础设施、房屋建筑等工程的规划和建设应兼顾人民防空要求。
第六十一条 防震
按《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进行各级城镇抗震设防。一般建设工程按区划图或地震小区划提供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选址应避开地震断裂带和砂土液化区;重大建设工程、易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应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进行抗震设防。次区域性中心城市以上城市,应建设抗震避难场所。
第四章 都市区城乡总体规划
第一节 规划策略
第六十二条 经济、社会、人口、资源与环境可持续发展策略
促进区域经济、社会、人口、资源与环境的协调发展。提升城市竞争力,促进经济结构转型升级;建设和谐社会,促进区域城乡协调发展和社会事业发展;保护和合理利用资源,改善生态环境。
第六十三条 生态空间发展策略
确立“生态优先”的理念,城市建设与资源保护相结合。保护和建立功能完善的生态环境系统,维护和强化整体山水格局的连续性和自然性。
第六十四条 “多中心组团式”发展策略
继续保持“多中心组团式”的空间发展模式。基于有机疏散原则,利用河流、山体、城市绿地等自然地形将城市建设区划分为若干组团,既保持特大城市的规模优势,又避免交通拥挤、环境恶化等城市问题;完善组团功能,实现生产生活的大致平衡。
第六十五条 集中紧凑发展策略
节约土地资源,城市用地以紧凑的方式进行布局和发展,提高土地使用效率和产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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