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校院及教师办理计画经费核销 - 图文

2019-02-20 23:53

大學校院及教師辦理計畫經費核銷

重要規定事項及作業釋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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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9年12月編

目 錄

壹、用人經費相關規定 ............................................ 3b5E2RGbCAP 貳、業務費 ...................................................... 6p1EanqFDPw ?出席費 ...................................................... 6DXDiTa9E3d ?講座鐘點費 ................................................. 8RTCrpUDGiT ?國內出差旅費 .............................................. 115PCzVD7HxA ?國外出差旅費 ............................................... 14jLBHrnAILg ?教育訓練費 ................................................ 21xHAQX74J0X ?稿費 ....................................................... 27LDAYtRyKfE ?通訊費 ..................................................... 29Zzz6ZB2Ltk ?國外專業顧問費 ............................................. 30dvzfvkwMI1 ?運動競賽裁判費 ............................................. 32rqyn14ZNXI 叁、研究設備費 ................................................. 33EmxvxOtOco 2 / 38

壹、用人經費相關規定

※以下未盡事項,應依各補助或委辦單位規定辦理。

一、依國科會規定,助理人員分三類—專任助理、兼任助理及臨時工;兼任助理分三級—

講師、助教級、研究生(含碩士班、博士班)及大專學生。如因研究計畫需要,擬 變更助理人員之類(級)別時,得由主持人循執行機構行政程序簽准後辦理。

(國科會99.07.14臺會綜二字第0990049164號函)

二、依國科會及衛生署規定,助理人員之約用應由計畫主持人循執行機構行政程序簽報

核准後約用之。

三、在職或在學人員不得擔任計畫專任助理人員;已擔任專任或兼任助理人員,不得再擔任臨時工。

四、教育部對各經費核撥機關(如教育部、經濟部、交通部、環保署、國科會、農委會、

研考會、經建會等)所補助專題研究計畫進用臨時人員之迴避進用事項,處理建議如下:(教育部99.10.22台人(一)字第0990162558號函)SixE2yXPq5 (一)各機關執行各經費核撥機關所補助各類專題計畫,該計畫主持人、共同主持人、

各機關長官(首長、校長等)及其各級主管長官(各級單位主管、院長、系所主任等)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應迴避進用為該計畫之臨時(或約用)人員(含專任助理、兼任助理及臨時工等助理人員)。6ewMyirQFL (二)計畫主持人及共同主持人如為臨時人員要點迴避進用規定之機關長官或各級主管長官(如校長、院長或系主任等),應依該規定迴避進用。kavU42VRUs 五、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補助案件不補助人事費,但因特

殊需要經教育部同意者,不在此限。各計畫人事費除經教育部同意者外,不得流入。 已按月支領固定津貼者,不得重複支領本計畫之其他酬勞。

六、依經濟部規定,學界科專計畫執行單位各年度之人事費(含薪給暨其他酬勞)之總

和,不得超過該計畫年度經費之人事費總額;學校不得將人事費流出及流入運用。 七、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規定,其主管計畫之人事費除因政府規定基準調整增加而有

不敷者,得自其他科目流入外,不得自其他科目流入;如有賸餘亦不得流出。 八、行政院衛生署補助款其人事費不得流入,且資本門與經常門亦不得相互流用。 九、所得稅法(總統99.06.15華總1義字第09900150571號令修正)

本法稱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指下列兩種:

1.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者。

2.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者。 本法稱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係指前項規定以外之個人。 十、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財政部98.10.28台財稅字第09804570160號令修正) ※各類所得稅率及其扣繳方式如有疑義,請洽詢出納組。

(一)納稅義務人如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薪資按下列二種方式由納稅義務人自

行選定擇一扣繳:

1.按全月給付總額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之規定扣繳之。

2.按全月給付總額扣取6%。

但兼職所得及非每月給付之薪資,得按給付額扣取6%,免併入全月給付總額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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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

(二)納稅義務人如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薪資按給付額扣繳18%。

但個人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1.5倍以下者,按給付額扣

取6%。

十一、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含大陸籍人士全年在台住滿183天者)每次應扣繳稅 額不超過2,000元者,免予扣繳;但分離課稅之所得,仍應依規定扣繳。 ※所得稅率及其扣繳方式如有疑義,請洽詢出納組。

十二、納稅義務人如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其執行業務之報酬按給付額扣取10

%;如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其執行業務之報酬按給付額扣取20%,但個人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講演之鐘點費收入,每次給付額不

超過5,000元者,得免予扣繳。y6v3ALoS89 ※所得稅率及其扣繳方式如有疑義,請洽詢出納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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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

Q1.:國科會專題研究計畫未核定專任助理加班費項目,是否可從業務費匀支? Ans:業務費部分除助理人員月支酬金、勞健保費、年終工作獎金外,未補助加班費。(國科會網站) Q2.:國科會專題研究計畫專、兼任助理、臨時工加保勞健保,是否可以在計畫中報銷;還是需從管理費中支用?M2ub6vSTnP Ans:專、兼任助理人員之工作酬金、臨時工之工資及專任助理人員僱主負擔部分之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應由國科會專題研究計畫業務費項下列支。兼任助理人員雇主負擔部分之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請由其任職機構負擔。另臨時工其僱主負擔之勞、健保費,得由計畫項下管理費列支。(國科會網站)0YujCfmUCw Q3.:國科會專題研究計畫助理人員約用注意事項,第三點兼任助理人員第二項第一款規定,講師、助教級助理人員(或相當級職者):執行機構或執行機構以外之機構編制內人員,確為計畫所需者。具有碩士資格,但非為本校或其他機構編制內人員,是否可擔任兼任助理人員?eUts8ZQVRd Ans:依規定須具講師、助教資格者,始得擔任講師或助教級兼任助理人員及支領酬金,技士或技佐之職務等級在25級(薪額200)以上者及中、小學老師,如擔任兼任助理,得比照助教級支領酬金,如僅有碩士學位者無法比照。(國科會89.10.26臺會綜二字第038768號函釋)sQsAEJkW5T Q4.:臨時工可否同時擔任多個計畫之臨時工並支領臨時工資,是否有違反規定? Ans:依國科會規定,臨時工係按日或按時支給臨時工資,同一天或同一時間不得同時具領2件計畫之臨時工資,否則即有重覆支領工資之情形,如經發現,即予以剔除。(國科會網站)GMsIasNXkA Q5.:國科會大專生計畫的研究助學金,是否有限制按月領或可以一次請領? Ans:大專生計畫之執行期間為8個月,研究助學金請按月核發,不能一次發放。(國科會網站) Q6.:教育部補助及委辦計畫核定之計畫主持人、協同主持人及兼任助理每月支領基準,如因特殊原因或業務需要,可否於總額範圍內互相調整支應?TIrRGchYzg Ans:經教育部核定之計畫主持人、協同主持人及兼任助理每月支給基準,不論是否已達支給基準之上限,除經專案報請教育部同意者外,不得於總額範圍內互相調整支應。(教育部查核案例)7EqZcWLZNX 5 /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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