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各機關聘請之國外顧問、專家及學者聘約滿二年以上人員,補助搬遷費有眷者二
千美元,單身者一千美元。行李超重費用含在搬遷費內。MZpzcAiHKo (四)各機關聘請國外顧問來台工作期間,得視其學術地位、專長及各機關經費情況,
在表定最高標準範圍內自行核定支給。但情形特殊者,得專案報經行政院核准支給。0VoHIjMIZ5 (五)各機關對特殊及專業性案件得以按件計酬方式支付費用,並依據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規定,明列其工作範圍、工作目的及內容、應提送之成果等條件,訂定勞務契約辦理。
dRoQe3gJeM 二、補助國外專家學者在臺期間生活費,以自其抵臺之日至離臺之日計算。
Q&A
Q1.:國外專家學者來台期間已支領日支生活酬金,可否再核給講座鐘點費? Ans:查行政院訂頒之「各機關聘請國外顧問、專家及學者來台工作期間支付費用最高標準表」係規範各行政機關於聘請國外顧問、專家及學者來台工作期間之最高費用支給標準,爰各機關聘請國外顧問來台工作期間之支付費用,依規定應在上開表定最高標準範圍內支給。故如聘請國外專家學者來台期間另安排授課,如屬其來台工作範圍及內容,該日已依上開規定支領日支生活費酬金,則不得再另核給講座鐘點費。(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5.4.14局給字第0950008737號書函)rNnYJNKKts 31 / 38
?運動競賽裁判費
各機關(構)學校辦理各項運動競賽裁判費支給標準數額表
(行政院91.11.8院授人給字第0910045929號函)
級 別 國家級裁判 省(市)級裁判 縣(市)級裁判 全國性競賽 省(市)級競賽 縣(市)級競賽 金額/天 1,500元/天 1,200元/天 1,000元/天 1,200元/天 1,000元/天 8,00元/天 400元/場 金額/場 備註: 一、軍公教員工擔任各機關(構)學校主辦之各項運動競賽裁判者,得支給裁判費。裁判費之支給標準,由各主辦機關(構)學校視各項運動競賽項目之範圍、難易複雜程度、所需專業知識訂定之,最高以不超過上表所列數額為上限。 二、主辦機關(構)學校之員工擔任裁判者,其裁判費應減半支給。 三、主辦機關(構)學校得視裁判之實際需要核實支給往返交通費。但已使用主辦機關(構)學校公務車輛接送或致贈車票、機票者不得再支給。 四、已支領裁判費者,不得再報支加班費或其他酬勞。
Q&A
Q1.:辦理全國性的比賽,支領監場費後是否還可以支領差旅費? Ans:依「各機關(構)學校辦理各項運動競賽裁判費支給標準數額表」備註說明,主辦機關學校得視裁判之實際需要核實支給往返交通費,已支領裁判費者,不得再報支加班費或其他酬勞,因此在不重複支領原則下,機關自得依其實際出差情形核給差旅費。(行政院主計處94.4.21處忠字第0940002759號函)FJn6fxdLH9 Q2.:學校自辦之體育活動競賽,聘請校內外人員擔任裁判或委員,可否支領裁判費? Ans:依「各機關(構)學校辦理各項運動競賽裁判費支給標準數額表」,係規定全國性競賽,省(市)級競賽及縣(市)級競賽3種,並未包括各校利用課餘辦理之校際、班際等體育競賽,爰學校自辦體育競賽擔任裁判者,不宜比照支領裁判費;另建請得比照「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規定」及「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支領裁判費一節,以所提出席費、講座鐘點費等支給規定意旨與裁判費殊異,且就各校自辦體育競賽活動情形觀之,其競賽項目範圍、難易複雜程度及所需專業知識等,與前開3種競賽等級尚難等量齊觀,為期公平合理並免支給浮濫之議,請仍依前開規定辦理。(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8.10.14局給字第0980026592號函)TFmfLhHMWP 32 / 38
參、研究設備費
※以下未盡事項,應依各補助或委辦單位規定辦理。
一、國科會專題研究計畫研究設備應按計畫核定清單核定之項目購置,未購置之設備費應繳回國科會,非核定或未依規定程序辦理變更之設備費,不得核銷。7Blnh0bNbw 二、計畫核列研究設備費係配合執行計畫之所需,故研究設備應儘量於計畫開始執行時即辦理採購,避免於計畫將結束時始購置,致該研究設備對計畫之助益遭到質疑。lxlvNKFOpd 三、國科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因執行研究計畫需要必須變更設備項目者,如擬變更之設備項目單價未達新台幣30萬元者,得於計畫執行期間由計畫主持人循執行機構行政程序簽報核准後變更及採購之;如擬變更之設備項目單價在新台幣30萬元以上者,計畫主持人應於事前填具變更申請表並敘明理由,由執行機構於計畫執行期間送本會申請,經本會同意後始得變更及採購之。ztkEju9PET 四、申購單價新台幣500萬元以上作業用儀器,應依「經常性作業用儀器送審表填表說明及注意事項」辦理,專案陳送主管機關核轉國科會審議通過後始得購置。審議通過之儀器其決標金額,原則上不得超過主計處核定之預算及國科會之建議價格。NpjMPeCQTA 五、研究設備應依「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規定,善盡保管之責,未經核准不得私自移轉或借撥;遇有遺失、毀損或因其他意外事故而致損失時,應依據審計法有關規定,檢具有關證件逐級函報審計機關審核。因故意或過失而遺失、毀損時,應負賠償之責。1ljUlY6R8h 33 /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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