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校院及教师办理计画经费核销 - 图文(5)

2019-02-20 23:53

?教育訓練費

一、各機關派員參加各項訓練或講習報支費用規定

(行政院90.8.28台(90)忠授字第06851號函)

(一)參加訓練或講習,包括行程及訓練期間,訓練機構每日已提供用膳2餐以上及

住宿者,僅補助服務機關至訓練機構間之往返交通費;訓練機構確未提供前述必要之膳宿者,受訓人員之服務機關得衡酌實際情況,參照「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之規定,核給往返之交通費、住宿費及按膳雜費之1/2支給膳費。

naK8ccr8VI (二)奉派以公假登記參加屬訓練或講習性質之各項研習會、座談會、研討會、檢討

會、觀摩會、說明會等有關往返交通費及膳宿費均比照前述原則辦理。B6JgIVV9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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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央各機關(含事業機構)派赴國外進修、研究、實習人員補助項目及數額表

(行政院99.1.29院授主忠字第0990000558號函修正,99.2.1起實施)

單位:美元 項 目 數 額 1,100 備 註 一、出國期間(依曆計算,以下同)在十五日以內者,每日按「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七點第一項由行政院另定之「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以下簡稱日支數額表)全額支給。但有供膳宿、供宿不供膳、供膳不供宿情形者,分別按原支數之一折、四折、七折支給。 二、出國期間逾十五日者,自出國第一日起,按前點方式計算,第十六日起,每月按左表數額支給;其未滿整月之畸零日數,每日按左表數額三十分之一支給。但有供膳宿、供宿不供膳、供膳不供宿情形者,分別按原支數之三折、五折、八折支給。 三、前二點所稱供宿,包括住宿免費宿舍、過境旅館、在交通工具歇夜及返國當日在內。 四、出國進修、研究、實習人員不得報支「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十五點及第十六點所定之行政費、禮品及交際費、雜費。 美國 加拿大 月日本 1,300 支生活費 歐洲國家 1,250 其他國家 1,000 出國手續費及檢 據 往返機票費 核實報支 檢 據 核實報支 一、出國手續費按「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十三點規定報支。 二、出國、返國一律搭乘經濟座(艙)位。 每學年學雜費 由各機關依每學年觀摩實事先核准之習及交通費 計畫核實 支付 一、交通費檢據核實報支。 二、生活費依日支數額表報支。但應按實際日數核算扣除原支之月支生活費,不得重複支領。 一、發給內涵包括補助書籍費、實驗費、綜合保險費、健康保險費、內陸交通費(含租車費)、論文寫作等費用。 二、按月計發,未滿整月之畸零日數,在十五日以內者,按半個月發給,逾十五日者,按一個月發給。 三、檢附當事人領款收據報支。 綜合補助費 150 附記:中央各機關(含事業機構)派赴國外進修、研究、實習人員之補助按本表規定報支。但各主管機關得在本表規定數額範圍內視經費狀況自行核酌支給。 22 / 38

三、相關規定

(一)各機關學校及基金赴機關以外處所辦理各類會議及講習訓練原則:

(行政院95年7月14日院授主會三字第0950004326A、B號函)

1.各項會議及講習訓練,以在機關內部辦理為原則。如有必要,得洽借所在地或鄰近地區之機關或訓練機關之場地,在其所訂一般收費標準範圍內辦理。若因場地不敷使用,無法在公設場地或訓練機關辦理者,每人報支之食宿及交通費,原則上不得超過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之差旅費標準。P2IpeFpap5 2.除必要頒發之獎品外,不得購買紀念(禮)品或宣導品贈與參加人員。 3.不得攜眷參加。

4.辦理國際性會議、研討會或應業務需要辦理各類會議、研討會等,其對象主要為機關(構)外之人士,無法依上開規定或標準辦理者,應敘明理由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得不受前述規定限制,但主管機關仍應本經費撙節原則逐案嚴加審核。

3YIxKpScDM (二)各機關學校及基金赴機關以外處所辦理各類會議及講習訓練補充規定:

(行政院95年9月21日院授主會三字第0950005599號函)

1.適用機關(構):中央及地方政府所屬公務機關、公立學校、國營事業、非營業特種基金暨政府捐助基金達1/2以上之財團法人(如工研院)。gUHFg9mdSs 2.上述適用機關(構)辦理以各適用機關(構)員工為參與對象之會議及講習訓練,應悉依本院前函頒原則辦理。uQHOMTQe79 3.上述適用機關(構)所辦理之各項會議及講習訓練,如有各適用機關(構)員工以外人士參與,依其實際需要未能在公設場地舉辦者,其所報支之交通、住宿及膳雜費用,以「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之差旅費標準核算總額為上限。倘情形特殊(如舉辦國際會議)無法依上述差旅費標準為上限報支者,得報由主管機關核定後,依核准內容辦理。IMGWiDkflP (三)訓練機構調查受訓人員之膳宿需求,受訓人員勾選不用膳宿者其受訓補助報支疑

義之釋示(行政院主計處93.1.2處忠字第0930000008號函)WHF4OmOgAw 訓練機構如有提供膳宿,受訓人員勾選不用膳宿,係自願放棄供膳宿之權利,自不得向服務機關請領膳宿費用;至於交通費部分,除補助受訓前及受訓後由服務

機關至訓練機構間之往返交通費外,其餘不予補助。aDFdk6hhPd (四)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學校辦理各類會議講習訓練與研討(習)會相關管理措施及改

進方案規定 (教育部97.09.23台會(三)字第0970180840號函修正)

1.教育部各單位辦理一般性會議、講習、訓練及研討(習)會,應利用教育部各單

位內部自有之場地,不得於外部場地辦理。ozElQQLi4T 2.教育部各單位確有於外部場地辦理大型會議、講習、訓練及研討(習)會之必要時,有關場地選擇之優先順序,規定如下:CvDtmAfjiA (1)教育部所屬機關學校之場地(不包括委外經營之場地)。

(2)洽借所在地或鄰近地區之其他機關或訓練機關之場地(例如國家文官培訓所、

人事行政局所屬訓練機構或臺灣電力公司訓練所等)。QrDCRkJkxh 23 / 38

(3)教育部所屬機關學校委外經營之場地、台北教師會館或日月潭教師會館等。 (4)其他得提供非假日期間膳宿折扣之大型場地,並應於簽呈內敘明確實無法覓得前三款適合之地點或場所情形。4nCKn3dlMX 3.辦理各類會議、講習、訓練及研討(習)會,經費編列規定如下:

(1)使用前點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之場地者,於其所定一般收費標準範圍內編列。 (2)使用前點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之場地者,編列上限規定如下:

a.參加對象為機關(構)人員者,每人每日膳費為薦任級以下人員新臺幣(以下同)二百五十元,簡任級人員二百七十五元;每日住宿費為薦任級以下人員一千四百元,簡任級人員一千六百元。ijCSTNGm0E b.應業務需要辦理,且參加對象主要為機關(構)以外之人士者,每人每日膳費為五百元;每日住宿費為一千四百元。vfB1pxanfk c.辦理國際性會議、研討會(不包括講習、訓練及研習),每人每日膳費為一千一百元;每日住宿費為二千元。但外賓每日住宿費為四千元。本部各單位如於膳宿費以外,再支給外賓其他酬勞者,其支付費用總額不得超出行政院所定各機關聘請國外顧問、專家及學者來台工作期間支付費用最高標準表規定。

JbA9VhEou1 膳宿費規定,應本撙節原則辦理,並得視實際需要依各基準核算之總額範圍內互相調整支應。

4.不得編列聘請樂團演唱或表演之經費。

不得編列紀念品、禮品或宣導品之經費。但必要頒發之獎品及依國際禮儀致贈外賓之禮品,不在此限。

5.本方案所稱國際性會議、研討會係指依各執行計畫之定義或申請條件規定;未規定者,依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國內舉辦國際學術研討會作業要點第二點列舉之下列三類之規定。但不包括僅邀請國外人士來我國演講及授課者:X7Ahr18pJI (1)第一類:由國際性學術組織(跨洲際)授權主辦或與該學術組織聯合舉辦之國

際大型學術會議。

(2)第二類:國際性學術組織(跨洲際或洲區域性)正式認可在我國舉辦之國際學

術研討會。 (3)第三類:國內自行主辦之國際學術研討會。

(五)非計畫內相關人員不得於計畫內報支差旅費或其他相關費用;非計畫核定項目或

非與計畫直接相關之訓練、講習等,其相關差旅費或報名費等,均不得核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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