貳、業務費
※以下未盡事項,應依各補助或委辦單位規定辦理。
?出席費
一、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規定(行政院93.9.30院授主忠字第0930006127號函修正「各
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lzq7IGf02E (一)各機關學校支給出席費,以邀請本機關人員以外之學者專家,參加具有政策性
或專案性之重大諮詢事項會議為限。一般經常性業務會議,不得支給出席費。
zvpgeqJ1hk (二)本機關學校(含任務編組)人員及應邀機關學校指派出席代表,雖出席會議,不得支領出席費。
(三)各機關學校邀請之學者專家,其本人未能出席,而委由他人代理,經徵得邀請
機關同意,代理出席者得支領出席費。至以傳真或事先提供書面意見但未親自出席者,不得支領出席費。NrpoJac3v1 (四) 計畫之委辦機關學校,為該計畫之業務權責機關,其人員均屬本機關人員,出
席該計畫相關會議,依規定不得支領出席費。1nowfTG4KI 另接受委辦機關學校人員,除已於計畫內依參與事項分工列支工作等酬勞者,不得重複支給其他酬勞外,其餘人員則可依上開要點規定支領出席費。fjnFLDa5Zo 至計畫之補助及受補助之機關人員,均不得支領出席費。(行政院主計處96.02.01
處會三字第0960000691號函) tfnNhnE6e5 (五)出席費之支給,以每次會議2,000元為上限,由各機關學校視會議諮詢性質酌予
支給。
(六)已支給出席費者,如係由遠地前往(30公里以外),邀請機關學校得衡酌實際情
況,參照「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在不重複支給之原則下,支給必要之費用。HbmVN777sL 二、接受政府機關補助之機關、學校或團體人員,不得支給出席費、稿費、審查費、
工作費、主持費、引言費、諮詢費、輔導費、指導費、訪視費、評鑑費等酬勞。 三、解釋令函
(一)出席費與審查費有所不同不得重複支給
(行政院主計處92.3.31處忠六字第092002135號書函)
出席費係因會議之出席所得支給之酬勞,審查費(屬稿費之一),係因提供書面審查意見所得支給之酬勞,二者性質有所不同,是以就會議之出席,不得重複支給出席費與審查費。V7l4jRB8Hs (二)流會得支給必要交通等費惟不得支給出席費
(行政院主計處93.7.2處忠字第0930004212號函)
因出席委員人數不足而流會,由於並無會議之召開,出席之外聘委員自不能支領出席費。至於差旅費部分,如係由遠地前往(30公里以外),得參照「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支給必要之費用。83lcPA59W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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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
Q1.:補助或委辦計畫之補助或委辦機關人員,出席該受補助或委辦計畫之相關會議之出席費支給疑義? Ans:1.計畫之委辦機關學校,為該計畫之業務權責機關,其人員均屬本機關人員,出席該計畫相關會議,依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規定,不得支領出席費。2.另接受委辦機關學校人員,除已於計畫內依參與事項分工列支工作等酬勞者,不得重複支給其他酬勞外,其餘人員則可依上開要點規定支領出席費。mZkklkzaaP 3.至計畫之補助及受補助之機關人員,均不得支領出席費。(行政院主計處96.02.01處會三字第0960000691號函) 4.如一次會議數天,核發仍以一次計。(90.3.2主計長信箱答復)AVktR43bp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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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座鐘點費
一、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
(行政院96.9.12院授人給字第0960063509號函修正)
(一)各機關學校辦理研習會、座談會或訓練機構辦理訓練進修,其實際擔任授課人
員,按下列標準發給講座鐘點費:ORjBnOwcEd 區 分 每節鐘點費 備 註 標 準 2,400 一、單位:新台幣元/節。 二、授課時間每節為五十分鐘,其連續上課二節者為九十分鐘,未滿者減半支給。 授課講座國外聘請 外聘國專家學者 1,600 內聘與主辦或訓練機關(構)學校有隸屬請1,200 關係之機關(構)學校人員 800 按同一課程講座鐘點費1/2支給 撰稿費標準支給。
二、解釋令函
(一)替代役役男不宜支領講座鐘點費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2.8.11局給字第0920025913號書函)
講座助協助教學並實際授課人員 理(二)辦理參加訓練進修人員之甄試、分班測驗、學科測驗之外聘主試或面試人員之
鐘點費按授課講座標準支給,實際執行監場及工作人員之鐘點費得按講座助理標準支給。2MiJTy0dTT (三)專題演講人員各場次報酬標準,得由各機關(構)學校衡酌演講之內容自行核定
支給。
(四)外聘講座視實際需要核實支給往返交通費。但已使用主辦或訓練機關(構)學校
公務車輛接送或致送車票、機票者,不得再支給。gIiSpiue7A (五)講座編撰之教材,得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中有關編稿費及
役男擔任資訊教育研習活動之講座或助理仍得視為勤務之一種,是以,不宜發給相關之鐘點費。
(二)國外專家學者來台期間已支領日支生活酬金,可否再核給講座鐘點費?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5.4.14局給字第0950008737號書函)
各機關聘請國外顧問來台工作期間,已依規定支領日支生活酬金;另安排授課
如屬其來台工作範圍及內容,則不得再另核給講座鐘點費。uEh0U1Yfmh 內聘主辦或訓練機關(構)學校人員 8 / 38
(三)有關未滿整節授課時間之講座鐘點費,如何發給一節?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5.6.29局給字第0950016505號書函)
如一節授課未滿50分鐘及二節授課未滿90分鐘者,其授課鐘點費應減半發給。
Q&A
Q1.:奉派參與座談會或講習會,由主辦單位發給出席費或講師費後,是否仍可支領交通及膳雜費? Ans:本機關人員奉派至其他機關參與座談會或講習會,邀請機關除依規定支給必要之酬勞,如講座鐘點費外,如未安排必要之交通、飲食及住宿,則本機關人員得在不重領之前提下,衡酌實際需要,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報支交通、膳雜等費。(94年10月版#598主計月刊「主計長信箱」)IAg9qLsgBX Q2.:外聘講座鐘點費規定所稱「與主辦或訓練機關(構)學校有隸屬關係之機關(構)」如何認定? Ans:「與主辦或訓練機關(構)學校有隸屬關係之機關(構)」係指各院二級機關之下具有隸屬關係之機關(構)。(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3.11.29局給字第0930065279號函)WwghWvVhP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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