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规章制度标准化之内容(7)

2019-02-20 23:54

(6)支持项目经理依法正确行使职权,保证监督行政办公会议决策的重要事项的贯彻落实;

(7)定期检查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对违纪人员提出处理意见;研究讨论维护稳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路地关系等项工作中的问题;

(8)需经党工委会集体讨论决定的其它重要事项。 4.议事程序与方式 (1)党工委会的议事程序

①确定议题。党工委会应在会前确定议题,不搞临时动议。会前,由综合办公室负责征集议题。议题由党工委委员或职能部门提出,并由分管领导审核,由综合办公室汇总呈党工委书记审定。

②沟通酝酿。对准备提交党工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党工委书记一般应与工委委员沟通。党工委委员对议题意见分歧较大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对需要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党工委书记要事先与经理沟通,统一认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决定。

③会议决定:党工委会要充分发扬民主,参会党工委委员对研究事项要充分发表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表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会议表决可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无记名投票等表决方式,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未到会党工委委员可以向会议提交书面意见,但不得委托他人代为投票。研究重大问题出现较大意见分歧时,除因情况紧急必须进行表决外,一般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认真调查研究和充分交换意见后,提交下次会议讨论决定。

④人员要求。党工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

根据会议内容和工作需要,经书记同意,可扩大到项目部领导班子成员、有关部门负责人等列席会议。

(2)党工委会议事方式。在讨论的过程中,与会人员要充分发表意见,明确个人的观点。主持人要充分听取与会人员的意见和建议,并归纳大多数人员的意见形成会议决议。

5.贯彻落实责任:

党工委会做出决议后,党工委成员要带头贯彻执行,为决策的顺利实施提供强有力的思想、政治和组织保证。如对议决事项有不同意见或在实施中发现新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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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及时向党工委主要领导反映或申请复议,在未做出新决定之前,不得发表与集体决策相悖的言论或做出不符合集体决策的行动。党工委要组织好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团结带领职工群众,保证决策的贯彻实施,并对落实情况加强监督检查。

6.会议组织

党工委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时间为每季度的第一个月的上旬。会议由党支部书记主持,书记不在或特殊情况下可委托党支部其他委员主持。

2.7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2.7.1 总则

1.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促使项目部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切实担负起党风廉政建设职责,保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各项任务的全面落实,根据《中铁五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补充实施办法》,结合项目部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2.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本单位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和各项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3.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立足教育,着眼防范;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纵向到底,横向到边,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严格执行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 2.7.2 领导班子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

1.党政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2.项目部党工委、领导班子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责任内容包括:

(1)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和中央纪委以及上级组织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部署和要求,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目标管理,分析项目部党风廉政建设状况,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总体部署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2)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党风廉政法规和各项制度,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重、注重预防的方针,结合实际,完善管理机制、监督机制,建立健全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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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的体系,并组织实施。

(3)组织领导和安排部署项目部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学习贯彻党风廉政法规及三个《条例》,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宣传教育。

(4)组织开展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在生产经营活动、劳务分包、物资设备采购、财务资金管理等方面防止和纠正不正之风。

(5)履行监督职责,对项目部所属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党风廉政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实施项目部领导的廉政谈话,听取项目部领导的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听取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汇报;领导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研究决定责任追究等事项。

(6)研究决定党风廉政建设的奖罚、项目部党风廉政建设先进的评选表彰;领导项目部违纪案件的查处工作。

3.项目部领导班子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责任内容包括:

(1)传达贯彻上级组织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文件精神,组织党员、干部和职工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党纪法规,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宣传教育。

(2)贯彻项目部党支部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的党风廉政措施,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并监督检查制度、措施的执行。

(3)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抓好预防工作,防止和纠正在生产经营活动、劳务分包、物资设备采购、财务资金管理等方面的不正之风。

(4)领导和支持兼职党风廉政监督员积极开展监督工作。

(5)分析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状况,认真总结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经验和教训,宣传总结党风廉政建设中的正反典型事迹,弘扬正气,抵制各种不正之风。

4.工会工委、团委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责任内容包括:

(1)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制定本系统党风廉政建设措施,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

(2)抓好厂务公开工作,深化和丰富职工民主管理工作的内容,保障群众监督工作的渠道畅通。

(3)了解职工对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并向项目部党政组织报告,引导职工支持参与党风廉政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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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加强本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党风廉政教育,纠正不正之风。

(5)要求本系统工作人员遵纪守法,廉洁奉公,自觉接受组织和职工的监督。 2.7.3 各级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

1.党政领导班子的正职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组织落实本级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内容;领导干部参与落实本级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内容,根据职责权限及分工,对分管单位和部室的党风廉政建设和管辖范围内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负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2.项目部党工委、项目部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分工,对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党工委委员、项目副经理协助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对项目部各部室正职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负主要领导责任;对项目部副职和各部室副职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负重要领导责任。

3.项目部党、政正职同为本单位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总工程师(技术主管)、专兼职工会工委主任、分管单位及部室负责人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负主要领导责任。

党政副职、总工程师(技术主管)、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负重要领导责任;对分管单位、部室及其工作人员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负主要领导责任。职能部室负责人对本部室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对本部室工作人员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负主要领导责任。专兼职工会工委主任对本单位工会组织的党风廉政建设负责。

4.项目部各级领导班子成员对自己的配偶、子女、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负有教育、管理和监督责任,对他们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负责。 2.7.4 责任考核

1.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严格执行责任考核。考核工作由项目部党支部负责统一领导和组织,相关职能部室配合实施。

2.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与生产任务完成情况考核、部门考核结合进行。

3.考核的主要内容是项目部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各部室负责人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的执行情况;本单位、本部室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完成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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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本单位、本部室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突出问题的解决情况等。

4.考核工作的基本程序:制定考核方案,明确考核目的、内容、方法、步骤及有关要求;听取考核对象自查情况汇报;对考核对象进行民主评议、测评和综合考核,提出考核意见,并通报考核结果。

5.项目部党政组织在工作安排和工作总结中,要把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列为一项重要内容,进行部署、检查和总结,并报项目部党支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及时报告。在民主生活会上和述职报告中,要把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列为一项重要内容,对照责任内容,结合思想和工作实际,逐条进行检查。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存在的问题,项目部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应及时研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6.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作为评选先进的重要条件,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贯彻落实不好的单位,不能评为先进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同时作为对项目部领导干部奖励惩处的重要依据。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好的干部,不能评为先进个人。对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积极主动地抓好党风廉政建设的项目部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给予表扬鼓励,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奖励。 2.8 文物保护管理办法 2.8.1 总则

1.为加强施工过程的文物保护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建设单位有关文物保护的具体要求和本项目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2.文物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工程施工涉及到的所有文物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四条规定属国家所有。项目部及所属各单位应当重视文物保护,都有保护文物的义务,不得侵占、截留、破坏文物和阻挠文物部门进行文物保护和科学研究工作。保证本项目施工活动对可能涉及到的文物不造成损害。 2.8.2 分工与职责

1.项目部建立施工文物保护管理工作体系,由项目部以及作业工区(或场、站等)构成,配合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以及设计单位构成文物保护体系的文物保护工作。项目部文物保护的监督、协调管理工作由安质环保部具体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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