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讲义
(说明:黑体字为《处分规定》原文,蓝色字体为讲解内容,深红色字体为税收政策参考内容)
为了便于大家理解《税收违法违纪处分规定》(以下简称《处分规定》),首先对《处分规定》的内容、结构、表述方法以及与有关法律法规的关系作如下说明:
一、《处分规定》规定的税收违法违纪行为,以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为依据,参考了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以实际税收征收管理业务为基础。
《处分规定》明示列举的税收违法违纪行为,以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为基本的法律依据;对国家税务总局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税收违法违纪行为,依据重要性、不重复以及适度概括等原则予以适度吸收;对党风廉政建设规章制度规定的与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执行职务有关的工作作风、职业道德和廉政纪律等违规违纪行为,综合分析实际税收工作中违规违纪问题的类别、性质、数量、发生频度等因素,进行适度归类,选取重要的、普遍的和危害性较大的行为,纳入《处分规定》。
在具体税收违法违纪行为方面,以目前实际税收征收管理业务为基础,进行适当归类、概括,兼顾全面、突出重点,做到基本能够覆盖全部的税收征收管理业务,而又不过于具体和拘泥于细节。在具体条文表述方面,《处分规定》列举的税收违法违纪行为,体现了繁
简适度、突出重点、宽严结合的原则。《处分规定》列举的税收违法行为,既涵盖了税收征收管理各个方面的业务,又没有对税收征管业务进行过于细节化的表述,列举的税收违法违纪行为,都是实际工作中经常或者容易出现问题,以及可能给国家税收造成损失的行为。《处分规定》第三条至第十七条列举了主要的税收违法违纪行为,涉及税务管理、税款征收、税务稽查、减免退税、代征税款、发票管理等各个方面。根据不同的税收违法违纪行为,设定不同的处分种类和幅度。
在具体违法违纪行为的列示方面,依据以下四项原则予以处理:一是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了应予以处分的行为,但没有规定处分种类和幅度的,《处分规定》对处分种类和幅度予以明确;二是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了行政机关及公务员的义务,但没有规定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的,《处分规定》根据实际税收征收管理和税收执法监督监察工作情况和需要,规定相应的处分种类和幅度;三是对税收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予处分的行为,无论是否规定处分种类和幅度,《处分规定》均予以适度概括吸收;四是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了应予以处分的行为,并明确规定了处分的种类和幅度的,《处分规定》不再重抄。不过,依据第四项原则处理的情况较少,目前只有《税收征管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原文:税务机关违反规定擅自改变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的,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二、《处分规定》与《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关系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可以补充规定本条例第三章未作
规定的应当给予处分的违法违纪行为以及相应的处分幅度。除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事部门外,国务院其他部门制定处分规章,应当与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事部门联合制定。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决定外,行政机关不得以其他形式设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事项。”根据以上规定,作为部门规章的《处分规定》,可以补充规定《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处分条例》)第三章未作规定的应当给予处分的违法违纪行为以及相应的处分幅度,而且应当采用与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事部门联合制定的方式。
按照以上规定,根据法律层级的适用原则,《处分规定》在列示税收违法违纪行为时,以实际税收征收管理业务为基础,对《处分条例》已作出明确规定的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不再进行重复规定或者原文引用。例如关于行政复议、行政处罚、贪污、行贿、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的规定。但是,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虽有规定,但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又有特殊规定的事项,在《处分规定》中予以适当明确,例如关于税务检查、纳税担保的有关规定。
所以,我们在处理税收违法违纪行为时,应当正确处理好《处分规定》与《处分条例》之间的关系,对《处分条例》已有明确规定的事项,适用其规定;对《处分条例》没有规定,而《处分规定》有明确规定的事项,适用《处分规定》;对二者都有规定的事项,如果具体的税收违法违纪行为没有税收方面的特殊规定,应当优先适用《处分条例》。同时,对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已明确规定税收违法行为及其处分种类和幅度的,例如《征管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优先适用其规定。
三、处分规定的结构和表述方法
《处分规定》采取了不分章节的条文式表述方法,在内容表述方面,对税收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了归类和高度概括,基本不对具体行为进行描述;在税收违法违纪行为的列示方面,没有采用征管法对税收征收管理业务的分类方法,而是依据行为的性质、危害程度、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幅度等因素进行条文归并及列示。
在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裁量权方面,《处分规定》仍采用《处分条例》的表述方法,即:将违法违纪行为的情节分为一般、较重、严重等三个层次,分别规定不同的处分种类和幅度。具体处分的适用,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根据不同的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具体裁量确定。但是,《处分规定》对税收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种类和幅度,明显比过去的规定要严格,对一些税收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起点就是记过。例如《处分规定》第七条至第十条的规定。
《处分规定》对税收违法违纪行为构成的表述,大部分以是否违反规定为前提,对违反规定的行为,才予以处分,充分体现了过错责任原则。《处分规定》第三至五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等条文都采用了这种表述方法。例如第三条规定的违反规定办理开业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等行为,均以是否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前提。
在行为主体方面,《处分规定》首次将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纳入处分范围。《处分规定》具体条文中没有特别指明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主体的,均适用于所有本《处分规定》第二条规定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例如《处分规定》第十三条至第十七条的规定,尤其是第十七条的规定,把目前税收管理中常见的逃税、发票违法等税收违法行为及其主体,都纳入处分范围。
关于本《讲义》有关问题的说明:
按照总局监察局领导的要求,我整理了本讲义。为了便于大家理解、批评和指正,我对《讲义》的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首先,本《讲义》以依法解释、立足实际工作、正确指导适用为原则,有关内容以《处分规定》和《处分规定释义》项目组审定的内容为准,基本不做个人认识性解释。
其次,《讲义》在体例、结构、行为构成的分析方法等方面参照了监察部编写的《处分条例》的释义。在对每一条文内容进行解释时,先对税收违法违纪行为涉及的税收征收管理业务及其程序进行表述,然后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构成进行分析,最后对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裁量予以解释。由于《处分规定》针对的对象不仅限于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同时也为了税务人员理解方便,《讲义》用了相对较多的篇幅对税收征收管理业务及其程序和部分实体税法的规定进行了介绍。
第三,对税收违法违纪行为构成的分析,采用了刑法理论关于犯罪构成要件的分析方法,即从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等四个方面进行分析。在对行为的客观方面进行分析时,根据实际税收征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针对不同的税收违法违纪行为,举了一些例子,这些例子是为了说明有关行为的客观表现,而不是说行为的客观表现仅限于所例举的内容。
附录:刑法理论关于犯罪构成的有关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