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核定应纳税额的一般规定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帐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帐簿但未设置的; (3)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方法包括: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采用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额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采取本条规定的方法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2、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
(1)核定征收条件。纳税人具备征管法规定的可以核定征收的情形之一的,可以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是,对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的规定。
(2)核定方法。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具体情况,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核定应税所得率或者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其应税所得率:
第一,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的;
第二,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的;
第三,通过合理方法,能计算和推定纳税人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总额的。
纳税人不属于以上情形的,核定其应纳所得税额。
核定征收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例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四条规定,不得事先确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
3、个体工商业户定期定额征收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或所得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等申报纳税方式。但是,定额执行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税务机关按照以下程序核定税收定额:纳税人自行申报;主管税务机关参考典型调查结果核定定额;公示定额;报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核准;将定额下达纳税人执行;公布定额。
(二)行为构成
1、本行为的主体是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税务机关作为本行为的主体,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税务人员作为本行为的主体,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对直接实施违法、违规行为的人员给予处分。
2、本行为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核定应纳税额、调整税收定额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会导致纳税人税负水平明显不合理的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3、本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的税收利益和税收征收管理秩序。 4、本行为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违反规定核定纳税人应纳税额、调整税收定额的行为。例如: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按
规定核定、调整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对纳税人超定额的应税收入不及时进行补税处理;违反规定扩大核定征收企业的范围;对不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纳税人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税款;违反规定擅自降低应税所得率或者毛利率;以及违反规定程序擅自确定或更改核定税额等行为。但是,行为人违反规定核定应纳税额、调整税收定额的行为,只有发生了“导致纳税人税负水平明显不合理”的损害后果,才构成本行为。对没有发生损害后果的违规行为,不依据本条的规定处理,需要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法责任制的有关规定予以追究。
(三)要点解读
1、如何认定“导致纳税人税负水平明显不合理”的损害后果。首先,此处的“税负”,是指具体纳税人的实际税负,即纳税人实际缴纳的税款与计税依据的比例;其次,判定纳税人“税负水平”是否明显不合理的标准,包括两种情况:一是违规核定或者调整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税收定额与不违规核定或者调整同一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税收定额的结果之间的相互对比,二是违规核定或者调整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税收定额的结果与同行业或者同类纳税人的税负水平的对比。例如,违规对不应当核定征收的纳税人采取核定征收,核定征收的税款明显少于查账征收的税款,或者核定征收后,其税负水平明显低于同类或者同行业其他按规定征收方式征收的纳税人,则应认定为税负水平明显不合理。
2、关于明显不合理的程度如何确定。一般情况下,因违反规定核定或者调整定额而少征的税款,已经达到或者超过了不征、少征税款违法违纪行为的认定标准的,应当认定为明显。
3、本项行为构成的前提是违反规定,如果行为人核定或者调整应纳税额、税收定额的行为没有违反规定,因纳税人逃税、骗税等原因而导致的税负水平明显不合理,则不应认定为构成本行为。就目前的税收征管工作而言,很难做到核定税额与实际应纳税额一致,特别是对个体工商户的核定征收,所以,本项行为以“违反规定”为前提。
4、本项的“规定”,包括各级税务机关的规定。
第五条 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违反规定采取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措施的;
(二)查封、扣押纳税人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的。
一、违反规定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 讲解:
(一)税收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