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讲义(2)

2019-02-26 10:06

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的一切主观要件与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刑法规定的各个犯罪都必须具备以下四个要件:

1、犯罪客体。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犯罪客体是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例如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的客体是国家税收管理秩序。

2、犯罪客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是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即某种犯罪是通过什么样的行为、在什么样的条件下对犯罪客体进行了侵犯,以及这种侵犯造成了什么样的后果和事实特征。它包括以下要素:

(1)危害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作为,即积极的行为,是指以积极的身体举动实施刑法所禁止的行为,如抢劫、盗窃等;不作为,即消极的行动,是指不实施其依法有义务实施的行为,如遗弃、失职等。构成不作为犯罪必须以行为人负有特定义务为前提,包括法定义务、职务或业务上要求的义务以及先行义务等。

(2)危害后果,即危害行为对犯罪客体所造成的实际损害或现实危险。

(3)因果关系,即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合乎规律的联系。

3、犯罪主体。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并且承担刑事责任的人。只有达到一定年龄并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才能成为犯罪主体,责任年龄和责任能力是构成犯罪主体的必要条件。

4、犯罪主观方面。犯罪主观方面是指行为人对其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故意或过失的心理态度。包括犯罪故意和过失。

(1)犯罪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态度。

(2)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

第四,《处分规定》除了依据行为情节划分不同的处分幅度之外,没有规定具体的处分裁量权划分标准,所以,《讲义》也没有对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裁量权进行明确的解释。如此处理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一是税收违法违纪行为较多,无法统一量化具体情节;二是国税、地税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各自税收征收管理业务的差异;三是经济发展水平、收入水平等地区差异。所以,关于处分幅度的裁量问题,仅作原则性的解释。

第五,按照《处分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税收违法违纪行为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了便于判断税收违法违纪行为是否涉嫌犯罪,《讲义》依据现行刑事法律、立法解释、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对与税收违法违纪行为有关的内容进行了转引或者摘抄。

第六,关于《讲义》的文字表述,为了减少理论争议,作了如下处理:一是使用的语言、词语,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原文表述为依据,一般不进行理论整理或者论述,确需概

括表述的,尽量使用原文用语或者接近原意;二是对关键词语的解释,尽量使用法律、法规、规章的原文解释,原文没有表述或者表述确有不当的,参照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三是对一般理论用语的处理,依据目前通用或者相对权威的理论解释处理。同时,由于《讲义》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较多,为了行文的连续性,在正文部分的文字表述,如无特殊需要,一般不指明引用的法律依据名称及其条、款、项。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惩处税收违法违纪行为,促进税收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讲解:

(一)《处分规定》的立法目的

按照本条规定,《处分规定》的立法目的是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惩处税收违法违纪行为,促进税收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但是,惩处税收违法违纪行为是其主要和直接的立法目的。为了实现这一立法目的,《处分规定》从三个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一是细化了原有的处分规定,补充规定了新的税收违法违纪行为种类;二是规定了具体的税收违法违纪行为的量纪标准,根据不同税收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等因素,规定了相应的处分种类和幅度;三是建立了税收违法违纪案件查办协作配合机制,明确了任免机关和监察机关对税收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职责,建立了税收违法违纪案件查处协

作配合机制,明确了任免机关、监察机关与税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移送有关案件材料,并书面通报处理结果。

(二)《处分规定》的立法依据

关于具体的立法依据,我们可以这样简单予以概括:《公务员法》是《处分条例》的直接依据,《处分规定》是对《处分条例》第三章内容的补充,《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是确定税收违法违纪行为的直接依据,而《行政监察法》(包括《公务员法》第九章和第十五章)是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程序性规定。

关于立法依据、违法违纪行为的设定等内容,我们在前面已进行了介绍,此处不再重复。

第二条 有税收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税收违法违纪行为的个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属于下列人员的(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一)行政机关公务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四)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的处分规章对税收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讲解:

(一)税收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对象

按本条规定,处分对象包括单位和个人。单位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分;个人有税收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该个人。但是,以上应予处分的人员,都应当具备本条规定的承担行政责任的主体资格,即:应为公务员、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

本条关于处分对象的规定,法律依据是《公务员法》第106条和《处分条例》第54条。具体如下:

《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六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本法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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