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条所称“税控专用设备”主要是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包括金税卡、IC卡、读卡器、延伸板、相关软件以及金税盘和报税盘。对其他税控专用设备的发放、收缴行为的纪律处分,参照本条的规定执行。“其他税控专用设备”,是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之外的税控设备,例如: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的税控盘和报税盘、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的税控盘和传输盘。在税控抵扣方面,道路运输业发票同样能够抵扣税款和列支费用,其对税收管理的影响也很大。
2、本行为的构成虽然不论是否发生实际损害后果,但是,损害后果也是行为认定和处分幅度裁量应予考虑的因素。关于损害后果,不能仅以税款损失为依据,严重扰乱税控设备及相关发票管理秩序的,也是损害后果的表现形式之一。
三、违反规定开具完税凭证、罚没凭证的行为 讲解:
(一)税收政策
税收完税凭证,是指税务机关依法征收税款时给纳税人开具的法定收款凭证,包括各种完税证、缴款书、印花税票、代扣(代收)税款凭证以及其他完税证明。税收罚没凭证,是指税务机关依法征收罚
款时给被处罚人开具的收款凭证,以及税务机关依法没收税收违法行为人的违法所得、作案工具及非法物品时给当事人开具的凭证。
关于税收完税凭证、罚没凭证的开具管理,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及有关规范性文件有明确的要求,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具税收完税凭证、罚没凭证,保证税款依法足额入库,依法管理涉税罚没收入。
(二)行为构成
1、本行为的主体是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税务机关作为本行为的主体,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税务人员作为本行为的主体,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对实施本行为的人员给予处分。
2、本行为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行为违反税收票证管理的规定,可能导致损害税款征收管理活动的后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3、本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税收征管秩序。
4、本行为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违反规定开具完税凭证、罚没凭证的行为。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违反税收完税凭证、罚没凭证开具的管理规定,是认定本行为客观方面构成的主要依据之一。例如,未依法足额征收税款就开具完税凭证;未依法收缴罚款就开具罚款凭证;征收税款而不给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收缴罚款而不给被处
罚人开具罚款凭证;依法没收税收违法当事人的违法所得、作案工具及非法物品而不依法开具没收凭证;违反税收分成、入库级次的规定开具完税凭证;以及其他不按规定的时限、内容和要求开具完税凭证、罚没凭证的行为。就本行为的构成来说,只要行为人违反规定开具税收完税凭证、罚没凭证,就构成本行为,而不论本行为是否发生损害后果。但是,是否造成损害后果,也应当作为认定本行为和量纪的重要因素之一。
(三)要点解读
1、税收罚没凭证,包括税收罚款凭证和没收凭证。罚款凭证,是指税务机关依法征收罚款时给被处罚人开具的法定收款凭证,包括税收罚款收据、当场处罚罚款收据等;没收凭证,是指定税务机关依法没收税收违法行为人的违法所得、作案工具及非法物品时给当事人开具的法定凭证,包括各种没收财物收据。目前,国地税系统、不同地区的税务机关使用的罚款凭证和没收凭证都不尽相同,特别是没收凭证,国家税务总局没有统一的文书格式,实际工作中的处理办法也各不相同。
2、该项行为的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不按规定开具,例如多开、少开、套开以及其它开具内容不实的行为。
3、只要行为人故意违反规定开具,包括违反程序性规定和实体性规定,就构成本行为。
四、违反法定程序为纳税人办理减税、免税、退税手续的行为 讲解:
(一)税收政策
减税、免税和退税是税务机关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是税收收入或者税款的减免和退还,其行为直接影响国家的税收收入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在税收的减、免、退管理工作中,应当严格执行并认真落实各项税收政策,特别是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既要维护国家的税收利益;又要依法落实税收政策,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依照法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各项减、免、退税手续,做到合法、及时、准确。
1、减税、免税、退税的概念和法律规定
(1)减税、免税。减税是指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或者征税对象,从其应纳税额中减征部分税款;免税,是指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或者征税对象,免征某一税种或者某一项目的税款。
纳税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书面申请减税、免税。依法具备减税、免税资格和条件的纳税人,应当持有关文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税、免税手续。减税、免税期满,应当自期满次日起恢复纳税。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纳税人,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
在税收征收管理中,减税、免税主要是各种税收优惠减免,包括法定减免、政策性减免、临时减免等形式。例如,对符合规定的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以及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等等。
(2)退税。退税是指国家将纳税人已经实际缴纳的税款的全部或者部分退还给纳税人。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并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除依法预缴税款形成的结算退税、出口退税和各种减免退税外,纳税人在申请退税时可以要求税务机关加算应退税款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将应退税款和利息先抵扣欠缴税款,抵扣后有余额的,退还纳税人。
目前,涉及退税的税收征收管理业务主要有:日常税款申报征收多征税款退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退税,依法预缴税款形成的结算退税,出口货物退税,以及因纳税人享受各种税收减免优惠而产生的减免退税等。
2、减税、免税、退税的程序
在税收征收管理工作中,涉及减税、免税、退税的具体税收业务较多,程序性规定也各有特点。例如,对出口货物的退免税,国家税务总局有专门的管理办法,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在办理减税、免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