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高检发释字[2006]2号)的规定,在发售发票工作中,如果税务人员为了私情、私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其他关于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发售发票,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或者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不满10万元,但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上或者其他发票50份以上或者增值税专用发票与其他发票合计50份以上,或者具有索取、收受贿赂或者其他恶劣情节的,都构成徇私舞弊发售发票罪。
第二,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的规定,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5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20万元以上的,非法出售普通发票1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4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2、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发票的保管
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发票的保管工作,确保发票运输、储存、领用的安全,除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外,不得发生发票丢失、被盗、损毁等事故。对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交回的发票、换版缴销收回的发票以及依法收缴纳税人的发票,应认真做好保管工作,保证发票的安全。同时,依法加强对纳税人及其他发票领用人已领购发票保管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对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的行为进行处理、处罚。
3、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发票的代开
(1)一般规定。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有关业务合同、协议或者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资料、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禁止非法代开发票。
(2)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代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主管税务机关为所辖范围内的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代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专用发票统一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代开票系统开具,非防伪税控代开票系统开具的代开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增值税纳税人申请代开专用发票时,填写《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连同税务登记证副本,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税务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审核无误后,通过综合征管软件征收税款并开具税收完税凭证。申请人缴纳税款后,税务机关按规定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3)其他发票的代开
其他发票的代开,是指未依法领购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因临时需要,而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申请
人申请代开其他发票,应填写《代开发票申请表》,并提交与代开发票业务有关的合同、协议或者其他证明材料、经办人身份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按照规定计算征收各项应缴税款,开具税收完税凭证,并开具其他发票。
(二)行为构成
1、本行为的主体是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税务机关作为本行为的主体,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税务人员作为本行为的主体,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对直接实施违法、违规行为的人员给予处分。
2、本行为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发售、保管、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发票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会发生致使国家税收遭受损失或者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后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3、本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发票的管理秩序和国家的税收利益。
4、本行为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了发售、保管、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发票的行为。例如,徇私舞弊向不具备领购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发售发票;超范围、超核定用量发售发票;违反发票批量供应、交旧购新或者验旧购新的有关规定发售发票;不按规定运输、保管发票;违反规定对不具备代开条件
的申请人开具发票或者开具内容不实的发票;代开发票时不按规定征收税款或者征收的税款与开具的发票金额不对应;以及不认真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有关资料而导致违规代开发票等行为。就本行为的认定而言,发生损害后果是认定本行为构成的必要条件。行为人违反规定发售、保管、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发票,只有发生了“致使国家税收遭受损失或者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损害后果,才构成本行为。对没有发生损害后果的违规行为,不依据本条的规定处理,需要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法责任制的有关规定予以追究。
(三)要点解读
1、关于本项规定的违法违纪行为的认定,应根据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合理划分行为人的责任。
2、什么是“不良影响”,如何认定“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损害后果呢?在关于行政纪律处分的行政法规中,《处分条例》第19条、第28条、第30条有关于“不良影响”的后果表述,即:参与迷信活动,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态度恶劣,以及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造成不良影响的等三种情况。本项将“不良影响”规定为损害后果之一,是因为有些发票违法规行为不产生税收损失,但会严重扰乱发票管理秩序,或者给税务机关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关于其认定,应综合考虑具体的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表现形式、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而言,出现大
范围的发票管理违法违规问题,因此给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引发群体性事件,以及出现其他严重影响税务机关形象等问题,应当认定为造成不良影响。
二、违反规定核定应纳税额、调整税收定额,导致纳税人税负水平明显不合理的
讲解:
(一)税收政策
核定应纳税额和定期定额征收税款是征管法规定的税款征收方式,核定应纳税额的方式在税收征管和税务稽查中都能够采用,定期定额征收税款方式主要适用于对个体工商业户的税收征管。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是否依据法定的权限、程序、内容和方法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以及调整纳税人的税收定额,直接影响国家税收的及时、足额入库,同时也使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面临不征、少征税款的执法风险,可能会承担相应的行政纪律或者法律责任,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甚至可能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在税收征管工作中,核定应纳税额的征收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对具备法定无法准确确定应纳税额的纳税人直接核定其一定期间的应纳税额;二是对纳税人按核定方式征收税款,例如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三是对纳税人实行定期定额的征收方法,例如对个体工商户的定期定额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