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讲义(6)

2019-02-26 10:06

退税等具体税收业务时,既要执行专门的程序性规定,又要遵守各项具体的税收减税、免税、退税规定。

(二)行为构成

1、本行为的主体是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税务机关作为本行为的主体,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税务人员作为本行为的主体,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对实施本行为的人员给予处分。

2、本行为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违反法定程序为纳税人办理减税、免税、退税手续的行为会发生损害国家税收利益或者纳税人合法权益的后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3、本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税收征管秩序、国家税收利益以及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4、本行为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违反法定程序为纳税人办理减税、免税、退税手续的行为,是否违反法定程序实施以上行为,是认定本行为客观表现的主要依据之一。例如,不按政策规定程序进行核实或者函调,导致不符合规定的减、免、退税申请得以审批执行;违反规定程序,对不符合规定资格或者条件的纳税人的减、免、退税申请予以审批;违反规定的权限、程序和要求为纳税人办理减、免、退税手续;以及不按规定为纳税人办理减、免、退税,损害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等。就本行为的构成来说,只要行为人违反法定程序为

纳税人办理减税、免税、退税手续,就构成本行为,而不论是否发生损害后果。也就是说,只要行为人的行为已经实施完毕,即构成本行为,而不论是否已经发生了国家税款损失的损害后果。是否发生损害后果,以及损害后果的大小,在量纪时予以考虑。

(三)要点解读

1、关于“法定程序”的范围,所谓法定程序,应当是税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财税部门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省级及其以下税务机关的规定,不能认定为“法定程序”。因为,省级及其以下税务机关无权设定行政处分,如果将其规定视为“法定程序”,实质上就导致了省级及其以下税务机关变相设定了行政处分。

2、本项规定的违法违纪行为,强调的是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违反法定程序办理有关减免退税手续的行为,也就是说,无论纳税人是否依法具备减免退税的资格和条件,以及是否已经办理了减免退税,只要行为人在办理有关业务时有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就构成本行为。对于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明知纳税人不符合减免退税资格和条件,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其办理减免退税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滥用职权的行为,依据本《处分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处理。

3、本项和第十四条第二项的区别。首先,本项的主体是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而后者的主体是全主体(即处分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所有主体,下同);其次,本条规定的是具体减免退税办理业务的程序性问题,不考虑实体是否违法,而后者规定的是减免退税的实体性问

题,不考虑程序是否合法;第三,本项规定的是具体行政行为,即减免退税办理业务,而后者既包括具体行政行为,又包括抽象行政行为。所以,在具体适用本条第二项和第十四条第二项的有关规定时,要根据具体的税收违法违纪行为的客观表现,注意区分二者在适用上的不同之处。

4、关于责任主体的认定,应当正确划分决策者和执行者或者实施者的不同责任,对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起决定作用的人,应当负主要责任,其他人负次要责任或者不负责任。因为,在实际税收征管工作中,大多数减免退税都是需要审批的,审批人对与减免退税结果有实质性影响的事项的确认或者审批行为,直接影响减免退税的合法性、正确性,例如调查审核报告的出具、减免退税文书的审批。如果审批人明知减免退税的调查审批工作不符合法定程序,仍作出同意的批准决定,则其应负主要责任。简而言之,应重点追究决策人或者审批人的责任,而不能扩大一般经办人员的责任,除非一般经办人员有弄虚作假或者玩忽职守等行为并因此导致决策人或者审批人的错误判断。

第四条 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违反规定发售、保管、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其他发票,致使国家税收遭受损失或者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规定核定应纳税额、调整税收定额,导致纳税人税负水平明显不合理的。

一、违反规定发售、保管、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其他发票,致使国家税收遭受损失或 者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

讲解:

(一)税收政策

发票管理是税务管理的主要内容之一,是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税收征管的有力措施和手段,是税收征收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发票的基本联次包括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存根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留存备查;发票联由付款方或受票方作为付款原始凭证;记账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作为记账原始凭证。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发票的种类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基本联次为三联:发票联、抵扣联和记账联。发票联,作为购买方核算采购成本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记账凭证;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认证和留存备查的凭证;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核算销售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记账凭证。其他联次用途,由一般纳税人自行确定。其他发票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各种发票,其种类和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或者省级税务机关依据规定权限确定。由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具有直接抵扣税款的功用,其管理及相应的法律责任也更为严格。

1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其他发票的发售

(1)领购发票。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税务机关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购簿。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查验。

(2)发售发票。纳税人需要使用发票的,按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的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发票发售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等资料进行审核,审核资料无误后,根据核定的票种信息发售发票,并在发票领购簿上打印发票领购记录,按规定收取发票工本费。

(3)违反规定发售发票的法律责任。违反规定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发票的行为,不仅涉及行政纪律责任,如果有徇私舞弊情节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可能涉及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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