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讲义(4)

2019-02-26 10:06

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自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二)行为构成

1、本行为的主体是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税务机关作为本行为的主体,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税务人员作为本行为的主体,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对直接实施本行为的人员给予处分。

2、本行为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办理开业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注销税务登记的行为会发生损害正常的税收征管秩序的损害后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3、本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税收征管秩序。

4、本行为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办理开业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注销税务登记的行为。例如,行为人在办理开业税务登记或者变更税务登记工作中,不依法审核纳税人提交的资料,或者不认真进行调查,导致纳税登记信息错误,给后续的税收征管工作造成损失;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工作中,不按规定收缴发票、防伪税控专用工具、发票专用章及有关涉税证件,不按规定对纳税人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检查处理,以及不按规定追缴税

款、滞纳金或者罚款给国家税收造成损失等行为。就本行为的构成来说,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办理开业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注销税务登记的行为,就构成本行为,而不论行为是否发生损害后果。但是,在实际税收征管工作中,是否造成损害后果及其程度,也应当作为认定本行为和量纪的重要因素之一。

(三)要点解读

1、本条四项内容规定的违法违纪行为,都以“违反规定”为前提,在主观方面上都是故意的行为。主观故意的认定,需要依据行为的客观表现。例如,税务人员在办理企业注销税务登记业务时,不按规定收缴税款,其行为本身就证明了主观故意,税务人员不能以自己不知道有关规定为由否认主观上的故意。但是,因有不可抗力、意外事件以及其他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客观原因而导致当事人无法按照规定处理税收征管业务,或者导致当事人采取其他变通形式予以恰当处理的,不能认定当事人有主观故意。

2、对当事人执行错误的行政决定,或者执行上级领导的错误命令而发生的违法违纪行为,除当事人故意执行错误决定或者命令外,应综合分析行为的客观表现、当事人在行为中的所起作用以及当事人的主观心态等因素认定当事人的主观故意。对这种情况,应当依据《公务员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理,即: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

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3、虽然本行为构成的认定不考虑行为是否发生损害后果,但是,结合目前的实际税收征管工作,不能对所有违反规定的行为都予以行政处分,对一些不会产生税收损害后果或者不会损害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事项,例如有关表格项目填写不全,数据录入错误,以及办理时限超时等问题,可以酌情不予处分,可以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或者按照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追究执法责任。根据《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并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应当减轻处分。行政机关公务员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4、关于本行为处分幅度的裁量,是否造成损害后果及其程度,是主要的考虑因素。关于税收损失数额的认定,参照纪委、检察机关办理渎职侵权案件的有关规定,应当以监察部门立案时确已造成的损失确定,即立案时无法追回或者尚未追回的税款数额。例如,《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高检发释字〔2006〕2号)规定: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是指立案时确已造成的经济损失。移送审查起诉前,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友自行挽回的经济损失,以及由司法机关或者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挽回的经济损失,不予扣减,但可作为对犯罪嫌疑人从轻处理的情节考虑。

5、本项规定的三种税收违法违纪行为,目前税收征管工作中存在问题较多的是税务登记注销,在开业、变更税务登记环节,除了行

业、税种登记认定之外,一般不会产生严重的后果。注销税务登记的主要问题是税款清缴,税务机关在注销环节不按规定进行检查的情况普遍存在,检查结论为无问题的比例极高。对一些经营规模相对较小的纳税人而言,频繁登记并注销已成为其逃税的手段之一。这一问题长期存在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立法不科学、不健全的原因,又有管理制度滞后、有效性查的原因,还有税务机关管理方面的原因,但深层次的原因还在立法和制度管理上。所以,对注销税务登记行为的监督管理,是监察部门不可忽视的工作。

以下关于行为构成的解释,依据以上讲解内容。 二、违反规定发放、收缴税控专用设备的 讲解:

(一)税收政策

在税收征收管理措施方面,国家根据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积极推广使用税控装置。纳税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安装、使用税控装置,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改动,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送有关数据和资料。税控装置和税控专用设备的使用,对依法加强税收征管,提高征管效率,实现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发票和税款抵扣凭证的有效管理,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税务专用设备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配备并逐级发放;企业专用设备由防伪税控系统技术服务单位实施发售管理。关于防伪税控专用设备的发放、发售、缴销安全措施等事项,国

家税务总局《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及有关规范性文件有明确的规定,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在税控专用设备管理工作中应当认真执行并贯彻落实到位。

(二)行为构成

1、本行为的主体是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税务机关作为本行为的主体,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税务人员作为本行为的主体,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对实施本行为的人员给予处分。

2、本行为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行为违反税控专用设备管理的规定,会发生损害税控专用设备以及给相关税收管理造成损失的后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3、本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税收征管秩序。

4、本行为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违反规定发放、收缴税控专用设备的行为。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违反税控专用设备管理的规定,是认定本行为客观方面构成的主要依据。例如,不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认定防伪税控企业;违反规定发放、发售税控专用设备;对注销税务登记的防伪税控企业,不按规定收缴金税卡和IC卡等。就本行为的构成来说,只要行为人违反规定发放、收缴税控专用设备,就构成本行为,而不论行为是否发生损害后果。

(三)要点解读


《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讲义(4).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 下载失败或者文档不完整,请联系客服人员解决!

下一篇:2014Revit工程师题库

相关阅读
本类排行
× 注册会员免费下载(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马上注册会员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 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