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讲义(3)

2019-02-26 10:06

《处分条例》第五十四条: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给予处分,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所谓的“直接责任人员”,是指直接实施了税收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所谓“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是指担任一定的领导职务,直接作出或者参与作出实施税收违法违纪行为的决策,或者疏于管理,对税收违法违纪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负有责任的人员。

需要说明一点,关于单位违法违纪行为主体的认定,一般情况下,要满足以下条件:

1、主体是《处分规定》规定范围内的单位;

2、违法违纪行为由单位的决策机构或者人员按照单位的决策程序决定,由直接责任人员具体实施;

3、单位违法违纪行为以《处分规定》有明文规定为前提,即只有《处分规定》规定了单位可以成为某种违法违纪行为的主体时,才能将单位认定为违法违纪行为主体。

在认定违法违纪行为主体和处分对象时,应当根据具体的违法违纪行为及其表现,正确区分违法违纪行为的主体是单位还是个人或者是单位与个人的混合主体。

(二)处分的实施主体

按照本条的规定,处分的实施机关是任免机关和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是指对所属的行政机关公务员有任免权限的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中专门履行行政监察职能的机关。

(三)处分权限

处分权限,是指任免机关和监察机关给予《处分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所列人员处分的权力分工。具体而言,就是各级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在给予不同级别的有税收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处分,以及给予这些人员不同种类的处分的权力界限。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在作出处分决定时,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作出决定。

关于处分权限,不同身份、级别、部门以及不同任免程序的公务员和公务人员都不尽相同,公务员法、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等法律、行政法规有明确的规定。关于《处分规定》中对税务人员的处分权限,总局领导已有专门的讲解,我在此不再摘录,仅就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处分权限作简要解释如下:

各行政机关自行任命的本机关的公务员,各该机关就可以决定予以处分。也就是说,任免机关的处分权限一般限于由其任命的公务员,对不是由其任命的公务员,任免机关无权给予处分。监察机关可以给予有违法违纪行为的监察对象处分,其中包括给予不是由监察机关任命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

第三条 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办理开业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

(二)违反规定发放、收缴税控专用设备的; (三)违反规定开具完税凭证、罚没凭证的;

(四)违反法定程序为纳税人办理减税、免税、退税手续的。 一、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办理开业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

讲解:

(一)税收政策

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经营活动进行登记并据以对其实施税务管理的一种制度。税务登记管理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施税务管理的基础性工作,是税收征纳双方法律关系依法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依据和证明。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税务登记管理,包括设立、变更、注销税务登记管理,是依法有效实施税收征管的前提和基础,是税源监控管理的必要措施。

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和《税务登记办法》的规定,税务登记管理包括设立(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等三个方面。

1、开业税务登记

开业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的有关情况进行登记管理,是税务登记管理的起点,也是整个税收征收管理的首要环节。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证件、资料。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30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除国家机关和个人以外的其他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连续12个月内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3)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扣缴税款登记证件;税务机关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可以只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2、变更税务登记

变更税务登记,是指纳税人已登记的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增、减或者其他变动,到税务机关变更有关登记内容。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

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3、注销税务登记

注销税务登记,是指纳税人因各种原因终止生产经营活动而终止纳税义务,到税务机关注销原税务登记。

(1)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2)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3)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4)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


《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讲义(3).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 下载失败或者文档不完整,请联系客服人员解决!

下一篇:2014Revit工程师题库

相关阅读
本类排行
× 注册会员免费下载(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马上注册会员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 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