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书刑法志译文(5)

2019-03-03 13:54

重并不一样。

而整个的遣词造句,前后相承,虽然总体上看不是同一篇,实际上是把以前的采入了。

《盗律》有贼伤的条例,《贼律》有盗章的文辞,《兴律》有上狱的法令,《廐律》有逮捕的事,诸如此类,杂糅没有准则。

后人发挥文意,各自撰着章句。

叔孙宣、郭令卿、马融、郑玄等儒生撰的章句共有十多家,每家都有数十万字。

凡是判罪所应当遵循的绦律共有二万六千二百七十二条,七百七十三万二千二百多字,字数越来越多,读者阅读的难度越来越大。

天子于是下诏,只用郑氏的章句,不得杂用其它人的。

卫觊又上奏说:“刑法是国家很注重,而人们私下评议时所轻贱的;狱吏是老百姓的性命所托,而选用的人看不起的。

王政的弊病,未必不是因为这个缘故。

请求设置律博士,一批批地教授学生。”这意见很快就施行。

但是刑律文字繁多,事例数量大,舍本求末,断狱的官吏如廷尉狱吏范洪接受囚犯绢布二丈,就比附轻法论处,狱吏刘象接受属下偏辞拷打囚犯张茂致死,比附重法论处。

范洪、刘象虽然都被处死,但是得以从轻或受冤枉的一个接着一个。

当时太傅锺繇又上疏请求恢复肉刑,皇帝诏令把这个意见交给下臣讨论,司徒王朗的意见又不相同。

当时讨论的有一百多人,意见和王朗相同的居多。

皇帝以昊蜀还没有平定为理由,又把这件事压下了。

后来,天子又下令改定刑律,命令司空陈群、散骑常侍刘邵、给事黄门侍郎韩逊、议郎庾嶷、中郎黄休、荀就等删减旧法令,广泛地采用汉朝律令,制定为魏律,创制《新律》十八篇,《州郡令》四十五篇,《尚书官令》、《军中令》,合计一百八十余篇。

它们的序言大略是说:从前的律令之所以难以了解,是因为

六篇篇少的缘故。篇少文字就少,文字少事类就少,事类少有的罪行就会被漏掉。

因此后人逐渐增加,更与本体相分离。

现在制定新律令,应该包括全部事类,增加篇幅条目。

旧刑律沿袭秦朝《法经》,仅仅增加三篇,但是《具律》没有

改变,仍在第六。

犯罪条例既不在开始,也不在末尾,不是篇章应有之义。

因此编集犯罪条例,写成《刑名》,放在刑律的开头。

《盗律》中有劫略、恐猖、和责买人,科条中有持质,都不是偷盗的事,所以分开,写成《劫略律》。

《贼律》中有欺馒、诈伪、逾封、矫制,《囚律》有诈伪生死,《令丙》有诈自复免,事类众多,所以分出《诈律》。

《贼律》有贼伐树木、杀伤人畜和各种逃亡痕迹,《金布律》中有毁伤亡失县官财物,所以分出《毁亡律》。

《囚律》有告劾、传覆,《廐律》中有告反逮受,每科中有登闻道辞,所以分出《告劾律》。

《囚律》有系囚、鞫狱、断狱的方法,《兴律》有上狱的事,科条有考事报谶,应该另外成一篇,所以分为《系讯》、《断狱律》。

《盗律》中有受所监受财枉法,《杂律》有假借不廉,《令乙》中有呵人受钱,科条中有使者查验贿赂情况,这些事情相近似,所以分焉《请脉律》。

《盗律》有勃辱强贼,《兴律》有擅自征发徭役,《具律》有出卖呈,科条中有擅作修舍事,所以分为《兴擅律》。

《兴律》有乏徭稽留,《贼律》有储峙不办,《廐律》有乏军乏兴,以及旧典法中有奉诏不谨、不承用诏书,汉氏施行有小过错不改正不听从命令,每每用不承用诏书乏军腰斩,又用《丁酉诏书》来减罪,《丁酉诏书》是汉文帝颁布的,不应该再用作刑法了,因此另外作为《留律》。

秦代原来有厩置、乘传、副车、食厨,汉朝初年沿袭秦朝不改,后来因为费用太多逐渐减省,所以后汉只设置驿骑而没有车马,但是刑律上还写着先前的文字,那么这是形同虚设了,所以删除《廐律》,把其中值得采用和符合法令的撷取出来,写成《邮驿令》。

那些控告谋反抓住检验的,另外归入《告劾律》。

向上反映事变的,写成《变事令》,拿惊人的事向上告急,与《兴律》烽燧以殿法令相合的,写成《惊事律》。

《盗律》有把赃物归还失主,《金布律》有罚赎入责以呈黄金

为报偿,法令有平庸坐脏事,把它写成《偿赃律》。

刑律开始创制时,没有免于连坐的条文,张汤、趟禹开始创制监临部主、见知故纵的条例。

那些看见而且了解罪犯却故意不检举揭发的,全都与罪犯同罪,罪犯逃跑了不检举揭发的,都按赎罪论处,没看到又不知情的,不算犯罪,因此条文简约但条例宏通。

科令制度中,每条有违科,不知不觉,与免于连坐,不再分

别,但是免于连坐的情况很多,应该写一个总的免坐条例,以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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