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的纳税风险控制--纳税审核、账务调整

2019-03-09 18:17

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的纳税风险控制 ——纳税审核、账务调整及相关凭据准备

一、账务调整办法

企业在纳税审核过程中,对于发现的错漏账项,应当进行账务调整,保证账账相符、账证相符、账实相符。

(一)账务调整的基本方法

账务调整的基本方法有三种:补充登记法;反向冲销法;综合调整法。 1.补充登记法

补充登记法,是指通过编制会计分录,将应调整金额直接补充登记入账的一种调账方法。它一般适用于漏记账项,或者错账所涉及的会计科目正确,但核算金额小于应计金额的情况。 【例1-1】某运输公司本期出租运输工具取得收入100 000元,误按“交通运输业”税目计提营业税3 000元。账务处理为: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3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3 000

分析:该公司出租运输工具,应当按照“服务业”税目“租赁业”计算缴纳营业税,但公司错用税目税率,少纳营业税2 000元(10 000×5%-3 000)。本例可以采用“补充登记法”将漏计金额补充登记入账: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2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2 000 2.反向冲销法

反向冲销法,是指先编制与原会计处理相反的会计分录,冲销错误账项;再编制正确的会计分录,重新登记账簿的一种调账方法。它一般适用于当期会计科目错误,或者会计科目正确但多计核算金额,且没有影响后续核算的情况。

【例1-2】某工业公司将本月生产车间管理人员的工资20 000元误计入管理费用。账务处理为:

借:管理费用 20 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20 000

分析:生产车间管理人员的工资应列入制造费用,不应计入管理费用。该公司错用会计科目,且发生在当期,可用反向冲销法作账务调整: (1)编制相反的会计分录,冲销原账: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20 000 贷:管理费用 20 000 (2)重新编制正确的会计分录: 借:制造费用 20 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20 000

■或者两笔合并一笔,采用“综合调整法”直接调账: 借:制造费用 20 000 贷:管理费用 20 000 3.综合调整法

综合调整法,是指将反向冲销法与补充登记法综合运用的一种调账方法。在会计凭证中,当一方会计科目正确,另一方会计科目用错的情况下,正确一方不作调整,错误一方作转账调整。这种方法在所得税纳税审核后的账务调整中经常运用。

【例1-3】某工业公司(一般纳税人)将购进的生产用材料用于本企业厂房扩建工程;该批材料实际成本为30 000元,其进项税额已在购进月份申报抵扣,增值税税率为17%。该公司的账务处理为:

借:管理费用 30 000

贷:原材料 30 000

分析:该公司厂房扩建工程领用生产用材料,应当计入在建工程成本,不应计入管理费用。同时。该批材料的进项税额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本例可作如下账务调整: 借:在建工程 35 100

贷:管理费用 3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5 100 (二)不同期间错误账项的调整

对于不同期间发生的错误账项,应当采取不同的办法进行调整。 1.对当期错误账项的调整

对审核中发现的属于当期发生的错误账项,可以根据正常的会计核算程序,采用补充登记法、反向冲销法或综合调整法,调整当期相关账项。

对于按月结转利润的纳税人,其影响损益的错误账项,如果是当月发生的,可以直接调整错账本身;以前月份发生的,应先调整相关账项,再调整“本年利润”数。 2.对上年或以前年度错误账项的调整

对审核中发现的属于上年或以前年度发生的影响损益的错误账项,应当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1)对影响损益的非重要的前期会计差错,在会计处理上,不调整前期损益,只调整对本年损益的影响数。但是,按照税法规定,仍需调整前期所得或损失,不能将其转移到本纳税年度。 (2)对影响损益的重要的前期会计差错,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办法基本一致,需要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账户进行调整。

【例1-4】某工业公司上年度出租仓库取得收入20万元挂在“预收账款”账上,未作收入处理。该仓库原值250万元,已纳房产税2.10万元;厂房租赁合同已贴花,但其他相关税金漏计。

分析:该公司租金收入未作收入处理,漏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少纳房产税。

■计算应补缴的税费:

应补营业税:200 000×5%=10 000(元) 应补城建税:10 000×7%=700(元)

应补教育费附加:10 000×3%=300(元)

应补房产税:200 000×12%-21 000=3 000(元)

应补企业所得税:(200 000-10 000-700-300-3 000)×25%=46 500(元) ■账务调整:

①借:预收账款 200 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00 000 ②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60 500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10 000 ——应交城建税 700 ——应交教育费附加 300 ——应交房产税 3 000 ——应交企业所得税46 500

③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39 500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39 500 (三)间接查获额的账务调整

在审核中发现的错误金额,有的属于直接影响损益的项目金额,即直接查获额,在调账时直接调整损益即可;有的属于间接影响损益的项目金额,需要在各相关项目之间进行计算分摊,最终确定对损益的影响数。

比如,在材料购进、材料发出、生产成本结转中发生错误,如果尚未完成一个生产周期,其错误额会依次影响原材料、在产品、库存产成品、已销产品的成本。因此,应当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将错误额在上述各项目之间进行合理分摊,分摊给已销产品的部分即为影响损益的金额,即间接查获额。

1.错误金额分摊办法

在实务中,对查出的需要计算分摊的错误金额,可以采取“比例分配法”,按照成本核算程序,一步一步地往下分配。

分摊率=需要分摊的错误金额÷各项目成本或数量之和×100% 某项目分摊的金额=该项目成本或数量×分摊率

公式中的各相关项目,根据错误金额的发生环节确定:

(1)在“原材料”账户借方查出的错误金额,即多记或少记材料的购进成本: 首先,应当在期末结存材料和发出材料之间进行分摊;

其次,对发出材料分摊的部分,在本期在产品和完工产品之间进行分摊; 最后,对完工产品分摊的部分,再在库存商品和已销商品之间进行分摊。

(2)在“原材料”账户贷方、“生产成本”账户借方查出的错误金额,即多转或少转耗料成本: 首先,在本期在产品和完工产品之间进行分摊;

然后,对完工产品分摊的部分,再在库存商品和已销商品之间进行分摊。

(3)在“生产成本”账户贷方、“库存商品”账户借方查出的错误金额,即多转或少转完工产品的成本:

需要在期末库存商品和本期已销商品之间进行分摊计算。 2.账务调整

根据计算出的各环节应当分摊的成本数额,分别调整有关账户。 二、企业所得税纳税审核

该部分主要介绍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审核的要点及方法。

企业在正式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应当对所有的会计报表、账簿及会计凭证进行审核,编制纳税申报底稿,预填《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然后,再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为中心,查阅相关账表凭证,进一步核实收入总额、扣除项目金额、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 (一)营业收入的审核

该部分主要讲解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以及商品劳务视同销售收入的审核要点及方法。

1.主营业务收入的审核

主营业务收入,是指企业主要经营业务实现的收入,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和建造合同收入。企业主要从事对外投资业务的,其投资所得就是主营业务收入。

审核时,可以根据“主营业务收入”账户及相关合同、发票等资料进行审查核实。对于会计核算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内容,应当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 (1)审核销售货物收入

销售货物收入,是指从事工业制造、商品流通、农业生产以及其他商品销售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

■审核时,应当关注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异及纳税调整问题。 ①审核因收入确认条件不同而形成的收入差异

■会计准则规定,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第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第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第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四,相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第五,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中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一,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第二,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第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四,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税法与会计准则的差异:会计准则将“相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作为收入确认的条件之一,而税法不将其作为收入实现的条件。从税收的角度看,只要商品所有权发生转移,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的计量,就应当确认收入的实现。

■审核时,对于销售货物收入在确认时间上存在差异的,应当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 ②审核因收入计量办法不同而形成的收入差异

■会计准则规定,企业销售商品,采取延期收取价款(通常为3年以上)具有融资性质的,按照应收的合同价款的现值确定其公允价值,按其公允价值确认销售收入。应收的合同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在合同期间内,按照应收款项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摊销金额,作为利息收入,冲减财务费用。

■税法不认可上述会计处理原则,而是按照销售合同所列金额和发票开具金额确定销售收入,并非按期现值确定。

【例2-1】某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于2010年1月份采取分期收款方式向A公司销售一套大型设备。合同约定的销售价格为2 000万元,分5次于每年12月31日等额收取。该套设备实际成本1 560万元。在现销方式下,该套设备的销售价格为1 600万元。该企业发出商品时,全额开具了发票,金额为2 340万元;其中增值税340万元,已于发出商品当天收取。 企业的会计处理如下:

①销售商品时,根据银行进账单和发票编制会计分录: 借:长期应收款 20 000 000 银行存款 3 40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6 000 000 未实现融资收益 4 0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 400 000 根据商品出库单,结转商品销售成本1 560万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 15 600 000

贷:库存商品 15 600 000

②2010年12月31日收取货款时,根据银行进账单编制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4 000 000 (2000万/5) 贷:长期应收款 4 000 000

按照应收款项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摊销金额,作为利息收入。利用插值法计算的折现率为7.93%,5年间计算确认的利息收入分别为1 268 800元、1 052 200元、818 500元、566 200元、294 300元。 2010年12月31日账务处理为: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1 268 800

贷:财务费用 1 268 800

■分析:企业上述业务的账务处理是正确的。但在税务处理上,应将其视为正常的销售业务,应确认商品销售收入2 000万元。5年间,会计上每年增加的利息收入,不再确认为计税收入。

企业在办理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应将税收上确认的销售收入2000万元大于会计上确认的销售收入1 600万元的差额400万元,直接填列到“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附表三),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同时,将会计上计算确认的利息收入126.88万元,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以后4年间分别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 052 200元、818 500元、566 200元、294 300元。 (2)审核提供劳务收入

提供劳务收入,是指从事旅游饮食服务、交通运输、邮政通信、对外经济合作,以及其他服务的企业取得的主营业务收入。

■审核时,应当关注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异及纳税调整问题。 ①会计准则关于劳务收入的确定办法

会计准则关于劳务收入的确定办法有两种:完工百分比法和成本回收法。 第一,完工百分比法

会计准则规定,资产负债表日,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四个条件: 一是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二是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三是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四是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同时满足上述四个条件的,方可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

本期确认的劳务收入=劳务收入总额×本期末止劳务的完工进度-以前期间已确认的劳务收入 本期结转的劳务成本=劳务成本总额×本期末止劳务的完工进度-以前期间已确认的劳务成本 第二,成本回收法

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提供劳务交易结果不能够可靠估计的,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一是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按照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并按相同金额结转劳务成本;

二是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不能够得到补偿的,应当将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计入当期损益,不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②税法关于劳务收入的确定办法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中规定,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三个条件: 第一,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二,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第三,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劳务收入和劳务成本的计量办法是:

当期劳务收入=劳务收入总额×完工进度-以前纳税期间累计已确认的劳务收入 当期劳务成本=劳务成本总额×完工进度-以前纳税期间累计已确认的劳务成本 ③税法与会计准则的差异分析

税法与会计准则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税法不考虑劳务价款能否收回

会计准则把“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作为交易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条件之一。但税法不考虑这一因素,只考虑收入和成本能否可靠地确定;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否可靠地确定。 第二,税法没有涉及成本回收法

在交易结果不能够可靠估计的情况下,会计准则规定不采用完工百分法确认劳务收入,而采用成本回收法确认收入和费用。但是,税法没有涉及这项会计准则。如果交易结果不能可靠估计,说明企业会计核算不健全,此时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而不采取“查账征收”方式。 ■审核时,税法与会计准则在劳务收入确定上有差异的,应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 (3)审核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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