④公益性捐赠的税前扣除额是否正确
公益性捐赠实际发生额未超过扣除限额的,准予据实扣除;超过扣除限额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2)审核非公益性捐赠支出
企业发生的非公益性捐赠支出,包括直接捐赠的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七)期间费用的审核
期间费用,包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销售费用,是指企业销售商品和材料、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保险费、包装费、展览费和广告费、商品维修费、预计产品质量保证损失、运输费、装卸费等以及为销售本企业商品而专设的销售机构(含销售网点、售后服务网点等)的职工薪酬、业务费、折旧费等经营费用,以及企业发生的与专设销售机构相关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等后续支出。
■管理费用,是指企业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董事会和行政管理部门在企业的经营管理中发生的或者应由企业统一负担的公司经费(包括行政管理部门职工工资及福利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办公费和差旅费等)、工会经费、董事会费(包括董事会成员津贴、会议费和差旅费等)、聘请中介机构费、咨询费(含顾问费)、诉讼费、业务招待费、房产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技术转让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研究费用、排污费等,以及企业生产车间(部门)和行政管理部门等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等后续支出。
■财务费用,是指企业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而发生的筹资费用,包括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损益以及相关的手续费、企业发生的现金折扣或收到的现金折扣等,但不包括企业为购建或生产满足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发生的应予以资本化的借款费用。
■审核时,可以根据“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账户及相关凭证进行审查核实。
审核时,应当注意三个问题:
一是因确认预计负债形成的费用,如预计产品质量保证损失、预计诉讼支出等,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是应当予以资本化的费用,不得计入期间费用在税前扣除; 三是应当计入产品成本的费用,不得计入期间费用在税前扣除; 四是准予税前扣除的期间费用,必须取得合法有效的凭据。
■这里,主要介绍应当直接计入期间费用的几项费用支出的审核要点及方法。 1.业务招待费的审核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当年销售(营业)收入,是指企业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确认的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以及根据税收规定确认的视同销售收入。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审核时,首先,根据“管理费用”账户及相关凭证(主要是发票),核实企业被查年度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数额;其次,测算被查年度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最后,比较分析,对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超过扣除限额的部分,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该部分数额,直接填入《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附表三)。
●例如:某企业2010年实现销售收入8 000万元,其中:主营业务收入7 600万元,其他业务收入400万元;当年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30万元。 业务招待费最高扣除额=8 000×5‰=40(万元) 实际发生额的60%=30×60%=18(万元)<40(万元) 故2010年准予在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为18万元
不得在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30-18=12(万元),应当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假如该企业2010年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70万元。
业务招待费最高扣除额=8 000×5‰=40(万元) 实际发生额的60%=70×60%=42(万元)>40万元 故2010年准予在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为40万元。
不得在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70-40=30(万元),应当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2.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审核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当年销售(营业)收入,是指企业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确认的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以及根据税收规定确认的视同销售收入。(与测算业务招待费的收入基数相同)
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下同)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审核时,应当注意以下两种情况:
(1)烟草企业发生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因不得在税前扣除,所以,应当全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2)其他企业按下列办法处理:
①根据“销售费用”账户及相关凭证(主要是合同、发票),核实企业实际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数额。
②测算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和纳税调整额。
扣除限额=当年销售(营业)收入×扣除比例(15% 或30%)
◎如果实际发生额大于扣除限额,按照限额扣除;超过扣除限额的部分,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但可以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如果实际发生额小于扣除限额,按照实际发生额扣除;此时,可以两者的差额为限,扣除以前年度尚未税前扣除的金额(2008年以前发生的,仅限于广告费),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③将纳税调整额填入《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附表三)。
■例如:某机械厂2009年实现销售收入5 000万元,其中:主营业务收入4 800万元,其他业务收入200万元;实际发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800万元。 扣除限额=5 000×15%=750(万元)
2009年实际发生额800万元超过扣除限额,故准予在税前扣除的金额为750万元。超标准的50万元,应当调整应纳税所得额,但可以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假如该厂2010年实现销售收入6 000万元,其中:主营业务收入5 800万元,其他业务收入200万元;实际发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780万元。 扣除限额=6 000×15%=900(万元)
2010年实际发生额780万元和上年结转金额50万元,共计830万元,未超过扣除限额900万元。故2010年可在税前扣除的金额为830万元,应在会计利润基础上,调减应纳税所得额50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企业在2008年以前按照原政策规定已发生但尚未扣除的广告费,2008年实行新税法后,其尚未扣除的余额,加上当年度新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后,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比例计算扣除。 3.借款费用的审核
(1)审核借款费用列支范围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实施条例的规定扣除。
审核时,首先,查阅各类借款合同,了解借款对象、用途、金额和利率;查阅“银行存款”账户,了解借款资金的使用情况;然后,审核“在建工程”、“制造费用”、“财务费用”账户及相关凭证,核实借款费用的列支是否正确,有无将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费用计入财务费用的情况。
(2)审核借款费用的税前扣除情况
审核时,可以根据“财务费用”账户及相关凭证,分析确定税前扣除金额。 审核时,应当关注以下问题:
①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第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第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②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准予扣除:
第一,企业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不超过规定比例: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
第二,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如果企业能够按照税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计算并提供相关资料,证明其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③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下列规定计算扣除:
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而实际发生的利息支出,比照向关联方借款的税务处理办法处理。
企业向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第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④企业因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借款利息支出,按下列规定处理:
企业因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而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支出,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在计算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时,以企业一个年度内每一账面实收资本与借款余额保持不变的期间作为一个计算期,每一计算期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按该期间借款利息发生额乘以该期间企业未缴足的注册资本占借款总额的比例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企业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
企业一个年度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总额为该年度内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额之和。 (3)审核与未实现融资收益相关在当期确认的财务费用
与未实现融资收益相关在当期确认的财务费用,主要是指企业采取分期收款销售商品时,按会计准则规定应收的合同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分期摊销冲减财务费用的金额。
审核时,可以根据“财务费用”账户及其相关资料进行复核,分析确定纳税调整金额。年度申报时,将其填入《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附表三)。 4.管理费及服务费支出的审核
审核时,可以根据期间费用账户及其相关资料,分析确定税前扣除额和纳税调整额。年度申报时,将纳税调整金额填入《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附表三)。 ■审核时,重点关注以下问题: (1)企业间或内部机构间支付的费用
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2)子公司向母公司支付的费用
中国境内的子公司支付给境内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子公司向母公司之间支付的服务费,可以在税前扣除。但须提供母子公司双方签订的服务合同或协议,协议中明确规定母公司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
审核时,应当重点关注:母子公司之间要签订的服务协议;母公司向子公司开具的服务业发票。
5.手续费及佣金的审核
审核时,可以通过“销售费用”等账户及相关凭证进行查核。 ■审核时,重点关注以下问题: (1)手续费及佣金的扣除标准
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①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
②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2)手续费及佣金的扣除办法
审核时,除了审核手续费及佣金的扣除标准外,还应当注意下列内容: ①必须有与代办方签订的代办协议或合同。
②承办中介服务的企业或个人具有合法经营资格。 ③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 ④手续费及佣金的支付方式必须符合税收规定。
按照规定,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⑤手续费及佣金的列支必须符合税收法规定。
按照规定,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已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相关资产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应当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分期扣除,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经审核,如果发现有不符合扣除条件的手续费及佣金,能采取补正措施的,应采取补正措施;不能采取补正措施的,将其填入《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附表三),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6.研究开发费的审核
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实际操作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执行。
■审核时,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 (1)审核研究开发项目
查阅研究开发项目的立项书,了解研究开发项目的名称、用途、相关技术指标,以及研究开发过程,对照《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等文件,看其是否属于其中规定的项目。 (2)审核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
根据“研发支出”账户及相关凭证(主要是合同、发票、费用分配表等),审查核实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
■研究开发费用包括以下内容: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在职直接从
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对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应当核实企业自身承担的研发费用金额。
■对企业委托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应当审核由受托方向企业提供的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对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当审核企业是否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核算,各项费用的计算分摊是否准确、合理。
■对由集团公司进行集中开发的研究开发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可以按照合理的分摊方法在受益集团成员公司间进行分摊。
审核时,重点审核母公司负责编制的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立项书、研究开发费用预算表、决算表和决算分摊表。申报加计扣除时,企业集团应当提供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协议或合同,该协议或合同应当明确规定参与各方在该研究开发项目中的权利和义务、费用分摊方法等内容。否则,不得加计扣除。
(3)审核确定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额 ①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额
企业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在年度中间预缴所得税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再依照规定加计扣除。 加计扣除时,可按下列规定办理:
第一,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第二,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②准备加计扣除的相关资料
企业在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资料,申请加计扣除: 第一,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 第二,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第三,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
第四,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第五,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第六,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费用不真实或者资料不齐全的,不得加计扣除。
【例2-14】某生产企业自2010年2月份开始自行研究开发一项新技术,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材料费4 000万元、人工费1 000万元、其他费用3 000万元,总计8 000万元,其中符合资本化条件的支出为4 800万元。2010年12月2日,该项新技术达到可供使用状态并开始摊销,摊销年限10年。企业账务处理结果如下:
2010年2—12月份,由“研发支出”账户转入“管理费用”账户的研究开发费用3 200万元;12月2日,由“研发支出”账户转入“无形资产”账户的研究开发费用4 800万元。 2010年12月,该项无形资产的摊销额40万元(4 800÷10÷12),计入制造费用。 在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该企业应当如何处理?
■企业在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申请加计扣除。 对计入损益部分的加计扣除额:3 200×50%=1 600(万元)
对计提摊销部分的加计扣除额:4 800×150%÷10÷12-40=20(万元)
在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在会计利润基础上,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 620万元。
第二年,会计上计提的摊销额为480万元(4 800÷10),按税法规定准予在税前扣除的摊销额为720万元(4 800×150%÷10)。所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在会计利润基础上,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40万元(720-480)。以此类推,直至无形资产摊销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