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的纳税风险控制--纳税审核、账务调整(3)

2019-03-09 18:17

第二,有些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资产时,借记“固定资产”、“原材料”等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等往来科目。对此,税务机关可以通过实物账和往来账进行查核,查清资产来源。 企业存在上述情况的,应当作纳税调增处理。

(2)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接受捐赠资产时,借记“固定资产”、“原材料”、“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资本公积”科目。审核时,可以通过“固定资产”、“原材料”、“银行存款”、“资本公积”等账户审查核实。 核实后,填列《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附表三)。 (三)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的审核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是指企业按照会计准则规定计入当期损益的资产或负债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以及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衍生工具、套期保值业务等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应计入当期损益的利得或损失;也包括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应计入当期损益的利得或损失。

■在会计核算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直接影响企业损益总额。但是,在资产或负债没有处置之前,该部分损益并没有实现,所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年度申报时,首先,可以通过“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账户、“本年利润”账户及相关凭证,核实企业所有的按照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金融负债以及投资性房地产,因其公允价值变动对利润的影响数;然后,填列《以公允价值计量资产纳税调整表》(附表七)、《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附表三),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 (四)投资收益的审核

投资收益,是指企业以各种方式对外投资所取得的收益。从投资区域看,包括境内投资收益和境外投资收益;从投资方式看,包括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债权性投资收益;从投资收益的实现期间看,包括持有收益和处置收益;从投资资产的类别看,包括交易性金融性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实现的投资收益。

■在年度申报时,不论哪一种投资收益,都要填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增加或减少利润额。对会计核算与税法规定有差异的项目,需要通过填列附表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

■在投资收益中,国债利息收入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即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但对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不予免税。 这里,主要介绍长期股权投资的审核要点及方法。 1.成本法下投资收益的审核

成本法,是指投资按成本计价的方法。 成本法的适用范围包括:

(1)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即对子公司的投资(一般表现为: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50%以上的表决权资本,或者直接拥有表决权资本在50%或以下,但具有实质控制权);

(2)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

■企业采用成本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成本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价。以后追加或收回投资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除取得投资时实际支付的价款或对价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外,投资企业应当按照享有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投资收益,不再划分是否属于投资前和投资后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

■在税务处理上,企业以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以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因持有长期股权投资而取得的股息性所得,其实现时间为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分回的利润或股息,免征所得税。

处置长期股权投资取得的收益,应当全额计算纳税;发生的处置损失,可在税前一次性扣除,不再结转扣除。

■结论:企业采用成本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的,在投资成本、投资收益的确认与计量方面,税法与会计准则基本上没有差异。所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只需对免税收益、减值准备作相应的纳税调整,其他项目不需作纳税调整。 2.权益法下投资收益的审核

权益法,是指投资以初始投资成本计量后,在投资持有期间,根据投资企业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变动,对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的方法。

权益法适用范围包括:一是对合营企业投资;二是对联营企业投资。 (1)初始投资成本调整的审核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按照税法规定,投资资产的计税基础按照取得投资时的实际货币支出,或者非货币资产的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确定。所以,当投资资产的计税基础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不得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也不能作为收益处理。 ■审核时,可以根据投资协议、“长期股权投资”、“营业外收入”等账户审查核实。

【例2-5】甲公司于2010年2月份取得乙公司40%的股权,支付价款8 000万元。取得投资时,乙公司净资产公允价值为22 500万元,甲公司按持股比例40%计算确定的、应享有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为9 000万元(22 500×40%)。 甲公司的会计处理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 90 000 000

贷:银行存款 80 000 000 营业外收入 10 000 000

■分析:该公司上述业务的会计处理是正确的。在税务处理上,该公司应当作如下处理: ①按税法确认的该项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为8 000万元,需要企业做备查登记。

②取得该项投资时确认的营业外收入1 000万元,税法不予认可。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应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 000万元。 ■填列2010年度纳税申报表时,按下列办法填列:

第一,根据“营业外收入”账户,将其填入《收入明细表》(附表一);

第二,将其填入《长期股权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附表十一)第5列“权益法核算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产生的收益”栏目;

第三,填列《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附表三)第6行第4列“调减金额”1 000万元。 (2)持有收益的审核

■企业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的,在持有收益的处理上,会计准则与税法存在较大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①持有收益实现时间不同

会计上,一般是在得知被投资企业净利润信息时确认投资收益,并坚持一贯性原则。

税法规定的投资收益实现时间是被投资单位作出利润分配之日,具体地说,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国税函[2010]79号文件)。

②持有收益计量不同

■会计上,根据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或经调整的净利润和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份额,确认投资收益。

在会计核算上,投资企业根据确认的投资收益,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投资企业按持股比例计算应分得的部分,相应冲减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借记“应收股利”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

—损益调整”科目;收到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股票股利,不进行账务处理,而在备查簿中登记。

■税法上确认的投资收益,一般是指实际分配的股息、红利,包括股票股利。 ③投资亏损处理办法不同

■会计准则规定,被投资企业发生亏损的,投资企业按持股比例计算应分担的部分,冲减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并确认投资损失。在会计处理上,按照以下顺序处理:

第一,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借记“投资收益”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科目。

第二,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不足以冲减的,以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账面价值为限继续确认投资损失,冲减长期应收项目等账面价值,借记“投资收益”科目,贷记“长期应收款”科目。

第三,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企业仍承担额外义务的,按预计承担的义务确认预计负债,计入当期投资损失,借记“投资收益”科目,贷记“预计负债”科目。

当被投资单位以后期间实现盈利时,企业在扣除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后,按与上述相反的顺序处理:按顺序分别借记“预计负债”、“其他应收款”、“长期股权投资”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另外,在持股比例不变的情况下,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企业按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份额,借记或贷记“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变动”科目,贷记或借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处置该项股权投资时,借记或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

■按照税法规定,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方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确认投资损失。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④存在税收优惠待遇

企业实现的投资收益,会计上全额计入利润总额。按照税法规定,除了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外,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审核时,重点审核“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投资收益”、“应收股利”等账户及相关凭证,核实持有收益金额。

【例2-6】甲公司持有乙公司(合营企业)和丙公司(联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2010年,“投资收益”账户贷方记载:按乙、丙公司实现的净利润计算确认的投资收益共计600万元;“应收股利”账户借方记载,按乙、丙公司分派的现金股利计算的应收股利共计500万元。 该公司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应当如何处理?

■分析:会计上确认的投资收益600万元;税收上确认的投资收益500万元,且为免税收益。甲公司在办理2010年度所得税申报时,应在会计利润基础上,调减应纳税所得额600万元。 填列2010年度纳税申报表时,按下列办法填列:

第一,填列《长期股权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附表十一),按被投资单位分别填列:第7列“会计投资收益”600万元,第8列“税收确认的股息红利”中的“免税收入”500万元,第10列“会计与税收的差异”100万元。

第二,填列《税收优惠明细表》(附表五)第3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500万元。

第三,填列《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附表三)第7行“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的投资损益”中“调减金额”100万元;填列第15行“免税收入”中“调减金额”500万元。这样,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附表三)中填列的调减金额共计600万元。

【例2-7】A公司持有B公司40%的股权,能够对B公司施加重大影响。A公司在取得该投资时,B公司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相等,双方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

期间也相同。2010年,因产品市场条件发生变化,B公司亏损400万元,A公司确认的投资损失为160万元(400×40%)。A公司账务处理如下: 借:投资收益 1 600 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1 600 000 在税务处理上,A公司应当如何处理?

■分析:B公司发生的年度亏损,只能由B公司按规定结转弥补。A公司不得冲减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也不得确认投资损失。对于会计上确认的投资损失,在计算纳税所得额时,应作纳税调增处理,即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60万元。 (3)长期股权投资减值的审核

按照会计准则规定,资产负债表日,长期股权投资发生减值的,按减记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科目。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应同时结转已计提的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对长期股权投资计提的减值准备,不得在税前扣除。 (4)处置长期股权投资的审核

■按照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出售长期股权投资时,出售所得价款与处置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计入当期损益。

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账面余额,贷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按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贷记“应收股利”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还应同时结转减值准备。对原记入“资本公积”的相关金额,借记或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

■按照税法规定,企业转让投资资产所取得的收入,计入收入总额;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6号规定,从2010年1月1日起,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股权)投资所发生的损失,在经确认的损失发生年度,作为企业损失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本规定发布以前,企业发生的尚未处理的股权投资损失,按照本规定,准予在2010年度一次性扣除。

■审核时,应当关注税法与会计准则的差异及纳税调整问题。 ①审核因投资成本不同而形成的处置收益差异

审核时,可以通过“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收益”等账户及相关凭证,结合《长期股权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附表十一)、《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附表三),核实其转让所得的申报数是否正确。

【例2-8】甲公司于2010年8月份将持有的乙公司股权全部出售,所得价款9 500万元;出售时,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为9 000万元。

该公司取得投资时,向乙公司支付价款8 000万元;按照当时乙公司净资产公允价值和甲公司的持股比例(40%)计算确定的、应享有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为9 000万元,会计上将其作为投资成本入账,两者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并在当年作了相应的纳税调整。 公司出售该项投资时,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95 000 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 90 000 000 投资收益 5 000 000

■分析:甲公司上述业务的会计处理是正确的。但未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少计应纳税所得额。

按税法确认的股权投资转让所得:9 500-8 000=1 500(万元)

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应在会计利润基础上,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 000万元。 ②审核企业收回股权投资产生的所得或损失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规定,企业清算时,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

审核时,应当审核“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收益”等账户及相关凭证,核实股息所得和转让所得。

【例2-9】甲企业于2010年9月份收回对乙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取得价款1 160万元。收回该项投资时,“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账面余额1 000万元,“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账户借方余额150万元。该企业当年向乙企业投资时,初始投资成本1 000万元,大于应享有的乙企业所有者权益的份额。 企业收回该项投资时,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11 600 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10 000 000 ——损益调整 1 500 000

投资收益——投资转让收益 100 000

■分析:甲企业上述业务的会计处理是正确的。在税务处理上,应当在纳税申报表上反映免税的股息性所得。

该项业务:股息性所得150万元,免纳企业所得税;投资转让所得10万元(1 160-150-1000),全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③审核企业转让股权投资产生的所得或损失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审核时,首先,查阅股权转让协议,把握转让价款及其结算办法、协议生效时间,以及股权变更手续的办理情况;然后,审核“长期股权投资”和“投资收益”等账户及相关凭证,核实其转让所得申报数和调整数是否正确。

【例2-10】甲企业于2010年9月份将其持有的A公司的股权转让给B公司,取得价款1 200万元。转让该项投资时,“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账面余额1 000万元,“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账户借方余额150万元。该企业当年向A公司投资时,初始投资成本1 000万元,大于应享有的A公司所有者权益的份额。 企业转让该项投资时,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12 000 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10 000 000 ——损益调整 1 500 000

投资收益——投资转让收益 500 000

■分析:甲企业上述业务的会计处理是正确的。在税务处理上,应确认股权投资转让所得:1200-1000=200(万元)

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应在会计利润基础上,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50万元。 (五)营业成本的审核

会计上的营业成本,包括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成本。其中:

主营业务成本,包括销售货物成本、提供劳务成本、让渡资产使用权成本、建造合同成本,分别与主营业务收入中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建造合同收入相配比。

其他业务成本,包括材料销售成本、代购代销费用、包装物出租成本、其他等,分别与其他业务收入中材料销售收入、代购代销收入、包装物出租收入、其他等相配比。

■审核时,可以根据“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账户及相关凭证,进行审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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