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的纳税风险控制--纳税审核、账务调整(7)

2019-03-09 18:17

的符合规定情形的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由总机构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对于采取缩短折旧年限的固定资产,足额计提折旧后继续使用而未进行处置(包括报废等情形)超过12个月的,今后对其更新替代、改造改建后形成的功能相同或者类似的固定资产,不得再采取缩短折旧年限的方法。 (5)折旧年限的差异分析

会计准则要求企业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按照使用寿命分期计算折旧。

税法对每类固定资产都规定了最低折旧年限,这是确定计税折旧时不得突破的折旧年限的底线。

◎房屋、建筑物,为20年;

◎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电子设备,为3年。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

■如果会计上所确定的折旧年限短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在年度申报时,就需要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

(5)预计净残值的差异分析

税法借鉴了会计准则,没有硬性规定固定资产净残值比例,赋予企业相应的自主权:由企业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但税法规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会计准则也有“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的规定,但要求企业至少于每年年终对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进行复核,如果净残值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就要对预计净残值进行调整。同时,对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和折旧方法也要求如此。

■如果企业在年终复核后,对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作了调整的,以后期间会计折旧额与计税折旧额之间必然存在差异,需要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

■值得注意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中规定:新税法实施前已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企业已按原税法规定预计净残值并计提的折旧,不作调整;新税法实施后,对此类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可以重新确定其残值,并就其尚未计提折旧的余额,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减去已经计提折旧的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方法计算折旧;新税法实施后,固定资产原确定的折旧年限不违背新税法规定原则的,也可以继续执行。 (6)减值准备的差异分析

会计准则规定,固定资产可以计提减值准备,但不得转回。

税法规定,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审核时,如果发现企业对固定资产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①当年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是否按规定调增了应纳税所得额;

②对固定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后,会影响以后期间会计折旧额,由此而形成的与计税折旧额之间的差异,是否在相应年度按规定进行了纳税调整。

③在处置固定资产时,对因计提减值准备而形成的处置收益的差异,是否在处置年度按规定进行了纳税调整。

(7)固定资产折旧的审核办法

审核固定资产折旧,应当在同一审核过程中,综合考虑税法与会计准则在折旧基数、折旧范围、折旧方法、折旧年限,以及预计净残值的差异及纳税调整问题。

审核时,可以按照以下办法进行核实:

①通过“固定资产”明细账及相关凭证(主要是发票)、“固定资产卡片”、备查登记簿,核实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同时,核实固定资产使用情况,比如:未使用的机器、机械、设备、工具等有多少?非经营活动使用固定资产有哪些?必要时,进行实地察看。

②通过“累计折旧”账户及其对应的“制造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其他业务成本”、“研发支出”等账户、“固定资产折旧计算表”,核实会计折旧额和计税折旧额。 审核时,重点关注以下问题:

第一,折旧基数,包括会计折旧基数和计税折旧基数。

第二,折旧范围,包括会计折旧范围和计税折旧范围,核实会计上已经计提的、税法规定不准予税前扣除的折旧费用。

第三,折旧方法。对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固定资产,应当查阅企业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相关资料,核实其与备案材料中记载的固定资产是否相同。对于没有备案而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在税收上不予认可,也就是说,在税收上仍需按照直线法计提折旧。

第四,折旧年限。逐项核实每类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看其是否短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对短于税法规定最低折旧年限的,在计算计税折旧额时,按照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计算。

第五,预计净残值。主要核实在新税法实施后确定的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是否有变动情况,以及变动的幅度。预计净残值发生变动的,税法不予认可,在计算计税折旧额时,仍按原先确定的预计净残值计算。

第六,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对于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在计算计税折旧额时,仍按计提减值准备前的基数计算。

③计算会计折旧额与计税折旧额及其差异。年度申报时,将其填入《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明细表》(附表九)、《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附表三),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

一般情况是:对会计折旧额大于计税折旧额的差额,应当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对会计折旧额小于计税折旧额的差额,应当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6.无形资产摊销的审核

审核时,应当关注税法与会计准则的差异及其纳税调整问题。 (1)初始计量与计税基础的差异分析

在无形资产的初始计量方面,税法与会计准则基本相同。但是,对超过正常信用条件购入的无形资产的初始计量,税法与会计准则存在差异。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购买无形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无形资产入账价值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予以资本化。除此之外,在信用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

◎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外购的无形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实务中,对无形资产入账价值与无形资产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企业无需进行调整,只需做备查登记。但是,对于两者的差异所引起的以下方面的差异,需要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 ①在摊销期间,会计上按无形资产入账价值计提摊销,税收上按无形资产计税基础计算摊销,会计摊销额与计税摊销额的差额,需要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

②在信用期间,会计上对未确认融资费用,按实际利率法计算摊销的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税法不予认可,应当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③处置无形资产时,因无形资产入账价值与计税基础存在差异、会计摊销额与计税摊销额存在差异,必然导致无形资产摊余成本存在差异,由此导致了处置收益存在差异,需要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

(2)摊销范围的差异分析

会计准则将无形资产区分为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对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在使用寿命内摊销;对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摊销,而于期末进行减值测试,确认减值损失。

税法没有将无形资产区分为这两类,只是规定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另外,税法规定,自创商誉(会计上不确认为无形资产)和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不得摊销。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清算时,准予扣除。

■如果企业对无形资产计提减值准备,或者有计入损益的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摊销额,应当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3)摊销期限、摊销方法的差异分析

税法对无形资产的最低摊销年限作了明确限定: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作为投资或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按照规定或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会计准则没有对每项无形资产规定具体的摊销期限,而是由企业根据无形资产的法定寿命和经济寿命合理确定其使用寿命,按照确定的使用寿命摊销,直到不再作为无形资产确认时为止。

税法规定无形资产采取直线法摊销,而会计准则要求企业根据无形资产的消耗方式确定摊销方法,无法可靠确定消耗方式的,采用直线法摊销。

■如果企业会计上确定的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短于税法规定的摊销年限,或者企业采用其他方法对无形资产计提摊销的,应当对会计摊销额与计税摊销额之间的差异,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 【例2-16】2010年1月5日,甲公司购进一项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支付价款及相关税费共计120万元;双方签订的转让合同中没有规定该项非专利技术的使用年限,该公司综合各种因素,确定其使用寿命为6年。2010年会计摊销额为20万元(120÷6)。

■分析:根据税法规定,转让合同中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2010年计税摊销额为12万元(120÷10),所以,该公司在计算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时,应在会计利润基础上,调增应纳税所得额8万元(20-12)。 (4)减值准备的差异分析

会计准则规定,在会计期末,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发生减值的,应当确认资产减值损失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确认减值损失后,减值资产的摊销费用应在未来期间作相应调整。 根据税法规定,企业计提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持有无形资产期间,发生资产减值,不得调整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审核时,如果发现企业对无形资产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①当年计提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是否按规定调增了应纳税所得额;

②对无形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后,会影响以后期间会计摊销额,由此而形成的与计税摊销额之间的差异,是否在相应年度按规定进行了纳税调整。

③在处置无形资产时,对因计提减值准备而形成的处置收益的差异,是否在处置年度按规定进行了纳税调整。

(5)无形资产摊销的审核办法

审核时,可以按照以下办法进行核实:

①通过“无形资产”明细账及其相关凭证、备查登记簿,核实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和使用情况。

②通过“累计摊销”账户及其对应的“制造费用”、“管理费用”、“其他业务成本”、“研发支出”等账户、“无形资产摊销计算表”,核实会计摊销额和计税摊销额。 ■审核时,重点关注以下问题:

第一,摊销基数,包括会计摊销基数和计税摊销基数。

第二,摊销范围,包括会计摊销范围和计税摊销范围,核实会计上已经计提的、税法规定不准予税前扣除的摊销费用。

第三,摊销方法。对企业没有采用直线法而采取其他摊销方法的,在计算计税摊销时,按照直线法计算。

第四,摊销期限。核实每项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看其是否符合税法规定。对短于税法规定最低摊销年限的,在计算计税摊销额时,按照税法规定的最低摊销年限计算。

第五,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对于计提减值准备的无形资产,在计算计税摊销额时,仍按计提减值准备前的基数计算。

③计算会计摊销额额与计税摊销额及其差异。年度申报时,将其填入《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明细表》(附表九)、《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附表三),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

一般情况是:对会计摊销额大于计税摊销额的差额,应当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对会计摊销额小于计税摊销额的差额,应当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7.长期待摊费用及摊销的审核

审核时,可以通过“长期待摊费用”账户、“长期待摊费用分摊计算表”,以及“其他业务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账户,审查核实长期待摊费用的归集、分摊是否正确,有无将属于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的情况。 ■审核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对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2)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对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3)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 ①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 ②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不同时符合以上两个条件的修理支出,不属于大修理支出,而属于中小修理或者日常修理支出,可以在发生时,在税前直接扣除。

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4)其他长期待摊费用支出

其他长期待摊费用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值得注意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规定,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 8.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的审核

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不得在税前扣除其折旧额或摊销额。

审核时,首先,了解企业有无从收入总额中减除的不征税收入;若有,再查询其使用去向和金额,核实直接计入或间接计入成本费用的金额。年度申报时,将其计入成本费用的金额,填入《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附表三),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9.审核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

企业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审核时,首先查核企业成本、费用、损失中有无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若有,再进一步核实其实际发生额。年度申报时,将其填入《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附表三),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九)抵减应纳税所得额(优惠)的审核

审核时,首先,查阅减免税备案或报批等各项资料,了解企业享受减免税待遇的基本情况;其次,根据相关账户资料,核实企业应当抵减应纳税所得额的金额。年度申报时,将其填入《税收优惠明细表》(附表五)、《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附表三),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1.免税收入的审核

(1)审核国债利息收入

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审核时,可以通过“投资收益”账户及相关凭证进行核实。年度申报时,将其填入《税收优惠明细表》(附表五)、《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附表三)。

(2)审核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该部分内容已在前面介绍过。审核时,可以通过“投资收益”账户及相关凭证进行核实。年度申报时,将其填入《税收优惠明细表》(附表五)、《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附表三)。 (3)审核其他免税收入

其他免税收入,是指国务院根据授权规定的免税收入。

审核时,可以通过“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等账户及相关凭证进行核实。年度申报时,将其填入《税收优惠明细表》(附表五)、《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附表三)。 ■值得关注的问题: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

企业政策性搬迁和处置收入,是指因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政策性原因,企业需要整体搬迁(包括部分搬迁或部分拆除)或处置相关资产而按规定标准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或处置相关资产而取得的收入,以及通过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

(1)税务处理办法

企业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的5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5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下述规定处理:

①企业根据搬迁规划,异地重建后恢复原有或转换新的生产经营业务,用企业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或对其他固定资产进行改良,或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其搬迁或处置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②企业没有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报告,应将搬迁收入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③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改良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审核时应当关注的问题

①企业搬迁是否属于政策性搬迁,是否有政府搬迁文件或者公告,是否有具体的搬迁计划和搬迁协议。

②企业是否有搬迁后的重建规划,有无重置或改良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报告。

③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的5年内,是否利用搬迁补偿收入或者相关资产处置收入,购置土地使用权、购建新的固定资产,并对原有固定资产进行改良、技术改造,妥善安置职工。

审核时,如果发现本企业不完全符合上述条件,应当采取补正措施,争取享受免税优惠。如果不能采用补正措施的,则不能享受上述免税优惠。 2.减计收入的审核

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内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非国家限制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审核时,可以按照下列办法进行:

首先,查阅备案资料,核实企业所从事的项目是否符合《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范围、条件和技术标准。

其次,企业同时从事其他项目而取得的非资源综合利用收入,是否与资源综合利用收入分开核算;如果没有分开核算,不能享受优惠政策。


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的纳税风险控制--纳税审核、账务调整(7).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 下载失败或者文档不完整,请联系客服人员解决!

下一篇:新人教版二年级下册数学第二单元《表内除法(一)》教材分析及教案

相关阅读
本类排行
× 注册会员免费下载(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马上注册会员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 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