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根据“主营业务收入”等账户及相关凭证,核实符合优惠条件的收入额和优惠金额(收入的10%)。年度申报时,将优惠金额填入《税收优惠明细表》(附表五)、《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附表三)“减计收入”栏目。
另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比例减计收入。 审核时,可以比照上述办法处理。 3.加计扣除的审核
对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额的审核,已在前面介绍过。这里,主要介绍残疾人员工资加计扣除额的审核要点及方法。
按照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就业的,实际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可以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实际支付额的100%加计扣除 审核时,可以按照以下办法进行核实:
首先,查阅劳动用工合同、《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复印件,了解残疾人劳动岗位的安排、工资发放,以及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情况。
其次,根据“应付职工薪酬”账户及相关凭证,核实企业实际发放给残疾人员的工资薪金数额。
最后,确定加计扣除额。年度申报时,将其填入《税收优惠明细表》(附表五)、《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附表三)。 4.减免税项目所得的审核 (1)审核农业免税所得
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①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②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③中药材的种植;
④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⑤牲畜、家禽的饲养; ⑥林产品的采集;
⑦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⑧远洋捕捞。
年度申报时,首先,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出免税所得;然后,将其填入《税收优惠明细表》(附表五)、《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附表三)。 (2)审核农业减税所得
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①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②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年度申报时,首先,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出减税所得,即应纳税所得额的50%;然后,将其填入《税收优惠明细表》(附表五)、《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附表三)。 ■在审核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①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②以“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的企业,可以享受农业企业的减免税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号)
“公司+农户”经营模式,是指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其所有权或产权仍属于公司所有,农户将畜禽养大成为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在这种模式下,公司虽然不直接从事畜禽的养殖,但属于委托农户饲养,并承担诸如市场、管理、采购、销售等经营职责及绝大部分经营管理风险。公司和农户的关系是劳务外包关系。所以,该类公司,可以按照税法规定享受农业企业的减免税优惠政策。
(3)审核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1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上述享受减免税优惠的项目,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的,受让方自受让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优惠。
■审核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①享受税收优惠的投资经营所得,必须是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内规定的条件、技术标准和国家投资管理规定、且于2008年1月1日后经批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
②第1笔生产经营收入,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已建成并投入运营后所取得的第1笔收入。 ③企业同时从事不在目录范围内的项目取得的所得,应与享受优惠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所得分开核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没有分开核算的,不得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④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不得享受上述税收优惠。 ■年度申报时,首先,按照上述规定计算出免征、减征的所得额:免税期间,免征的所得额为享受优惠项目的应纳税所得额;减半征税期间,减征的所得额为享受优惠项目应纳税所得额的50%;然后,将其填入《税收优惠明细表》(附表五)、《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附表三)。
(4)审核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
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1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上述享受减免税优惠的项目,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的,受让方自受让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优惠。
审核时,可以比照上述(3)审核办法进行。 (5)审核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具体执行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的规定执行。 ■审核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①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第一,享受优惠的技术转让主体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 第二,技术转让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
第三,境内技术转让,需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向境外转让技术,需经省级以上商务部门认定;
第四,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②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按以下方法计算:
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
◎技术转让收入,是指当事人履行技术转让合同后获得的价款,不包括销售或者转让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不属于与技术转让项目密不可分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收入,不得计入技术转让收入。
◎技术转让成本,是指转让的无形资产的净值,即该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在资产使用期间按照规定计算的摊销扣除额后的余额。
◎相关税费,是指技术转让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有关税费,包括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合同签订费用、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及其他支出。
③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减免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单独计算技术转让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减免税优惠。
④企业发生技术转让,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
◎企业发生境内技术转让,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时,应当报送以下资料:技术转让合同(副本);省级以上科技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企业向境外转让技术,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时,应当报送以下资料:技术出口合同(副本);省级以上商务部门出具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或技术出口许可证;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年度申报时,对于符合优惠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首先,按照规定计算出免征、减征的部分。比如,某公司技术转让所得600万元。按照税法规定,其中:500万元免征所得税,100万元减半征收所得税;实际上免税所得550万元。然后,将其填入《税收优惠明细表》(附表五)、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附表三)。 (6)审核其他减免税所得
其他减免税所得,是指国务院根据税法授权规定的其他减免税所得。比如:
◎《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规定,在2007年3月16日以前登记设立的企业,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 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以及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1年至第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6年至第10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34号)规定,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执行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年度申报时,首先,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出免征、减征的所得额;然后,将其填入《税收优惠明细表》(附表五)、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附表三)。 (7)审核创业投资企业抵扣所得额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实际执行中,按照《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执行。
■年度申报时,首先,审核企业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条件,是否完成税务备案手续;其次,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确定享受优惠年度可以从应纳税额所得额中抵扣的金额;最后,将其填入《税收优惠明细表》(附表五)、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附表三)。 (十)减免应纳税额(优惠)的审核
■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包括境外所得)+境外应税所得弥补境内亏损-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25%)-减免所得税额-抵免所得税额+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
■减免税额和抵免税额的审核要点及方法。
首先,审核企业减免税备案或报批等各项资料,了解企业享受减免税待遇的基本情况;其次,根据相关账户资料,核实企业应当减免和抵免的税额。 1.减免税额的审核
(1)审核小型微利企业减免税额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非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 000万元;
◎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 000万元。
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
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
企业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审核时,先审核企业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再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出减征的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5%-20%)】。年度申报时,将其填入《税收优惠明细表》(附表五)。
■值得注意的是,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审核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额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审核时,先查阅相关证书、文件,核实企业是否属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符合条件的,再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出减征的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5%-15%)】。年度申报时,将其填入《税收优惠明细表》(附表五)。 (3)审核民族自治地区企业减免税额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但是,对民族自治地方内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得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
■审核时,先查阅政府下发的减免税文件;然后,依据文件计算出减征的所得税额。年度申报时,将其填入《税收优惠明细表》(附表五)。 (4)审核实施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减免税额
《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中规定:在2007年3月16日以前登记设立的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的企业(比如在经济特区设立的外资企业、在经济技术开发区设立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等),2008年按18%税率执行,2009年按20%税率执行,2010年按22%税率执行,2011年按24%税率执行,2012年按25%税率执行;原执行24%税率的企业,2008年起按25%税率执行。根据国务院实施西部大开发有关文件精神,财政部、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联合颁布的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继续执行。
执行《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规定的过渡优惠政策及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的企业,在定期减免税的减半期内,可以按照企业适用税率计算
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其他各类情形的定期减免税,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25%的法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
■审核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①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处于《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过渡期的,该居民企业可以选择依照过渡期适用税率并减半征税至期满,或者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
■例如:某外资企业于2006年12月份设立,2007、2008年免税;2009、2010、2011年减半征税;2008年以前适用15%的税率;由于该企业被认为高新技术企业,按照新税法规定,也适用15%的税率。
该企业在2009、2010、2010年三年减半征税期间适用的优惠政策,可作如下选择:
第一,2009年,可以选择适用20%的税率并减半纳税,也可以选择适用15%的税率但不享受减半优惠。
◎选择适用20%的税率并减半纳税的,在纳税调整时,首先,调减应纳税所得额50%,填列在《税收优惠明细表》(附表五)和《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附表三)中;然后,将减免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5%-20%)】填列在《税收优惠明细表》(附表五)中。
◎选择适用15%的税率但不享受减半优惠的,将减免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5%-15%)】直接填列在《税收优惠明细表》(附表五)中。
第二,2010年,可以选择适用22%的税率并减半纳税,也可以选择适用15%的税率但不享受减半优惠。
◎选择适用22%的税率并减半纳税的,在纳税调整时,首先,调减应纳税所得额50%,填列在《税收优惠明细表》(附表五)和《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附表三)中;然后,将减免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5%-22%)】填列在《税收优惠明细表》(附表五)中。
◎选择适用15%的税率但不享受减半优惠的,将减免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5%-15%)】直接填列在《税收优惠明细表》(附表五)中。
第三,2011年,可以选择适用24%的税率并减半纳税,也可以选择适用15%的税率但不享受减半优惠。
◎选择适用24%的税率并减半纳税的,在纳税调整时,首先,调减应纳税所得额50%,填列在《税收优惠明细表》(附表五)和《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附表三)中;然后,将减免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5%-24%)】填列在《税收优惠明细表》(附表五)中。
◎选择适用15%的税率但不享受减半优惠的,将减免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5%-15%)】直接填列在《税收优惠明细表》(附表五)中。 2012年减半征税期满,直接适用15%的税率。
②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符合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该居民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也可以选择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税,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
■例如:某软件生产企业于2008年2月份设立,设立当年获利,2008、2009年免征所得税,2010、2011、2012年减半征税;该企业我国境内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15%。
该企业2008、2009年处于免税年度,不缴纳所得税。 2010、2011、2012年,处于减半征税期,可作如下选择: 第一种选择:执行25%的税率并减半纳税。
纳税调整时,调减应纳税所得额50%,填列《税收优惠明细表》(附表五)和《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附表三)中。
第二种选择:直接适用15%的税率,不享受减半优惠。
纳税调整时,将减免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5%-15%)】直接填列在《税收优惠明细表》(附表五)中。
2.抵免所得税额的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