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是指让渡无形资产使用权(如商标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版权、专营权等)而取得的使用费收入,以及以租赁业务为基本业务的出租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在“主营业务收入”中核算的租金收入。 ①会计准则关于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的确定办法
会计准则规定,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第一,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第二,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②税法关于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的确定办法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中规定,企业出租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如果租赁合同中规定的租赁期限跨年度,并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出租人可以根据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对已确认的一次性租金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③税法与会计准则的差异分析
税法与会计准则的差异在于:税法不考虑价款能否收回。只要到了合同约定的收付款日期,不论款项是否收到,也不论款项能否收到,都要确认为当期收入计算纳税(跨年度的一次性租金除外)。
■审核时,首先查阅合同,根据合同约定的收付款时间,确定计税收入额。对于会计核算与税法规定有差异的项目,应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 (4)审核建造合同收入
建造合同收入,是指企业建造房屋、道路、桥梁、水坝等建筑物,以及船舶、飞机、大型机械设备等的主营业务收入。
在建造合同收入确认上,税法与会计准则有差异的,比照提供劳务收入的处理办法办理。 2.其他业务收入的审核
■根据业务性质,其他业务收入分为以下几种:
材料销售收入,是指销售材料、下脚料、废料、废旧物资等取得的收入。
代购代销手续费收入,是指从事代购代销、受托代销商品取得的手续费收入。但是专业从事代理业务的企业收取的手续费收入,不属于“其他业务收入”,而属于“主营业务收入”。 包装物出租收入,是指企业出租、出借包装物取得的租金收入和逾期未退包装物没收的押金收入。
其他收入,是指除上述以外的在“其他业务收入”账户核算的收入。比如,一般企业的固定资产出租收入等,但不包括已在主营业务收入中反映的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
■审核时,可以比照主营业务收入的审核办法,审查核实其他业务收入。对于会计核算与税法规定有差异的项目,应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 3.视同销售收入的审核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和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和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1)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2)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3)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4)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5)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6)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1)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2)用于交际应酬;
(3)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4)用于股息分配; (5)用于对外捐赠;
(6)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结论:除企业将资产转移到境外的以外,凡资产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的,就属于内部处置资产,不作视同销售处理;凡资产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就应当确认销售收入和销售成本。
●收入确定办法: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按照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审核时,应当关注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而按照税法规定应作为销售处理而确认的计税收入,即视同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而应当确认的收入。 (1)审核非货币性交易视同销售收入 审核时,应当注意以下两种情况:
①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发生的非货币资产交换业务,会计上不确认收入。但是,按照税法规定应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审核时,可以根据“库存商品”、“原材料”等账户及相关凭证,确定视同销售收入和视同销售成本,并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
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计量基础有两种: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
第一,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并且换出资产和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情况下,会计上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基础,此时,税法与会计准则无差异,换出资产(存货)的收入已体现在“主营业务收入”或者“其他业务收入”中,一般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第二,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或者换出资产和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情况下,会计上采用账面价值计量基础,会计上不确认收入,但是,按照税法规定仍需确认收入。
审核时,可以根据“库存商品”、“原材料”等账户及相关凭证,确定视同销售收入和视同销售成本,并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
(2)审核货物、财产、劳务视同销售收入 审核时,应当注意以下两种情况:
①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会计上不确认收入,但按照税法规定应作视同销售处理,确认销售收入。
审核时,可以根据“库存商品”、“原材料”等账户及相关凭证,确定视同销售收入和视同销售成本,并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
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发生上述业务,其会计处理办法与税务处理办法基本相同,其收入大都体现在“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中,所以,一般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值得注意的是,企业将外购货物捐赠、赞助、个人消费、业务招待等,虽然货物的所有权发生转移,但没有增加企业的所有者权益,所以,在会计处理上,不作销售处理。但是,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应当作视同销售处理,按其购入时的价格确定视同销售收入和视同销售成本。
(二)营业外收入的审核
营业外收入,是指企业在“营业外收入”科目核算的、与其生产经营没有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
■审核时,可以根据“营业外收入”账户资料进行审核分析。对于会计核算与税法规定有差异的项目金额,应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 1.固定资产盘盈的审核
审核时,应当注意以下两种情况:
(1)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在资产清查中发生的固定资产盘盈数额,在会计上通过“营业外收入”账户核算。审核时,可以根据“固定资产盘存报告单”、“固定资产”、“营业外收入”账户等审查核实。
(2)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发生的固定资产盘盈,会计上视为以前年度会计差错,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审核时,可以根据“固定资产盘存报告单”、“固定资产”、“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等账户审查核实。同时,审核《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附表三),看其是否作了纳税调整。 2.处置固定资产净收益的审核
企业处置固定资产取得的净收益,在会计上通过“营业外收入”账户核算。审核时,可以根据“固定资产清理”、“营业外收入”等账户及相关凭证审查核实。对于会计核算与税法规定有差异的项目,应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 3.非货币性资产交易收益的审核 审核时,应当注意以下两种情况:
(1)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且换出资产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营业外收入”账户只记载实现的与收到补价相对应的收益额,并非全部净收益。所以,在审核时,先查阅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协议、“固定资产清理”、“营业外收入”等账户及相关凭证,尤其是开出的发票,核实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净收益;然后,审核《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附表三),看其是否按规定作了相应的纳税调整。
(2)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发生具有商业实质且换出资产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其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非货币性资产交易收益,记入“营业外收入”账户。所以,在审核时,先查阅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协议、“固定资产清理”、“营业外收入”等账户及相关凭证,尤其是开出的发票,核实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净收益;然后,审核《收入明细表》(附表一),看其申报数额是否正确。 4.出售无形资产收益的审核
企业因处置无形资产而取得的净收益,在会计上通过“营业外收入”账户核算。审核时,可以通过“营业外收入”账户,查阅无形资产转让协议、开出的发票,以及无形资产账面价值等资料,核实其出售无形资产实现的净收益;然后,对照审核《收入明细表》(附表一),看其申报数额是否正确。
【例2-2】某企业拥有一项非专利技术,账面余额120万元。会计上确定的使用寿命为6年,按税法确定的摊销年限为10年。2010年1月,该企业将该项非专利技术出售给A公司,价款30万元。截至出售日,该项非专利技术已使用5年,累计摊销100万元,5年间,会计摊销额与计税摊销额的差额已作了相应的纳税调整。 该企业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300 000 累计摊销 1 000 000
贷:无形资产 1 200 000 营业外收入——处置非流动资产利得 100 000 ■在税务处理上,应当作如下处理:
按税法确认的转让收益:30-(120-120÷10×5)=-30(万元)
因会计上已将处置收益10万元计入利润总额,所以,在计算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时,应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调减应纳税所得额40万元,填列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附表三)中。
5.罚款收入的审核
企业在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取得的各种罚款收入(违约金收入),在会计上通过“营业外收入”账户核算。审核时,可以通过“营业外收入”账户、相关合同或协议、开出的违约金单据(发票)等,核实其取得的罚款收入金额;然后,填列《收入明细表》(附表一)。 6.债务重组收益的审核
(1)纳税审核的一般程序或方法
①查阅债务重组合同或协议,了解债务重组方式、债务金额和用于偿债的资产种类、品名、数量、公允价值等,以及债务重组合同或协议的生效时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发生债务重组,在债务重组合同或协议生效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②分别债务重组方式,按照税收规定确认债务重组收益,填列《收入明细表》(附表一)或《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附表三)。 (2)分别两种情况进行审核调整
①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实现的债务重组收益,在会计上通过“营业外收入”账户核算。审核时,可以通过“营业外收入”账户及相关资料,核实债务重组收益。
【例2-3】甲企业欠乙企业购货款700 000元。因甲企业财务发生困难,短期内不能支付货款。经协商,双方于2010年11月20日签订债务重组协议。协议规定,甲企业以自制产品偿还债务,该产品实际成本440 000元,售价(不含增值税)550 000元;余款不再偿还。该协议于2010年12月5日生效。甲企业于协议生效日,将产品移送给乙企业,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列明的价款、税款别为550 000元、93 500元。 甲企业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付账款——乙企业 70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5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93 500 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 56 5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440 000 贷:库存商品 440 000
■分析:甲企业上述业务的会计处理是正确的。从税收角度看,确认销售收入550 000元,销售成本440 000元,债务重组所得56 500元[700 000-550 000×(1+17%)],与会计处理相同,所以,在年度所得税申报时,可以按照会计账面数申报,不需要作纳税调整。
②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会计上不确认债务重组所得。审核时,应当根据债务重组方式,按照税收规定确认债务重组收益,填列《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附表三)。
【例2-4】沿用【例2-3】资料。假如甲企业(债务人)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其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付账款——乙企业 700 000
贷:库存商品 44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93 500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166 500
■在税务处理上,视同销售收入550 000元,视同销售成本440 000元,债务重组所得56 500元[700 000-550 000×(1+17%)],与会计处理结果不同,需要作相应的纳税调整。 在年度申报时,首先,将视同销售收入550 000元、视同销售成本440 000元,分别填入《收入明细表》(附表一)、《成本费用明细表》(附表二);同时,将二者分别填入《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附表三),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然后,将债务重组所得56 500元,直接填入《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附表三),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7.政府补助收入的审核
政府补助收入,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的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
在会计核算上,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通过“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账户或“递延收益”账户核算。
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通过“补贴收入”账户核算。
年度申报时,可以根据上述账户资料,填列《收入明细表》(附表一)、《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附表三)。
■审核时,应当关注以下问题: (1)政府补助收入的实现时间
■会计准则将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分别规定计入损益的时间:
①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在取得时不确认当期损益而确认为递延收益,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损益;
②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在取得时也不确认为当期收益而确认为递延收益,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损益;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计入当期损益。
■税法考虑到企业的实际支付能力,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种应税补贴收入,包括税收返还款,应当在实际收到款项时确认收入实现。
■年度申报时,首先,复核政府补助收入金额,包括会计上已计入“递延收益”但按税法规定应计入收入总额的部分;然后,填列《收入明细表》(附表一)、《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附表三)。
(2)免税或不征税的政府补助收入
会计上确认的计入损益的政府补助,增加了企业的利润总额。但是,按照税法规定,有些政府补助是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所以,在计算纳税时,需要作相应的纳税调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规定,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比如: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凡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①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
②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③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企业将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当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6年的收入总额;重新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年度申报时,对于免税或不征税的政府补助收入,首先,填列《收入明细表》(附表一);其次,将免税收入填入《税收优惠明细表》(附表五);最后,将免税收入、不征税收入填入《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附表三)第15行“免税收入”、第14行“不征税收入”栏目,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8.捐赠收入的审核
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按其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 ■审核时,应当分别以下情况办理:
(1)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接受捐赠资产时,借记“固定资产”、“原材料”、“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年度申报时,可以根据“营业外收入”账户资料,填列《收入明细表》(附表三)。 审核时,应当注意以下两种情况:
第一,有些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资产没有入账。对此,税务机关可以结合财产清查资料进行查核。必要时,可以实地察看,查清账外物资的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