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款金额会降低或希望采用递减还款的借款人。在贷款方个贷程序具备的前提下,借款人可根据自己的经济状况和还款意愿自主选择还贷方式。)
4.3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借款人自贷款实际发放的次月起开始还款。 贷款的实际还款期次自贷款实际发放的次月起,计算至合同约定的贷款到期日止,按月还本付息的金额按照贷款的实际还款期次计算,不因贷款的实际发放日提前或延后而变更合同约定的贷款到期日。
4.4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贷款实际发放后次月的首期还款,需还清贷款发放当月和次月应还利息。首期还款的利息按照贷款实际发放日至次月首期还款日之间的贷款实际占用天数计算,贷款实际占用天数超过一个月的,超过部分的利息在首期还本付息金额中加收。贷款实际占用天数不满一个月的,不足部分的贷款利息在首期还本付息金额中扣减。
4.5贷款发放后,贷款人应书面通知借款人,告知首期还款日期以及当年度各项还款的还本付息金额。
4.6借款人应于本合同约定的每一还本付息日零点前,将还本付息款足额存入开立在贷款人处的东方卡存款账户中,账号为,卡号为 。借款人在此授权贷款人可从该存款账户中主动扣收到期应还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
4.7借款人如在贷款期内要求变更还款账户,须提前向贷款提出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并重新签订委托扣款协议、约定新的还款账户启用日期后方可实施。 4.8借款人授权贷款人扣款的存款账户若为可透支账户,当账户中存款余额不足以归还当期贷款本息时,借款人授权贷款人可以在允许透支金额内以透支方式扣收到期应还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由此发生的透支利息由借款人承担。 4.9借款人应按期偿还贷款本息,若发生贷款逾期,则该期还本付息的逾期罚金,应在归还逾期贷款本息时一并缴付。
4.10贷款人因利率调整因素而对每期应付本息款额所做的调整,应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借款人,借款人须无条件履行缴付义务。
4.11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应提前三十天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贷款人同意方可办理。款取得贷款人同意的,借款人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期限还本付息。 4.12对提前归还贷款本金,按照合同约定贷款期限的适用利率、上期还本付息日至实际还款日之间的贷款实际占用天数计收利息,不计退已计收的贷款利息。
4.13借款人部分提前归还贷款,应在本合同正常履行满一年以后。部分提前归还借款,每一年度不得超过二次,每次还款的金额不得少于上月应还贷款本息额的六倍。
4.14借款人如提前部分或全部归还贷款本金的,借款人应按照提前归还贷款本金的 %支付违约金。 第五条 债权担保
5.1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由借款人以本合同项下借款所购买的个人住房向贷款人提供抵押担保。
抵押担保的债权还包括借款人为归还贷款而开立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东方卡(信用卡)存款账户的信用透支额及透支利息。
担保期限自抵押登记办妥之日起,至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全部清偿完毕、东方卡持卡人将透支额度调零或以其他方式为东方卡透支提供担保并且被发卡行接受为止。
5.2本合同抵押权的效力除及于抵押物本身,还及于其从物、从权利、物上代位权、附着物及孳息。
5.3在抵押存续期内,如借款人(抵押人)死亡,本合同项下抵押物上的抵押权继续有效,抵押人的继承人就此无权抗辩。
5.4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全部到期应付而未付的贷款本金及利息、违约金和由于还款造成的东方卡信用透支本息、以及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包括可能发生的诉讼费、拍卖费用、变卖费、通知抵押人费用以及其他的合理费用)。 借款人所欠债务的有效凭证以贷款人按业务操作规定出具的会计凭证为准。 5.6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贷款人或抵押物等变更情况时,合同有关各方应签订变更或补充协议,并办理有关手续。
5.7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及其他应付款项后,贷款人应将保险单正本等资料退还借款人,并由借贷双方向房地产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抵押关系终止。
5.8抵押物共有人完全同意本合同项下抵押物用于抵押,当借款人发生违约行为而导致处分抵押物时,愿意接受司法机关的强制执行措施,并以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偿还贷款本息、罚息及相关费用。 抵押共有人 (签字) (盖章) 第六条 阶段性保证
6.1保证人为本合同项下借款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限从贷款实际发放之日起至该住房竣工交付借款人,并且将《房地产权证》交贷款人核对无误,和将《房地产其他权利证明》交贷款人执管之日止。
6.2保证人保证担保责任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全部到期应付而未付的贷款本金及利息、违约金和由于还款造成的东方卡信用透支本息、以及实际债权的合理费用。当借款人发生违约时,保证人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6.3保证期间,贷款人有权对保证人的资金和财产状况进行监督,有权要求保证人如实提供其财务报表等资料。 第七条 保险和抵押登记
7.1本合同签订后,借款人必须在经贷款人认可的保险公司办理以贷款人为第一受益人的抵押住房保险手续。保险期限不短于本合同约定的贷款期限。 7.2抵押存续期间,保险单正本交由贷款人保管。
7.3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贷款人不得修改或变更保单的任何条款或对保单作任何改变,不得终止或取消该等保险,或任凭及允许该等保险被撤销、取消、终止或过期失效。
7.4若贷款人未及时对抵押物办理保险或未积极维持该等保险的,贷款人有权对抵押物进行投保和/或维持该等保险,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借款人负担。虽有本款规定,但贷款人并无代贷款人投保及维持保险的任何义务。
7.5已保险抵押物发生保险事故的,贷款人有权从保险赔偿金中优先提前收回抵押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
7.6本合同签订以后,借贷双方应向房地产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登记的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7.7抵押登记手续办妥,《房地产其他权利证明》必须交由贷款人执管,《房地产权证》交由贷款人核查无误后退还借款人保管。 第八条 约定事项
借款人和贷款人进一步约定如下:
8.1抵押期间抵押物由借款人占管,占管期间借款应当保持抵押物的安全、完好。
8.2贷款人有权在抵押期间对抵押物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借款人应予以积极配合。
8.3贷款期间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将抵押物出售、交换、赠与、出租、转让、抵偿债务或以其他方式处置,也不得将抵押物改建、拆除或以其他方式改变抵押物使用性质。
8.4如借款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停止其行为、恢复抵押物价值,或者提供价值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经贷款人认可的担保。
8.5如非借款人的过错造成抵押物灭失、毁损或价值减少,借款人立即通知贷款人,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贷款人对因此所获得的赔偿金、补偿金及其他收益享有物上代位权。
8.6借款人与第三人就抵押物发生任何纠纷时,保证在十天内书面通知贷款人。
8.7其他约定事项: 第九条 违约事件
下列任一事件,均构成借款人的违约:
9.1借款人未按本合同规定的贷款用途使用贷款。
9.2借款人款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 9.3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资料。
9.4借款人拒绝或阻碍贷款人监督检查贷款使用情况、抵押物状况的。 9.5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将抵押物出售、交换、赠与、出租、转让、抵
偿债务或以其他方式处置,以及将抵押物改建、拆除或以其他方式改变抵押物使用性质。
9.6抵押物的全部或部分灭失、毁损、没收、征用、依法扣押、查封、强制收购或执行,或价值减少且未及时补救,抵押物已经或将要不再具有担保能力的。 9.7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内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其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本合同的。 9.8发生其他违反本合同条款的行为。 第十条 违约处理
当本合同第九条所列违约事件之一项或数项出现时,贷款人可酌情采取下列一种或数种措施进行处理:
10.1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罚息。
10.2宣布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立即部分或全部提前到期,主动从借款人开立的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各营业机构的全部存款账户中划收,并通过各种形式向借款人追索。
10.3要求借款人另行提供经贷款人认可的保证、抵押、质押或其他担保。 10.4借款人连续三个月或在本合同期内累计十个月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贷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处分抵押物,清偿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 10.5法定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在上述情况下,借款人同意无条件放弃抗辩权,并补偿因其违约对贷款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十一条 补充条款条款(适用组合贷款)
11.1借款人因同时申请住房商业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将所购住房同时抵押给贷款人和上海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贷款人与上海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为同一顺位的共同抵押人。在合同履行中借款人发生本合同所列违约事件导致贷款人处置抵押物,或发生借款人未按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条款履行,导致上海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依法处置抵押物情况的,贷款人均有权提前收回全部住房商业性贷款本息,或依法处置抵押物。
11.2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在支付有关税款和实现债权所需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财产保全、司法执行、评估、拍卖等费用)后,贷款人和上海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分别按照住房商业性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本息余额受偿,剩余部分归借款人所有。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不足清偿的,贷款人和上海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先行按照住房商业性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余额的比例受偿,不足部分继续向借款人追索。 第十二条 其他条款
12.1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合同。合同变更,须经借款人、贷款人、保证人三方协商一致,并依法签订变更协议。若合同变更涉及公积金贷款借款合同的,还需经上海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同意。
12.2本合同各方在本合同填写的地址为各方同意的通讯地址,任何书面通知只要发往以上地址,均视为已送达,通讯地址如有变动,应于十日内通知签约各方。
12.3借款人同意将本合同项下的借款行为所涉及的个人信用信息及时提供给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上海市人民政府授权的个人信用联合征信机构。 12.4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享有与主合同同等法律效力。 12.5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任何有关本借款合同的争议,均受贷款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12.6本合同有关贷款担保条款自借款人签字及贷款人加盖公章且贷款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按第七条规定办妥保险和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其他条款自借款人签字及贷款人加盖公章且贷款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至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全部清偿、办妥抵押登记注销手续后终止。
12.7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副本数份备用。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附件为:
借款人(抵押人) (签字/盖章)
贷款人(抵押权人) 保证人(开发商/售房单位) (公章) (公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 (签字或盖章) 签署日: 年 月 日 签署地点:
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个人住房组合贷款适用)
敬请注意
为了维护您的合法权益,请在签署本合同之前,仔细阅读以下注意事项: 1. 您已经具有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及其担保的法律常识 2. 您已经阅读本合同的所有条款,并知悉其含义
3. 您确认提交给贷款银行和上海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的有关证件及资料是真实、合法和有效的。
4. 您已经确认自己有权签署本合同,并且知道签署本合同后所享受的权利与应承担的义务。
5. 您已经确知提供任何与签署本合同有关的虚假文件和资料,不履行本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