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步教你买好二手房(8)

2019-03-10 17:36

同约定的义务,均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 您将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自愿签订本合同,并依约履行本合同。 7. 请您仔细核对本合同第八章内容(若需要您填写,请用钢笔填写),并用钢笔签上您的名字。

8. 如果您对本合同还有不明白之处,您可以向受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的上海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或贷款银行咨询,也可直接向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咨询。如仍有不明白本合同条款,请暂缓签署本合同。 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 立约人:

甲方(即借款人) 见本合同第四十七条 乙方(即贷款银行) 见本合同第四十七条 丙方(即保证人之一) 见本合同第四十七条

丁方(即保证人之二、售房人) 见本合同第四十七条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借款 第三章 还款 第四章 借款担保 第五章 反担保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七章 其他事项 第八章 特别签订条款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签订本合同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上海市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管理办法》、《上海市房地产抵押办法》和《上海市个人住房担保组合贷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甲、乙、丙、丁四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本合同的适用范围

本合同适用于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中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个人住房组合贷款是指个人为支付购房所需费用而同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和住房商业性贷款的两种贷款之总称。 第三条 本合同主要内容

本合同包括借款、还款、借款担保、反担保、违约责任等内容。

甲方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乙方受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具体办理甲方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和偿还事宜。丙方受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审核或

复核甲方的贷款申请,为甲方借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担保,并以甲方所购住房作为反担保。甲方向丁方购买的是预售商品房的,由丁方承担阶段性保证责任。 友情提示:根据第三条,阿宝弄清楚了自己在贷款中所处的法律地位,也就是说——

(阿宝是借款人,银行是受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代为发放贷款,公积金管理中心是贷款人)

第四条 与本合同对应构成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的住房商业性借款合同,由甲方和乙方另行签订。有关的共同抵押权事宜见本合同第五十六条。 第二章 借款 第五条 借款金额 见本合同第四十八条 第六条 借款期限 见本合同第四十九条 第七条 贷款利率

本合同签订时的贷款利率见本合同第五十条。

借款期限在一年(含一年)以内的,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利率时,本合同的贷款利率不调整。

借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借款当年执行本合同确定的贷款利率,以后各个年度的贷款利率采取“一年一定”的办法,即: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确定下一年度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并由乙方根据调整后的贷款利率,重新计算贷款利率调整后的甲方月还还款额。利率的执行期限为下一年度的一月一日至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八条 借款用途

甲方借款用于购买住房。所购住房见本合同第五十一条。 第九条 首期付款资金

甲方购房首期付款比例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该首期付款包括支付给丁方的定金、预付款等。 第十条 借款资金的划拨

乙方按照甲方的委托,将借款资金以甲方购房款的名义,用转账方式,划入丁方在本市商业银行开立的售房款账户。对于二手房,受甲方委托划入其指定的收款账户。划款账户具体内容见本合同第五十五条。 第三章 还款 第十一条 还款方式

借款期限在一年(含一年)以内的,实行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

借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甲方从乙方放款的次月起开始还款。每一个月为一个还款期。甲方可在以下两种还款方式中选择一种还款方式,在本合同履行期限内不作变动。

1、等额本还款法,即借款期内每月以相等的还款额偿还贷款本息,每月还款额的计算公式为:

月还款额=贷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还款月数/(1+月利率)还款月数-1

2、等额本金还款法,即在本合同期内每月归还本金不变,每月偿付利息是变动的。每月还款额的计算公式为:

月还款额=贷款本金/还款月数 +(本金-已归还本金累计额) *月利率

(友情提示

两种方式的区别: 1、每月还款额不同。等额本息还贷方式每月按相同金额还贷款本息,月还款中利息逐月递减,本金逐月递增;等额本金还贷方式还款金额递减,月还款中本金保持相同金额,利息逐月递减。贷款金额、年限相同情况下,等额本息还贷方式的月还款额约等于等额本金还贷方式贷款期限接近一半时的月还款额。

2、贷款利息不同。虽然等额本息还贷方式和等额本金还贷方式执行相同的贷款利率,都是每月按剩余贷款本金计息,每月还款的金额除还当月利息外剩余部分还贷款本金,但由于一种是等额还款,另一种是递减还款,所以两者的计息不同。除贷款首月利息相同外,其余月份利息都不同,贷款总利息也不同。 3、借款人可选择的最短贷款期限不同。贷款金额确定以后,可选择的最短贷款期限由借款人每月可用于还款的金额确定。每月可用于还款的金额相同的情况下,等额本金还贷方式下的最短贷款期限要长于等额本息还贷方式下的最短贷款期限。

4、适用的对象不同。一般而言,等额本息还款方式适用于绝大多数可还款金额比较稳的借款人,等额本金还贷方式适用于预期未来(贷款期限内)可还款金额会降低或希望采用递减还款的借款人。在贷款方个贷程序具备的前提下,借款人可根据自己的经济状况和还款意愿自主选择还贷方式。)

甲方的选择见本合同第五十二条 第十二条 还款金额

1、甲方选择等额还款法的,当年每月应还贷款本息见本合同第五十三条。 2、甲方选择等额本金还款法的,当年每月应还贷款本金见本合同第五十三条。

还款计息按与本 合同对应构成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的住房商业性贷款的还款计息方式执行。

第十三条 委托转账还款

甲方委托乙方以自动转账方式还本付息。甲方应在贷款资金发放的次月起,在乙方确定的月还款日前,将应偿还的贷款本息足额存入还款账户,由乙方代为

扣款。

在借款期内甲方可以变更还款账户,但应提前二十天通知乙方,经与乙方协商一致,重新签订委托协议。变更账户在下一还款期转账还款时起用。 第十四条 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本息

甲方可以根据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储存余额用于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五条 提前还款

甲方需要提前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提前一个月向乙方提出申请,并书面通知丙方。乙方同意甲方提前还款的,不计收提前还款手续,也不退还按原借款期限确定的利率在每月还款中已收取的利息。

甲方提前清偿全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在履行提前还贷当月的还款债务的同时,按照提前还贷当月末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金余额,向乙方一次性结清债务。 甲方部分提前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在本合同正常履行一年以后,且提前偿还的金额不得少于上月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额的六倍。同时,甲方应与乙方商定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还款期限,贷款利率按甲方已履行的还款期限加上商定的剩余还款期限所对应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确定。

甲方未按与本合同对应的住房商业性借款合同履行还款义务,住房商业性借款合同的抵押权人需处分抵押物的,甲方应当提前清偿全部住房公积金贷款。 .

第四章 贷款担保

第十六条 丙方保证担保的方式和范围

丙方为甲方借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的范围是甲方应偿还乙方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违约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有以下一种情形的,由丙方按本合同约定承担住房公积金贷款保证责任: (一)甲方未按本合同履行还款义务

(二)甲方未按与本合同对应的住房商业性借款合同履行还款义务,住房商业性借款合同的抵押权人需处分抵押物,且甲方未能提前清偿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七条 丙方承担保证责任的时间

甲方未履行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义务达两个月,丙方应在接到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五个工作日内履行还款义务,至甲方转为正常还款状态或丙方实现抵押权时止。

第十八条 担保费

甲方应向丙方支付担保费。担保费按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计收。本合同有效期内,遇担保收费标准调整,本合同的担保费不作调整。 第十九条 丁方的保证责任

丁方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从贷款资金划入丁方售房款账户之日起,至本合同第五十一条所列住房经房地产登记机构出具

〈房地产权证〉和相应〈房地产其他权利证明〉之日止。

丁方保证责任的范围内,甲方应偿还给乙方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违约金和实现债权所需的费用。

在丁方保证责任期间内,丙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第五章 反担保

第二十条 反担保的方式和范围

甲方将本合同第五十一条所列的住房抵押给丙方,作为丙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反担保,抵押担保的范围与丙方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相同。 第二十一条 抵押物的相关情况

抵押物不存在已经设定租赁关系的状况。

已经设定租赁关系的,甲方必须解除租赁关系。在办妥抵押登记后,可以重新确立租赁关系,但甲方应将该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告知承租人。 第二十二条 抵押物共有人

抵押物共有人(即抵押人)同意将该抵押物作抵押,见本合同第五十四条。 第二十三条 抵押物的占有和保管

抵押期间,抵押物由甲方占有并负责保管,甲方负有维修、保养的责任,并愿接受丙方合理的检查。

抵押物发生毁损的,甲方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并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和丙方。抵押物毁损后,不能或者不足以承担反担保责任的,甲方应经乙方和丙方认可,重新提供抵押物或者增加抵押物,以弥补原抵押物价值的损耗部分。

第二十四条 抵押物的转让

抵押期间,甲方出售、交换、赠与抵押物或者通过以抵押物抵债、作价出资等方式转移所有权的,应当事先以书面形式通知丙方和抵押住房的拟受让方。未以书面形式通知丙方和拟受让方的,转让行为无效。 发生以上转让行为的,甲方应提前清偿本合同项下债务。 第二十五条 抵押物的拆迁

抵押物被列入拆迁范围的,甲方应书面通知乙方和丙方,并就债权和抵押权的处理事项进行协商。

以交换产权作为补偿的,以交换产权所得房屋重新设定抵押权。实行作价补偿的,提前清偿本合同项下的债务。 第二十六条 生活特困违约金减免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因失业而发生活特困,或者因癌症放疗、肾衰竭血透费用支出而发生生活特困,难以履行还款义务的,可以向丙方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部门证明,经丙方查证属实后,减免住房公积金贷款违约金。 丙方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核查,作出是否给予违约金减免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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