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 理 规 划
计划,并负责本专业监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3. 4. 5. 6. 7.
组织、指导、检查和监督本专业监理员的工作,当人员需要调整时,向总监提出建议。
审查承包单位提交的涉及本专业的计划、方案、申请、变更,并向总监提出报告。负责本专业分项工程和隐蔽工程验收。
定期或不定期地向总监提交本专业监理工作实施情况报告,对重大问题及时向总监汇报和请示。根据本专业监理工作做好监理日记。 负责本专业监理资料的收集、汇总及整理、参与编写监理月报。 深入现场掌握工程质量、进度、施工管理、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情况,认真做好现场监理工作记录。 8.
检查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的原始凭证、检验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及其质量情况,有必要时并对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进行平行检验,合格时予以签认。负责本专业的工程计量工作,审核工程计量的数据和原始凭证。 9. (四)
参加有关会议,及时做好监理小结,定期或不定期向总监理工程师做工作汇报。 监理员的职责和权限 1.
在专业监理工程师地指导下开展现场监理工作,检查承包单位投入工程项目的人力、材料、主要机械设备及其使用、运行状况,并做好检查记录。 2. 3. 4.
复合或从施工现场直接获取工程计量的有关数据并签署原始凭证。 按设计图纸及有关标准,对承包单位的工艺过程或施工工序进行检查和记录,对加工制作及工序施工质量检查结果进行记录。 担任旁站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指出并向专业监理报告;做好监理日记和有关的监理工作记录。
五、 监理工作制度
1. 监理细则编写制度
1) 监理细则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制,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并应结合工程
项目的专业特点,做到详细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2) 监理细则应包括的内容: ① 专业工程的特点; ② 监理工作的流程;
③ 监理工作的控制要点及目标值; ④ 监理工作的方法和措施。
苏 州 公 明 建 设 监 理 有 限 公 司
21 监 理 规 划
2. 3.
技术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技术资料档案整理及归档按公司有关要求执行。 工程设计交底和施工图纸会审制度
开工前,项目监理机构参加由建设单位组织的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
使专业监理工程师、承包单位了解工程特点及设计意图,以及对关键部位、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的质量要求、做法、注意事项,避免图纸中的差错、遗漏。、 4.
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审核制度
开工前,承包单位填报《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并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核,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核批准后,报总监理工程师审批,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后,承包单位方可按此进行施工。 5.
监理工作交底制度
开工前,项目监理机构应对监理规划的内容、监理的工作程序、监理表格的使用、监理资料的整理、文明、安全施工等对承包单位进行必要的交底,并签署必要的文件。 6.
工程开工申请制度
承包单位在各项准备工作已完成,具备开工条件后,向专业监理工程师提填报《工程开工报审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经核实,认为确实具备开工条件后,报总监理工程师审批,签署开工意见。 7.
工程材料、半成品检验制度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审阅进场材料和构件、设备出厂证明、材质证明、试验报告、合格证等。未经监理认可的材料和构件、设备,承包单位不得在工程上使用。 8.
隐蔽工程、检验批及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验收制度 程师认可后,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隐蔽工程验收,重点部位会同有关单位共同检查签认。
2) 检验批及分项工程施工完毕后,承包单位先自检合格,并将验收资料报
专业监理工程师认可后,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负责人验收;检验批及分项工程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签认。
3) 分部工程验收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承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质量负
责人进行验收,其中地基与基础、主体工程并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承包单位技术、质量负责人、质监站等有关方面参加,组织验收的条件如下,分部工程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
苏 州 公 明 建 设 监 理 有 限 公 司
22 1) 隐蔽工程隐蔽以前,承包单位先自检合格,并将验收资料报专业监理工
监 理 规 划
① 分部工程达到验收条件
② 承包单位自评合格,并达到合格标准 ③ 资料齐全,各方签署完备
4) 单位工程竣工初验由总建立工程师组织,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设
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承包单位技术、质量负责人参加,竣工初验的验收条件如下,单位工程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 ① 单位工程达到验收条件
② 承包单位自评合格,并达到合格标准 ③ 各项验收资料齐全,各方签署完备 9.
工程变更复核签审制度
建设单位或承包单位提出工程变更,应提交总监理工程师,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审查同意后,由建设单位交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变更文件。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变更单。
10.
质量事故处理制度
对于质量事故,总监理工程师应责令承包单位报送质量事故调查报告和经有关单位认可的处理方案,项目监理机构应对质量事故的处理过程和处理结果进行跟踪和检查。
11.
见证取样送检制度
所有原材料、试块、试件的取样、检测均由承包单位的取样员操作,并经监理机构的见证员监督,取样完毕后,进行封样,并送至检测中心。混凝土试块的留置除标准养护试块外,还需留置一定数量的同条件养护试块,以作工程混凝土强度实体检测评定。
12.
旁站监理制度:对于本工程中的关键工序、关键工作、对下道工序有重大影响的等工作,现场监理部将对其进行旁站监理,具体安排如下: 1) 主要旁站监理的部位:
① 基础工程:土方回填、基础混凝土浇筑 ② 主体工程:梁柱接点钢筋隐蔽、混凝土浇筑 2) 旁站监理的检查内容:
① 承包单位质检人员到岗、特种施工人员持证上岗以及施工机械、建筑材料准备情况
② 旁站部位的施工执行施工方案以及强制性标准情况;进场建筑材料及设备、建筑构配件、商品混凝土的质量检验报告,现场见证取样 ③ 旁站监理记录由旁站监理人员及承包单位现场质检人员共同签字,对于需要旁
站监理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施工,凡没有实施旁站监理的或者没有旁站记录
苏 州 公 明 建 设 监 理 有 限 公 司
23 监 理 规 划
的,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在相应文件上签字
3) 旁站监理人员的职责:
① 检查承包单位现场质检人员到岗、特殊工种人员持证上岗以及施工机械、建筑材料准备情况
② 在现场跟班监督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执行施工方案以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③ 检查进场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的质量检验报告等,并可在现场监督承包单位进行检验或者委托具有资格的第三方进行复验
④ 做好旁站监理记录和监理日志,保存旁站监理记录原始资料 13.
砼、砂浆试块管理制度
所有试块的取样、制作均由监理机构见证员见证,取样完毕后,进行封样,并送至检测中心;
根据规范要求,监理机构及承包单位就同条件养护试块制作的部位及数量共同确定,并形成书面文件,监理机构及承包单位应共同记录天气温度,以确定同条件养护试块的等效龄期,达到等效龄期的试块,送至检测中心。
14.
工程款支付签审制度
承包单位根据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批的合格工程量,填报《工程款支付申请表》,由专业监理工程师认真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总监理工程师签认,签署《工程款支付证书》,报建设单位。
15.
工程索赔签审制度
承包单位申报《工程费用索赔报审表》,项目监理机构根据施工合同的约定,与建设单位协商后,签署监理意见。
严格合同管理,控制设计变更和现场临时签证,防止索赔现象发生,加强审核。
16.
施工计划管理制度:
承包单位依据合同,编制施工总进度计划及月进度计划,并将施工进度计划报监理机构;根据承包单位报送的施工进度计划,监理机构针对实际施工情况,制定必要的措施,并督促承包单位实施。
17.
监理会议制度
监理会议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召开,会议内容为各方履约情况,协调解决工程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会议纪要由监理人员整理,发放有关各方,有关各方签收。监理例会的每周召开一次。
18.
监理工作报告制度
苏 州 公 明 建 设 监 理 有 限 公 司
24 监 理 规 划
1) 监理月报: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每月末编制监理月报,内
容包括工程质量、进度、投资以及监理工作情况等,报告期为当月26日到下个月25日,编制完后报建设单位;
2)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基础、主体验收完成后,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制阶段
监理评估报告,竣工预验收完成后,监理机构编制竣工质量评估报告,对工程质量进行客观、准确的评价,编制完后,报建设、质监站。
第三章 质量控制监理方案
一、 质量控制目标
控制在施工合同约定工程质量目标为准,合理运用质量控制手段,达到或超过施工中标质量目标,且不低于合格标准。 二、质量控制人员及其职责
1、 质量控制人员:由总监负责总体质量控制工作,其他人员由总监统一指
定。
2、 质量控制人员职责:
a) 确立工程质量控制目标体系,编制工程监理质量控制计划及单位工
程监理质量控制计划。
b) 根据工程质量报告制度及质量信息沟通网络及时审查施工单位提交
的施工质量验收文件和进行实地检查,并签认合格的工程; c) 根据工序质量验收制度和施工过程中的检查及时检查施工单位的实
际施工情况;
d) 及时纠正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施工质量实施方面的偏差,使其在合理
的状态下施工;
e) 根据图纸审查、工程变更和设计变更管理制度,及时准确的控制由于工程变更引起的质量问题。 f) 作好相关的质量记录。
g)作好其它总监交办的质量控制工作。
三、质量控制主要工作内容
(一) 质量控制主要内容:分为事前、事中及事后控制。详见监理工作内容。 (二) 质量控制点设置:
根据本工程监理招标文件内容以及结合我公司曾经监理的类似工程的结构及建筑做法特点和监理经验,对于本工程监理过程中,将按以下原则设置质量控制点。
苏 州 公 明 建 设 监 理 有 限 公 司
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