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销售人员培训全集(3)

2019-03-11 14:41

格的专业拆迁承办单位负责拆迁,并需要与承办单位签订《委托拆迁协议书》,报拆迁主管部门备案。e、被拆迁人应按拆迁协议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搬迁,搬迁结束后,拆迁人应出具其拆迁房屋使用人姓名、单位名称、房屋产权性质、地点、面积等内容的搬迁验收单。f、对完成搬迁的房屋组织拆迁。

②拆迁补偿。《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了房屋拆迁补偿范围、形式、

标准。补偿范围是被拆除的房屋及其附属物,但拆除违章建筑、超过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迁补偿主要采取产权调换、作价补偿、产权调换与作价补偿相结合的办法。非住宅房屋补偿标准:a、产权调换的补偿标准,按照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偿还面积与原面积相等时,按重置价格结算不同结构房屋的结构差价。例如房屋每平方米造价为300元、钢结构的房屋每平方米500元,则两者之间的结构差价为每平方米200元。重置价格结算结构差价,即以被拆除房屋的重置价格与偿还房屋的造成价之间的差额作为结算标准,由一方向另一方支价格结构差价。偿还面积超过原面积时,超过部分按商品房价格结算。偿还面积不足原面积的,不足部分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度结算,由拆迁人以货币形式向被拆迁人支付。b、作价补偿标准,按照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度计算,由房地产管理部门或专门的评机构进行评估确认。例如,一幢砖混结构住宅,经评估确认的重置价格为每平方米500元,评估确认房屋有六成新,则该房屋的补偿标准为每平方米500×60%=300元。由于住宅房屋的产权调换比非住宅房屋的产权调换复杂得多,《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法》没有作全国统一的规定,而由各地结合实际情况,参照非住宅拆迁补偿办法处理。

③拆迁安置。拆迁条例还规定了拆迁人对应当安置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给

予解决安置用房及提供安置费用的安置办法。a、所谓应当安置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包括公民和法人两种。公民指在规定的拆迁范围内具有正式户口的公民,法人指在拆迁范围内具有营业执照或者下式办公地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b、安置用房可以一次解决,也可先行临时过渡,缓期解决。安置地点一种是原地安置、另一种是异地安置。当被拆除房屋的使用人从区位好的地段被安置到区位差的地段时,拆迁人应该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或增加一定的安置面积。c、非住宅拆除安置面积。原则上?拆一还一?。住宅安置可按人口安置、使用面积安置。拆迁条例授权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据本地情况确定。d、拆迁安置补助费包括搬家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

④违反条例及规定的法律责任。这是指违反《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

《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的行为引起的必须承担的带有强制性的法律后果。a、违反拆迁条例的7种行为: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拆迁,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内容进行拆迁,擅自委托拆迁,擅自提高或降低补偿、安置标准的,无正当理由超过拆迁期限的,无正当理由擅自延长过渡期限的,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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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空退出周转房的。凡发生以上行为的,由拆迁所在地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对违法人进行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方法有四种:警告、责令停止拆迁、责令限期退还周转房和罚款。b、违反规定的5种行为:无证承担委托拆迁,未经核准自行拆迁的,伪造、涂改、转让《房屋拆迁资格证书》,擅自或者变相转让拆迁任务,未经批准跨城市承担委托拆迁,可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停止拆迁、吊销证书、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等处罚。

二、建设工程管理有关法律法规

项目工程建设是房地产开发中心环节,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

综合质量水平,不仅直接关系到企业经济效益的实现,也是政府、社会各界人士广泛关注的热点问题。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国家陆续出台了《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监理试行规定》、《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等法规,规范开发商、施工企业的各种经济行为,明确各自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1、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规定

房地产建设工程招投标是指开发商作为建筑工程的发包者,采用一定的招

标投标方式,使投标竞争者分别提出有利条件,而由招标人选择其中最优者(承包者),并与之订立建筑工程合同的一种法律制度。1992年12月,国家建设部制定颁布了《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包括招标发包、投标承包和政府管理等几方面内容作了详细规定。

2、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管理规定

通过招投标活动,房地产开发企业确定了承包对象,就应该签订承包合同。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是开发企业(发包方)与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承包方),根据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批准的投资计划、计划任务书等文件,以完成建设项目为内容,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协议,其基本要求如下:(1)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一方(承包方)必须是经国家主管部门审查,具有资质条件,并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基本建设专业组织。(2)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标的,应是指某项特定的建设工程,工程规模和质量也是特定的。(3)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具有严格的计划性,凡属计划外擅自扩大规模,所签合同一律无效。(4)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指分包合同)主体之间具有严密的协作性。(5)建设工程承包合同要接受专业银行的监督,由中国建设银行代表国家监督权。

建设工程合同属经济合同的一种,一经签定,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或

一方违约,按经济合同法相关条款给予处罚。为加强管理,全国范围内推行由建设部会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它是由《建设工程合同条件》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两部分组成,基本适用于各类公用建筑、民用住宅、工业厂房、交通设施及线路管道的施工和设备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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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设监理法规

建设监理是指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它是指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对工

程建设全过程或项目实施阶段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活动。建设监理包括监理工程师注册法律制度、监理单位资质管理法律制度以及监理管法律制度,前两种制度规定从业人员及从业单位的基本要求,后者提出了监理的任务、职责等具体要求。其主要内容如下:

1、政府监理

政府监理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业、交通部门对

工程建设实施阶段建设行为实施的监理,以及对社会监理单位的监督管理。其主要内容有:(1)制定并监督实施监理法规及相关建设法规;(2)审批建设监理单位资质;(3)归口管理所辖区域的建设监理工作;(4)对工程建设项目实施直接监理等。

2、社会监理

社会监理是指社会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对工程建设实施阶段建设

行为进行的监理。社会监理单位,可以是专门从事监理业务的工程建设监理公司、工程建设监理事务所,也可以是兼承建设监理业务的工程设计、科学研究、工程建设咨询单位等。

四、建设施工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管理主要包括施工现场管理、工程质量管理、工程项目管理及施

工企业资质管理等。

1、施工企业资质管理

国家建设部于1989年发布了《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和《施工企业资

质管理规定》,将施工企业按资质企业分为等级企业和非等级,等级企业发给《资质等级证书》,非等级企业经资质审查合格发给《资质审查证书》。等级企业资质为分四个等级,其中一、二级企业可以跨省独立承包工程,三级以上企业可以跨省向总包企业分包工程或提供劳务;前三级企业承包的工程可以分包;四级企业承包的工程不得分包,并严禁转包工程。

2、建筑工程项目管理

建筑企业主要通过项目竞标获得施工业务,所以建设项目管理成为建筑施

工管理的主要形式。目前国内大型建筑企业普遍采用了总公司领导下的项目经理部制度。这种制度的特点是:项目经理部采取集体领导,全面承担施工过程的管理,对总公司全面负责,施工管理过程有相应的自主权,以工程项目为中心的富有弹性的组织机构,比较适应建筑市场形势发展需要,是一项值得推广的科学管理制度。

3、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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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是建筑施工管理的核心,建设部于20世纪90年代颁布

了《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条例》和《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规定》等法规。

2000年1月30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279号令的形式颁布了《建设

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该条例对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进行了具体规定,并明确了对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和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2000年4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以部长令的形式发布了《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78号令。该暂行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的主要文件有:(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4)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5)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商品住宅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说明书》。该暂行办法还明确了以下处罚情形:建设单位在规定期限未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量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

五、房地产交易法律法规

房地产交易是指房地产权利人依照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通过转让、

抵押、租赁的方式将所享有的房地产权利部分或全部移交给受让人的行为。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房地产交易作了有关规定:(1)当事人从事房地

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人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2)国家对房地产交易中的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重置价格实行定期确定、定期公布的制度。(3)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4)房地产价格评估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为基准,参照市场价格进行评(5)国家实行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制度。房地产权利人转让房地产,应当向县组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如实申报成交价格,不得瞒报或者作不实的申报。(6)国家对当事人转让、抵押房地产实行权属登记制度。

1、房地产转让

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

产转让给他人的行为。

(1)房地产转让条件

房地产转让条件分为法律允许条件和法律限制条件。

a、法律允许条件主要规定如下:①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条件要求,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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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是已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已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三是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②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条件,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按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③商品房预售的条件,一是预售方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是预售方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是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预售方投入的建设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的竣工交付日期;四是已向县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b、房地产转让的法律限制条件:①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但不符

合以上所述转让房地产条件的;②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③国家或集体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④共有房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⑤房地产权属有争议的;⑥未依法登记领取房地产产权证书的;⑦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其他形式。

(2)房地产转让合同

当事人转让房地产,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转让合同应载明下列主要内

容:①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②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名称和编号,房地产面积;③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④房地产用途;⑤成交价格,支付方式;⑥房地产交付使用时间;⑦违约责任及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等。

2、房地产抵押

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下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

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行为。

(1)抵押范围

可以设定抵押权的房地产有:①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连同房屋占有范

围内的土地使用权;②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③法律规定的其他可以抵押的房地产。

(2)抵押合同

房地产抵押时,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合同应载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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