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政治制度>
导言
比较政治制度是一门主要运用比较研究的方法,对西方国家的政治制度和政府运作机制进行综合分析和研究的课程,研究领域涉及西方国家的宪政体制和国家机构体系,探讨国家元首\\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政党组织和利益集团等政治实体的组成和运作规律,并比较各国相关制度之间的差
学习的意义:1、通过了解世界,借鉴西方国家政治制度的有益东西,推进中国政治的民主化、制度化。政治制度是人类政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学习、借鉴和吸纳西方政治制度的有益成分,对我国政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推进中国政治的民主化、制度化,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
2、人类社会从分散到整体发展的历史必然。 一、政治
在西方,“政治”(P0litics)一词源自于古希腊语中的“城堡或城邦” (P0lis),意谓以城邦为中心的公共领域的生活;古希腊著名哲学家亚里士多德曾提出一个著名的命题:“人是天生的政治动物。”人们常常误解他的意思,以为他指的是人生来就是要搞政治的,其实不然。众所周知,古希腊的“政治”一词从一开始就与人类的伦理目标相关联,从亚里士多德的愿意来看,人类如果仅仅生活在他的私人领域中,便无法追求道德的至善,一个人只有积极地投身于城邦的公共领域活动中,不断与他人交往,才能获得有意义的生活并追求道德的至善。因此,人类的本性是倾向于公共生活的,城邦的公共领域为人类这一“政治动物”提供了伦理化理想生活的广阔舞台。 我国旧民主主义革命的伟大先驱孙中山先生曾经说过:“政,就是众人之事,治,就是管理,管理众人之事,就是政治。”他用浅显易懂的话语深刻点明了政治在当今社会中的重要内涵。只要有人群的存在,就需要过共同的生活,人类社会政治生活的开端,就是出于对共同的社会生活实行有序管理的迫切需求.
尽管对于”政治”一词的内涵还有很多不同的见解,但是,诚如古代伟大思想家孔子和亚里士多德,以及现代伟大的革命先行者孙中山先生对”政治”的理解,政治的目的是鼓励人们弃恶从善,追求理想的生活,建立完美的秩序. 二、政治制度
法国政治学家迪韦尔热给政治制度下的定义是政府机构的总和,是包含有政党制度\\选举方式\\决策模式和压力集团的混合体.美国政治学家阿尔蒙德则认为,政治制度是负责维持社会秩序或改变这种秩序的合法制度.
马克思主义学说认为,所谓政治制度,就是国家的政治体制和国家实施的行为规范。它是指取得政权的统治阶级为实现政治领导和政治统治而制定和实行的治理国家的方针、原则、方式、方法的总称。
三、西方学者研究政治制度的方法
在西方国家中,研究政治制度的大学、研究机构种类繁多,专攻比较政治制度研究的学者也人数众多,并发展出了多种多样的研究模式和研究方法。
在早期,人们的研究重视的是政治原则、政治价值,而不太重视对政治生活进行实证的考察。只是收集有关各国宪法以及政府体制的相关资料并对其进行直观的描述,或者提出主观判断和价值评价。研究侧重于静态。
比较研究的方法
第一讲:议会制国家_英国
二、国家结构
英国有关国家结构制度的规定,散见于许多宪法性法律中,比如说1972年的<地方政府法>,2003年的<大区议会(筹备)法>等.根据这些宪法性法律的规定,英国的国家结构制度属于单一制类型,1997年以后,英国签署和批准了<欧洲议会地方自治章程>,英国的国家结构制度正全面地朝着地方自治制度演变.一个地区就是一个地方自治单位.
英格兰地区,英格兰地区一级现在并未设立自治的立法机关,由英国的中央政府直接治理,现由副首相府来负责英格兰地区地方政府的有关政策.英格兰地区为英国中央政府直辖的局面,今后可能会朝向地方自治变化,因为2003年的<地方政府法>已经允许英格兰地区通过公民投票方式,决定是否建立本地区的议会.
英格兰地区的行政区划分为四个层级:大区,一共有9个,包括大伦敦\\英格兰东北\\约克郡等.目前只有大伦敦设有一级政府,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的议会和市长,实行地方自治。郡,都市郡\\非都市郡\\单一管理区\\大伦敦之下的伦敦市和伦敦自治市。区,城镇。民政区,是英格兰地区最低一级的行政区划。
威尔士地区,行政区划很简单,只有一级,22个单一管理区。1997年威尔士地区进行权力下放的公民投票后,次年,英国议会通过了《威尔士政府法》,成立威尔士议会,开始实行自治。目前还是有限度地行使立法权,如威尔士政府的财务预算仍是英国议会的保留权力。英国议会制定的法律也适用于威尔士。此外,英国内阁保留一名威尔士国务大臣,国务大臣可以参加威尔士议会,只是没有投票权。有权就威尔士地方政府事务制定规章,并监督政策的实施。
苏格兰地区,只有一级,32个统一的管理区。1997年举行全民公投,绝大多数苏格兰人赞成成立拥有税收变更权的苏格兰议会。议会的权力完全来自于英国议会于己于1998年所通过的《苏格兰法》,苏格兰议会超越该法的任何立法均无效。
三、英国议会
英国议会是随英国国家的形成而一道形成的。在中世纪时期,英格兰、苏格兰和爱尔兰三个地区均设有自己的议会。1800年通过联合法,形成联合王国议会,即今之英国议会。英国议会以英格兰议会为基干形成,追溯到央格鲁—撒克逊时期,那时的央格鲁—撒克逊国王通常由一个咨议院(贤人会议)来辅佐,咨议院的成员除了国王的儿子和兄弟外,郡守或各郡的行政长官,以及高级神职人员在其中也拥有席位。对后世产生一定的影响。1258年,在与国王抗争的过程中,贵族们甚至在牛津召开一个名为“议会”的会议,制定了《牛津条例》,确立该议会的常设性质,而且要求国王的高级大臣们必须向它和国王负责。牛津议会主要由贵族组成,后来经过下层的骑士和平民阶层的争取,下层代表也能参加议会,从而形成等级会议。1343年,等级会议分为两院分别开会,神职人员与贵族组成上院,骑士与自治市镇代表组成下院。此为两院制的肇因。
上院议事厅除为上院开会议事之用外,通常还会举行多种正式的典礼,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每个新会期开始时所举行的开幕大典。年会一般是在每年11月份开幕,于次年的10月份结束,会期170天。上院议员在议事厅内议事,一般都是按照“提出动议—正、反方议员先后发言—正、反方其他议员轮流发言—正、反方代表总结—表决”的流程来进行。
职权与功能,一是立法。权限与功能严重削弱的。绝大多数的立法案都是在下院提出来的。其次,上院无权提出税收或岁入的相关法案。对于所有由下院所通过的法案,上院最多可搁置12个月,但不可直接驳回。二是司法。上院作为英国最高上诉法院而存在。对于英国国内的绝大部分案件来说,上院都是最高上诉法院,其判决是终审判决。不过并非所有的上院议员都需要承担司法职能,而是仅由其中一批被称作法律贵族的议员来承担。《2005年宪制改革法》,上院的部分司法权将被
新设的英国最高法院所接管。这一改革生效后,实际上上院的职权与功能就仅限于立法了。上院是否还有存在的必要,这个问题在英国人当中引起热议,成为近年来英国议会改革的一个热点问题。
下院(Lower house),平民院。议员是按地区由选民选举上来的,代表各个选区。一个选区选出一名议员。现有646名议员,下院议员有任期限制,五年之后下院就要被英王宣布解散而重新大选。
参选下院议员的资格条件。年龄满18岁,英国公民身份。任何上院议员不可参选下院议员,不可参加投票。高级司法官员、公务员、军队常规成员、皇室成员不能成为下院议员。平均每名议员每年可获得10-15万英磅的津贴。
职权与功能,一是立法和监督行政部门。如前所述,尽管上院也有立法的职权和功能,但现在已遭到严重地限制和削弱,所以立法就变成了下院的主要职权和功能。
二是监督以内阁为核心的政府行政部门。对内阁进行不信任投票。不信任投票动议通常会使用诸如“本院对女王陛下政府尽失信心”一类明确而不客气的语调。如果对内阁的不信任投票在下院通过,那么以首相为首的内阁就要集体辞职,这就叫倒阁。不过内阁对下院也有反制措施,即首相可以不选择内阁集体辞职,而是提请英王解散下院,提前举行大选。但除非对下院未来的大选抱有比较大的信心,使本党可以再次成为下院的多数党,否则首相也不轻易作出此选择。
英王是由英国宪法所规定的世袭的国家元首,而且名义上还是英国议会的首领、中央政府的行政首脑、法院的首领、联合王国全部武装部队的总司令、英国国教的世俗领袖和英联邦元首。英王个人享有崇高的荣誉和尊严,不得被侵犯,而且还有不纳税、不被起诉等特权。
英国国王是从英格兰国王演变而来的,从最早出现的英格兰国王算起,迄今英国总共经历了12个王朝。《王位继承法》的规定,国王是世袭的,继承者必须是新教徒。男性优于女性和长子继承的原则。如果王位在同一个家族的男性成员中传承时,一般就以该家族的姓氏来命名一个王朝,并沿袭不变。若王位传给女王的后代,由于国王的家族发生了改变,这时就会以新国王的家族姓氏或封地命名一个新王朝。
1688年“光荣革命”确立君主立宪制后,英王的权力受到了重要的限制,并且王权也被分割开来,英王转而主要掌握行政权,立法权交由议会掌握,司法权则由议会和法院共同掌握。18世纪以后,英王的行政权也逐步转移到以首相为首的内阁手中,从此以后,英王便丧失了实际权力,成为统而不治的虚位国家元首。具体来说,在法律上,英王享有任免首相、各部大臣、高级法官和各属地总督,召集、停止和解散议会,批准法律,册封贵族和授予荣誉称号,进行审判,统帅军队,宣战与媾和等广泛权力。但实际上这些权力大都由内阁和议会来行使,英王则只是在内阁的安排下,或者按照宪法惯例,象征性、礼仪性或程序性地行使这些权力。如,英王名义上是英国国教会的最高领袖,但实际上坎特伯里大主教才是国教会的精神领袖。
所以总的来说,尽管表面上英王的法定权力十分广泛,但实际上都是虚置的,当然这也就引起了人们对英王的功能作用的思考和争论。在英国就有一部分人主张废除国王,而将英国改制为共和国,不过绝大多数英国人还是坚持保留国王。的确,在英国废除国王的可能性不大,这不仅跟英国的保守主义政治文化有关系,实际上英国国王也确实具有一些不可替代的政治作用。比如说,英王作为国家元首,是国家统一和团结的象征,更何况任何国家也都需要有人去承担国家元首的功能;其次,尽管英王的活动多是象征性、礼仪性和程序性的,但在现行的英国政治制度下,这些活动正好起着润滑剂的作用,使英国的政治制度得以顺畅运作;最后,在某些特殊的关键性时刻,比如组阁困难或者面临重大决策的情况下,英王也可以通过其显赫的地位和声望而发挥作用,帮助解决一些难题。
五、中央行政部门
主要是掌握行政权的行政机关:
枢密院,是国王设立咨询机构来辅助其行使权力的。枢密院的成员叫做顾问官,一般维持在三百人左右。一旦英王驾崩,则枢密院将在六个月后自动解散,所有成员的会籍亦因此而告终。
职权与功能,1、英王在枢密院的建议下,发出枢密令,以行使其行政权力。枢密令的主要作用是制定简单的政府条规,或作人事任命。但是枢密令一般是由内阁所撰写的,对于英王来说,都只是一种形式的程序化的权力。2、枢密院的成员有权不受英王的干预而制定枢密院令。3、英王在枢密院的建议下发出王家特许状。特许状可赋予市镇以自治的地位。4、英王通过枢密院的司法委员会行使司法职能。枢密院的职权与功能与英王的存在分不开,这就在英国形成了一种政治惯例,就是当英王遵照枢密院的建议行事时,一般会冠以“国王会同枢密院”或“女王会同枢密院”的名义。
内阁,枢密院是英国中央政府行政部门的正式官署,但实际上行政大权早已转入内阁。由于枢密院规模太大,不能经常开会,所以一直以来英王都倚重于枢密院中的一小部分人,主要就是枢密院的外交委员会。英王经常与该委员会的少数亲信大臣聚集一堂,秘密开会,处理内政、外交等事宜。内阁一词源于法文,本意是小房间、密室,曾被用来指英王同亲信大臣们举行秘密会议的议事
内阁由首相及其挑选的最资深的大臣所组成。首相在组建或改换内阁时,需要使用作为英国特权的任命权,名义上所有的内阁大臣,包括首相在内,都是由英王来任免的,首相提供其他内阁大臣的人选。英王任免内阁也只是一个程序。内阁必须获得下院的多数支持,下院的多数党领袖为内阁首相。
内阁定期召开内阁会议,通常是每周四早上。现在的内阁会议更倾向于交流资讯和大致讨论日常的政治问题。实际上,内阁的主要决策是由内阁委员会,或非正式的团体—首相和某个国务大臣来商定,或者其所信任的顾问组成的智囊团。英国首相可以避开内阁的有效讨论而操纵内阁,而内阁又有能力支配议会的议程,这样一来,首相大权在握,象个独裁者,一些人称作“民选的独裁”。
在这些执行部门中,经由政府任命产生并承担政治责任的政务官,外还有在中央行政机关中的事物官,文官。事务官通过考试择优录用,无过错可任职至退休,严守政治中立,不能参加任何党派的活动,所以文官不负责政策的制订,不必承担政治责任,而只负责执行政策。
英国法院掌握司法权,基于司法独立的原则,整个英国范围内的法院都属于同一司法系统,都只服从法律,相互之间仅存在司法管辖权限的分工和层级,而不存在属于中央政府的或属于地方政府的法院之区分。
英格兰和威尔士地区的法院,基本上分为低级法院和高级法院两级。低级法院:治安法院、少年法庭、郡法院,负责普通刑事和民事案件的审理。高级法院:上诉法院、高等法院(重大民事案件)和皇室法庭(重大刑事案件)三大机构组成。
终审机构,设在中央的英国议会上院和枢密院司法委员会。法官共七级:不领薪的治安法官,业余法官;领薪的治安法官,可独立审理简易案件。记录法官,是高级律师兼任的业余法官。巡回法官,高等法院法官,上诉法官,上院中的常任上诉法官。
在英国,担任法官的资格条件十分严格,必须具有法律知识和经验以及判断和分析能力,有良好的决断与交流技巧,富有权威、道德和公正心,能理解普通人和社会,性格温和,有礼貌和尊严,对社会服务具有责任感。此外,除治安法官外,所有法官都只能来自于全国四个法学会的出庭律师,低级法院有至少七年的出庭律师的经历,高级法院至少十年,最高上诉法院至少十五年。
七、政治参与和宪政的保障 选举:
1688年”光荣革命”产生的<.权利法案>确定了英国的君主立宪制度,确立了以议会和选举为标志的代议民主制度。普选基本实现。现在英国的普选范围,除了议会下院的选举外,还有各级地方议会选举,甚至是地方政府行政部门领导人的选举(如大伦敦的市长),以及欧洲议会的选举。所以就选举的层面看,英国人的政治参与是比较充分的。
除选举外,组党和参与政党活动也是英国民众的一项重要政治权利,是英国民众的一个主要的政治参与途径。
在英国最先产生的政党只是议会党,在议会中因政见分歧而产生并且仅在议会中活动的政党。英国政党有近百个,五花八门,只是由于历史的原因,长期形成两党轮流执政的局面。保守党,可以称得上英国历史上最成功的政党,在整个人消费世纪,上台执政的时间占了2/3。工党。由工会组建而成。1868年,各行业工会联合成立全国性的统一组织—职工大会。1900年成立工人代表委员会并由其推选议员候选人,到1906年正式定名为工党。1924年,工党的领袖麦克唐纳组阁,这是工党第一次组阁。此后,工党取代自由党。工党现有约20万名党员。组织结构比较复杂。党员可以是个人党员、工会团体党员、合作社与社会主义者团体党员三种类型。形成议会工党、地方组织的选区工党以及占九成以上党员的工会三大组织力量,其组织结构复杂,权力比较分散。领袖选举,议会党团和地方党部各占30%,工会占40%。经费主要是四大工会的捐助UNISON等。2001年,四大工会就资助了3000万英镑,占其政治资金总额的2/3。
宪政的保障:英国没有一部整合起来的成文宪法,各种政治制度也不是经过通盘的思索和设计而形成的。但是英国还是堪称为近代以来世界上第一个宪政国家,是靠什么来保障的呢?
1、宪政的观念。宪政的观念是建立在承认人人皆具有天赋权利的基础上的。要保障天赋权利,不但需要建立政府,而且也必须限制政府的权力,建立有限政府的观念。
“宪政与宪法是不同的概念…只有宪法得到全社会的普遍尊重、重视和实施,惟有人民的权利和自由得到切实的保障,惟有政府的权力受到实际的制约和监控,惟有全社会在宪法的作用下整体上实现了自由、效率、平等、公正、稳定和发展,才能说到宪政。所以说宪政是宪法实施的结果。宪政是依宪治国所达到的理想状态。”
所以,根据宪政的基本观念,一国的宪政要能得到保障,那么该国的宪法就必须符合宪政的权利本位的观念。英国是很有传统的。“天有上帝,我有权利”。从中世纪以来,英国人就一直为捍卫自身权利不懈努力,最后形成一大批宪法性的文件,将人们的生命、人身、财产、宗教信仰等权利确定下来。尽管没有一部整合的成文宪法,但是其所有的法律性的文件都贯穿着相同的主题,就是要捍卫权利。
其次,要建立有限的政府,让政府保障权利。英国式的分权制衡并不是很规范的,但是在运行过程,同样能够起到限制政府权力。在英国政府中立法和行政部门最为强势。上院主要掌握司法权,但不是全部的司法权,下院主要是立法权,以内阁为首的行政部门掌握行政权,也掌握一部分司法权,还任命法官,甚至还分享一定的立法权。法院只掌握一部分司法权。英王在名义上是国家的主权者,掌握全部权力,但这只是虚有其名而无其实。
社会契约论,所有政府机构的权力,均来自宪法的授予。宪法就是人民所订立的契约,因此所有政府机构的权力,均来自人民的同意和委托(但人民并未将全部权力委托给政府,他们还有自己的保留权力。人民也有权收回所委托的权力)。
2、政治文化的保障作用。英国的宪政运动发端于中世纪,几百年来,从未间断。英国的资产阶级革命是以妥协告终的,大量封建的因素,如王权、教会、贵族等封建保守势力在革命后继续存在。成为英国保守主义滋生的肥沃土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