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程提纲(比较政治制度) 2(7)

2019-03-15 18:03

了享有一些礼仪性和象征性的权力外,其他权力与其他委员会完全相当。第三,国家最高行政权由委员会集体行使,实行集体负责制原则,每个委员虽然分别担任一个部的部长,但无权对本部的重大问题单独做出决定,任何决策须经联邦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第四,在重大立法过程中实行直接民主制的形式,即通过全民公决的方式决定宪法修改问题以及国家的一些重大决策,全民也有权对议会的立法进行最终的认可或否决。

半总统制政府(法、俄罗斯)。指具有总统制的实质,但在形式上保留了议会制,而且总统作为国家元首又掌握着行政大权,内阁的地位较稳固且议会权力相对缩小的一种政府形式。第一,实行二元领导体制,亦称为政府行政的双头制,总统和总理的地位和权力由宪法规定,他们分别是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共同行使行政权,但两者的权力并不平衡。总的说来,总统的权力大于总理,行政大权主要由总统掌握,总统是事实上的行政首脑,其特征是强总统、弱总理。第二,总理一般由议会多数党领袖或多党联盟领袖担任,由总统任命。总理领导政府的工作,负责国防,确保法律的执行,向议会负责。如果议会通过对政府的不信任案,总理必须代表政府向总统提出集体辞呈。第三,总统由全民普选产生,是国家真正的权力中心。他是国家元首兼武装部队的统帅,是国家权力的“保证人和仲裁人”。除判国罪外,总统对其执行职务的行为不负责,总统也不对议会负责,他只对全国选民负责,不受议会的弹劾。总统还有权解散议会或跳过议会直接把法律草案交全民公决通过生效。半总统制政府在实质上是总统制。

西方国家政府职权的扩展与机构改革趋势:

战后,西方国家政府的职权呈现出一个扩大和分化的过程,管理的事务越来越多,不但政治职能没有减少,社会经济事务方面的职能也在不断扩大。

西方国家先后对其行政制度进行了重大的改革,以期适应外部环境和内部条件的发展和变化。各国中央政府机构的数量增长迅速,许多国家设立了公共服务部门和社会福利部门,公共教育、公共卫生和住房与城市发展部门也不断出现。随着政府职权的日益分化,机构设置越来越趋于分工专业化。许多新设置的政府部门都是专门管理某个方面事务的,诸如科学部、能源部、环境部等,它们各自行使某项专业管理方面的职能,分工既专业又明确。同时,随着全球化趋势的加强,各国之间的信息交流越来越频繁,各国政府所面临的共同问题也越来越多,处理的方式也日益呈现出相同的面貌。比如,在20世纪70年代,各国主要对政府和市场的关系问题进行重新定位;在80年代,则普遍关注基层组织运行机制的有效性,提出了“重塑政府”的口号;到了90年代以后,在政府体制改革上不再局限于固定的模式(如分权、私有化等),而是以效率、效能、回应性和责任性为导向和选择准则,探索政府机构的运作和公共事务的管理模式,追求实现“良好治理”的目标。

随着“新公共管理”理念的不断普及,各国政府开始奉行“以人为中心”的行政管理模式,以及非官僚制、民主决策和行政过程的分权,目的是为了更有效地为公众提供所需要的各种公共服务。建构在这种追求公平的新公共管理理念基础上的政府治理范式是一种企业型政府范式,其目标是建立一个“企业型政府”。这种企业型政府是与传统的官僚型政府相对应的,它要求政府部门由一群富有企业精神的公职人员组成,他们能够运用各种创新的策略,使原本僵化的官僚体制恢复活力,使绩效不佳的政府更有效地运作。因此,推进政府行政职能的市场化管理,成为20世纪80年代以后西方各国政府行政体制改革的重大举措。各国中央政府纷纷把原来由政府承担的部分社会职能和经济职能推向社会,推向市场,从而减轻政府负担,缩小政府规模,精简政府人员。此外,各国政府还纷纷缩小政府的行政范围,分散政府的行政行为,这既表现为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分权,又表现为中央政府行政组织内部层级之间的分权。尽管各国在这次改革中取得的成效不一,但这种

治理理念与治理范式的变革代表了政府体制改革的新方向,并在今后相当长的时间里继续发挥重要的影响。

综合起来看,西方国家政府机构改革主要有以下趋向:

1、政府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国家安全方面的传统职权并未弱化。

在冷战结束以后,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纷纷调整了国家安全战略,军费开支不但未明显的减少,反而在原有基础上稳定增加。2001年“9.11事件”发生后,美国更是联合世界各国建立反恐联盟,同时增设了国土安全部,通过阿富汗战争和伊拉克战争大力推行其单边主义政策,大大扩展了政府在政治方面的职权。

2、政府的经济职权运行方式发生了显著的变化

在20世纪80年代以后,西方国家纷纷开始推行国有企业私有化改革,使国有企业在整个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比例大幅度下降。如英国在实行私有化以后,国有企业的产值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由1979年10%下降到目前不足1%,近100万原国有企业的职工转为私有企业的职工。在公共服务领域,各国也相继实行了“合同出租”的改革模式,即通过投标者的竞争和履约行为,将原先垄断的公共产品的生产权和提供权向私营公司、非营利组织等机构转让,完成公共服务领域的“准市场化经营”,从而大大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在其他经济管理领域,政府的职能机构也纷纷进行了角色转换,由经济活动的参与者变为经济活动的监督者和裁判员,与此相应,政府的管理理念也在向企业化方向发展。

3、政府在社会方面的职权不断增强

二战后,各国继续推行大范围的社会保障计划,把越来越多的领域纳入到社会保障体系当中。为弥补政府财力和服务能力的不足,不少国家还通过制定优惠政策,吸引和鼓励私人资本投入到政府包揽的社会保险、退休保障、中小学教育、医疗服务等公共事业领域中。在环境保护和生态平衡等领域,越来越多的国家政府加大了投资力度,增强了对污染源的整治,并为保护地球环境进行了政府间的交往与合作,这一切都意味着政府在社会管理领域中职权的强化。

4、政府对外职权不断扩展

随着全球化趋势的日益加强,各国在政治、经济、外交、贸易和军事领域都开展了全方位的合作,政府日益成为进行国际合作的主体和纽带。由于当今世界国际经济贸易活动已把各国的经济生活紧密联系在一起,各国经济的增长都有赖于世界经济发展的总趋势,因此,西方国家的对外职权已从传统的政治和外交领域扩大到经济贸易领域,且形成了政治外交为经济贸易服务的新格局。

5、政府机关的人力资源结构发生了重大的转变

改变了过去选拔行政人员时只根据个体的考试能力择优录用的方式,而是开始考虑政府部门人力资源综合结构的优化,如既强调对行政机构中改革与创新人才的培养,也强调对普通办事人员的系统培训和选拔。政府部门除了吸收管理人才和法律人才外,还大量吸收心理学、经济学、金融学、生态学和其他科学技术领域的专家。在西方国家还出现“技术官僚阶层”,如政府网络工程师及电脑病毒控制专家等,这些人才的引进,从根本上提高了各国构建电子化政府的能力。因为越来越多国家的政府清醒认识到,只有努力借助信息科技技术不断提高政府的服务效率和治理质量,才能真正有效地应对信息社会的挑战,这也是21世纪科技的发展对政府管理模式和管理理念的重大挑战。

6、电子政府的新范式开始出现

由于现代西方国家正处于新经济时代,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不仅改变着社会和经济,而且也在改变政府自身。因此,加速政府信息化进程,以网络和信息技术为基础构建电子化政府,已成为各国政府再造的战略性措施。电子政府的实质是政府利用信息和通信技术,通过不同的信息服务设施

(如电话、网络和公用计算机站等),对政府机关、企业、社会组织和公民,在其更方便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下,更好地履行其职能,更有效地达成治理目标,更好地为社会和公民提供公共服务。电子政府是以优质服务和知识管理为核心的新型政府,采用网络等手段为公众服务能够更好地提高政府组织的反应能力,提高政府政策制定的质量,提升政府对内对外沟通的效率,也能够保证政府向公民提供更快、更便捷的服务,促使政府决策和执行过程更加透明化和公开化,从而全面提高政府服务的效率。

三、地方政府制度

地方政府是一种机关,以决定和执行国内较小地区的事务。地方政府,在单一制国家,是中央政府的分支机构,在联邦制国家,是成员政府的分支机构。

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关系:通常说来,无论联邦制还是单一制国家,都是中央政府高于并领导着地方政府,但中央政府要把其法律和政策行之于民,就必须且只有通过地方政府才能进行。中央政府只有通过地方政府才能保障其权利,才能对社会经济和教育文化事业实行有效的管理和监督。一方面,中央政府必须从政治、法律、行政、财政及军事上对地方政府实行控制;另一方面,中央政府还应该得到地方政府的支持,因为它所有的资源要靠地方政府来提供,它必须积极发挥地方政府的作用才能完成这一点。如此一来就形成了一对矛盾,各国由于处理这对矛盾的方式不同,所以出现了千差万别的政府体制。法国是着重加强中央对地方的控制。美国侧重于在充分发挥地方作用的前提下协调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依据“人民主权”的原理,中央的权力是地方让予的,中央的权力是列举的。而地方的权力是保留的。

地方政府组织形式的发展趋向:

20世纪80年代以来,英、美、法等国分别进行了地方行政管理制度的改革,合理划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职责权限。在英国,撒切尔夫人上台后,采取强有力的措施控制地方政府的开支,从而开启了英国中央与地方关系中的中央集权化时代。中央政府一是减少地方开支,二是改变地方政府职能,缩小地方公共部门的范围和规模。这些措施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使中央和地方关系出现紧张的态势。在美国,1981年里根总统明确提出“还权于州”的主张,希望把教育、社区发展、交通、社会福利等领域内的43项联邦分类补助计划连同支付这些计划的资金逐步转移给州,但各州和地方政府的态度比较消极,最终没能真正得以贯彻实施。在法国,1982年颁布《关于市镇、省和大区权利和自由法》,法国政府积极改善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充分发挥地方的积极性,使法国在维护单一制国家结构的前提下,逐步向分权管理方向发展。

1、县的管理形式正向市的方向发展。

随着都是化趋势的不断发展,大片的农村地区逐渐被城市所取代,随着城市社区的不断规范和发展,很多西方国家开始取消原先主要在农村地区设置的县级政府,代之以城市政府,并相应地赋予其较大的权限以带动城市经济与社区文化的发展。

2、“市经理制”形式不断推广。

西方国家城市管理主要有三种行政管理体制,市长——议会制、委员制和市经理制。“市经理制”与现代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管理职能的职业化”,必须具备两个基本条件:一是要有相应的行政法规作为保障;二是要有一支庞大的职业经理人的队伍。担任市经理的人要有为公益服务的精神,要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

3、地方政府组织有联合的趋向。

各国随着经济一体化的发展,不断地涌现出大量跨行政区域的社会组织,以达到互利互惠的目的。法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积极鼓励市镇实行联合,组合成较大的联合体,即市镇发展

成“市镇组合”,城市发展成“城市共同体”,省发展成“经济大区”,以实现国民经济发展中规模效应的优势。

四、中外行政制度比较1、制度性质不同中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就决定了中国行政制度具有人民性质。中国的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是人民的公仆。宗旨就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维护全体人民的根本利益和社会主义制度,不断改善和提高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质量,实现共同富裕。

西方国家的资产阶级政权,使其行政制度具有资产阶级性质。西方国家资产阶级的政府是由少数有钱人组成、主要是为少数有钱人即垄断资本家服务的政府,其目的在于维护资本主义制度。以美国为例,富兰克林.罗斯福总统任命117名政府高级官员中,70%是大企业家;艾森豪威尔政府的272名高级官员中,有150人是大垄断资本家,另有122人也都与资本家有密切关系,其内阁成员分别在86家大公司担任董事等职务.

2、依循原则不同中国的行政制度是依据“议行合一制”原则而建立和运作的。它根本不同于西方国家政府所实行的“三权分立制”原则。“议行合一制”是指立法权和行政权属于同一个最高权力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从属于立法机关,仅是立法机关的执行部门的政权形式和政权活动原则。基本特征是:由人民直接或间接选举的代表机关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由人民代表机关产生,各自对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并受其监督。在中国,作为人民的代表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其权力是最高的、统一的,不可分割的。当然,它与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在职能上适当进行分工。全国人大履行立法和监督的职能,国务院担负行政管理的职能,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担负审判和法律监督的职能。议行合一制实质上是“无分权,有分工”。

3、政党制度对行政制度的影响不同中国共产党在国家政权体系中处于领导地位。对政府的领导主要是通过政治领导、思想领导和组织领导等途径来实现的。民主党派对政府的影响主要是通过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等方式来实现的。这与西方主要国家实行两党制或多党制、各党派之间相互攻击,政党间接地、有限地控制政府的情形不同。

4、目标不同中国共产党所建立和领导的人民政府,把实现人类最美好的社会制度作为自己活动的目标取向。夺取政权只是万里长征走完了第一步,朔造人类美好未来的崇高目标远未实现。而西方资产阶级政党所操纵的政府,则以掌握政权为目的。资产阶级政党的全部活动就是为了竞选。除了提出竞选纲领、筹措竞选经费、争夺选民票额以外,它甚至不需要固定的纲领、组织和成员。尽管由于300多年的统治使资产阶级政府体制越精致,管理经验越丰富,但它没有也不可能担当起规划人类美好未来和社会发展崇高目标的历史责任。

第八讲:司法制度比较

司法,是指依法享有司法权的国家机关,依据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处理诉讼纠纷的活动,(1)它是与立法相对应的活动,即执行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的活动(2)是专门的机构从事的适用法律的活动;(3)是司法机关依法解决具体争议和冲突的活动;(3)它是以依法公正裁决纠纷为目的的活动。

一、司法制度及其相关范畴司法权,是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行使,解决各种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发生的各种争议的权力。我国的司法权包括审判权和检察权两部分。中共十五大报告明确指出:“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在西方国家,关于检察权是否属于司法权,不同的国家体例不一。在英美法系国家,检察权仅仅是侦查权和公诉权,检察机关直接设立于司法行政机关,专门担负提起公诉的任务,不属于司法机关。在大陆法系国家,如法国虽然检察机关的机构设在法院,但属于政府派驻机构。检察机关隶属于司

法行政机关,受司法行政机关的领导。一些国家的宪法明确把司法权归属于法院。美国联邦宪法规定:“合众国的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和国会规定和设立的下级法院。”德国联邦基本法规定:“司法权赋予法官,由联邦宪法法院、本基本法规定的联邦法院和各州法院行使。”

在民主法治国家,司法权是维护法律实施和社会正义的一道防线,是公正地解决各种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所产生的各种纠纷的重要手段。司法制度,是一个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关于司法机关的性质、地位、职权、任务、组织、人员以及活动原则和运行程序等各方面制度的总称。包括了司法机构设置和司法权力配置,还包括司法人事制度、司法活动制度及活动程序制度等。司法制度具有广泛的社会作用:它维护特定阶级的利益和服务特定的政治体制。它巩固和发展特定的经济基础。二、司法原则司法原则,西方国家的司法原则:(1)司法公正。公平和正义是人类社会永恒的主题之一,也是法的基本价值之一。中国的“法”,古体“ ”,从水,平之如水。从去,触不直者去之。也显示了法的公平和正义。古罗马时期,就流传着“正义只有通过良好的法律才能实现”,“法律是善良和正义的艺术”等法学格言。西方国家法院的标记大多是一把宝剑和一架天平,宝剑代表国家权力的威严,天平代表不偏不倚和绝对的公正。许多西方国家把法院直接叫做公正法院或正义法院(2)司法独立。司法独立原则是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在阐述三权分立的学说时提出来的。他认为,一个国家有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三种权力,为保障公民的政治自由,必须实行三权分立。“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个人或同一个机关之手,自由便不复存在了。因为人们将要害怕这个国王或议会制定暴虐的法律,并暴虐地执行这些法律。”1787年美国宪法规定,司法权只属于各级法院。1946年日本宪法规定,一切司法权属于法院,所有法官依良心独立行使职权,只受宪法和法律的拘束。1949年德国《基本法》规定,法官具有独立性,只服从法律。(3)法律平等。是近代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专制主义的斗争中提出来的。西方国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并没有也不可能全面实施。本身受到财产、性别、种族等方面的限制。1789年的法国《人权宣言》第6条首先宣布:“法律对于所有的人,无论是施行保护或处罚都是一样的。在法律面前,所有的公民都是平等的。”(4)审判公开。一是审理和判决应当公开,二是犯罪的证据应当公开。但不是无限制的。出于个人的隐私或公共利益的法庭可以决定不公开审理。

中国的司法原则:(1)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审理案件时,只能以客观存在的案件事实作为依据,不能以主观想象或推测为依据。(2)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1982年《宪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无权干涉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国家权力机关、检察机关、执政党,则可通过合法途径对法院的审判工作进行干预。我国的“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原则与西方国家的“司法独立”是有区别的。(3)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4)审判公开。有关国家秘密或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离婚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等不公开审理。(5)诉讼以民族语言文字进行。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活动。

三、各国的司法程序和司法人员 (一)英国的司法程序及司法人员 司法程序的特点:

第一,实行“无罪推定”原则。在庭审中,举证之责完全由原告承担,即原告必须提供被告有罪的证据,而被告则有权反驳,并且不得被强迫提供于己不利的证据,即自认其罪。

第二,实行“辩论主义”原则,即庭审中原告和被告双方互相对质抗衡,通过双方律师的辩论来澄清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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