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程提纲(比较政治制度) 2(5)

2019-03-15 18:03

等司法委员会由两部分构成。一部分管辖法官事务,另一部分管辖检察官事务。高等司法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全体会议由法官部中的三位法官、检察部中的三位检察官以及国家委员会委员、大律师和六位杰出公民所组成。

2、法院体系

法国实行双重法院体系,即普通法院与行政法院分开设立。检察机关属于行政法院体系。 普通法院包括两类:一是民事法院,一是刑事法院。另外,少年法庭是一种特别的普通法院,兼理涉及青少年的民事刑事案件。

最高上诉法院是最高级的普通法院。对于一切上诉案件,最高上诉法院只审理法官的判决,而不审理案件的事实。

七、宪法委员会

在法国,宪法委员会是进行违宪审查和实施宪政保障的机构。根据法国宪法第7章以及相关组织法的规定,宪法委员会应由9名成员组成,总统、国民议会议长和参议院议长各任命3名成员。共和国的前任总统是宪法委员会的当然的终身成员。宪法委员会的成员任期9年,不得连任,每3年更新1/3。担任宪法委员会的成员,不得有其他的重要兼职,不得担任内阁成员、国会议员等。

职权:一是,拥有咨议权。当总统决定行使宪法所赋予的紧急处置权时,必须事先与宪法委员会进行磋商。

二是掌握选举投票的监督权。包括审查候选人的资格条件,候选人的财产申报情况,宣布选举结果,裁决对国家竞选帐目和政治献金委员会的投诉。

三是宪法委员会有权裁决立法之争。当内阁认为议员法案或者修正案不具有立法的意义而提出反对意见,从而导致与相关议院的议长发生意见分歧时,内阁或者相关议长均可提请宪法委员会来作出裁决,而宪法委员会则将在8天之内作出裁决。

四是宪法委员会掌握对立法的违宪审查权。根据法国宪法的规定,一切组织法在未颁行之前,一切议员法案在提交全民公决之前,以及国会两院的议事规则在生效之前,都必须提交到宪法委员会来审查其合宪性。在要求审查合宪性的时候,宪法委员会必须在一个月之内作出裁决。

宪法委员会以全体会议的形式来作出决定,必须要有7位委员出席才算合法有效,当投票出现平局时,则主席将投下决定性的一票。宪法委员会进行商议的过程和内容均不予公布,只有当保密期限(60年)过后才会公开。

八、政治参与和宪政保障

根据宪法规定,法国公民享有多种政治权利,比如选举、结社、请愿、公投等。比如选举,法国公民享有多层次、多方面的选举权利,包括各级地方选举、全国性选举,选举的对象有各种议员、市长,也有总统。在公投方面,法国公民主要是在全国层面进行投票,包括对国会的立法案进行投票,对宪法修正案的投票等。

(一)政党,法国是个多党林立的国家,政党的分化组合比较频繁,但总的说来,这些政党都可以根据其政治倾向性而归属几派:(1)右翼政党。最大的右翼政党就是法国现在的执政党,人民运动联盟。它现在既是国会两院中的第一大党,也是法国总统所属的政党。该党的前身是2002年总统大选中为支持希拉克而成立的竞选联盟,后来竞选联盟保留了下来,并正式命名为人民运动联盟。奉行开放的经济政策,重塑社会市场经济的理念,推动欧盟建设。2004年,萨科尔齐当选为人民运动联盟主席。人数21万人。

(2)左翼政党。最大的左翼政党,也是现在法国的第二大党和最大的反对党,是社会党。社会党的前身是1905年成立的工人国际法国支部,1920年发生分裂后,多数派另组共产党,少数派

则保留原名,并于1969年改组成立社会党。1971年在密特朗的领导下,社会党还与其他一些左翼政党合并,从而成为现在的社会党。社会党现有党员约13万人。社会党对内主张维护劳工利益,对外主张维护法国独立的核力量,推动欧洲一体化建设,并加强南北对话。2002年在总统和国会选举中接连败北后,社会党内派系斗争日趋激烈,实力受到较大的削弱。法国共产党是第二大的左翼政党,现有党员13万人。

法国各党的内部组织结构大体相当,即在全国层面均设有一个由一名主席或者总书记所领导的全国办公室或者全国委员会,该机构多由其全体党员选举产生;在地方层面则成立支部或者小组,并联合成省联合会,也由其党员选举产生。政党的经费,党费、经营收入、私人捐助都是非常少的。私人捐献,人均不得超过4600欧元。政党主要依靠国库所给予的公共资助。2007年,法国政府资助73,283,613欧元,在40多个政党或政治团体之间进行分配。

(二)宪政的保障

法国的宪政之路如此反复曲折。君主制不断复辟。直到第五共和国,政府制度设计存在的问题才得到解决。

二战胜利后,1945年11月戴高乐担任法国临时政府总理。但新政府成立不久,戴高乐就与制宪议会内各政党之间爆发了一场激烈的冲突,这场冲突的实质是在法国实行何种政治体制问题。戴高乐主张在法国建立一个强有力的类似美国总统制式的中央政府。而制宪议会内各政党则坚持主张法国实行议会共和制,由议会掌握国家最高权力,控制政府。双方各持己见,互不相让,戴高乐被迫于1946年初辞去临时政府总理一职,回乡归隐。

1958年5月13日,法国驻阿尔及利亚殖民军总司令萨朗发动军事叛乱。5月24日,法国科西嘉岛的中下层军官发动政变夺取当地政权,并扬言向巴黎进军。军队的骚乱激起了法国左翼政党、工会和广大民众的强烈愤慨,他们纷纷走上街头,举行大规模示威游行。弗林姆兰政府束手无策,完全陷于瘫痪。

戴高乐重新上台组阁。6月3日,议会以350票对161票的绝对多数通过决议,授予新政府修改宪法的权力。7月中旬,完成了新宪法草案文本的起草工作。新宪法草案,最主要的特点是,扩大了总统的权力,削弱了议会权力,降低了总理和内阁的作用。总统由选民选举产生,对选民负责。总统为国家元首,有行政、军事、立法、外交等大权。总统有权直接任免总理和高级官员,解散议会,并可撇开议会行使“非常权力”等。对于这一政治体制,有人称之为“没有议会权力的议会制度”,戴高乐则称这一制度“既是议会制,又是总统制”。实际上使法国由原来的议会制变为半总统制。

1958年9月28日,全体法国公民正式就新宪法草案投票。赞成票为79。25%,反对票约20。75%。表明在国家危难时刻绝大多数法国公民都拥有关心国家前途和命运的高度使命感。戴高乐完成了对法国政府体制的改造。

一是,有符合宪政宗旨的宪法,第五共和国的宪法也是一部权利本位的宪法。序言中说明“法兰西人民郑重宣告,恪遵一七八九年宣言中所明定的以及一九四六年宪法序言中所确认和补充的人权和国家主权原则”,1789年《人权宣言》第16条“凡无权利保障规定和分权规定的社会,就无宪法可言。”为保障公民权,第五共和国还设立了保民官制度。任何个人,只要认为他的权利受到侵犯,就可以按照法定的方式,向保民官进行投诉。保民官向总统和国会负责。

为了维护宪法的稳定性。第五共和国宪法还规定了严格的修宪程序,从而使其成为一部刚性的成文宪法。第89条规定,一切修正案获得两院通过后,还必须交付全民公决通过后才能生效。如

果总统决定将有关修宪的内阁法案提交国会两院所组成的修宪国会来审议,要有3/5的绝对多数议员赞成,才能通过。此外,宪法还明确规定,法国政府的共和政体形式不得作为修宪的议题。

二是,实行分权制衡的政府制度。第五共和国的宪法提升了总统的地位并强化了他的权力,借此来维持政局稳定,保护宪政秩序,导致其政体转化为总统制。同时,并存以总理为首的内阁向国会负责并受其监督的议会制因素。所以,法国政体之复杂性。在法国,分权制衡是在总统、以总理为首的内阁、国会两院、法院和宪法委员会等多个机构之间展开。

总统,宪法赋予总统许多实质性的权力,有权将国会立法提交宪法委员会审查,否决国会立法而要求国会复议,将法案提交全民公决,解散国民议会;有权任命内阁成员,主持内阁会议并签署内阁的决议文件,有紧急处置权等等。但是其权力还是受限制的。总统行使所项实质性权力,都需要内阁相关成员副署,总统通过高级国防会议而行使军事统帅权;总统通过高等司法委员会行使司法权。总统须在咨询总理和国会两院议长后,才能解散国民议会。

国会主要掌握立法权,并监督内阁,国民议会可以通过信任或不信任投票而倒阁;以总理为首的内阁在总统的最高领导下主要掌握行政权,向议会负责并受其监督,但又分享着立法权。法院主要掌握司法权,但又受高等司法委员会的监督。

三是,宪政文化的积淀。早在启蒙运动的时候,宪政文化便开始在法国传播。法国启蒙运动是十八世纪法国资产阶级领导和发动的一次波澜壮阔的思想解放运动,它的斗争对象是封建专制制度和它的精神支柱——天主教派反动邪恶势力。启蒙运动是法国大革命的前夜,它在政治上、思想上和理论上为西方后来的经济社会高速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对整个西方近代文明产生了深远的、关键的影响,最终使法国走进现代文明发达国家行列。运动的中心在法国。

自大革命以后,法国人,特别是他们的政治精英,不管经历多少反复和曲折,始终坚持宪政的目标和方向,坚持开展宪政运动和实践。比如说,在第三共和国初期,正是依靠共和派顶住君主派的压力,第三共和国才得以巩固和延续。确定了宪政的方向。

第五讲:总统制国家——俄罗斯

二、国家结构制度俄罗斯实行联邦制,由各种联邦主体所组成,目前有21个共和国、9个边疆区、46个州、1个自治州、2个联邦直辖市和4个自治区。各联邦主体之内的地方行政区划均分为两级,第一级,是区、市、市镇,第二级,包括村、镇和城/乡居住区。

根据俄罗斯联邦宪法的规定,总统是国家元首。是行政首脑,经国家杜马同意后任命联邦内阁总理,根据总理的提议任免副总理和部长,同意内阁提出总辞职的决定,也可以直接决定内阁总辞职。有权主持内阁会议,掌握联邦的外交政策。是联邦武装力量的最高统帅。

总统由全民直接选举产生,任期6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凡年满35周岁、在俄罗斯居住不少于10年的俄罗斯公民均有资格当选为总统。候选人由政党提出,必须有5万以上的党员,在联邦83个主体中半数以上的地区设有分部。候选人由选民提出,需要征集到200万份选民签名。

四、内阁

根据俄罗斯宪法的规定,内阁行使联邦行政权.内阁成员包括总理\\副总理和各联邦部长。总理是由总统征得国家杜马同意后而任命的。如果国家杜马三次否决总理人选,则总统可直接任命总理,并解散国家杜马而重新选举。

总理应根据联邦宪法和法律以及总统法令,决定内阁活动的基本纲领,并组织其工作。总统有权主持内阁会议,但通常是由总理来主持。总统代表可以出席内阁会议,各联邦主体的行政长官也可以列席会议。

内阁的职权主要有:制定并向国家杜马提出联邦预算并保障其执行,确保在俄罗斯实行统一的金融、信贷和货币政策;确保俄罗斯在文化、科学、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生态领域实行统一的国家政策。等

五、联邦国会联邦国会是联邦政府的代议和立法机关,由联邦委员会(上院)和国家杜马(下院)两院组成。

1、联邦委员会,由各联邦主体分别选派的两名代表组成,共有166名委员。

联邦委员会的职权主要是:批准联邦主体之间边界的变更;宣布举行总统选举,审理总统弹劾案;任命联邦宪法法院、联邦最高法院和联邦最高仲裁法院的法官。任免联邦总检察长。复审由国家杜马所通过的、涉及及联邦预算、联邦税收和收费、金融、外汇、信贷与关税调节、货币发行、国际条约等。

2、国家杜马,由450名议员所组成,任期5年。根据2005年国家杜马议员选举法的规定,全部议员均由选民按照比例代表制直接选举产生。选举以全国为单一选区,各政党以名单方式提出候选人,并按得票比率在各政党之间分配议席。当选议员不得改变其政党归属,否则就将自动丧失议员资格。国家杜马的主要职权是:同意总统对总理的任命,决定对内阁的信任投票;任免中央银行行长,任免审计院主席,对总统提出弹劾指控。等

六、司法体系俄罗斯的法院体系包括联邦法院和联邦主体法院。

联邦的法院分为普通法院和专门法院两大类。普通法院分为联邦最高法院——共和国、边疆区和州的最高法院,以及直辖市、自治州和自治区的高等法院——区法院

联邦主体法院:联邦宪法法院,是宪法的监督机关。由19名法官所组成,由联邦委员会根据总统的提名而予以任命。凡品行端正、受过高等法律教育、有15年以上的法律工作经验、在法学领域具有公认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年龄在40岁以上的俄罗斯联邦公民,均有被提名的资格。

七、政治参与制度政党,目前俄罗斯有多党存在,但大党却寥寥可数,同时政党的分化组合也比较频繁。

统一俄罗斯,目前是第一大党。该党不仅占据着国家杜马最多的议席(达到70%),在联邦委员会中也占据最多席位。创建于2001年12月,由统一党和祖国-全俄罗斯两党合并而成。有150多

俄罗斯联邦联邦共产党,是目前俄罗斯的第二大党。成立于1990年,拥有党员18万多人,该党一般被认为是苏联共产党和布尔什维克的继承者。奉行爱国主义、共产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政

小结:总统制的一般模式

即政府制度设计遵循分权制衡的原则;作为国家元首的总统同时掌握行政权,是宪法明确规定或未明确规定的最高行政首脑;总统由选民直接或间接选举产生,但一定不是由掌握立法权的国会选举产生的;总统有任期限制,并受立法、司法等其他政府机关的权力制约,但无需对作为立法机关的国会负责。

1、在总统制国家,总统既是国家元首,又是掌握行政实权的行政首脑。在有些国家,比如法国、俄罗斯和韩国,总统之下还设有以总理为首的行政内阁,但是总理是行政首脑,那只是相对于其他内阁成员或各部长来说的,他只是首席阁员或首席部长。总统作为最高的行政首脑表现在许多方面,总理均由总统来任命的,其他阁员则由总统根据总理的提议而任免,俄罗斯总统甚至可以直接决定内阁总辞职;在这些国家,总统均有权主持内阁会议。法国总统有权签署由内阁会议所决议的条例和命令;俄罗斯总统有权发布总统令,规范内阁的基本活动和组织,并有权废除由内阁制定的违反联邦宪法、联邦法律或总统令的行政法规和命令;韩国宪法则直接规定,行政权授予以总统为首的政府行政部门,总统全权领导内阁。可见,总统作为最高行政首脑的地位和权力还是很明确和清晰

2、所有总统制国家的政府均按照分权制衡的原则,除设置掌握行政权的总统外,还设置作为立法机关的国会。从国会的设置、权能与运作各方面来看,总统制国家与议会制国家的差别并不大。差别是:总统制国家的国会不掌握有令以总统为首的整个政府行政部门对其负责的权力,比如令其作报告,对其进行信任或不信任投票等等。/在所有的总统制国家中,国会均掌握有弹劾总统的权力/所有总统制国家的总统均有立法否决权,俄罗斯总统甚至还有立法提案权,法国、俄罗斯等国总统还有解散国会下院的权力。

3、在司法方面,所有总统制国家均奉行司法独立原则,由法院掌握司法权。存在的差异:美国、巴西等联邦制国家,设有联邦和各州两套法院体系,相互之间基本独立。法国,是普通法院与行政法院分开,自成体系。在法官的人事管理上,美国等总统掌握法官的任命。法国,以总统为首的高等司法委员会在法官的人事管理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

4、各总统制国家均建立了违宪审查制度。美国等国家由普通法院承担违宪审查的权能,法国、俄罗斯等国则建立了专门的违宪审查机构,即宪法委员会或宪法法院。违宪审查制度是西方国家确保国家法制的统一,维护宪法的尊严,防止权力滥用,监督法律的实施,审查各项法律法规是否符合宪法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具体是指,国家通过一定的程序(多为司法程序)来审查或裁决国家的立法(法律)和行政(法令)或者国家机关领导人的行为是否符合(违反)宪法的一种基本制度,是一种为防止违宪而设立的专门制度。

第六讲:代议制度比较

代议制度是一种间接民主的形式,是人类政治发展和政治文明的主要成果之一。代议制度发端于欧洲,英国、美国、法国等国家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相继建立了代议制度。其后三百多年中,代议制度逐渐被世界其他国家所认识和接受。在当代,绝大多数国家建立了代议制度。正如密尔在19世纪指出的那样,“一个完善政府的理想类型一定是代议制政府”。列宁也认为,“如果没有代议机构,那我们就很难想象什么民主,即使是无产阶级民主”。

一、 代议制度及其相关范畴 代议(representation)就其词义而言,就是“代表商议”、“代表议事”,是指某个代议员代表某些特定个人或某一特定群体,同另一些代表其他特定个人或特定群体的代议员,就彼此共同面临的事务进行讨论、协商,必要时共同作出决定。这种决定,对于代议员所代表的特定个人或群体有约束力。

“代议”是人类处理共同事务的一种方式。它产生的历史相当悠久。当人类进入到有组织的社会后,随着家庭、私有制的出现,社会成员和社会组织面临着不同的利益选择。如何避免损失或争斗,追求共同利益,就成为事关特定个人或群体的重大问题。由于群体规模越来越大,使得由全体成员一起直接参与对共同事务的讨论变得困难,特别是面临突发的具有紧迫性的临时事物时,全体成员直接参与决策尤为困难。当家庭和父权制形成后,家庭成为有组织的社会的最小单元,成为氏族、部落和部落联盟等更大社会组织的组成部分。每当较大社会组织面临急需处理的紧急事务时,家长自然而然地作为家庭的代表,由家长们在一起商议并作出决策。这种自然形成的“代议”活动,由最初偶然的、临时性的行为,逐步变成频繁的、相对固定的行为。日常的共同事务的增多以及集会成本的考量,推进着“代议”形式的发展。这种趋势发展到部落联盟时,除了设立体现原始直接民主性质的“人民大会”机构外,还设立了以代议方式处理日常事务的、具有间接民主性质的“议事会”。“代议”因此而成为人类社会处理共同事务的一种制度性程序。国家产生后,“代议”在政治领域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发展演变过程。从古希腊城邦国家、古罗马国家的议事会、元老院,中世纪城市共和国的议事机关,英国的贤人会议,到英国的等级会议,法国的三级会议,都把代议作为一种制度性程序,用于处理有关国家事务。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代议”就正式成为代议制度,成为一种国家制度。

代议制度,是近现代国家广泛实行的政治统治形式。在这种制度下,公民通过选举产生的代表组成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履行对国家事务的管理。代议制最早形成于被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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