散性,所以这就在联邦与各州之间形成了一种相互制约的关系,由此达到平衡的状态,使之既不偏向于联邦的集权从而危害各州及其人民的权利,又不偏向于各州的分权从而危害国家的整合性。立法方面规定“一切进口税、捐税和其他税应全国统一。制定合众国全国统一的归化条例和破产法。制定治理和管理陆海军的条例”等/
国会被禁止的如“现有任何一州认为得准予入境之人的迁移或入境,国会不得加以禁止。国会不得中止人身保护状的特许,除非发生叛乱或入侵时,公共安全要求中止这项特权。”
各州被禁止的如“任何一州都不得缔结任何条约,参加任何同盟或联邦;通过任何公民权利剥 各州,美国各州均制定有自己的宪法。根据美国宪法之规定,各州宪法须满足如下条件:各州实行共和政体,各州宪法应服从联邦宪法、联邦法律以及根据合众国的权力已缔结或将缔结的一切
根据各州宪法规定,各州设立议会为立法机关,成立州政府,设立独立于联邦法院体系的州法院体系,各州设有最高法院,在此范围内享有终审权。各州实行直接选举,议会和州长、法官(有些州的法官由议会选举产生、有些州是州长直接任命)
市:美国是一个高度城市化的国家,其人口的80%左右都居住在城市或城郊,所以市的设置在各州是最为普遍的。根据州宪法,各市拥有程度不等的自治权。一般设有一个议会和由一位行政长官领导的行政机关。各州的市政府设置可以分为三种类型:一是市长—议会制,这是美国最古老的市政府体制,一直到20世纪初,几乎所有的美国城市都是通过此种政府体制来进行管理。二是委员会制度,其中一位委员担任主席职位,也叫市长,其实际权力和其他委员并无区别。三是议会-经理制,民众选举产生一个小型议会,但是民选的官员不一定具备专业的城市管理能力,所以议会就雇用一位“经理”来负责行政管理。县、乡镇、特别区(按照功能划分,如学区,水供应、消防、土壤保持等)
联邦直管辖的地区: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美国建国后,决定在美国南方离北方不远的地方,马里兰州和弗吉尼亚州的交界处,新建一个城市,作为首都。具体的位置是华盛顿总统决定的,以其名命名。这个特区没有州的地位,在参议院中没有代表,在众议院中有一名没有选举权的代表。
印第安人保留地,美国共有300多个保留地。分布于26个州,共占美国领土面积的2.3%,拥有准独立的地位。美国内政部印第安事务局负责一般事务外,保留地是由印第安人部落来自我管理,印第安人只需缴纳联邦税,遵守联邦法律。
总统产生是整个美国政治生活中的权力中心.美国总统是当今世界最有权力的职务之一. 美国的总统既是国家的行政首脑,又是国家元首。宪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权属于美利坚合众国总统。第三款规定,他应接见大使和公使,这是国家元首的职责。
根据美国宪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只有年满35岁,在美国居住14年以上,且是“自然出生的美国公民”(通常被解释为出生时即为美国公民),或者是在宪法通过时为美国公民的人,才有
美国总统是根据选举人制度而由民间选举产生的,也就是说,选民首先选出总统选举人,再由总统选举人选举产生总统。每个州的选举人将分别组成选举人团。宪法规定,每个州的选举人团人数与该州在美国国会的参众议员的总人数相等,全国共计535人。1在各党提出正式的总统和副总统候选人以及总统选举人团名单后,各党的正式总统和副总统候选人便在各州展开竞选活动,以争取选民的选票。当大选日来临时,竞选结束,正式选举就开始了。正式选举阶段分为若干步骤:
(1)首先是针对各党在各州所提出的总统选举人团名单,(各党的选举人团人选通常是那些长期为本党服务的忠诚党员)各州选民投票选举产生出本州的总统选举人团。这一天在全国为同一天,称作大选日,定为选举年11月份的第一个星期二。为了避免大选日投票地点过于拥挤,目前美国大多数州都允许选民在大选日前的45天内提前进行投票。其实根据美国宪法的规定,总统选举人的产
生方式由各州议会自定。一是议会直接指派选举人。二是公民直接选举,现在所有州采取这种制度。各州的选票上分别载明支持不同总统候选人的各组选举人团名单,实际上许多州的选票上仅印有各位总统候选人的姓名而无选举人团名单。至于总统选举人的当选,除缅因州和内布拉斯加州外,其余48个州和首都地区均实行胜者全得的制度,即得票最多的选举人团名单,上面的选举人就全部当选,换句话说,该选举人团名单所支持的总统候选人就获得了该州的全部选举人票。
(2)总统选举人产生后,接下来就由他们投票选举产生总统和副总统。国会确定选举人投票的日期,在投票日这天,各州选举人在各州首府集会,投票选举总统和副总统。
在选举过程中,选举人候选人一般都须事先向选民承诺支持某党的总统候选人,并且大多数选举人在当选后,也会按照承诺投票。为了避免出现失信选举人,各州通常都通过立法来约束选举人的行为,比如规定选举人在投票前必须正式宣誓将票投给本党的总统和副总统候选人,否则他就将被撤换掉。规定选举人如违规投票,则其投票无效。规定失信选举人将受到罚款的处罚。
(3)当各州的选举人投票结果送达参议院议长后,参议院议长就在参众两院全体议员面前开拆所有的证明书,然后计算各位总统候选人的总的票数,其中得票超过所有选举人总数的半数者,即当选为总统。如无人获得过半数票,则众议院应立即从得票最多的但不超过三人的总统候选人中间进行投票,选举产生出总统。众议院在进行选举时,必须要有2/3的州各有一名或多名众议员出席方为合法,而且须以州为单位进行计票,每州代表只有一票的表决权,只有获得所有州的过半数票至少26票者,方能当选为总统。根据美国宪法的规定,当选总统在开始执行职务以前,应作如下宣誓“我庄严宣誓我一定忠实执行合众国总统职务,竭尽全力维护、保护和捍卫合众国宪法。”
宪法规定,总统任期四年,无论任何人,当选担任总统职务均不得超过两次。 (二)总统职权
根据宪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权属于美利坚合众国的总统。总统还是合众国陆军、海军和民兵的总司令。作为国家元首,总统委任合众国的所有官员。参众两院一致通过的每一项法案、命令、决议或表决,总统都有批准权,只有经总统批准后,这些议案才能生效。
广泛的行政权:宪法第二条规定:”行政权属于美利坚合众国总统”,总统应忠实地执行法律\\维护法律.根据这一条,政府的各部\\委\\局\\署等一切机构,都向总统负责,受总统的领导和监督.总统可发布对联邦政府有法律约束力的规则和政令,以领导和协调行政部门的工作.宪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总统根据参议院的建议和同意,有权任命一切官吏.这表明美国总统还具有广泛的自由任免权,他可以选定所有行政部\\委\\局\\署等机关的首长,以及所有其他美国高级行政官员.总统的任命没有任何资格限制,即不管其人以前的职业\\学历\\功绩\\名望而自由任命,但总统的任命须经参议院简单多数的批准。
拥有事实上的立法权:虽然联邦宪法规定“一切立法权”都属于国会,但身为公共政策主要制定者的总统在立法的过程中占有重要的地位。首先,根据建议立法权,总统每年都向国会提出各种国情咨文,这些咨文通常就是一个全面的立法方案,国会的主要立法活动就是在总统的这些立法计划的基础上进行的。总统还可以采取由行政部门起草法案,委托议员提出法案的形式干预立法。其次,立法否决权是总统控制立法的另一重要手段。宪法规定国会通过的任何法案须经总统签署才能成为法律,如果总统认为某项法律不合适,可以正式否决、口袋否决、搁置否决。
司法权:总统的司法权力之一就是任命联邦法官,包括最高法院法官,但必须获得参议院认可。总统的另一司法权力是拥有赦免权和缓刑权,除了被弹劾者外,他可以对任何被判破坏联邦法律的人作完全或有条件的赦免。
军事权:宪法规定,美国总统是合众国陆海空三军以及被征集的服现役的各州民兵的总司令,拥有军事指挥权,他可以根据需要征召各州的国民警卫队为联邦服务。
外交权:是负责合众国和外国之间关系的主要联邦官员。他有权任命大使、公使和领事(须经参议院认可),接见外国大使及其他官员。
以政党领袖身份握有的权力:作为本党领袖的总统有领导全党的权力。在党内,全国委员会由他控制,其主席由他选择和任命;在议会两院内,他可以指挥本党的议员,委托他们代提政府的议案,并提出投票意向。
副总统
总统行政办公室:白宫办公厅、经济顾问委员会、国家安全委员会总统情报顾问委员会与情报监督委员会等。成员由总统最亲近的助理来主持。
(四)联邦执行部门:一是在总统领导之下的各部,国务院、农业部、商务部、国防部等。二是独立行政机构,由美国国会通过各种立法而成立的,但又直接向总统负责,其负责人也由总统任命。如中央情报局、国家航空航天局等。
国会是美国联邦政府的立法机关,由众议院和参议院两部分组成。 众议院,
组成与结构:1、议员:对于众议院的议席数,美国宪法只确立了一个原则,即每三万人选出的众议员人数不得超过一名,但每州至少须有一名众议员。宪法所确立的是一个按人口比例来确定众议院的总议席并据此在各州分配议席的原则。约430多名。众议员任期两年,无连任限制。担任众议员的资格条件是:年满25岁,成为美国公民七年以上,必须为所代表州之居民。各州均按照单选区制选举众议员,因此那些有两个及以上众议员名额的州,就要划分为多个单选区。就众议员的当选来说,几乎所有州都采取领先者当选的办法,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简单多数当选制。
2、委员会:在众议院内,最经常运作的是20个常设委员会。包括农业委员会、军事委员会、国土安全委员会等。
3、职务:议长(有资格在副总统之后,继任总统)、政党职务(在众议院中拥有最多数席位的政党就是多数党)、非议员职务(众议院的秘书长等)
会议与议事:众议院的议事厅设在位于首都的国会大厦的南侧。传统上,以主席台面对方向为准,民主党议员坐右半区,共和党议员则坐在左半区。众议院议事厅不仅供众议院开会和议事之用,美国总统也在此宣誓就职并且每年在此对两院议员发表国情咨文。现在众议院的会期几乎贯通全年。众议院一般在周一至周五召开会议,一般也对公众开放,并对外播出。众议院最常见的议事方式就是进行辩论。对法案的辩论一般限制在一小时以内,如果辩论十分激烈从而引起多位议员都想发言,那么每位议员就可能只有一分钟甚至30秒的发言时间来说明自己的立场。众议院大多数以口头方式进行表决,回答‘赞成“或”不赞成“。众议院的议长和其他议员一样,也参加表决投票。当表决结果为平手时,议长无投决定性一票的权力,若表决结果为平手,则法案就未获通过。
参议院,
刚开始时,联邦国会为一院制,1787年制宪会议召开时,许多州代表就呼吁增设国会第二议院。最后制宪会议,通过一个折中的方案,被称为“伟大的妥协“。国会实行两院制,众议院按人口比例在各州分配代表权,参议院的代表权则各州均等。而且为了进一步保护各州的权益,规定参议员由州议会而非各州人民选出。到1913年,实现参议员由人民直接选举产生。
组成与结构:1、议员,根据宪法,各州在参议院中均有两位议员作为代表,因此共有100名议员。宪法第一条第三款规定,担任参议员者须年满30岁,至少在过去9年为美国公民,并且须于当选之前为其所代表州的居民。参议员任期6年,无连任限制,每两年改选约1/3的席位。几乎所有的州都实行简单多数当选制。
2、委员会:在参议院内,最经常运作的是16个常设委员会。包括对外关系委员会等。 3、职务:议长(由美国副总统兼任议长但无参议员的资格)、政党职务(在参议院中拥有最多数席位的政党就是多数党)、非议员职务(参议院的秘书长等)
会议与议事:参议院的议事厅设在位于首都的国会大厦的北侧。传统上,以主席台面对方向为准,民主党议员坐右半区,共和党议员则坐在左半区。参议院的会期几乎贯通全年。一般在周一至周五召开会议,一般也对公众开放,并对外播出。参议院最常见的议事方式就是进行辩论。参议员发言的时间长度不受限制,所以大多可以讲到自己满意为止,所以有时候,参议员就采取长时间演讲、无休止的辩论等拖延战术,来挫败某些议案和提案。1957年,参议员斯特罗姆。瑟尔蒙德为阻挡参议院通过民权法案,创记录地演说了24个多小时。参议院大多数以口头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结果打成平手时,副总统就有权投下决定性的一票。
两院的职权与功能,国会两院的职权和功能是存在一些差异,但大多数还是需要两院共同来行使和承担。
大多数立法案送交国会两院中的任何一个均可,但宪法规定,所有征税议案应由众议院首倡,对于这一类法案,参议院只有修改或驳回的权力,这就是两院在立法权上的基本差异。除此之外,两院的立法权并无不同,且所有立法必须经两院协作方可完成。
按照《国会法》的规定,国会的立法程序包括以下一些环节:提案—提案的编号和公布(公布在《国会议事录》上)—提案被送交各委员会—下属委员会举行听证会(包括行政官员、专家、与该项立法有关的行业代表、工会代表、学术界人士、公共利益团体、商界代表)—下属委员会审议提案—委员会审议提案—全院大会审议和表决提案—另一院审议和表决提案—总统签署法案或两院协商(协商:如果两院表决存在差异,则参众两院议长将任命一个两院协商委员会来解决分歧问题。如果协商委员会无法就提案达成一致意见,那么提案就此作废。如果协商委员会取得了一致意见,那么提案将送回两院再次投票表决,但不得再作修改。)总统签署:一是签字使之成为法律;二是在国会会期内不采取任何行动,进行拖延,提案在十天之后自动生效成为法律;三是在国会休会期间不采取任何行动,搁置否决,提案自动作废;四是直接否决提案。如果总统对提案行使否决权,那么国会两院各以2/3议员的支持,便可以推翻总统的否决意见,从而使提案成为法律。
2、制约联邦行政与司法部门
批准权:参议院掌握着重要的批准权,一是批准总统的人事任命。美国宪法规定,总统必须在得到参议院的建议和认可后进行人事任命。二是批准总统所缔结的条约。
两院都可以举行听证会来调查联邦行政部门的运作和行动。众议院可因“叛乱、贪污或其他轻重罪行”而弹劾所有的联邦文职官员(包括总统和副总统),参议院则独享有审判一切弹劾案的权力。如果是在任的总统受弹劾,那么由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来主持审判。在弹劾案审判过程,参议员必须到场坐镇监视。经2/3在场的参议员赞同,参议院即可对被弹劾的官员作出有罪判决。只有两名总统曾遭到过弹劾1868年约翰逊总统和1999年克林顿总统。
两院还共同行使弹劾权,这是对联邦行政部门最严厉的制约措施。 五、联邦法院
美国的联邦司法部门包括联邦最高法院和下级联邦法院。宪法只对最高法院作了明确规定,其他的联邦法院,则授权国会通过立法来设立。1789年联邦的下级法院依据国会通过的《司法法》设立。
联邦最高法院,由9名大法官组成,均由总统提名,经参议院听证后批准委任。其中一名是首席大法官。最高法院对美国宪法拥有最终解释权,有权推翻违宪的法律。对各种提交的案件,9位大法官以简单多数表决的方法来作出决定。
下级法院分为普通法院(从下至上分为联邦地区法院和上诉法院)和专门法院。
根据宪法,包括大法官在内的所有联邦法官终身任职,除非自己要求退休或遭弹劾被罢免 六、政治参与和宪政保障
公民的政治参与,宪法第9条和第10条修正案确立了一个基本原则:宪法对某些权利的列举,不得被解释为否定或轻视由人民所保留的其他权利;宪法未授予合众国,但也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权力,由各州各自保留,或人民保留。
政党:
有趣的是,在当初,美国很多制宪元勋都痛恨政党这个理念。在这些元勋们看来,政党只是一些私利团体,关心的是与对手竞争,从而维护小团体的利益,而不是整个国家的利益。所以这些元勋们希望公民能够投票给个体的竞选者,而不是政党组织。1860年,共和党人林肯当选为总统,由此确立了民主与共和两党竞争的格局,一直延续至今。实际上在美国还有上百个政党存在,只是几乎没有什么影响力。在美国,政党并不是一种具有某种坚定的意识形态目标和严密组织的集权团体,而是一种政见聚合机制和人们借以参与政治的途径。也就是说,人们是因为政见的改变或分歧而解散或退出政党,这完全是个人自由选择的事情。所以,各党也只有在举行各项选举的期间才表现为一个政党组织,才会成立一些组织机构,其成员也才具有比较明确的身份。而在平时,各党则几乎处于停顿状态,甚至连成员也辨认不清。绝大多数民众都是在进行选民登记时,才注册成为某个政党的成员,但这只是其选举意向(或者说政治倾向)的一种表态,而不意味着他将因此而具有什么特殊的权利或义务;而且即使在注册之后,选民在选举时仍然可以自由选择投票,而不限定于其所注册的政党,这就相当于自由地脱离了某个政党。所以,对于各党来说,只有在选举期间才有一大批党员存在,而平时,则几乎搞不清楚人们的党派身份,只有极少数人才积极介入政党政治,成为专职的党工或者职业政治家。民主党全国代表大会,也除非举行总统选举,否则全国代表大会也不会召开。共和党全国委员会负责组织和协调共和党的各种竞选活动。
美国政党不收党费,也无党产收入来源,所以其竞选资金就几乎全部依靠募集而来,由此形成政治献金。政治献金来源进行限制:不得接受外国人、和政府有契约关系的人、国家银行、公司、工会以及以第三者名义进行的捐赠。二是政治献金的数额受到限制。每次选举中,每个人对一位候选人的捐款不得超过2000美元,年度总额不得超过5000美元,向一个政党全国委员会的年度捐款不得超过2。5万美元。三是政党的收支必须公开。以一年度计,各党凡有200美元以上的收支,都必须向联邦竞选委员会报告其捐赠者的姓名、住址、金额、日期以及支出的用途、金额和日期等。
美国还会成立政治行动委员会一类的利益集团,向竞选者提供资金,影响政治过程。
自美国通过1787年的宪法而成为一个联邦制国家后,美国的宪政就日益巩固,迄今已有200多年,其宪政得以保障的原因或条件很值得我们思考。宪政保障:
美国宪法是世界上的第一部成文宪法,这部宪法明确地树立了公民权利的基础性地位,从而使这部宪法符合权利本位的宪政宗旨。特别是宪法第9和第10条修正案确立的基本原则“宪法对某些权利的列举,不得被解释为否定或轻视由人民所保留的其他权利;宪法未授予合众国,但也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权力,由各州各自保留,或由人民保留”。宪法第14条修正案规定:所有在合众国出生或归化合众国并受其管辖的人,都是合众国的和他们居住州的公民。任何一州,都不得制定或实施限制合众国公民的特权或豁免权的任何法律;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