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程提纲(比较政治制度) 2(8)

2019-03-15 18:03

第三,实行陪审制度。在西方国家中,英国的陪审制度是最发达的,一个陪审团通常由12名普通公民组成,他们是根据居住地或选民登记无需法律资格而选任的。陪审团的作用主要是在重大的案件中参与法官的审理,并且最后进行投票,若决定被告无辜,则立即释放;若定为有罪,法官再依法量刑。

第四,“司法独立”原则。即强调为保证法庭工作的正常进行,任何人都不得干预、扰乱法庭工作。

律师,在司法程序中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他能决定诉讼的胜败。同时,法官的任命也主要从具有多年司法经验的律师中选拔,而不是依靠大学培养。一名律师必须经过多年的司法实践,甚至十几年的司法实践,才可能升入更高的等级。

法官,英国的法官地位极高,报酬丰厚,大法官的年薪甚至超过首相,从而保证了英国法官在执行其法律时具有较高的素质。

(二)美国的司法程序及司法人员

美国的诉讼程序是一个极为复杂的过程,概括分为三个基本阶段:庭审前阶段、庭审阶段和上诉阶段。刑事诉讼在庭审前一般要经警察机关的侦查,如果警察机关确认嫌疑成立便把案件交给检察官准备起诉。在美国,检察官提出公诉的证据必须由大陪审团加以审定,如果大陪审团认为证据不足,案件便被撤消;反之便由检察官向法院提起公诉。民事诉讼中,庭审前阶段,法院可以进行调解,如果调解成功,诉讼便不再进入下一阶段。

庭审阶段是诉讼的关键阶段,首先要宣读起诉书,接着由被告律师陈述意见,然后进入法庭调查,包括讯问证人,裁定证据等,在双方辩论结束后,根据陪审团认定的事实作出最终的法律判决。

上诉,是由于一方当事人对法院判决不服而提起的。复审法院主要考虑判决是否合法,并作出法律问题上的裁决。

律师,美国是律师和律师制度最发达的国家,要取得律师资格必须通过严格的律师资格考试,可取得律师工作执照。20世纪以后,律师业务范围的重心已由以非经济活动的法律事务为主,向经济活动的法律事务转移,从诉讼业务为主,向非诉讼业务、尤其是商事活动中各种非诉讼的咨询和代理业务转移。其中,最有影响力的还是给政府做法律顾问。

(三)法国的司法程序及司法人员

法国的法官实行终身制,法官一旦任命并宣誓就职,非经弹劾,不得被罢免、撤职和强制提前退休;非经本人同意,不得调动和升迁。法官犯有叛国罪、贿赂罪或其他严重的罪行才被弹劾。法官不得兼任公职,不得兼任议员,不得兼任获取报酬的职务,不得从事职业性的活动,也不得以党派身份从事政治活动。法官一般都在全国司法学校中经过严格的培训,具有较扎实的法学知识和较高的文化素质。

(四)德国的司法程序及司法人员

德国《基本法》第104条对司法程序作出了基本的规定,采取四级二审,辅之以复审的制度。第一审视案情轻重分别由地方法院和地区法院担任。对第一审法院判决不服而向第二审法院提出。

德国,取得法官资格必须经过两次考试,在第一次考试之前,必须先在大学里进行3年半以上的法学研究,其中至少有4个学期致力于法官法规定的裁判权研究,第一次考试通过后,再进行为期3年以上的实习,然后参加第二次考试,通过后便正式取得从事司法工作的资格,具有此类资格的人在担任法官3年后可被任命为终身法官。

(五)日本的司法程序及司法人员

日本采用的是四级法院三审制度。从案件在高等法院、地方法院、家庭法院、简易法院提起诉讼,进行第一审开始,如果对一审判决不服者,可以向上级法院提出诉讼,要求进行二审判决。还可以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诉,要求进行第三审判决。

日本法院法官不实行终身制,但是可以连任。

日本历来对律师资格的要求极为严格,必须经过司法考试合格,司法进修生修业完了,才能取得律师资格。此外,要具备律师资格还必须加入律师协会,在全国律师组织中注册登记后,才能正式取得律师身份。

四、中西司法制度的主要差异:1、建立的基础不同。中国的法的理论以“人民民主专政”的学说为基础,“议行合一”原则。西方的法的理论维护资产阶级统治,以“三权分立”原则为基础。2、司法制度的性质和目的不同。我国的司法制度,是为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服务的,也是为统一的,多民族的社会主义国家和占全国总人口最绝大多数的广大劳动人民群众服务的。而西方国家的司法制度,实质是为资产阶级统治的国家政权服务的,是维护资产阶级对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进行统治的暴力工具。3、司法原则及其具体内容有所不同。4、司法机构的职权有所不同。在西方国家,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法律解释权一般属于法院及法官,其法院的法律解释对于法律的改进和法律的发展具有重大的作用。而我国法律的解释权一般属于国家权力机构,法院和检察院行使的是司法解释权,并且法律的改进和法律的发展主要是依靠立法和行政机关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法规。5、司法系统的内部关系不同。西方国家上下级法院彼此独立,上级法院不能干涉下级法院正在进行的具体审判。我国,上下级法院之间是监督与被监督关系,上下级检察院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目前,我国上下级法院之间通行疑难和重大案件等向上请示与向下指示的制度。当上级法院在审案件有重大影响时,可主动加以指导、指示,下级法院须依指示对案件进行审判。6、司法机关与执政党的关系不同。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与司法机关是领导和被领导关系。西方国家,不对执政党负责,有的还不对总统负责。7、法官的职位与薪金保障有所不同。西方国家的法官,除违法被依法弹劾之外,不可更换,高薪养廉及严格的执业规范。8、法官的责任追究方面不同。西方国家的法官只要依法办案,即使办错了,只要不是法官本身违法,如接受贿赂等,不承担法律责任。中国是错案追究责任制度,对作出错案的部门或者有关责任人追究其行政和经济责任,严重违法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西方国家司法制度的改革,西方国家在资产阶级革命取得胜利之后一直到现在,长期致力于司法改革。(1)两大法系审判制度日益相互接近。英美法系国家的制定法日益增多,判例法相对减少;大陆法系国家也日渐重视当事人在诉讼中的辩论权利,许多判例所体现的法学原则有相当部分已通过立法变成了制定法,参考判例进行审判也有所存在。

(2)陪审团制度日渐衰退。目前,西方国家多数对陪审制度持否定态度。主要理由在于:一是陪审员大都不懂法律又没有审判经验,审案效率低,浪费时间,手续繁琐;二是现在法官素质较高,加上法律等因素的制约,法官们不太容易出现主观专横的现象,用不着陪审团来加以牵制。

(3)法官制度日益健全。在法官的任职资格和条件方面,要求法官的素质高于其他司法人员。任命法官的主体层次高,通常由国家元首、总统或政府首脑以国事行为方式任命。任命程序严格,一般都要经过多次司法考试和长期的司法实习,要求有律师工作经历。确定了完备的法官保障制度。各国大多规定了比较完备的法官培训制、严格的法官考核制、弹劾罢免制等。(4)检察机关的职能在不断加强和扩大。现代各国检察机关增加了诉讼监督职能、一般监督职能、干预民事及行政诉讼职能、保护公民权利职能等权力,体现出国家权力对有关社会生活领域干预的加强。(5)司法行政机关职权日渐扩大和强化各国的司法行政机关是其政府中专司司法行政的职能部门,一般也是政府

的法律顾问。有的实行检司分署,如法国、德国等;有的实行检司合署,如美国、加拿大等。但无论是检司合署,还是检司分署,司法行政机关的职权都非常广泛,而且日渐加强。(6)司法考试制度日趋严格和完善。西方各国都建立了一套严格而又完善的司法考试制度。

六、中国司法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革建议

在当代中国,司法制度经历了建立—破坏—恢复的曲折历程,至今尚不完善,存在的主要问题 第一,司法权的运行存在阻力。我国司法行使机关的人、财、物受制于其他国家机关和组织,严重影响了司法独立,特别是地方司法机关在财政、人事安排等方面受制于地方政府、地方权力机关和地方党委,由此导致了司法权的地方化。在实践中,执政党和其他国家机关对司法工作的干预

第二,司法腐败现象严重。改革开放以来,由于各种腐朽思想影响,加上我们放松了管理,监督不力,司法队伍中的腐败现象严重泛滥,主要表现在:以权代法,以权卖法;办“关系案”、“金钱案”,索贿受贿;违法查封,扣押财产,违法办案,违法执行;参与搞地方保护主义,偏袒本地当事人,损害外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司法人员吃、拿、卡、要;用人唯亲,搞‘近亲繁殖’;乱收费、乱拉赞助,诉讼费管理混乱;司法人员违反审判法纪,泄露审判机密,为律师介绍案件,为当事人推荐律师,从中牟利;对当事人的态度生硬、冷漠,耍特权、耍威风;以罚代法等

第三,对司法机关的制约和监督乏力。一是由于缺乏具体的制度和操作规程,致使国家权力机关无法对司法机关的司法行为进行有效的法律监督;二是司法系统内的监督机制疲软;三是政党监督、媒体监督、群众监督等未能充分发挥作用。

第四,司法机关管理区域与行政管理区域完全重合,不利于司法独立。司法机关的管辖区域与地方党委、地方权力机关、地方行政的管理区域完全重合,故而强化了司法权的地方化。在现行的体制下,统一的司法权被地方党委、地方权力机关、地方行政区域所分割,各级地方司法机关已演变为“地方的”司法机关。

第五,司法机关不遵守程序约束的想象相当普遍。与西方社会所奉行的“程序优先”这一法律理念不同,我国有重实体、轻程序的法律传统,往往把法律程序视为纯形式的东西。实际上,在我国司法错案的发生,出现在程序法的执行不严格和程序法本身不完善上。

第六,司法责任制不完善。在我国的审判实践中,有相当一部分法院由审判委员会或庭务会以集体负责的名义行使对案件的裁判权,无论该案件是否重大或者是否疑难,均由审判委员会或庭务会讨论决定。独任庭、合议庭只对案件事实负责,失去了应有的职能作用。

第九讲:政党制度比较

一、政党制度及其相关范畴

政党,是代表一定阶级、阶层或集团根本利益的一部分最积极分子,为了通过执掌或参与国家权力,以实现其政治理想而结成的具有政治纲领和组织章程、组织体系的政治团体。它既是一定阶级的一部分,又是其群众进行政治、经济等斗争的组织者和指挥者。

政党一般具有这样的共同特征:一是政党一般都有特定的意识形态和政治纲领,其中有的既有长远纲领又有阶段性的行动纲领,有的只有竞选纲领或施政纲领。二是政党都争取执掌国家政权或参与对国家权力的控制,以实施其纲领和政策,影响国会的发展。三是政党都有组织章程和依次产生的组织系统和组织机构,并以一定的组织原则和纪律来维系其存在、发展和从事政治活动。四是政党一般都由有经验、有权威、有影响的精英集团主持,有一批骨干力量作支撑,有稳定程度不同的党员队伍。五是政党都与特定的阶级、阶层、集团的群众相联系,代表他们的根本利益和意愿,直接或间接地为其利益的实现服务。

政党制度是国家法律规定或实际政治生活中形成而为社会认可的、关于政党执掌政权或参政和影响国家政权的政治形式。包括:政党与政党的关系;政党与政权的关系。

二、中西政党制度的主要差异:

主要差异:1、政党执政权获得方式不同。西方国家政党制度是议会民主的产物和组成部分。这就决定了政党取得执政权的方式是和平的、平等的竞争,即由政党出面,积极投入竞选,一旦获得议会多数席位或当选总统,就成为执政党,获得组阁权并实行组阁,建立本党政府,行使执政权力,以实现本党的纲领和政策意图,为所联系的阶级、阶层和集团利益服务。特点是,政党以竞选和组阁为中心任务。

当今中国执政党执政权力的取得,是一种由历史形成、宪法规定和间接选举确认的形式。这种执政权力的获得,是一种非竞争性的、间接选举的、充满政党之间民主协商的过程和形式。

2、执政党执政权限和方式不同。西方执政党作用范围比较有限。由于实行权力制衡,执政党执政权力的横向关系主要限于控制行政大权和部分议会立法权,而不能直接管理司法权。纵向关系主要限于中央一级,不涵盖地方权力机关。执政党在执政期内,对政府乃至社会的各方面起不同程度的领导或指导作用和影响,但一般都采取间接的,即由总理、总统出面的、隐性的形式,而没有采取执政党组织直接出面,向政府或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发出指令的形式。

中国执政党作用范围广泛,纵向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权机构;横向广及立法、行政、司法、社会团体,从而形成一种一元化的高度集中和强制性的有效网络。执政党通过党委和党组的机构,以直接和间接的方式,多渠道、多途径地领导人大、政府和其他国家机关。

3、政党互动关系不同。西方各政党不存在谁是领导党、谁接受谁领导的问题。这种平等的竞争机制必然导致政党之间是执政党、在朝党同在野党、反对党的关系,即以对峙、争斗为主的、有时也有一定合作的关系,其核心是“你下台我上台”,手段是扬自己的优势,揭对手的短处,以争取选民和广泛的社会支持,达到击败对手和自己上台执政的目的。

中国的政党关系,宪法规定中国共产党是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领导核心。民主党派同其他一切社会政治组织一样,都接受中国共产党的政治领导,中国共产党是法定的执政党,民主党派参加国家政权,参与国家大政方针及国家重要领导人选的协商,参与国家法律法令的制定执行,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是参政党。

4、政党制度的性质与作用不同。西方政党制度本质是资本主义的,构建于资本主义私有制的经济基础上,与资产阶级的国体和政体相联系,体制内的政党及政党制度都是为资本主义政治、经济根本制度的存在和巩固服务的。

中国的政党制度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建构于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经济基础上,中国共产党是工人阶级先锋队,各民主党派是社会主义性质的政治力量。

三、西方国家政党面临的挑战:

1、西方政党政治的弊端和政党功能的萎缩带来选民支持率的下降。特别是金权政治正愈演愈烈。各政党随着对权力的追逐和腐败,领导权大多操纵在少数领袖、党魁人物的手中日趋寡头化、政客化。民众的信任下滑。美国的大选投票率,20世纪以来就呈下降的趋势,60-80年代最高不过60%,90年代降到50%以下,而且兼投两党候选人的选民人数不断上升。

2、利益集团的大量涌现,对政党制度也是一种冲击。这种与政党有密切联系的经济利益集团,往往越过政党和政党活动制度,径直提出自己集团利益的诉求,在一定程度上削弱政党的重要地位。

3、随着科技发展带来的社会利益和社会意识的多元化,促使社会阶级、阶层不断分化、组合,出现了新的政党组织。以环保主义为核心的组建的新党,绿党等也获得相当多选民的支持,成为大选的黑马。这对西方国家的政治制度也是新的挑战与麻烦。

发展的方向,继续稳定和演变发展:

第一,它以自由度较大、民主手段多样和相互制约的特点,赢得不少人的支持,拥有较深厚的社会基础。这种以公开、平等竞争执政党地位为基础的政党制度,使各政党都有上台执政的机会。同时,政治制度的整体运作比较规范,在议会内外都有诸多手段予以制约、监督,使执政党依法行政而不能为所欲为。而且,执政党组织以间接方式干预政府行政,党政职能分开,更利于显示民主和提高行政效率。特别是二战后西方各国都扩大了民主的范围,基本上实行普选制,更多的人们能以平等投票的方式表达自己的意愿。特别是这种法律上的平等掩盖着事实上不平等的竞争机制,至少在形式上为不同阶级、阶层的人们提供了多种政党选择的空间,即人们拥有更多的利益表达渠道和参政的形式,因而也就在心理上、意愿上产生一种民主、自由的满足感。在此情况下,人们在政党竞选中必然采取支持某个政党及其政策而反对某个政党及其政策的立场,从而,也就不仅成了一定的政党的选民队伍,而且也成了特定政党制度得以继续存在和发展的相当稳定的社会基础。

第二、体制内政党之间在政策主张乃至意识形态方面保持差别,又出现彼此靠拢的趋势,有利于政党争取选民和扩大生存空间,并避免或减轻引轮流执政而可能引起的震荡,从而使政党政治得以继续发展下去。各政党代表不同的阶层或集团的利益诉求,同时要照顾在长期的竞选活动中形成的相对稳定的“选民领地”,故不会抹去本党与别党不同的特色。然而,二战后出现了政党之间在意识形态、纲领乃至政策上日益相互靠拢和趋同的新情况。这是由于彼此都是维护资本主义制度的政党,在根本上有着共同的利益,必然导致纲领、政策上的一致性。同时,为了维护政局稳定,需要在政策上保持连续性,即新上台的执政党不完全排斥上届执政党的若干基本政策,或者在竞选时保持政策的区别并进行激烈争论,但一上台执政,便又继续推行上届执政党的政策。再者,由于阶级的分化和“中间阶层”的出现,各政党为争取他们的支持而使自己的纲领、政策趋向中间立场,从而形成彼此靠拢、相近似甚至一致的局面。而且,有的大党还吸收小党的政策主张,从而赢得更多的选民。第三,政党林立与政党走向联合或两极化现象并存,既显示了政党活动的自由,又防止政局过分动荡的不良后果。这在实行多党制的法国和德国,表现尤为突出。二战后,一些政党联合成两个较有实力的政党联盟,构成左右两极,而主导性的政党成了联盟中的核心。在竞选时其他小党左右分化,向两极靠拢。这样,无论哪一联盟上台执政,都一改过去政坛纷争不已的现象,使政局走向长期的稳定。第四,社会党的政策在选民中获得支持并由此而纷纷上台执政,使它成了西方现行政党制度稳定发展的重要支柱。由于欧洲社会党历史悠久,自称代表工人群众利益,特别是二战后推行社会福利保障政策,并为工人争得了扩大民主的权利,从而在工人群众和工会组织中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在西欧18个国家中先后执政,少的执政10余年,多的执政已50余年。它们实行的这种在不改变资本主义制度条件下的改良政策,缓解了阶级矛盾与斗争,获得了资产阶级的认可与赞赏,对两党或多党制的稳定起了重要的整合和维护作用,有力地支持西方现行政党制度的继续运行。第五,政党制度的法律化和规范化进程,也为政党制度的稳定运行提供了法律保障。二战后,西方国家在政党政治问题上,日益重视立法。许多国家的宪法和法律对政党及其活动都作了明确的规定。有的国家(德国)甚至制定了专门的政党法,对政党的权利、义务、地位、功能、活动方式、内部组织、党员资格、党的经费等,作了具体的规定和说明。即使没有专门政党法规的英国和美国,也用法律惯例和最高法院裁决的方式规定政党的行为。这样,政党和政党制度便在国家政治生活和国家政治体系中有了明确的法律地位,受到法律的保障和监督,使政党的活动规范化、制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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