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程提纲(比较政治制度) 2(6)

2019-03-15 18:03

是议会之母的英国。此后,美国、法国等国家通过资产阶级革命,也先后确立了代议制度。代议制度作为新的国家政治制度,逐渐在欧美其他国家开花结果。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法西斯政权的毁灭和西方殖民体系的崩溃,亚非各国也相继在自己的国家政治制度中采用了代议制度。因此,代议制度成为现代国家普遍采用的政治制度。只不过资产阶级国家代议制普遍采用议会制度的形式;社会主义国家废除了旧的议会制度,保留了代议机构,形成各具特色的社会主义代议制。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是代议制度的一种形式。

代议制度的特有的规定性主要体现在它的具体运作形态——代议机关上。其一,代议机关是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不是社会团体和组织。代议机关通常行使立法权、财政权、监督权等国家权力。其二,代议机关的组成人员主要由选民选举产生,这为代议机关及其活动提供了合法性。代议机关的组成人员,特别是两院制代议机关的下院,主要是由选民选举产生的。其三,代议机关有法定的任期。各国代议机关的任期长短不一,但都有法定的时限。每届议会任期届满,都必须重新选举,组成新的代议机关。其四,代议机关通过会议,依照法定程序行使权力。代议机关的组成人员在法律上是完全平等的,所有议案都必须由议员以会议的形式讨论和审议,按法定程序通过议案和决议。其五,代议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由宪法和法律规定。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权力、义务及相互关系,都由宪法和法律加以规定。非依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它们的关系不得更改。 二、中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西方国家的议会制度,(代议制和议会制的区别:代议制属于民主的大范畴体系,体现的是公民和国家之间的关系。议会制属于政体的范畴体系,考察的是议会和政府之间的关系。代议制是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实行的一种国家制度,而议会制只是部分国家实行的一种政体。代议制国家可以采用议会制、总统制、人民代表大会制。/议会制也不等于议会制度。议会制度是代议制的一种具体形式,涵盖了所有以议会作为代议机关和国家立法机关的制度。)都是代议制度的具体形式。但是,中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西方国家的议会制度都是历史条件和现实因素作用的结果,之间存在着很大的差异。

1、两种制度的本质特征不同。西方国家的议会制度经历了300多年的历史,至今不衰,根本的一点就在于它符合资本主义国家的国情,符合资产阶级统治的需要。首先,它调整统治阶级内部关系。议会制度为资产阶级内部不同利益集团通过非暴力方式解决彼此间的矛盾提供了可能,实现权力在统治阶级内部和平的、平稳的移动,在一定程度上整合统治阶级的利益。也调整了资产阶级与其他阶级关系。议会制度这种形式上的民主不仅能够满足统治阶级各集团及其大多数成员的政治需要,也能一定程度上满足其他阶级的需要,相比专制制度和法西斯制度。

中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本质,特征在于它是人民民主专政国家的理想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中国共产党人把马克思主义与中国实际相结合,在吸收人类优秀政治文明成果的基础上创造的符合中国国情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为中国各族人民服务的。首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由人民选举产生的,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是指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 “他们广泛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权利,是人大制度的坚实基础。就民主的基础而言,人大制度较之西方国家的代议民主制更加广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人民授予的权力,向全国人民负责,接受人民监督。与此同时,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不断发展、完善和创新,能够适应人民的需要、未来的需要,保持国家和社会的活力。

2、两者的主体身份不同

中国全国人大的主体是全国人大代表,西方国家议会的主体是议员。西方国家议员大多数是专职的,只有少数两院制中上议院议员不是专职的。为了保证议员的专职性,西方国家规定了种种措施,包括任职资格、职业不相容和生活保障制度等。中国全国人大代表绝大多数是非专职的,只有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的部分常委是专职的。全国人大代表都有各自的职业,绝大多数是来自各行各业的工人、农民、干部和军人。

3、两个机关的结构不同

西方国家议会采用的是一院制或两院制。中国全国人大采用的结构,既不是两院制,也不是传统意义上的一院制。特点是在人大一院制的基础上设立代议机关的常设机构——人大常委会。有人称是“一院双层“结构。

4、代议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不同

西方国家议会与其他国家机关,特别是与行政机关的关系存在多种政体模式,如议会制、总统制、委员会制等形式。在议会与政府之间,存在着比较规范、严格的分权和制约关系,是双向互动

中国的全国人大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不存在多种模式的问题。全国人大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其他国家机关由它产生并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其他国家机关与全国人大只存在分工,不存在分权和制衡的问题,双方的关系是单向度的。

5、代议机关与政党的关系不同

西方国家议会里通常是多党共存,通过议会党团及其领袖在议会内活动,党与党之间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议会政治与政党政治紧密结合。在两党制国家,两大政党在议会中起主导作用;在多党制国家,议会中多党林立,政党间的合作与斗争、联合与分裂不断。

中国全国人大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进行工作。中共和其他8个民主党派都有全国人大代表,但是这些代表并不是由党派产生的;他们在全国人大的活动也不是按党派来展开。

三、西方国家议会制度的发展变化

“英国人说过这样的话:英国的王权等于零,但是没有王权的话,议会的权力大厦就要倒塌;英国的议会没有大的作用,但是没有议会的话,政治结构的大厦就要倒塌。”经过漫长的历史发展阶段,议会不断地从幼稚走向成熟,尽管在他的发展中有过无数的挫折和反复,经历了与行政权力一次次的妥协与较量,其力量虽有所削弱,但议会制的理念却历久弥新。历史证明,议会制度有着它存在的必然性,而且随着民主制的不断发展,议会制度仍将在现代国家的政治权力架构中占有重要的一席之地。

19世纪是议会政治的“黄金时代”,那时的议会不但是宪政体系的核心,也是国家权力的实际拥有者。但是在100多年后的今天,议会的权力已不断弱化,它所拥有的传统的立法权和监督权已经受到许多限制,特别是随着政党政治的不断发展,许多国家的议会已受到执政党的强力支配。作为政府首脑的政党领袖拥有了依靠内阁政府来左右议会的权力。从形式上看,议会立法支配一切的原则仍然受到尊重,议会作为代表着“人民主权”的重要机构,仍然拥有着高于政府和法院的政治地位,然而,议会事实上已经丧失了它曾经有过的高度的独立性,议会的各种权力在行政部门的强力挤压下已日渐萎缩。即使是最为传统的“掌握国家钱袋的权力”,也在现代复杂的预算制度和行政部门设置的重重障碍之下不断失去传统的领地。不过,以美国为代表的议会并不愿在行政部门的重压下坐以待毙,它们仍利用一切可能的机会顽强地捍卫自己的神圣权力,并努力把宪法赋予的制衡机制继续维持下去。

当然,现代议会的决策模式与日益发展起来的社会经济文化事务的复杂性相比,已显得越来越缺乏相容性。一个人数众多、代表利益各异、必须经过繁琐的程序才能通过最终决议的议会决策方式,在当今国际形势瞬息万变、国内矛盾日趋复杂的情况下,已显得越来越不合时宜。议会决策模式的缺陷已经导致其立法功能的不断萎缩,国家机关权力的不断膨胀导致议会传统权力的逐渐流失。从19世纪末以来,议会权力的重心先是从上院移到下院,又从下院移到内阁,再从内阁移到行政首脑。难怪有些学者要说,议会民主已经被“首相民主”和“总理民主”所代替。

正因为如此,不少国家的议会开始尝试着通过内部机构的改革来适应复杂多变的外部形势。如美国国会为适应现代社会的挑战,针对诸如信息的管理与运用、立法审议中专业知识的要求、议会政治活动的公开化等问题,对国会委员会体制、辅助机构设置、议员助手的配备、议员经费开支等方面进行改革;英国工党为削弱有投票权的上院世袭贵族势力而发动的上院改革,从1968年起,历经挫折,直到1999年,终于通过了废除有600年之久的上院议员世袭制度的上院改革法案。这些改革虽然内容和方式不尽相同,但实质上都涉及立法与行政的权力关系。谁都明白,要想让政府交出手中已有的重要权力,回到只管“法律与秩序”的传统身份中去已完全不可能了。议会改革的方向不是要把自己变成像政府那样去决策和管理,而是要使自己有权力去监督和控制政府的决策和管理,努力维持国家权力体系的平衡,防止政府权力的极端膨胀,才是议会肩负的神圣的历史使命。

西方议会制度的变化主要表现: 1、议会地位有所下降。议会的地位,是指议会在整个国家机构中所属的位置,也就是议会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主要是指议会的政府的关系。19世纪末、20世纪初以来,由于资本主义从自由竞争发展到垄断阶段,科技的迅猛发展,社会公共事务的大量增加,国家公共管理职能的不断强化,逐渐地改变了议会和政府之间的关系。一方面,议会因其立法程序僵硬烦琐,信息相对滞后,党派互相钳制,明显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变化和发展的需要;另一方面,政府权力高度集中,直接面对大量经济、社会矛盾,被迫而且能够及时地制定政策、有效地加以处理。因而,在不同的西方国家,不同程度地出现了国家权力重心从立法机关向行政机关转移的现象。

2、议会民主基础扩大。首先表现在选举权的普及和普选权的获得。选举权上的种种限制,包括财产、种族、性别等限制的取消,是经过广大人民群众在19世纪、20世纪前半叶不断斗争的结果。英国上院是贵族特权的直接体现,但贵族上院的权力也以有利于下院的方式受到很大限制。20世纪末,英国议会已经就上院改革进行了立法,取消部分贵族的上议院议员资格。

3、议会制度不断改革和完善。为了使议会能够更好地适应新的形势,二战以后,特别是20世纪60年代以来,西方各国议会纷纷进行调整和改革。

其一,议会内部的组织更趋完善,有关立法活动的专门组织有所增加,机构设置更为合理。美国国会的委员会,在建国之初只设有法案审查和选举两个专门委员会,以后尽管有所增加,但主要都是在20世纪增设的;20世纪70年代,众议院设有22个常设委员会,参议院设19个常设委员会;在众议员和参议院各常设委员会下又分别设有189个和112个小组委员会。国会的辅助机构和服务人员也大增。议会内部的这种变化,有利于及时处理各种法案和议案,提高议会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其二,议会的议事规则日渐完善。西方国家议会为了克服立法程序僵硬烦琐、立法效率低下等弊病,改革和完善了议事规则,如公平分配发言时间和发言次序,议会辩论公开等,有助于提高议会工作效率,优化议会形象。

其三,公民创议权和复决权得到发展。尽管公民个人的立法创议在西方国家还未普及,但在地方立法中已屡见不鲜。在瑞士、北欧一些国家,公民复决已经成为国家决定重大事项的重要手段。瑞士关于是否加入联合国、英国等国关于是否加入欧元区等,都是通过公民投票复决的。

尽管西方国家议会制度正经历着国家权力重心由议会转向行政部门的过程,但不能因此而断言议会衰落了,过时了。议会面临着巨大的挑战,但也面临着更新的机遇。议会制度的变化,也许正是适应新的形势变化的结果。

四、中国人大制度的完善途径 1、提高代表的素质与执政能力 2、加强和完善全国人大常委会 3、健全专门委员会体制

4、加强财政审议权力的运用

第七讲:行政制度比较

“行政”,国家行政机关等行政主体为实现国家目标和统治阶级利益,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组织和管理国家政务、社会公共事务和自身内部事务的执行性活动。

“行政制度”,是国家为了有效地执行宪法和法律,实现国家的行政职能而依法规定的有关国家行政权限、行政组织、行政领导体制、行政活动及行政监督等方面的制度。

一、国家元首制度

自从国家产生以来,国与国的界限除了以明确的疆域、不同的民族和人种为标志外,还有一个重要的区别,即每个国家都拥有自己国家的最高代表者。这个代表往往被称为国家元首。是国家对内对外的最高代表,是国家的象征,是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各个国家的历史传统及政治制度存在差异,因而,其国家元首制度也就各不相同。“元首”一词,在中国始见于古代典籍《尚书.益稷》:“元首明哉,股肱良哉,庶事康哉”,元首即君主之意。

(一)西方国家元首的分类

按照国家政体的不同,分为:君主制国家元首为世袭制,终身任职;共和制国家元首由选举产生,有一定的任期。现代西方国家之所以存在君主制国家元首制度,一个重要原因是资产阶级革命不彻底,在革命的过程采用了君主立宪制政体,如英国、日本、荷兰、比利时、丹麦、挪威等国

按照组织构成的不同,可以分为个人国家元首和集体国家元首。在世界150个国家中,实行个人国家元首的约有147个,其中由国王或其他世袭君主担任国家元首的有23个,由总统等担任国家元首的有124个;实行集体(如最高委员会等)国家元首的有3个。

按照实际行使权力状况的不同,可以分为实权国家元首和虚位国家元首。前者存在于总统制国家(如美国、法国等)以及封建色彩比较浓厚的二元君主立宪制国家(如科威特、沙特、尼泊尔等);后者则存在于议会内阁制国家(如德国、西班牙、意大利、希腊等)和一元君主立宪制国家(如英国、日本、荷兰等)。

(二)西方国家元首的职权 公布法律权、发布命令权、召集议会、解散议会权、外交权、统帅军队权、任免权、赦免权、荣典权

(三)西方国家元首制度的演变趋势

从国家元首制度现有的发展格局看,存在着两种截然不同的演变趋势:一是随着民主制度不断向纵深发展,民众的政治参与热情持续高涨,政治参与渠道日益完善,作为民意表达机构的议会获得了更大的发展空间,国家元首和政府机构在权力框架中的原有空间被不断压缩。随着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职能的日益分开,政府作为行政权实体的地位将得到加强。因而,从长远看,虚位的国家元首将会增多,国家元首所拥有的行政决策权会不断流向政府,政府首脑在制定政策的过程中将会发挥越来大的作用;

二是随着现代科技的不断发展和经济全球化趋势的日益增强,国与国之间的竞争日趋激烈,区域性国家组织不断涌现,各国为了在全球化的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而不断进行体制内的权力重组,在情势的逼迫下,立法机关因其缺乏效率而日显疲弱,而行政机关则因其行动迅速而成为政治生活的主导。随着二战以后西方国家行政集权趋势的不断增强,加上美国作为经济与军事强国在世界上的影响力日趋增强,美国总统制政体必然会在后起国家中产生一定的示范效应,不少新成立的国家采用了类似于美国总统制的形式,把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两重身份集于总统一身,赋予其独立处理国内外重大事务的权力,由于这些国家普遍缺乏民主制与分权制的传统,因而从权力的实际运转过程看,大权独揽的总统已成为国家权力的中心。从这个角度分析,融合了政府首脑职权的国家元首的权力将呈现出一种不断增强的趋势。

(四)中国的国家元首制度

新中国成立后,国家元首制度的发展历程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1949年-1954年,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选举产生的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对外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内领导国家政

权。1954年至1975年。1954年宪法,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之下设立全国人大常委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刘少奇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中指出:我们的国家元首职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所选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结合行使。我们的国家元首是集体的国家元首。1975年至1982年。取消国家主席的建制。1982年至今,恢复国家主席的建制。现行的国家主席制度与1954年宪法所规定的国家主席制度基本相同。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元首仍然是集体元首。现行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中央军委实行主席负责制,而没有规定国家主席统帅武装力量。现行宪法规定国家主席每届任期为5年,可以连选连任,但不得超过两届。国家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从属于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二、中央政府制度

西方国家中央政府的类型有内阁制政府(英、日、德),特点是由内阁总揽行政权并对议会全权负责的一种政府组织形式。第一,内阁制政府体制下,议会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掌握立法、组织内阁和监督政府的权力;而国家元首通常由“虚位元首”担任。第二,政府通常由在议会中占多数席位的政党或政党联盟的领袖受国家元首的委托所组成,表示政府必须取得议会多数的支持;第三,内阁首脑和有关大臣(部长)应定期向议会报告工作,并在国家元首颁布的法律和命令上副署,表示内阁对议会负责;第四,内阁成员通常都必须同时是议会的议员,他们一方面在政府担负行政工作,一方面在议会参加立法工作,议会的一切重要法律提案都来源于内阁,议会的立法工作实际上是在内阁指导下进行的;第五,内阁对它所执行的政策由内阁全体连带向下院负责,议会对内阁通过“不信任案”时,内阁应总辞职,或提请国家元首下令解散议会,重新选举,以决定原内阁的去留。

总统制政府(美),特点:总统制是由总统担任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行使国家最高行政权力的政体形式。总统制于18世纪末起源于美国,但与过去相比,今天美国的这一制度已经在很多方面发生了显著的变化。除美国外,亚洲、非洲、拉丁美洲的许多国家也实行总统制。第一,总统独立于议会之外,不由议会产生,一般由公民直接或间接选举产生,总统的选举与议会的选举分别举行。所以,总统只对选民负责而不对议会负责。政府由在大选中获胜的总统组织,无须获得议会多数的支持。议会中的政党对总统并不产生直接的决定性的影响,总统所属的政党不一定是议会中的多数党。国家最高权力分别由总统和议会共同行使。第二,总统既是国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脑,这种元首是实权元首,行使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权力。总统与政府各部部长组成中央政府,总统本人是政府首脑,一切行政大权都集中在他一人之手,他掌握着国家最高行政权,统率全国的武装力量;所有政府成员由总统任免,他们都是总统的僚属,由总统领导并向他汇报工作。第三,政府与议会完全分离。政府成员不得同时兼任议员,不能参加议会立法的讨论和表决。议会中各种立法提案都由议员提出,在形式上政府不能向议会提出法律案或预算案。总统可以用咨文的形式向议会陈述意见和报告工作,议会通过的法案须送交总统签署,总统有权加以否决。第四,政府不向议会负连带责任,政府成员只向总统负政治上的责任,而总统要向选民负政治上的责任。议会不能对总统投不信任票,而总统亦无权解散议会。

委员会制政府(瑞士)。委员会制又称委员制或合议制,指国家最高行政权不是集中在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一人手中,而是由议会产生的委员会集体行使。第一,议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它不仅拥有立法权,而且还拥有行政政策决定权,议会是委员会的上级机关,对委员会工作享有监督权,可以变更或撤消委员会的决定和措施。委员会无权解散议会,议会也无权推翻委员会。第二,国家元首是虚位的,由委员会成员轮流担任。联邦委员会主席虽然是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但他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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