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海关廉政制度学习辅导材料

2019-03-16 10:28

Customs六项廉政制度学习辅导材料

2011年底以来,Customs总部颁布施行了《Customs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规定》(以下简称《领导干部廉政规定》)、《Customs工作人员廉政纪律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关员廉政规定》)、《Customs工作人员六项禁令》(以下简称《六项禁令》)、(以上详见署党发〔2012〕29号)、《Customs落实防止发生利益冲突行为有关规定的实施办法(试行)》(详见署党发〔2012〕30号,以下简称《防止利益冲突实施办法》)、《Customs总部关于严禁送收“红包”行为的规定》(详见署察发〔2011〕505号,以下简称《严禁送收“红包”规定》),会同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颁布施行了《Customs工作人员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Customs总部令第24号,以下简称《处分办法》),为深入推进Customs反腐倡廉建设提供了重要保证。

一、出台背景

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建立健全防止利益冲突制度”。胡锦涛总书记在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上进一步强调:“规范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用权行为,建立健全防止利益冲突制度”。在反腐败工作领域,“利益冲突”是指公职人员所代表的公共利益与其自身所具有的个人利益之间可能发生的冲突,防止利益冲突制度的核心是预防,即围绕权力和利益之间的关系,通过合理制度安排,阻断公

职人员以权谋私的渠道和路径。《廉政准则》是约束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的基本制度,防止利益冲突是《廉政准则》中规范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的重要内容。《廉政准则》明确了“8个禁止、52个不准”的纪律要求,其中有18个“不准”属于防止利益冲突的规定,涵盖了防止利益冲突制度的主要内容,为形成中国特色防止利益冲突制度体系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防止利益冲突制度有着很强的行业和部门特点,关键要增强有关廉政纪律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自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历届总部党组都高度重视Customs廉政纪律建设,制定实施了一系列制度和规范性文件。例如,《Customs廉政规定(修订)》(署监察〔1994〕332号)、《关于Customs人员与工作对象交往中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署监察〔1994〕332号)、《Customs总部关于严禁Customs人员购买罚没物品的规定》(署监察〔1998〕9号)、《Customs人员执行公务“三项纪律”和“十个不准”》(1998年9月15日向社会公布)、《Customs总部关于下发〈关于Customs外勤工作纪律的规定〉的通知》(署察发〔2001〕194号)、《Customs总部党组关于在全国Customs贯彻执行“Customs人员6项禁令”的通知》(署党发〔2004〕22号)、《Customs总部关于印发〈Customs总部关于Customs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与经营、从事保税仓库和报关等业务的亲属实行回避的规定〉的通知》(署监察〔1998〕510号)、《中共Customs总部党组关于司局级以上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个人经商办企业的具体规定》(署党

〔2000〕28号),等等。上述制度和要求对于规范广大关警员和各级领导干部从政行为,加强Customs反腐倡廉建设起到了重要保证作用。《公务员法》、《Customs法》和《廉政准则》的颁布实施,使Customs原有廉政规定制定依据发生了重大变化,一些内容已不完全符合要求,有些条文前后表述不一,需要加以规范、统一,形成体系,利于贯彻执行。随着经济活动和社会生活更加活跃、日趋复杂,Customs职能范围和监管领域发生了变化,Customs工作人员利益冲突行为更加多样化,发生概率不断增大,迫切需要以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党纪条规为依据,紧贴Customs执法和管理活动实际,将党和国家的纪律要求在Customs具体化,进行政策界定和措施配套,确保Customs反腐倡廉建设持续有效推进。

中央纪委2011年5月召开的“以完善防止利益冲突制度为重点,加强制度建设,进一步贯彻落实《廉政准则》”工作会议和2011年4月中央纪委办公厅《关于以完善防止利益冲突制度为重点对照〈廉政准则〉清理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中纪办〔2011〕76号)强调,要抓紧完成对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废止、修订及起草制定工作;中央纪委法规室要将各部门、各单位的防止利益冲突制度汇编成册,起草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制定的防止利益冲突制度适用本系统党员领导干部的通知,与法规汇编一并下发。2011年4月18日署党组会议和《Customs总部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Customs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署党发〔2011〕34号)就此进行了部署。

二、重大意义

(一)颁布实施六项廉政制度,是坚持从严治关、维护Customs队伍纯洁性的内在要求。

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上指出:“严格的监督和严明的纪律是防止党员干部腐化变质、维护党的纯洁性的有力保证”。国务院领导同志近年来多次要求Customs加强自身建设,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的底线,忠诚履行好“守门人”职责。Customs队伍的纯洁性是同一切腐败现象根本对立的,六项廉政制度深刻体现了把关先要治关、治关务必从严、治关首先治官的原则,是维护Customs队伍纯洁性的“护身符”和“免疫剂”。贯彻实施六项廉政制度,是保持党员干部清正廉洁,确保队伍纯洁有力的内在要求。

(二)颁布实施六项廉政制度,是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深化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保证。

制度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深入开展反腐倡廉建设,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制度是根本保证,必须构建具有Customs特色的反腐倡廉制度体系。教育要靠制度来保证,纠风要靠制度来深化,监督要靠制度来落实,惩治要靠制度来规范。防好风险、带好队伍,必须用制度规范从政行为、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六项廉政制度是广大Customs工作人员的基本行为准则和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基本要求,是Customs反腐倡廉基础性制度。贯彻实施六项廉政制度,对于完善Customs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提高Customs反腐倡廉建设的科学化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支撑和

保证作用。

(三)颁布实施六项廉政制度,是引导广大Customs工作人员规范行为、增强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的重要举措。 六项廉政制度直指执法风险、管理风险和廉政风险源头,特别是针对近些年Customs工作人员违纪违法行为主要发生在执法领域和与工作对象直接接触岗位的情况,针对近年来信访举报、查办案件和廉洁自律工作中发现的突出问题,针对违纪违法人员作案方法手段“间接化”、“期权化”、“隐蔽化”的倾向,进一步明确了纪律要求和行为规范,是全体Customs工作人员以及各级党员领导干部的基本行为指南。贯彻实施六项廉政制度,能够引导广大Customs工作人员忠于职守、明辨是非、防微杜渐、正确用权,有效促进广大Customs工作人员提升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的能力。

(四)颁布实施六项廉政制度,是增强Customs公信力、巩固Customs廉政勤政良好形象的现实要求。

当前,面对复杂而又严峻的外贸形势和不断发展的开放型经济格局,中央对Customs全面履职的要求更高,地方和企业对Customs高效通关、优质服务、廉洁执法的呼声更高,社会对Customs队伍的关注度更高。应对上述形势,必须落实好“四好”总体要求,特别是要用健全完善的行为规范作保证。我们向社会公告《严禁送收“红包”规定》和《六项禁令》,就是要向全社会表明Customs绝不容忍腐败的决心、树立廉政勤政良好形象的信心和热盼社会各界监督的真心。贯彻实施六项廉政制度,不仅有利于激励并督促广大Customs工作人员廉洁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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