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该解释借鉴了《廉政准则》第一条及其《实施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以借用的名义占有或者使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财物超过六个月”。本项中“财物”主要包括:(1)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包括现金和代币购物券、礼仪储蓄单、债券、股票及其他有价证券,本票、支票、汇票及各种有价识别卡、提货凭证等支付凭证,以及商业单位办理的不记名、不挂失的商业预付卡;(2)房屋、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电脑、样品、新产品、试制品、建筑及装修材料,等等。本项中“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主要包括:出租车费、装修居室费、电话安装使用费、学习驾驶办理执照费、各种购物和旅游、食宿、娱乐费,等等。“报销”为主动行为,包括以凭据报支、入账等方式。对无凭据要求工作对象个人支付费用的,应属于索取现金的违纪行为。
3.处理依据:《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处分办法》第十三条。涉及党员的,分别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二条、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4.落实措施。中央纪委颁布了关于实行礼品拒收和登记上交制度的规定,如,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中央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礼品登记和处理办法〉的通知》(〔95〕国管财字第158号)等。总部制定了《Customs总部关于严禁送收“红包”行为的规定》(署察发〔2011〕505号)等规定。抓好上述各项规定的落实,加强廉洁自律意识教育,加大办
案力度。
(七)关于“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出国(境)等活动安排”。
1.该项为保留项。涵盖了原有规定中的“不准参加工作对象为Customs举办的宴请、游览和高消费的娱乐等活动”、“不准擅自接收境内外企业、贸易机构和华侨、港澳台商人等工作对象邀请到境外进行访问、参观、旅游”、“严禁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娱乐等高消费活动”、“不准参加工作对象举办的宴请及其他娱乐消费活动”、“Customs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到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场所举办的联谊、娱乐、健身活动。包括工作对象提供的上述场所的活动”、“Customs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准参加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包括一律不准擅自参加工作对象以各种名义单独为Customs举办的宴请;严禁参加涉及验放、减免税、估价、核销等业务环节中有待Customs研究办理的、以及由走私违法行为或嫌疑正在或尚待查处的工作对象举办的各种场合的宴请”、“Customs工作人员不准参加工作对象举办的抽奖、摸彩等有奖联谊活动,不准借机旅游”、“Customs领导干部一律不准接受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外商、私营企业主提供的各种资助、赞助或支付费用的健身活动”、“Customs领导干部不得接受有关单位(包括国内企业和境外中资企业)及个人邀请、赞助或支付费用的出国(境)访问活动”等内容。对其他活动未一一列举,例如“探亲”、“联谊”,等等。这项规定
旨在从制度上防止潜在利益冲突行为从可能向现实转化,是一项预防性规定。
2.本项中“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是指与执行公务相关联或者与履行职责相冲突。根据《廉政准则》及其《实施办法》相关解释,上述行为都具有一定的目的性和交易性。判断是否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不以人的主观意愿为依据,而应当从客观上加以分析断定,看Customs工作人员的地位、权力是否会给Customs工作对象带来利益、造成影响。例如,参加涉及验放、减免税、归类、估价、核销等业务环节中有待Customs研究办理的工作对象的宴请等,完全可以认定为违纪行为。“活动安排”不论是否由Customs工作对象付款,包括Customs工作对象安排行程、安排场所、车辆、帮助办理相关手续等,均应当列为禁止之列。需要说明的是,有时Customs出于公务需要,根据地方党政机关要求直接安排,或者由地方党政机关组织Customs工作对象承办安排,个别直接由Customs工作对象承办安排,派员参加的各类“宴请”等相关活动,应当依照规定履行登记、报批手续。
3.处理依据:《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处分办法》第十三条。涉及党员的,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二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4.落实措施。关于礼品的处理,中央纪委颁布了关于实行礼品拒收和登记上交制度的规定,如,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中央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礼品登记和处理办
法〉的通知》(〔95〕国管财字第158号)等。《Customs总部关于对Customs工作人员收受礼品实行登记制度的办法》(署监察〔1995〕584号)也明确了登记、上交的规定。防止宴请和有关活动安排方面的违纪行为,主要采取开展廉政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教育,引导防微杜渐,开展明察暗访,加大办案力度等措施。
(八)关于“不准通过非市场渠道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购买Customs工作对象的产品或者服务”。
1.本项为保留项。涵盖了原有规定中“不准通过非市场渠道购买工作对象单位生产的产品”、“Customs及其工作人员不准以任何名义和方式接收、贪占、借用工作对象的各种钱物和免费或低价提供的各种劳务”等有关内容。
2.“通过非市场渠道”指利用职务职权之便,绕开公开市场,直接向Customs工作对象企业、单位购买产品或者服务的行为,例如,查验人员直接向进出口企业购买其进出口的商品,核销人员直接从加工贸易企业购买其生产的产品、样品、试制品等,这些问题在一些Customs多有出现。“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也是一种间接谋取私利的行为。
3.处理依据:《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处分办法》第十三条。涉及党员的,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二条、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4. 落实措施。加强外出执法廉政监督,加强廉洁自律意识教育,采取措施畅通企业单位监督渠道,坚决查处违纪行为。
(九)关于“不准从事或者参与经商、办企业和有偿中介等营利性活动”。
1.本项为保留项。本项是《公务员法》的基本纪律要求。涵盖了总部原有规定中“不准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等内容。针对近些年各方面反映Customs工作人员私自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的苗头和问题相对突出的情况,保留设置了该项。
2.从事或者参与经商、办企业,不论个人还是借他人名义进行,均为禁止性行为,主要情形包括:(1)个人独资、与他人合资、合股经办商业或者其他企业;(2)以个人或者他人名义入股的形式经办企业;(3)私自以承包、租赁、受聘等方式从事商业和其他经营活动。禁止从事有偿中介活动,主要情形包括从事为市场各类主体提供信息、介绍业务、开展咨询等有偿中介活动。Customs工作人员帮助亲友承揽货物代理、运输、仓储等业务,介绍采购企业产品、残次品或加工贸易边角料、废料等业务,向企业介绍、推销办公用品、包装物料等所需物资的供应商,向企业介绍、推销提供法律或餐饮、交通、后勤保障等服务产品供应商,均属于此列。
3.处分依据:《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涉及党员的,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4.落实措施。建立申报、报告制度,开展专项清理,严肃查处案件。认真执行署党发〔2012〕29号文件要求,纠正和处理Customs工作人员从事或者参与经商、办企业和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