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或者干扰正常审批管理活动的行为,目的是为本人、家属或者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在实践中,要把“干预和插手”与Customs领导干部正常管理活动区别开来,前者的突出特征,一是以谋取私利为目的,二是人财物管理以及涉及Customs事权的审批等事项合法合规,三是与领导干部职责、权限和相关程序规定不符。对人财物管理以及涉及Customs事权的审批等事项不合法合规的行为进行处理,只要不以谋利或者打击报复为目的,同时符合领导干部职责、权限和相关程序规定,则不属于此类行为。
3. 处分依据:《处分条例》第十九条,《处分办法》第八条,《党纪处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谋取私利的,另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关于“不准索取、接受、以借为名占用Customs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或者与Customs有利害关系的单位、个人的财物”。
1. 鉴于不准接受、索取Customs工作对象的财物的纪律要求在《关员廉政规定》做了明确,因此本条重点强调领导干部不准在Customs公务活动中接受、索取Customs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或者与Customs有利害关系的单位、个人的财物。在选拔使用干部、交流调整干部、组织处理或者处分干部、批准设立机构、批准经费预算、办理私货和无主货物变卖、申请和批准专项经费、物资物品采购、分配以及监督、检查、调研、开会等等环节和情形下索取、接受和以借为名占用Customs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财物,是明令禁止的行为。索取、
接受和以借为名占有拍卖行、供货方、投标方等等与Customs有利害关系单位、个人的财物,也应当明令禁止。需要说明的是,本项不涉及工会等组织依照规定对特殊情况下领导干部的慰问活动,而对关警员与领导干部之间、领导干部相互之间钱物方面的正常人情往来,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加以甄别和研判。对领导干部利用婚丧嫁娶、生病、生日等收受钱财的行为,《廉政准则》以及《驻署纪检组转发中央纪委〈坚决制止领导干部借婚丧喜庆事宜大操大办收钱敛财〉通报的通知》(驻署纪〔2010〕2号)等有关规定予以从严要求、严厉禁止,必须认真执行。
2. 本项中“索取、接受财物”,是指主动地采取提要求、暗示,或者被动地收受财物的行为。“以借为名占用”是指以借用的名义占有或者使用Customs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以及与Customs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超过六个月。该解释借鉴了《廉政准则》第一条和《实施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3. 处分依据:《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处分办法》第十三条。《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第八十五条。
(五)关于“不准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的关区和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和“不准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的关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
级职务”。
《Customs总部党组关于印发〈Customs落实防止发生利益冲突行为有关规定的实施办法(试行)〉并开展专项清理整治工作的通知》(署党发〔2012〕30号)做了详细规定。
(六)关于“不准为本人或者Customs其他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1. 此项是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同行谋取利益的一种表现。Customs领导干部交流力度大,相互之间具有“熟人多、亲友多、说情多”和工作联系多、执法链条化的特点,对这方面作出规定、加以强调,有利于预防相互提供便利这一违纪行为的发生。
2. 本项所称“便利条件”,是指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疏通关系,施加影响,或者提供政府及Customs优惠政策以及其他优惠条件。
3. 处分依据:《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处分办法》第十三条。涉及党员的,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进行处理。
(七)关于“不准违反规定占用公物、公房,公车私用”。 1. 本项涵盖了原有的“不准为个人兴趣爱好占用或者浪费Customs公共资源”和“不准违反规定多占住房、买卖保障性住房或者公车私用”等规定。
2. 关于“不准违反规定占用公物”。(1)“公物”包括设备
器材、交通工具、场地等。“违反规定占用公物”主要是为个人兴趣爱好占用公物的行为,一般是指非组织行为,例如个人举办画展无偿占用Customs场地;个人搞旅游、摄影、书法、绘画、采风等各种业余文体爱好,无偿使用Customs器材、耗材,等等。(2)处分依据包括:《处分条例》第二十四条。涉及党员的,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五条等进行处理。
3. 关于“不准违反规定占用公房”。(1)Customs公房较多,领导干部交流力度大,领导干部占用公房是近年来广大关警员反映较多的突出问题。《Customs总部党组关于深入推进党风建设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的意见》(署党发〔2011〕35号)强调,要严明交流干部住房清退纪律。署管干部违规占用住房必须依照规定及时清退,特殊情况不能及时清退的,有关领导干部要及时向总部党组书面报告并明确清退时限。对逾期不退的,按照违纪论处。本项旨在引导包括异地交流领导干部在内的各级领导干部及时腾退公房,不准违反规定多占多买住房,防止与民争利、违规谋利,浪费国家资产,损害集体利益,损害党群干群关系。
需要说明的是,此处“占用公房”不同于《廉政准则》第一条第六项、《〈廉政准则〉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多占住房”,“多占住房”是指一户家庭违反规定占有两处及两处以上福利性质住房或者住房面积超过规定标准。保障性住房包括:经济适用房(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
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廉租住房(政府以租金补贴或者实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廉政准则》第一条第六项所称“违反规定”,是指违反《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0〕号)等有关住房管理的规定。而对于参与集体购买多套指向性、福利性、改善性商品房,要执行《Customs总部办公厅关于交流干部购买住房有关要求的通知》(署办发〔2012〕46号)中相关纪律规定。(2)处分依据:《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九条。
4. 关于“不准公车私用”。(1)Customs车辆较多,公车私用是近年来广大关警员反映较多的突出问题。因此专门设置了此条规定。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和总部有关规定,一般公务用车严格执行回单位停放制度,节假日期间除特殊工作需要外应当封存停驶;不准以各种理由多占公务车、公车私用。(2)处分依据:《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二条。
(八)关于“不准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
1. 本项针对领导干部涉及《廉政准则》第四条所列8个“不准”的行为进行了强调,这是党员领导干部行使选人用人权、做好组织人事工作的基本纪律要求。有关解释详见中央纪委法规室编写的《〈廉政准则〉释义》一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