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风险的内在要求。
2.处分依据:《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涉及党员的,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七章、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九十四条和第十一章的有关规定处理。
(十五)关于“不准编造或者故意散播有关Customs工作的虚假信息,损害Customs声誉”。
1.本项为增加项。Customs队伍是准军事化纪律部队,必须按照“政治坚强、业务过硬、值得信赖”的标准,严格要求,强化管理。Customs工作人员应当自觉维护党和国家利益,自觉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珍惜Customs荣誉,维护Customs形象。因此,增加了本项要求。
2.处分依据:《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处分办法》第十六条。涉及党员的,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需要说明的是,《官员廉政规定》第二条明确,“Customs工作人员”是指Customs所属公务员和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这与《处分办法》的表述一致。同时结合Customs实际明确Customs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以及达到退休年龄已免去Customs职务尚未办理退休手续和已办理退休手续但返聘后又从事Customs事务管理活动的Customs工作人员,Customs聘用的工勤人员参照执行本规定。考虑Customs协管员的辅助性管理活动与Customs密切相关,在《通知》中要求“对
Customs协管员也要加强有关廉政规定的宣传教育。”第七条明确“Customs工作对象”:(一)报关企业及报关员;(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三)进出境物品所有人;(四)预录入公司,国际货运或者船务代理企业;(五)进出境运输工具所有企业、经营企业或者服务企业;(六)进出境快件、进出境邮递物品、免税商品等经营企业;(七)保税加工经营企业、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保税物流中心等各类保税仓储经营企业;(八)进出口货物堆场等各类Customs监管场所经营企业;(九)上述(三)至(八)项中有关企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以及股东、董事等;(十)其他与Customs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五、关于修订《六项禁令》
(一)修订必要性。
为进一步加强Customs廉政建设,严格管理,严肃执纪,总部党组于2004年4月28日在全国Customs干部人事工作会议上宣布了《Customs人员6项禁令》(以下简称“6项禁令”)并同步印发《Customs总部党组关于在全国Customs贯彻执行“Customs人员6项禁令”的通知》(署党发〔2004〕22号),部署在全国Customs贯彻执行。8年来,总部党组始终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召开专门电视电话会议、下发通知进行部署,制定实施了“一案双查”、“红包”公布等配套制度,组织了多次专项检查,查处了多起违禁案件,有力促进了队伍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随着《公务员法》和《处分条例》、
《处分办法》(以下简称“两个处分办法”)出台后,“6项禁令”在对公务员辞退处理情形和对部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幅度设定上出现了不够规范的情况。考虑到“6项禁令”的颁布是总部党组针对反走私、反腐败严峻形势,坚决惩治执法腐败的重大举措,在Customs已经深入人心,成为Customs人员抵御腐败的“高压线”和“防火墙”,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中央纪委的领导同志充分肯定,各方均表示认可。为保持禁令的规范性、连续性和稳定性,予以保留并修订完善。
(二)修订原则。
一是提示岗位风险防范重点,表明Customs严管队伍决心。《关员廉政规定》列举了Customs工作人员15个“不准”纪律要求。结合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修订颁布《六项禁令》,对15个“不准”中需要加以约束的要求进行概括提炼,对原“6项禁令”合理表述予以传承,向社会各界表明Customs严管队伍的决心。二是与《公务员法》和“两个处分办法”衔接,规范、简化违禁罚则表述,不再逐项规定违禁罚则,统一在结段中明确。
(三)修订主要内容
1. 标题。标题由《Customs人员6项禁令》修改为《Customs工作人员六项禁令》。“Customs工作人员”包括Customs所属的公务员和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其适用范围与《处分办法》和《关员廉政规定》一致。根据相关立法技术要求,将“6项”修改为“六项”。
2. 体例结构。基本沿用了原来的体例结构,采取先提出
禁止性要求,再整体列明追究责任的方式,言简意赅、科学合理、便于牢记。
(四)调整修订内容。
1. 关于第一项禁令的调整修订。将“严禁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娱乐等高消费活动,违者予以纪律处分,情节严重者予以辞退或开除”修订为“严禁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以及其他活动安排”。简明扼要地对“6项禁令”的第一条和《关员廉政规定》的第(七)项“不准”进行了归纳概括,保留并突出了原条款中的“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 删除了罚则,并将原条款中的“娱乐等高消费活动”与《关员廉政规定》的第(七)项“不准”中的“旅游、健身、娱乐、出国(境)等活动安排”综合表述为“其他活动安排”,不一一列明,便于记忆。
违反此条,按照《处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予以纪律处分,处分等级从记过至开除。
2. 关于第二项禁令的调整修订。将“严禁向管理相对人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违者予以撤职,情节严重者予以辞退或开除”修订为“严禁向工作对象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简明扼要地对“6项禁令”的第二条和《关员廉政规定》的第(六)项“不准”进行归纳概括,删除了罚则,并将原条款中的“管理相对人”修改为“工作对象”,与《处分办法》和《关员廉政规定》保持一致。
违反此条,按照《处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予以纪律处分,处分等级从记过至开除。
3. 关于第三项禁令的调整修订。将“严禁收受管理相对人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及礼物等,违者予以撤职,情节严重者予以辞退或开除”修订为“严禁收受工作对象的财物”。简明扼要地对“6项禁令”的第三条和《关员廉政规定》的第(六)项“不准”进行归纳概括。删除了罚则;将原条款中的“管理相对人”修改为“工作对象”,与《处分办法》和《关员廉政规定》保持一致;将原条款中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及礼物”统一规定为“财物”,与《关员廉政规定》第(六)项“不准”保持一致,不一一列明,便于记忆。
违反此条,按照《处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予以纪律处分,处分等级从记过至开除。
4. 关于第四项禁令的调整修订。将“严禁以打招呼等任何方式干扰办案,违者予以撤职,情节严重者予以辞退或开除”修订为“严禁干扰办案”。简明扼要地对“6项禁令”的第四条和《关员廉政规定》的第(五)项“不准”进行归纳概括,删除了罚则和“以打招呼等任何方式”的表述,以便于记忆。“干扰办案”是指以暗示、授意、打招呼、批条子、指定、强令等多种形式妨碍、阻碍、干预或者插手办案。“办案”是指办理已经进入受理审查或者立案程序的案件,具体包括缉私办案(刑事、行政案件)以及办理行政复议、申诉、知识产权等案件。
违反此条,按照《处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予以纪律处分,处分等级从记过至开除。
5. 关于第五项禁令的调整修订。将“严禁泄露Custom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