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海关廉政制度学习辅导材料(3)

2019-03-16 10:28

近些年Customs违纪违法案件大部分涉及参与、包庇、纵容走私问题,传授逃避Customs监管方法的问题也有发生,这类问题是引发重大索贿受贿、以权谋私问题的最重要因素。预防这类问题是Customs预防渎职违纪违法犯罪行为的重中之重,是具有鲜明Customs特色的行为规范。

2.处理依据:《处分办法》第六条。涉及党员的,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处理。

3.落实措施。深入推进反走私斗争,遏制和打击走私违法犯罪行为,努力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同时大力开展“一案双查”,健全打私反腐联动机制,同步推进反腐败斗争和反走私斗争,是惩治和预防这类问题的有力措施。

(三)关于“不准泄露Customs工作秘密或者违反规定向他人提供Customs数据,谋取私利”。

1.本项为完善项。涵盖了原有规定中“严禁泄露Customs业务秘密”等内容。同时,针对近年来违反规定向他人提供Customs数据的问题时有发生的情况,该项把不准违规向他人提供Customs数据增列其中。

2.处分依据:涉及泄密的,依据《处分条例》第二十六条;涉及违规提供Customs数据的,依据《处分办法》第十一条处分。谋取私利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3. 落实措施。切实加强保密和数据安全教育,严格执行Customs各项保密制度和数据安全管理制度, 严肃惩处违规违纪行为。

(四)关于“不准干预和插手Customs工作对象企业、单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谋取私利”。

1.本项为增加项。该项是基于《公务员法》明令禁止的“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以及“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等廉政纪律要求确立的,具有Customs行业特色。国家法律法规保护企业、单位的生产经营自主权,Customs对企业生产经营行为有严格的监管规定。干预和插手Customs工作对象企业、单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仅破坏公平竞争原则,干扰正常市场经济秩序,侵犯企业、单位合法权益,同时也容易诱发廉政问题。近年来Customs人员利用职权和职务之便,以谋取私利以及为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为目的,干扰企业、单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甚至参与经商牟利的苗头多有出现,相关违纪案件也有发生。必须阻断Customs执法权力和Customs工作对象企业、单位微观经济活动之间的利益关系,确保执法行为的廉洁性。

2.本项中“干预和插手”,是指利用职权和职务的影响,违反Customs职责分工和监管规定,以暗示、授意、打招呼、胁迫、批条子、指定、强令等方式对Customs工作对象企业、单位合法、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施加影响、加以干扰,为本人、亲属或者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在实践中,要注意把“干预和插手”与Customs正常执法活动区别开来。前者的突出特征,一是以谋取私利为目的,二是企业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合法合规,三是有关行为与Customs工作人员的职责、权限和业务执法程序规定不符。依照法律法规和Customs规定对企

业单位生产经营活动不合法合规行为进行处理,只要不以谋利或者打击报复为目的,同时符合Customs工作人员职责、权限和程序规定,则不属于违反该项规定的行为。

3.处理依据:《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处分办法》第十三条。涉及党员的,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4.落实措施。进一步加强Customs工作人员的依法行政意识和自律意识教育,加强关警员外出执法廉政监督,完善Customs监管制度,规范Customs对企业单位有关货物物品监管、处置制度,规范监管行为,加大案件查处力度。

(五)关于“不准干预和插手Customs正常执法活动,谋取私利”。

1.本项为完善项。该项为防止违反《公务员法》明令禁止的“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这一廉政纪律的行为,涵盖了原有规定中“不准在Customs查处案件过程中,为他人说情,干扰办案”、“不准以情代法,验人情货、收人情税、办人情案”、“严禁以打招呼等任何方式干扰办案”,以及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办理Customs业务提供便利等内容。

Customs是行政执法机关,行使行政执法和刑事执法权,实行人财物和执法集中统一管理,Customs执法活动是一个完整的链条,加上Customs人员交流力度大,相互之间往往比较熟悉,“沾亲带故”现象突出,在通关监管、加工贸易和保税监管、税收征管、企业稽查、企业分类、风险管理、缉

私办案、知识产权案件查办等各个执法领域以及行政许可(审批)、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处罚、行政复议等各个执法环节,容易滋生相互“说情”、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的现象。有的单位和部门反映,“说情”现象还比较严重。从已经发生的多起案件看,这类行为往往隐藏“权权交换”、“权钱交易”的风险,是滋生廉政问题和渎职失职行为的重要根源。制定本项规定,有利于从根本上遏制和排除来自Customs内部对正常执法的干扰,确保公正公平公开执法,预防腐败问题和不正之风的发生。

2.本项中“干预和插手”,是指利用职权和职务的影响,违反Customs职责分工和执法规定,以暗示、授意、打招呼、胁迫、批条子、指定、强令等方式对职权管辖范围内或者管辖范围外的Customs工作人员依法依规开展的正常执法活动施加影响、加以干扰,目的是为本人、亲属或者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在实践中,要把“干预和插手”与Customs正常管理、指挥、协调、沟通行为和执法纠偏活动区别开来,前者的突出特征,一是以谋取私利为目的,二是Customs执法活动合法合规但受到人为干扰和影响,三是有关行为与Customs工作人员职责、权限和程序规定不符。对Customs执法中不合法合规行为进行纠正和处理,只要不以谋利或者打击报复为目的,同时符合Customs工作人员管理职责、权限和程序规定,则不属于违反该项规定的行为。

3.处理依据:《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和《处分办法》第十三条。涉及党员的,依据《党纪处分条例》

第八十五条、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4.落实措施。进一步规范和完善Customs执法和业务管理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事权、岗位职责,健全业务执法决策机制和执法难题请示报告、集体会上制度,积极探索“说情”登记报告制度,加强廉洁自律意识教育,加大案件查处力度。

(六)关于“不准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Customs工作对象的财物或者向Customs工作对象报销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1.本项为保留项。本项是防止索贿受贿行为的主要条款之一。内容涵盖了原有规定中“不准以任何理由向工作对象索要赞助”、“不准接受工作对象的钱物”、“不准借用工作对象的交通、通讯工具和其他用品”、“Customs工作人员不准以任何名义和方式,接受、贪占工作对象的各种钱物”、“Customs及其工作人员不准以任何名义和方式接收、贪占、借用工作对象的各种钱物”、“Customs各级单位和工作人员不得假借各种名义或者以变相形式收受?红包?”、“不准让工作对象报销各种私人费用(如出租车费、装修居室费、电话安装使用费、学习驾驶办理执照费、各种购物费和旅游、食宿、娱乐费等)”、“严禁向管理相对人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不准让工作对象报销各种私人费用和Customs费用”等相关内容。

2.本项中“索取”、“接受”财物,是指主动地采取提要求、暗示,或者被动地收受财物的行为。“以借为名占用”是指以借用的名义占有或者使用Customs工作对象的财物超过六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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