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执法为民,还有利于改善Customs执法环境,不断提高Customs执法公信力,巩固Customs廉政勤政良好形象。 三、基本精神
六项廉政制度将党和国家对党员领导干部、公务员纪律要求Customs化,鲜明表达了Customs提倡什么、反对什么,明确界定了哪些可为以及如何作为,哪些不可为以及不可为而为之的后果,内容各有侧重,突出针对性和指导性。
——《关员廉政规定》、《领导干部廉政规定》以及修订后的《六项禁令》,既对Customs各级干部廉洁从政提出了原则性要求,又明确了一系列禁止性规定。《关员廉政规定》侧重规范Customs工作人员日常执法廉政行为,明确了15个“不准”,旨在引导Customs工作人员正确处理与Customs工作对象的关系,阻断与工作对象的经济利益联系,防范发生以权谋私行为。《领导干部廉政规定》在《关员廉政规定》的基础上,侧重规范Customs领导干部日常行政管理行为和领导行为,明确了10个“不准”,旨在引导领导干部正确行使决策权、管理权和指挥权,发挥表率作用,防范发生利益冲突行为。《六项禁令》针对依法多发的突出问题,对上述“不准”中最需要加以严格约束的要求和重点关注的问题进行概括提炼,既向Customs工作人员提示岗位风险防范的重点,又向社会各界表明Customs严管队伍的决心。
——《严禁送收“红包”规定》细化了“一拒二退三上交四通报五公布”的“红包”处置机制及处置各环节工作要求,强调坚决拒收“红包”、坚决查处收受“红包”,明确对送“红包”者采取致
函通报和向社会公布、降低信用等级、限制适用便利措施、实施重点监控等措施,这些措施是近年来Customs改善执法环境,内外兼治“红包”的创新举措。
——《防止利益冲突实施办法》对执行《廉政准则》和《领导干部廉政规定》相关规定进行细化和配套,整合总部原有内容相近的制度规范,吸纳总部现有制度中的可行措施,结合实际明确了纠正和处理党员领导干部亲属在一定范围内经商、办企业、从事社会中介服务和担任高级职务等利益冲突行为的“适用地区范围”、11种纠正处理情形以及纠正处理措施,还分别明确了党员领导干部、其他Customs工作人员职务后从业行为的限制范围、时限要求、纠正处理措施。考虑这项工作涉及面广、难度较大,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加以完善,总部党组确定这项制度先“试行”,以便适时予以完善。
——《处分办法》是Customs执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配套制度。《处分办法》针对Customs行业特色和Customs工作人员职业特点,设定了走私和传授逃避监管方法、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11个类别共27种具体违纪违法行为及其量纪标准。特别明确凡有参与、包庇或者纵容走私或者有传授逃避Customs监管方法的,一律给予开除处分。把这两种违法违纪行为直接设定“高压线”,是因为其危害特别严重、影响最为恶劣,是因为Customs作为国家“守门人”,与走私放私水火不容,必须严惩不贷。
六项廉政制度既对Customs原有纪律要求进行了合理传承和整合修订,又借鉴吸纳了其他部门系统的廉政制度创新成
果,提炼升华了全国Customs近年来在实践中创造的好经验、好做法,体现了继承与创新的统一;在对新形势下广大Customs工作人员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明确规范性要求的同时,按照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要求,提出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廉政勤政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体现了治标与治本的统一;既有纪律要求,又有处分依据,既有实体规定,又有实施办法,能够看得见、读得懂、可遵循,便于执行和监督,体现了原则性与可操作性的统一。全国Customs一定要切实抓好六项廉政制度的贯彻落实,确保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通过颁布实施上述六项廉政制度,Customs初步建立起以《公务员法》、《Customs法》相关规定、《廉政准则》及其《实施办法》、《关员廉政规定》、《领导干部廉政规定》为行为规范,以《防止利益冲突实施办法》、《严禁送收“红包”规定》等一系列教育、监督、改革、纠风和惩治制度为配套支撑,《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处分条例》)、《处分办法》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Customs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总部正在组织制定)、《Customs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总部近期修订下发)有关问责规定为执行保证的Customs廉政纪律规章制度体系。
四、关于《关员廉政规定》
《关员廉政规定》共九条。第三条有针对性地列举了Customs工作人员15个“不准”纪律要求,其中,第(一)(、二)、
(三)项侧重防止渎职失职行为,第(四)至(十二)项侧重维护Customs执法行为廉洁性,第(十三)项侧重作风效率,第(十四)项侧重维护人财物管理行为廉洁性,第(十五)项侧重发布虚假信息损害Customs名誉。第四、五、六条充实和完善“实施和监督”内容,确保内容和措施的完整性。
(一)关于“不准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权限执行职务或者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法定职责,谋取私利”。
1.此项前半句为完善项。内容涵盖了原有规定中的“不准违反规定验放进出口货物和物品”、“不准超越权限减免关税和其他税费”、“不准乱收税费和超标准收费”、“不准违反规定扣留货物、物品、账册、单据和人员”、“Customs收缴的关税、其他税费、罚没收入和保证金,要按规定上缴、入账,不准越权和擅自批准缓交,不准截留和挪用”等内容。包括《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处分办法》第七条至第十二条等有关条款所列的行为。
此项后半句是增加项。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主要包括《处分条例》第二十条、《处分办法》第七至第十二条等条款所列行为。
Customs是行政执法机关,用权为公、执法为民、忠于职守是Customs及其工作人员的基本要求。滥用职权,即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权限执法;玩忽职守,即不履行、不认真履行职责,这两种行为是Customs工作人员渎职行为的主要表现,是引发索贿受贿、以权谋私的重要根源。防范这两种行为,是预防渎职侵权违纪违法犯罪行为的重点工作之一,
是严明Customs工作人员廉政纪律的必然要求。
2.处理依据:《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和《处分办法》第七条至第十二条。涉及党员的,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第十二章和第十三章的有关规定处理。
3.落实措施。认真贯彻执行《Customs总部关于印发〈Customs系统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违法犯罪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署察发〔2011〕398号),落实反渎职侵权意识教育、推进依法行政、清理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加强内控机制建设、查处渎职侵权违纪违法案件、建立与检察机关协作机制等一系列措施,是执行好本项规定的基本保证。
(二)关于“不准参与、包庇、纵容走私或者传授逃避Customs监管方法”。
1.本项为完善项。“不准包庇、纵容走私或者与他人串通进行走私”是《Customs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不准参与、包庇、纵容走私是保留项,不准传授逃避Customs监管方法是与《处分办法》第六条表述相同的增加项。原廉政规定中有“严禁参与、庇护走私”(“六项禁令”之一)以及“不准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徇情放私,索贿受贿”等提法。本项全文引用了《处分办法》第六条的表述方法。
打击走私是Customs基本职责,不参与、包庇、纵容走私或者传授逃避Customs监管方法是Customs工作人员底线要求。放纵走私是渎职犯罪,传授逃避Customs监管方法严重有违Customs职业操守。走私滋生腐败,腐败助长走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