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海关廉政制度学习辅导材料(7)

2019-03-16 10:28

业务秘密,违者予以撤职,情节严重者予以辞退或开除”修订为“严禁泄露Customs工作秘密”,删除了罚则,根据《关员廉政规定》的第(三)项“不准”的有关规定,将原条款中的“Customs业务秘密”修改为“Customs工作秘密”。“Customs工作秘密”是指国家秘密中有关Customs工作的事项。具体包括:《Customs工作秘密目录》和《Customs工作国家秘密目录》(署办发〔2007〕15号)中列明、案件调查及其他执法情报、检举人和控告人情况及其检举、控告事项;风险布控数据、Customs计算机系统内的专有数据等等。

违反此条,如发生“违反规定录入、修改、复制、传播、删除或者向他人提供Customs数据”的行为,按照《处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予以纪律处分,处分等级从警告至开除;如发生泄露其他国家秘密和Customs工作秘密的行为,按照《处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予以纪律处分,处分等级从警告至开除。

6. 关于第六项禁令的调整修订。将“严禁参与、庇护走私,违者一律开除”修订为“严禁参与、包庇、纵容走私活动”,删除了罚则,并根据《处分办法》第六条和《关员廉政规定》的第(二)项“不准”的有关规定,增加了禁止“纵容走私”的内容。走私包括走私犯罪和走私行为。

违反此条,按照《处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予以开除处分。

7. 关于罚则的调整修订。将原罚则“Customs工作人员违反上述纪律,涉嫌违法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所

在单位压案不查、瞒案不报、包庇袒护的,必须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纪检组长的责任”修改为“Customs工作人员违反上述禁令,必须依纪依法严肃处理,直至开除或者辞退;涉嫌犯罪的,必须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同时依纪依法追究相关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责任”,以表明坚决查办案件和追究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的鲜明态度。总部已将《Customs工作人员六项禁令》对外发布公告。

六、关于《领导干部廉政规定》

《领导干部廉政规定》共八条。其中,第三条紧密结合Customs实际,特别是结合Customs管理体制、执法特点和前些年信访举报、办案等各类监督活动中发现和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列举了Customs党员领导干部在廉洁从政方面10个“不准”的纪律要求。10个“不准”中,第(一)至(八)项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要求,第(九)、(十)项为领导干部组织和作风纪律要求。第四、五、六条明确了“实施和监督”的内容,以保证内容的完整性。

(一)关于“不准违反议事规则决定重大事项,谋取私利”。

1. 决策权是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基本权力,议事规则是党内监督基本制度,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是对领导活动的基本要求。《党内监督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方针政策性的大事,凡属全局性的问题,凡属重要干部的推荐、任免和奖惩,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

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第十三条规定:“党的各级领导班子应当制定、完善并严格执行议事规则,保证决策科学、民主。按照议事规则应当由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必须列入会议议程。”第十四条规定:“对于应当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而未经集体讨论,也未征求其他成员意见,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的,除遇紧急情况外,应当区别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党的各级领导班子成员不遵守、不执行集体的决定,或未能按照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给工作造成损失的,应当追究责任。”Customs实行垂直领导体制和行政首长负责制,容易滋生个人说了算、独断专行等现象,甚至谋取私利或者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强调领导干部遵守议事规则,不得擅自决定重大事项,谋取私利,具有极端重要性和现实针对性。

2. 本项所述“重大事项”,根据《处分条例》的解释,是指按照规定应当经组织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以下五类事项:(1)涉及路线、方针、政策的事项;(2)重大工作任务的部署;(3)重要干部的任免、调动和处理;(4)涉及群众利益的重要事项;(5)上级或者议事规则规定的应当由集体决定的事项,例如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开支,等等。

3. 处分依据。违反该规定,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依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进行问责;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处分条例》第十九条、《党纪处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百二十八条、

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九条进行处理;谋取私利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4. 落实措施。目前总部和直属Customs普遍建立了班子议事规则,但议事具体范围、标准和要求未细化,可操作性不强,不便于执行和监督检查。《Customs总部党组关于深入推进党风建设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的意见》(署党发〔2011〕35号)要求加强对管理决策权行使的制约和监督,进一步健全完善直属Customs单位、隶属Customs单位两级领导班子议事规则,认真落实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制度,加强对管理决策权运行的日常管理监督;总部要修订完善《Customs总部关于建立健全重大财务事项集体审批制度的通知》(署财发〔2001〕283号),明确相关要求和标准,增强可操作性。总部各部门单位和各直属Customs单位要按照总部要求完善和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直属Customs要统一制定实施隶属Customs机构财务决策规则。

(二)关于“不准强令实施违法违纪行为,谋取私利”。 1. Customs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关衔制度,实行层级管理,业务执法管理以及人财物管理等权力运行都要以法定权限和程序为保证。党员领导干部强令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是滥用权力的重要表现,往往与以权谋私密切联系。强调这一点,是维护执法执纪规范性、统一性,维护Customs垂直领导体制的基本纪律和准军事化纪律部队建设的现实需要,也是对领导干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行政执法责任

制的基本要求。

2. 处分依据:《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处分办法》第八条,《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六条等。违反该规定,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依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进行问责。领导干部涉嫌共同违纪或者谋取私利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关于“不准干预和插手Customs人财物管理以及Customs事权审批等事项,谋取私利”。

1. Customs人财物管理权以及涉及Customs事权的审批权等事项主要集中在领导机关、领导干部手中,干预和插手Customs人财物管理以及涉及Customs事权的审批等事项的行为损害Customs社会形象,也损害Customs内部党群、干群关系,必须严厉禁止。Customs人财物等内部行政管理事项,主要指干部人事管理、财务管理、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招标投标、基建维修、政府采购、日常物资物品和服务采购、固定资产出租出借和处置(出售、报废、置换等)、车辆维修及保险、确定代理银行等事项。涉及Customs事权的审批事项,主要涉及人财物管理和执法领域内部管理中的审批事项。

2. 本项中“干预和插手”,是指领导干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的决定、命令,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向相关部门、单位或者有关人员以指定、授意、暗示、打招呼、批条子、强令等方式提出要求,影响有关工作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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