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海关廉政制度学习辅导材料(5)

2019-03-16 10:28

偿中介等营利性活动的行为。Customs工作人员发生上述情形的,必须在本规定施行之日起三个月内主动向同级纪检监察机构或者干部人事部门报告情况并加以纠正。逾期不报告、不纠正的,一经查实,必须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十)关于“不准私分、挪用、调换或者违反规定变卖、购买Customs封存、扣留、收缴、没收的货物、物品及无主货物”。

1.本项为完善项。《Customs总部关于严禁Customs人员购买罚没物品的规定》(署监察〔1998〕9号)明确:Customs依法没收、提取变卖的货物、物品(以下简称罚没物品),必须按总部有关规定交拍卖行公开拍卖或交由专管机关、专营企业单位及国营商业部门收购变卖处理,不得挪用、调换、私分或变相私分;Customs人员不得为本人或直系亲属购买罚没物品;Customs罚没物品的主管领导和经办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总部关于罚没物品的管理规定,不得违反规定将罚没物品直接或间接变卖给Customs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在处理罚没物品时谋取私利。并涵盖原有规定中“罚没物品、放弃物品和无主货物,一律按规定变价上交国库,不准占用、私分或低价、变相低价留购”等内容。

2. 该项为具有Customs特色的廉政纪律和财经纪律。《处分办法》第十二条明确:“私分、挪用、调换、损毁、丢失或者违反规定变卖被封存、扣留、收缴、没收财物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除罚没货物、物品外,增

加了Customs在查私和监管中封存、扣留、收缴的货物、物品。“损毁、丢失”的行为为渎职行为,未列入本条款。

3.处理依据:《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处分办法》第十二条。涉及党员的,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处理。

4.落实措施。严格执行物品拍卖制度,加强对各类相关货物、物品的规范化管理,健全落实罚没财物等相关货物、物品管理长效制度机制。加强内控管理,防控账实不符、入出库记录不全、审批手续不完备等问题,做到程序严密、处置合法合规。

(十一)关于“不准违反规定在外出执法中接受Customs工作对象安排的免费食宿、交通”。

1.此项为完善项。涵盖了《关于Customs外勤工作纪律的规定》中相关规定内容。对原有规定中涉及的“不准无偿占用或借用Customs工作对象的办公设备”问题,在实践中难以界定是否属于无偿占用或借用;同时,正常执法确有需要,工作对象也应提供办公设备方面的支持。因此,本项规定删除涉及办公设备的表述,对于非执法需要的办公设备,由本规定第三条第(六)项等相关条款予以规范。

2. Customs执法费用由国家预算安排,用车由国家保障。本项规范了外出执法过程中食宿安排、交通工具等廉政纪律问题,具有Customs特色。相关具体纪律要求将在《Customs工作人员外出执法廉政监督办法(试行)》中进行细化和规范,本条只做原则性规定。

3.处理依据:《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处分办法》第十三条。涉及党员的,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八章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4.落实措施。总部正在研究进一步规范外出执法有关廉政监督和经费保障、补助标准、执法用车喷涂统一标识等问题,将出台《Customs工作人员外出执法廉政监督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予以进一步明确。抓好上述规定落实,对于预防此类问题发生至关重要。

(十二)关于“不准违反公务回避规定执法”。 1.公务回避是公务员回避要求之一。《公务员法》第七十条规定:“公务员执行公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一)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二)涉及与本人有本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所列亲属关系人员(指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利害关系的;(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第七十一条规定:“公务员有应当回避情形的,本人应当申请回避;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公务员回避。其他人员可以向机关提供公务员需要回避的情况。机关根据公务员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经审查后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也可以不经申请直接作出回避决定。”第七十二条规定:“法律对公务员回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中组发〔2011〕31号)第四章“公务回避”第十条规定:“公务员应当回避的公务活动包括:(一)考试录用、调任、职务升降任免、考核、考察、奖惩、交流、出国审批;(二)监察、

审计、仲裁、案件审理;(三)税费稽征、项目资金审批、监管;(四)其他应当回避的公务活动。”第十一条规定:“公务员执行第十条所列公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不得参加有关调查、讨论、审核、决定,也不得以任何方式施加影响:(一)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二)涉及与本人有本规定第五条所列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的;(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第十二条规定:“公务员公务回避按以下程序办理:(一)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回避申请,或者主管领导提出回避要求;(二)所在机关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三)需要回避的由所在机关调整公务安排。特殊情况下,所在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回避决定”。

通关监管、加工贸易和保税货物监管、税收征管、统计、企业稽查、企业分类管理、风险管理、缉私办案、复议应诉、知识产权保护等业务执法岗位和与外部有联系的基建工程管理、物资物品采购、私货管理、技术保障、关务保障、后勤服务保障等岗位的Customs工作人员,在执行相关公务或者办理相关综合保障事务中,遇有涉及本人利害关系,或者涉及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等情形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情形的,应当回避。需要说明的是,对于组织人事、财务管理、督察审计、纪检监察等综合保障岗位人员执行职务回避规定问题,有关规定均予以明确,未在本项规定中强调。

2.处理依据:《处分条例》第十九条、《处分办法》第十三条。

3. 落实措施。落实《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回避规定》,加强回避意识教育,结合实际落实落实回避申请、核准制度。

(十三)关于“不准刁难卡压,拖延办理Customs业务”。 1.本项为完善项。涵盖了原有规定中“不准打击报复、刁难卡压”等内容,体现了执法者应文明、高效执法的基本纪律要求,也是防止企业“花钱买效率”、“Customs工作人员以效率捞取好处”等行为的重要举措。

2.处分依据:《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处分办法》第十五条。涉及党员的,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3. 落实措施。建立健全工作实现制度,运用科技手段加强办事效率的监督监控;加强纠风工作,接受社会监督。 (十四)关于“不准违反规定管理人财物事项,谋取私利”。

1.本项为增加项。总部党组高度重视Customs内部管理领域的风险,提出了同步防控“三大风险”的要求。当前Customs人财物管理领域的违纪违法案件时有发生,一些风险尤为突出,如用人不公、挪用公款、违规基建、私设“小金库”等。严格遵守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财务管理、财政预结算、工程建设、固定资产管理、干部选拔使用等领域的一系列制度规定,强化对人财物等管理领域风险的防控,既是Customs反腐倡廉建设的现实紧迫任务,也是切实防范管理风险和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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