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一制的国家结构指的是在国家内部划分各级地方行政单位或自治单位,地方单位受中央政权统一领导的体制。单一制国家有统一的宪法和法律秩序,有统一政令,国民具有统一的国籍。国内各地方行政单位和自治单位均受中央政府的指挥和管理,地方政府的法令、政策不得违反中央政权制定的宪法和法律。地方政府不得脱离中央实行独立,对外不具有国家的外部标志。单一制国家在对外关系上是一个国际法主体。
在实行单一制的国家中,根据其集中程度的不同,可分为中央集权制国家和非中央集权制国家。一般说来,在实行中央集权制的国家中,其地方政府的自主权较小,地方政府或由中央任命,或由地方自行选举产生,但都必须严格执行中央的政策和指令。中央通过立法、行政、财政等手段控制地方。在实行非中央集权制的国家中,其地方权力机构具有一定程度的自主性。有的则实行地方自治制度。地方立法机构由当地选民选出,可以就地区一般性事务进行立法。地方权力机构在解决地方事务中,既要严格执行中央机关的政策方针,又拥有一定的自主权。在某些纯地方性事务方面,中央机关的权力受到某些限制。因此,在一些非中央集权国家的单一制国家中,地方单位的权力不一定比某些联邦制国家的地方权力小。 2、复合制
复合制国家结构是一种国家联盟形式。通常由几个国家、几个邦或州根据协定或法律文件,结合成为一个国家。按照联盟的紧密程度,复合制度国家又可分为邦联制国家和联邦制国家。
(1)邦联制
邦联制的结构形式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保留了独立主权的国家,为了实现某种共同的利益(如政治、军事或经济利益)而建立的一种松散的国家联盟。其成员国根据相互签订的协约,明确表示让与或委托邦联机构某些权力。除此之外,邦联成员国各自仍保留对内、对外的主权,保留本国政府机关的一切职能,并有权自由退出邦联。邦联没有统一的宪法,没有凌驾于各成员国之上的中央政府,没有统一的军队、税制、预算、国籍等。总之,邦联不是一个主权国家。 (2)联邦制
联邦制国家结构是指由多个组成单位(如州、邦等)结合在一起组成的联盟国家。在对外关系上,联邦制国家是一个国际法主体。在内政事务上,联邦政府和各个成员单位的政府各成体系。联邦制国家有在全国范围内行之有效的联邦宪法,有全国共同的联邦权力机关,各组成单位也有自己的宪法及在本单位内进行活动的权力机构。一般来说,联邦和各组成单位不是上下级关系,而是依据联邦宪法划分各自的权力范围。有关全国的外交、军事、财政、立法等事务由联邦中央政府管辖,各联邦组成单位必须遵守联邦宪法,并在不违反联邦宪法的条件下制定本地区的宪法和法律,管辖本地区财政、税收、文化、教育等项具体事务。有些联邦制国家的联邦立法机关实行两院制,其中有一院通常是由各联邦组成单位选派代表组成的。
在联邦制下,通常依据宪法和法律来规定联邦政府和地方政府的权力划分,从而确立中央与地方的关系。 第六章政治权利
一、权利的涵义和特征
所谓权利,就是在特定的经济基础之上,社会成员为获得或保持某种利益,在群体生活中拥有的可以作某种行为或要求他人作或不作某种行为的特定资格。这种资格是与义务联系在一起的,与义务构成统一关系。权利在本质上是一种社会利益的分配关系。 权利一般有如下特征: 1、权利是权力的重要实现形式。在政治生活中,政治权力本质上是特定的力量制约关系,形式上是特定的公共权力。对于特定的权力主体来说,权利是统治集团的利益和意志在现实
生活中的具体实现形式。
2、权利是受限制的。权利不是绝对的、不受任何限制的。权利作为社会上层建筑的一个组成部分,受它产生的经济基础的制约和限制。经济基础的性质决定了权利的性质,权利必须和经济基础的要求相适应。超出社会经济基础和特定利益结构的权利,既不可能产生也不可能实现。除此之外,权利还受法律以及权利主体自身条件的限制。
3、权利和义务是一致的。权利和义务是互相依存、相互促进的。马克思说:“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在社会群体生活中,每个公民都必须遵守和履行法定的基本义务,才能保证全体公民都能享受法定的基本权利。 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权利和义务是同时产生、不可分割的。没有权利,也就没有义务;没有义务,也就没有权利。现代法治要求,权利主体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在承担义务的同时,也享有一定的权利。尽管在具体的社会关系中,当事人的权利的实现和义务的履行,有时可能存在时间或顺序上的先后,但从总体上说是同时的。
(2)权利和义务是相互对应的。权利和义务,总是相互依存、相互对应的。从权利和义务的具体内容来看,权利和义务的相互对应,是指享受权利必须以自身或他人承担相应义务为条件。就个人来看,享受多大的权利就应履行相对应的义务。权利内容越丰富,所履行的义务也通常较为复杂。
(3)权利和义务是可以相互转化的。权利和义务的相互转化,是指同一个行为,基于不同的关系和标准,既可以是权利也可以是义务。例如在父母对子女的监护关系中,实施监护行为既是监护人在家庭关系中的一项权利,又是依法必须履行的义务。在公共权力机关中,公职机关的法定职能在很多情况下,既表现为权力和权利,也表现为一种法定义务。例如,国家财政机关的征税行为,对于不同的对象则有不同的意义。对于国家,财政机关是依法履行职能义务。对于有关的纳税者,财政机关是依法行使职权;其中既包括权力,也包括权利。 二、政治权利的涵义与特点 l、政治权利的涵义
所谓政治权利,就是社会成员拥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参与国家和社会的组织、管理等政治生活的特定资格。政治权利的取得和行使往往和一国的公民制度直接相关。如果没有政治权利,人们的其他社会权利也难以得到保障。在现代国家,一般都是通过国家的根本大法一《宪法》来规定政治权利的享有以及行使。
在现代社会,政治权利是一国公民权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通常,政治权利和人的行为能力以及政治地位密切相关。所以政治权利在现实生活中并非所有公民都能实际享受。例如,对政治权利的享有规定一定的年龄限制。政治权利是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不到一定年龄的人无法正确表达自身的愿意。如大多数国家的《宪法》都规定,只有年满十八岁的公民才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同样,一个人能够享受到其他权利,但不一定能够享受到政治权利,例如对经刑事判决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在一定的时间内不得享有参与选举和被选举的政治权利,但仍可以享受其他的公民权利。 2、政治权利的特点
(1)政治权利与政治权力紧密相连。政治权利作为国家宪法、法律赋予人们的一种特定的政治资格,与政治权力存在着紧密的内在联系。 (2)政治权利是不断发展的。政治权利是随着社会经济活动、利益关系和政治权力的变化而不断发展的。政治权利的发展,首先是它的内容的扩展。人类社会政治权利的发展是一个权利内容不断丰富和扩展的过程。首先,政治权利的内容已经得到极大的扩展,形成严密的体系。其次是它的主体范围的扩展。享受政治权利的人群范围经历了从小到大的过程。再次是政治权利手段的发展变化。随着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人们行使政治权利的手段也
越来越丰富,使得政治权利的实现更具有可能性和实效性。
(3)政治权利是社会成员实现政治利益和其他合法利益的工具。政治权利是社会成员依法拥有的政治资格,相对于人们的利益目标来说,政治权利是一种手段、一种途径和工具。政治权利毫无疑问是人们参加政治活动的依据和保障,拥有政治权利才能参与国家和社会的政治管理活动,表达自己的政治要求和政治期望,对政策决策过程施加影响。 三、政治权利的主要内容
从目前世界各国公民政治权利的一般内容来看,政治权利的内容归纳起来主要有公民自由权、政治平等权、参政权和民主监督权等。 1、公民自由权
现代资本主义国家绝大多数都在宪法和法律上确认了公民的自由权。首先是人身自由,即在法律的范围内,每个公民均有直接支配自身身体的自由,非依法律规定,公民不受逮捕、拘禁、审讯和处罚;其次,言论、著作和出版自由;第三,通讯自由。公民可以采取合法手段,保持通讯秘密;第四,信仰宗教的自由;第五,集会和结社的自由,等等。
社会主义国家的公民自由权是社会主义国家人民当家做主的一个重要表现。公民自由权主要有:(1)言论自由。即公民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公开表示自己的信仰和观点,如讲演、报告等。(2)出版自由。即公民有权出版刊物、出版书报等,以宣传自己的信仰和观点。(3)创作自由。即公民有权选择一定的方式,如文艺、电影、音乐、电视等,表达自己的思想和观点,其内容只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不受任何个人或国家机关的干涉。(4)通信秘密的保障。公民之间的通信往来,如信件、电话等,非经公民同意或正当法律程序,任何人不得私自检查拆看或窃听。(5)游行示威、集会结社的自由权利。(6)信仰自由。主要包括公民有信仰任何宗教和不信仰任何宗教的自由,有信这个教派或信那个教派的自由,不得强迫公民信仰或不信仰宗教,信教公民举行和参加宗教仪式不受干涉。公民不应因信仰不同而影响其在政治上与法律上的地位,不论其信仰如何一律平等。 2、政治平等权
政治平等权是指公民依法在政治上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任何公民在政治生活中都平等地受法律保护,任何违反法律的行为也都平等地受到惩罚,不允许任何公民享有特权。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已为越来越多的国家所确认。公民政治平等权同公民自由权、参政权是现代民主政治的重要基石。社会主义国家政治平等权就是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年限,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各个政党、团体、单位和个人都要依法进行活动,都不享有超越宪法和法律之上的特权。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3、参政权
参政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参与政治生活和政治过程的权利。资本主义国家的参政权包括选举权、罢免权、创制权和复决权。选举权是指具有法定资格的公民有选举和被选举为国家公职人员的权利。选举活动是组织政府的必经程序。罢免权是指公民对不称职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将其罢免。罢免权实际上是选举权的延伸,意味着公民对公职人员的选择权不会因选举结束而停止。创制权是指公民对宪法和法律的制定、修改有建议、提案的权利。复决权是指公民对立法机关通过的宪法草案和法律草案有投票决定是否通过生效的权利,例如在丹麦、瑞士等国,宪法的修改需经全民公决。
参政权是社会主义国家公民的最重要的权利。主要就是符合法定年龄的公民(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者除外)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都有通过法定途径管理和监督国家事务的各项民主政治权利。人民通过选举活动产生人民代表,组成我国的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并由人民代表大会组成政府和其他政权机关。参政权还包括人民群众参与社会公共生活的权利,在社会事务和公民自治组织中参与和行使管理权和决策权。
4、民主监督权
民主监督权是指公民监督一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利。在我国,公民的监督是社会主义国家公民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重要途径,它能有效地保障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照人民的意志办事,制止侵犯国家和公民利益的行为。社会主义国家民主监督的主要形式有:建议、批评、检举、控告、申诉等。同时还可以通过新闻舆论、来信来访等各种手段和方法来进行监督。
四、政治权利与人权
1、政治权利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人权是指公民的人身自由权、财产权和生存权以及其他民主权利。要求公民的自由和民主权利,是历史上新兴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专制制度和特权,争取政治权利的斗争中首先提出的政治口号。从人权口号的提出,到人权理论的建立,再到今天人权内容的不断丰富和完善,公民的政治权利始终是其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
1945年联合国成立,通过了《联合国宪章》共111条,其中人权原则是联合国宪章的重要内容之一。1948年第三届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国际人权法草案,称为《世界人权宣言》。宣言规定了个人自由的具体内容和个人的政治权利。196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联合国人权公约》。这一公约包括《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公约》,《公民及政治权利公约》和《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盟约选择议定书》三个条约。在这些国际人权文件中,较为系统地规定和确认了公民普遍的政治权利的内容和形式。
2、政治权利的完善推动了人权事业的发展
从历史发展来看,公民政治权利的完善、发展,极大地丰富了人权的内容,促进了人权事业的发展,巩固了政治制度,维护了政治秩序。
在西方,人权事业的发展与公民政治权利的扩大有密切联系。早年资产阶级思想家提出了“天赋人权说”和“社会契约论”,成为资产阶级人权理论的重要内容。资产阶级革命取得胜利以后,资本主义国家人权理论的重要内容。资产阶级革命取得胜利以后,资本主义国家以政治纲领的形式确认了“天赋人权”和“主权在民”的原则,并写进了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之中。但是,确认这些原则并不等于已经具备客观现实。现实中的人权状况是通过逐步完善公民权利体系而逐步改善的。
在社会主义国家,由于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掌握着国家政权。所以,宪法关于公民政治权利和自由作了远比西方国家的人权更为广泛、更加实际的规定。公民的政治权利更加广泛,而且在制度上、法律上不断予以有力的保障。改革开放和政治生活的发展极大地丰富了人权内容,进一步推动了人权事业的进步,巩固了社会主义民主制度,也对世界人权 事业的发展作出了巨大的贡献。 第七章政治权力
一、权力的涵义和特征 1、什么是权力
权力是人们根据自己的意志影响他人行为的能力,是一种影响和支配的力量。权力的本质特征就在于社会主体之间支配与被支配的互动关系。 2、权力的特征
(1)从权力的主体来看,权力主体具有广泛性。掌握和行使权力的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社会组织。也就是说,在个人与个人之间、组织与组织之间以及组织与个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中,都能找到权力现象。
(2)从权力的形成来看,权力都是在一定的主体之间形成的。发出意志的一方,只是在拥有一定的作用对象(个人或组织)时才能形成和实现权力。没有可供支配和控制的对象,也就无权力可言。也正是在这种相对性的意义上,人们判断一种权力的大小,通常以权力意志
所作用对象的规模和质量作为重要依据。 (3)从权力关系中各方的相互关系来看,各方之间存在不对等的关系。行使权力者和服从权力者之间是一种地位不对等的关系。权力人的意志可以支配或者改变服从者的行为,而服从者的行为不是出于自身的意志,甚至是违背自己的本意去行动。可见,这种关系抑制甚至剥夺了权力客体的自主性,因而它不是一种平权的关系。 3、权力和权利
权力和权利是既相联系,又相区别的两个概念。权利在广义上是指国家的法律和组织的规章赋予人们的一种权益,表现为享有权利的人可以作某种行为或要求他人作或者不作某种行为。狭义的权利概念则专指法律赋予人们的权益。
权力和权利的联系主要表现在,一方面,权力通常是权利的基础和前提,在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中,没有权力作基础和保障,人们就很难享受到真正而充分的实现自身利益的权利。所以,权力是权利的支柱和基础。另一方面,权利是权力的具体实现手段。在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中,如果没有一套丰富的权利制度即使是统治集团,也很难进行自身的组织并在现实生活中发挥统治和管理的功能。例如在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掌握了国家权力,但它在现实生活中的实现须依赖于一整套完善的行使民主权利的制度。没有充分而有效的权利,就不能实现当家作主的权力。所以,大力加强人民民主权利的建设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
权力和权利的区别主要表现在,第一,权力是权力主体对权力客体的一种制约力量,很多情况下表现为一种强制力;而权利则是权利主体决定自身行为的自主性或要求他人作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权利对他人来说是一种请求资格,而非强制力。第二,权力不一定与特定的义务相联,而权利则与相应的义务密切相关,行使权利须以承担义务为条件。第三,在法制和非法制状态下,权力都能存在;而权利只能由法制和规章予以规定才能存在,在没有法制和规章的状态下,也就无权利可言。 二、政治权力的特征
政治权力是在政治关系中,权力主体依靠一定的政治强制力,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作用于权力客体的一种政治力量。
l、政治权力的主体具有广泛性
政治生活的参与者是十分广泛的,政治关系中几乎包容了所有的社会成员。这就导致了政治权力主体的多样性和广泛性。政治权力的主体可以是一个组织、一个集团,也可以是某些个人。毫无疑问,作为政权机构的国家组织,是典型的政治主体。像政党和政治社团,尽管不属于国家机关,但围绕政治事务开展活动,也必然地成为政治权力主体。 2、政治权力的手段和作用方式具有多样性 (1)强制性手段。强制性手段是指运用强迫和制约的手段来维持和发展政治权力关系,以迫使特定相对人服从和遵守特定的政治秩序。在这种作用中,不服从者就会遭受惩罚和损失。 (2)功利性手段。功利性手段是指利用功利的方式来赢得特定相对人对政治权力的支持和服从。与强制性手段不同的是,功利性手段利用的是人们的功利欲望和利益需求。功利的方式主要依靠许诺和利益回报来维持特定的统治和管理秩序。 (3)心理手段。心理手段是政治权力作用方式中的重要内容。它是指利用符合人们心理需求的方法来建立和维持特定的政治权力关系。心理手段有其特定含义,它不仅考虑到人的理性判断,更多的还针对人的情绪和感性特征。例如,安慰和关怀常常成为政治关系中的沟通手段,使得人们对于政治权威建立起信任和感情。而心理上的愉悦感也会诱发人们对于某种政治生活方式的眷恋和向往,从而形成相应政治权力得以建立的心理基础。 3、政治权力具有突出的能动性
能动性是政治权力的内在属性之一,主要是指政治权力在政治生活中特有的主动性和扩